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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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5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林政管理
分类号: S75
页数: 6
页码: 87-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林政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行政机构、政策法令、山林权属、资源管理、育林基金等。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林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行政机构
  民国初,浮梁县政府设立三个科,第三科主管林务。民国24年(1935),江西省政府制定组织规程,改组县政府,裁局设一、二、三科,第三科(即建设科)分管农工商矿、森林、水利、道路、桥梁、农村合作等有关建设事务;24~35年,均设建设科,科内配备1~3名农林科员负责林务工作。
  1949年6月~1951年5月,浮梁县人民政府设建设科,管辖农林水、交通、畜牧水产,科内设1~2名农林科员管林务。1951年6月至1955年3月称县农林科。1955年3月4日,浮梁县人民委员会第一次全委(扩大)会决定:在县人委下设农业、林业、水利三个职能科。
  1956年6月,农业科、林业科合并组成农林局。1957年11月15日,浮梁县农林局改为农田水利局,专门成立林业局。1958年1月24日,浮梁县农业水利局与林业局合并正式成立农林水利局,有干部10人。7月25日,成立浮梁县农林垦殖局。
  1959年3月,县市合并后,成立景德镇市农林垦殖局。1965年4月16日,农林垦殖局、森林工业局合署办公,机构设置有劳动人事科、木竹管理科、工会、保卫科、秘书科、农垦科、财务科、森防站、林业科、林业工作站、水土保持办公室、基建设计队、木竹经理部等科室,下属单位有市林科所,共有干部、职工121人。同年11月9日,市森林工业分局与市农林垦殖局合署办公,内设秘书科、人事保卫科、农垦科、林业科、财务计统计、木竹管理科、基建设计科。
  1968年下半年,市农林垦殖局机构被撤销。11月,市革命委员会景革发(68)277号文又决定:成立景德镇市林业服务站革命委员会。1969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景发(69)63号文决定,将林业服务站、农水服务站、农业机构服务站三单位合并组成农林水管理局革命委员会,林业服务站被改为林业组,成为农林水管理局革命委员会下属一个职能组,下设政工组、保卫组、办事组、木竹经营组。下属单位有南安林管所、臧湾林管所、三龙林管所、蛟潭林管所、红卫林管所。1970年4月,林业组撤销,改为林业服务站革命委员会。
  1971年7月1日,原景德镇市林业服务站改为景德镇市林业局,成立中共景德镇市林业局委员会。5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市林业局下设政工、保卫、办事、生产、计划物质调拨五个职能组,定编37人。1973年2月24日,林业局改为农林垦殖局,内部职能设置:农垦科、林业科、政工科、人武部、秘书科、基建科、财务统计科、劳动工资科、工会。
  1979年7月,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局建制。下设秘书科、政工科、保卫科、劳动工资科、计划财务科、营林科、农垦科、森工科、林政科、工会、纪检组、设计队等12个职能科室,机关工作人员90人。1983年12月,市农林垦殖局改为市林业局,局职能机构设有秘书、劳动人事、林政保护、营林、垦殖场管理、保卫、党办、纪检、调査设计队等9个科室,人员66人。
  第二节 政策法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37年来,景德镇市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林业部门,为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上级政府机关的有关法令和市内实际情况,制订了一系列发展林业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法规及文件。
  第三节 山林权属
  林权落实 解放后,随着体制规模的变化,山林权的管辖也随着变化。土改时山林分配到户,由私人经营管理。合作化时期,山林作价入社,转为集体所有。
  1961年8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发《油茶三包一奖制方案》,把油茶山固定到生产队,明确经营界线,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励”的制度。
  自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后,将山林权落实到生产大队所有,就山划片,交给生产队管理,并订出管山办法,加强山林管理。1962年,市人民委员会制订关于处理山林所有权及山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组织人员,落实林权,调整插花山,全市244个生产队中131个全面作了处理,56个生产队作了一般处理。对山林已经作过处理的大队,山林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都下放给生产队。不便于生产管理的、原有国有林、乡冇林,由公社或大队组织专业队或委托生产队管理。同时眼据历史习惯,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划清山林界线,树立标志。并根据自愿互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原则,调整插花山,解决山林纠纷。
