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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6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89-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山林权属的情况。其中包括林权落实、林业“三定”等。
关键词:
景德镇市
山林权属
内容
林权落实 解放后,随着体制规模的变化,山林权的管辖也随着变化。土改时山林分配到户,由私人经营管理。合作化时期,山林作价入社,转为集体所有。
1961年8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发《油茶三包一奖制方案》,把油茶山固定到生产队,明确经营界线,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励”的制度。
自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后,将山林权落实到生产大队所有,就山划片,交给生产队管理,并订出管山办法,加强山林管理。1962年,市人民委员会制订关于处理山林所有权及山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组织人员,落实林权,调整插花山,全市244个生产队中131个全面作了处理,56个生产队作了一般处理。对山林已经作过处理的大队,山林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都下放给生产队。不便于生产管理的、原有国有林、乡冇林,由公社或大队组织专业队或委托生产队管理。同时眼据历史习惯,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划清山林界线,树立标志。并根据自愿互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原则,调整插花山,解决山林纠纷。
1963年,枫树山林场列为全国林业重点投资建设单位之一,中共市委、市人委决定,在枫树山垦殖场原经营37万亩山林的基础上,将靠近该场的南安、寿安、臧湾、鹅湖、瑶里、新平、福港、竟成、罗家、三龙、黄坛、枫树山垦殖场集体部分等12个社(场).8」万亩成片的荒山和少量稀疏林划归枫树山垦殖场,由国家投资经营。根据当时国家有关政策,划山的原则是:原属国有林、乡有林、村有林的山林原则上全部划归枫树山经营,山价收入归国家。原属集体所有的大片荒山、灌木和幼树,稀疏林内的成林,经群众同意已划部分给枫树山垦殖场,其山价收益处理是:在5年以内的山价收益国家得三,集体得七;在5~10年内砍伐的山价收益,国家与集体各分成50%;在10~15年内砍伐的收益国家得七成,集体得三成;在15年以后砍伐山价收益全部归国家。原属集体所有制的大面积成片的经济林,毛竹林也作了较为细致的处理。1963年底,抽调了21名专职干部,组织成立市国有林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国有林工作。
1971年12月,根据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国营枫树山将35.09万亩荒山,委托荒山所在地的乡、村集体造林,林权归造林乡、村所有。
林业“三定” 1981年3月,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景德镇市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根据“决定”精神和江西省林业会议的部署,市委在蛟潭区江村公社先行试点。5月17日开始,历时40天,对江村公社15万多亩山林权属关系作了落实。一是稳定山林权,解决社与社、队与队之间统一山坞名称,明确界址,共签订协议书149份;二是以荒山为主,给没有荒山或荒山较少的生产队适当划些荒山、灌木林、残次林为社员自留山,并由区政府发给社员自留山林权证书,共划出自留山面积4545亩,全社人平0.59亩;三是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新造幼林的管理采用专业承包,实行“五定”(定任务、定工分、定质量、定分值、定奖惩),每人承包30~40亩,每年春秋深挖二次,每亩定工分200个,管理好的奖年收入的20%,管理差的赔10~15%,管理费大队负担60%,生产队40%,分值按大队平均值计算。沽演大队荒芜的竹林承包给专业户专人管理,由大队,生产队与专业户签订承包合同,实行联产计酬。油茶林、茶叶的管理,按面积包产到户,荒芜茶山5~8年不计产量,成熟茶山评定油脂(或茶叶)上交任务,实行全奖赔或多奖少赔。
1981年8月20日,市革委第十四次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成立景德镇市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领导小组。市林业部门成立林业“三定”办公室。10月,林业“三定”工作全面铺开,全市318.98万亩山林落实稳定了权属,占山林总面积的88.9%。为全市3.28万户农户15.61万余农业人口划定自留山30.15万余亩,户平9.48亩,人平1.93亩,占山林总面积的9.5%;有1398个生产队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占应落实责任制队数的66.9%,面积为234.11万余亩,占落实山林权面积的73.4%;调处了山林纠纷573起,占所发山林纠纷总数的93.6%。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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