第一节 投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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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9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投工
分类号: F426.92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到1981年景德镇市水利工程投工的情况。水利工程规模都比较小,建筑材料以土石为主。水利工程维修是以承租田亩多少分摊为主。水利建设贯彻“民办为主”的原则,土方一般采取“按亩负担,有劳出力”的办法,按工程受益田亩多少,多受益多负担,少受益少负担,不受益不负担。通过总结水利工作经验,为保护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进一步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规定每个农民每年负担10个水利义务工。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投工

内容

民国以前,水利工程规模都比较小,建筑材料以土石为主,劳务一般按农户租用土地多少负担,力不胜任者,可出钱、粮,作为工程修膳费用。
  民国时期,水利工程维修是以承租田亩多少分摊为主。需要修建堰渠等小型农田水利,成立水利会,由受益农户轮流牵头,视工程量大小,按每户灌溉田亩分摊水利粮,交给牵头人,施工时有劳出劳,集中膳食。
  建国初期,水利建设贯彻“民办为主”的原则,土方一般采取“按亩负担,有劳出力”的办法,按工程受益田亩多少,多受益多负担,少受益少负担,不受益不负担。对劳力较弱,生活困难者,经过评议,适当减免;也有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1952年,洪源乡洪源村徐曰喜互助组,按照“自愿互利,有劳出劳”的精神,带领全村30多名劳力干了1个多月,新建2口水塘。是年冬,鹅湖区(当年为第二区)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组织受益村群众,建成京山水库。1953年,中央规定群众负担不得超过公粮负担的70%,各地认真贯彻,保护了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1958年冬到1960年,连续开展全民性兴修水利,根据“小型为主,蓄水为主,社队自办为主”的方针,贯彻H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政策,农村劳力以公社为单位统一管理。总的原则是“今年你帮我,明年我帮你”,根据轻重缓急,由公社统筹安排,调集劳力施工。工程量较小的工程则由大队自己组织劳力施工。凡参加施工的民工,一律自带工具,食宿工地。在施工中,划分工种,规定任务,定额到队乃至个人。由各队按筹码数给民工记工分。这样做,从县办水利事业自身效果而言,可谓卓有成效。
  1962年,通过总结水利工作经验,为保护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进一步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规定每个农民每年负担10个水利义务工。1963年冬,续建成虎形水库,从天保、东埠等大队调集上千名民工支援。1965年,提倡社队之间互相协作,实行水利出工与农业出工统筹安排,产粮地区一般安排30%劳力上水利工地,山区在完成造林任务之后,由各队自行安排,劳动管理则按土石方或按出勤天记工分。
  1966~1972年,开展群众性治水办电,农村80%劳力兴修水利,有的公社采取“办学习班”、“民兵集训”等办法,集中劳力,自带粮菜和工具,实行定额计酬,回队分配。1969年冬,大洲水电站始建时,集中全市3000余名基干民兵投入施工,钱粮均由各公社负担。
  1973~1976年,按照“合理规划、综合治理、互相协作、分期实施、记帐还工、逐年平衡”的原则,开展协作办水利,山田坞、大背坞等重点工程施工,公社调非受益队劳力,按土石方付给伙食补助费。
  1977年,有些社场组织水利专业队,开展工程续建配套,多则100人,少则30人,实行常年施工。
  1979年,3座小(一)型水库扩建,调非受益队群众支援,国家补助每立方米土方1元,其他工程由大队安排,改土治水以队自办为主。
  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水利出工,由大队安排和组织,一般不出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以后,由社队确定维修任务,按亩负担,按劳出工,对于该出工而不出工者,按当地收入水平出钱,一般每亩为1至2元。在一些派工困难或经济收入比较富裕的乡村,则采取按受益田亩摊资,组织专业队或招工承包,按完成定额付给现款。南安等一些社场实行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确定每个劳力每年水利用工15个到20个。
  1985年,水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明确水利要搞劳动积累,并要形成制度。根据中央和省规定,每个劳动力平均每年用于水利的积累工不少于20天,发挥积累工作用,办法是:“统一规划、分期施工、推磨转圈、先后受益、大体平衡”。是年冬,出现一批户办、联户办,乡、村、农户联办的工程。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民水利负担极为关注,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农村生产力水平的经济政策,特点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及时纠正水利用工不合理摊派。1981年,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鹅湖区、蛟潭区对1979年兴建三墩水电站和改造西河工程无偿调用民工进行清理,按出勤每个劳动日0.2~1.35元计算,一次性兑现1000.91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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