  1963年,枫树山林场列为全国林业重点投资建设单位之一,中共市委、市人委决定,在枫树山垦殖场原经营37万亩山林的基础上,将靠近该场的南安、寿安、臧湾、鹅湖、瑶里、新平、福港、竟成、罗家、三龙、黄坛、枫树山垦殖场集体部分等12个社(场).8」万亩成片的荒山和少量稀疏林划归枫树山垦殖场,由国家投资经营。根据当时国家有关政策,划山的原则是:原属国有林、乡有林、村有林的山林原则上全部划归枫树山经营,山价收入归国家。原属集体所有的大片荒山、灌木和幼树,稀疏林内的成林,经群众同意已划部分给枫树山垦殖场,其山价收益处理是:在5年以内的山价收益国家得三,集体得七;在5~10年内砍伐的山价收益,国家与集体各分成50%;在10~15年内砍伐的收益国家得七成,集体得三成;在15年以后砍伐山价收益全部归国家。原属集体所有制的大面积成片的经济林,毛竹林也作了较为细致的处理。1963年底,抽调了21名专职干部,组织成立市国有林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国有林工作。
  1971年12月,根据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国营枫树山将35.09万亩荒山,委托荒山所在地的乡、村集体造林,林权归造林乡、村所有。
  林业“三定” 1981年3月,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景德镇市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根据“决定”精神和江西省林业会议的部署,市委在蛟潭区江村公社先行试点。5月17日开始,历时40天,对江村公社15万多亩山林权属关系作了落实。一是稳定山林权,解决社与社、队与队之间统一山坞名称,明确界址,共签订协议书149份;二是以荒山为主,给没有荒山或荒山较少的生产队适当划些荒山、灌木林、残次林为社员自留山,并由区政府发给社员自留山林权证书,共划出自留山面积4545亩,全社人平0.59亩;三是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新造幼林的管理采用专业承包,实行“五定”(定任务、定工分、定质量、定分值、定奖惩),每人承包30~40亩,每年春秋深挖二次,每亩定工分200个,管理好的奖年收入的20%,管理差的赔10~15%,管理费大队负担60%,生产队40%,分值按大队平均值计算。沽演大队荒芜的竹林承包给专业户专人管理,由大队,生产队与专业户签订承包合同,实行联产计酬。油茶林、茶叶的管理,按面积包产到户,荒芜茶山5~8年不计产量,成熟茶山评定油脂(或茶叶)上交任务,实行全奖赔或多奖少赔。
  1981年8月20日,市革委第十四次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成立景德镇市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领导小组。市林业部门成立林业“三定”办公室。10月,林业“三定”工作全面铺开,全市318.98万亩山林落实稳定了权属,占山林总面积的88.9%。为全市3.28万户农户15.61万余农业人口划定自留山30.15万余亩,户平9.48亩,人平1.93亩,占山林总面积的9.5%;有1398个生产队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占应落实责任制队数的66.9%,面积为234.11万余亩,占落实山林权面积的73.4%;调处了山林纠纷573起,占所发山林纠纷总数的93.6%。
  第四节 资源管理
  生产计划 1951年2月,浮梁专署成立林管处,负责执行伐木管理办法,凡集体农民个体伐木均实行申请,全县统一印制伐木申请书,先经乡政府或乡农民协会审查,区公所签具意见,县政府核查批准,方可采伐。以后,木材生产计划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林业部门落实任务,组织生产。1957年,木材列入国家一类物资,实行木材独家经营。木材的生产、分配、均以指令性计划产、销,进行余缺调剂。但由于木竹制品、半成品、杂木棍、杂柴分别由供销社和土产公社经营,处于多头经营状况,林业部门无从掌握,造成滥收滥购。农村自砍自用,不经林业部门批准,拆旧房盖新房大量增加。1958年1月11日,浮梁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管理,制止拆毁旧房贩卖旧屋料的通知》。
  树山垦殖场,其山价收益处理是:在5年以内的山价收益国家得三,集体得七;在5~10年内砍伐的山价收益,国家与集体各分成50%;在10~15年内砍伐的收益国家得七成,集体得三成;在15年以后砍伐山价收益全部归国家。原属集体所有制的大面积成片的经济林,毛竹林也作了较为细致的处理。1963年底,抽调了21名专职干部,组织成立市国有林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国有林工作。
  1971年12月,根据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国营枫树山将35.09万亩荒山,委托荒山所在地的乡、村集体造林,林权归造林乡、村所有。
  林业“三定” 1981年3月,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景德镇市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根据“决定”精神和江西省林业会议的部署,市委在蛟潭区江村公社先行试点。5月17日开始,历时40天,对江村公社15万多亩山林权属关系作了落实。一是稳定山林权,解决社与社、队与队之间统一山坞名称,明确界址,共签订协议书149份;二是以荒山为主,给没有荒山或荒山较少的生产队适当划些荒山、灌木林、残次林为社员自留山,并由区政府发给社员自留山林权证书,共划出自留山面积4545亩,全社人平0.59亩;三是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新造幼林的管理采用专业承包,实行“五定”(定任务、定工分、定质量、定分值、定奖惩),每人承包30~40亩,每年春秋深挖二次,每亩定工分200个,管理好的奖年收入的20%,管理差的赔10~15%,管理费大队负担60%,生产队40%,分值按大队平均值计算。沽演大队荒芜的竹林承包给专业户专人管理,由大队,生产队与专业户签订承包合同,实行联产计酬。油茶林、茶叶的管理,按面积包产到户,荒芜茶山5~8年不计产量,成熟茶山评定油脂(或茶叶)上交任务,实行全奖赔或多奖少赔。
