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育林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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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6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育林基金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91-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1年到1970年景德镇市育林基金情况。育林基金按所有制分为: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育林基金两大类。国有林育林基金主要用于国有林迹地更新和国营林事业的开支;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集体采伐迹地更新、补助社办队办林场和其他营林事业开支。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林业 育林基金

内容

1951年7月,省政府颁布农林字第107号令,征收特种育林费。每两(龙泉码)木材向货主征收6万元(旧人民币)。
  1962年,为适当平衡农林业收入的税收负担,育林费一律向林主所得山价中征收。征收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木竹每百市斤、窑柴每担按山价标准征收育林费的10%,木炭的征收标准是:白炭每担征收育林费0.06元、黑炭每担征收育林费O.04元。1963年停征育林费,育林费停征后,5%的林业税仍继续征收。
  1964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江西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说明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权限。
  育林基金按所有制分为: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育林基金两大类。国有林育林基金主要用于国有林迹地更新和国营林事业的开支;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集体采伐迹地更新、补助社办队办林场和其他营林事业开支。按有关规定: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由原规定的每立方米木材10元提高到15元,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由原规定的7元提高到12元,并征收更改基金10元。
  1950~1970年,全市平均每年征收育林基金10万元左右。育林基金标准提高后,1984年征收额达64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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