  1981年8月20日,市革委第十四次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成立景德镇市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领导小组。市林业部门成立林业“三定”办公室。10月,林业“三定”工作全面铺开,全市318.98万亩山林落实稳定了权属,占山林总面积的88.9%。为全市3.28万户农户15.61万余农业人口划定自留山30.15万余亩,户平9.48亩,人平1.93亩,占山林总面积的9.5%;有1398个生产队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占应落实责任制队数的66.9%,面积为234.11万余亩,占落实山林权面积的73.4%;调处了山林纠纷573起,占所发山林纠纷总数的93.6%。
  第四节 资源管理
  生产计划 1951年2月,浮梁专署成立林管处,负责执行伐木管理办法,凡集体农民个体伐木均实行申请,全县统一印制伐木申请书,先经乡政府或乡农民协会审查,区公所签具意见,县政府核查批准,方可采伐。以后,木材生产计划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林业部门落实任务,组织生产。1957年,木材列入国家一类物资,实行木材独家经营。木材的生产、分配、均以指令性计划产、销,进行余缺调剂。但由于木竹制品、半成品、杂木棍、杂柴分别由供销社和土产公社经营,处于多头经营状况,林业部门无从掌握,造成滥收滥购。农村自砍自用,不经林业部门批准,拆旧房盖新房大量增加。1958年1月11日,浮梁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管理,制止拆毁旧房贩卖旧屋料的通知》。
  “大跃进”中,为支援“钢铁元帅”,砍伐量比往年增加几十倍。三年困难时期,山区社队以木易物,计划砍伐失控,数量猛增。
  1976年,社办企业自行到林区收购木材,有的大队自行销售,产销见面,严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
  据1980年统计分析,全市每年计划外砍伐的木材达7.7万立方米。其中社队企业加工2.50万立方米,社队解决建房3.20万立方米,“三烧”柴2万立方米。
  1981年10月10日起,市林业局实行按计划凭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木材、毛竹。1982年,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林垦殖局《对木制品、半成品、杂木棍、柴炭等实行统一管理的报告》,5月20日,启用新印制的《景德镇市农林垦殖局出市、省内木竹制品、半成品、柴炭统一运输放行证》发至各林管所,指定专人办理放行,限制超伐出口。
  1984年10月,市林业局编制了全市森林年采伐限额。同年12月11日,市政府批准市林业局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确定集体立木年采伐量限额为9.84万立方米,折合商品材6.88万立方米,国营立木年采伐量限额为2.92万立方米,折合商品材2.04万立方米。1985年2月,市林业局将年采伐限额数字分配至各区。首次实行以科学为依据,合理采育森林资源的管理办法。
  木竹检查为搞好木竹运输管理检查,1960年在中渡口首次设立木竹检查站。1963年设立三龙、高沙木竹检查站。1964年10月设立洋湖木竹检查站。1966年设立水上检查站,配备汽艇一艘进行水上巡逻,查缉民船违章运木材。1981年11月10日,设立农垦局木竹检查站,负责管理全市木竹检查站工作。1985年,成立市木竹检查站。同年,全市共设有检查站14个:
  省交界地区检查站有:其山下、桃墅、石桥下站。
  出市(县)交界检查站有:洪源、三龙、吕蒙、柳家湾、高沙、洋湖、历尧站。
  重点林区检查站有:峙滩火车站、乔麦岭、东流站。
  市站还有直接流动巡回检查站一个。
  检查站设置检查棚栏,配备专人,轮流值班,日夜查守。有时组织临时小组深入林区、乡村进行巡逻,查缉绕道行驶逃避检查的木竹。检查站对群众检举揭发的偷砍、偷运木竹者,经查验证实发给报案奖。1985年,全市查获偷运木材4503立方米,毛竹170根,违章金额计24.48万元。
  第五节 育林基金
  1951年7月,省政府颁布农林字第107号令,征收特种育林费。每两(龙泉码)木材向货主征收6万元(旧人民币)。
  1962年,为适当平衡农林业收入的税收负担,育林费一律向林主所得山价中征收。征收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木竹每百市斤、窑柴每担按山价标准征收育林费的10%,木炭的征收标准是:白炭每担征收育林费0.06元、黑炭每担征收育林费O.04元。1963年停征育林费,育林费停征后,5%的林业税仍继续征收。
  1964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江西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说明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权限。
  育林基金按所有制分为: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育林基金两大类。国有林育林基金主要用于国有林迹地更新和国营林事业的开支;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集体采伐迹地更新、补助社办队办林场和其他营林事业开支。按有关规定: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由原规定的每立方米木材10元提高到15元,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由原规定的7元提高到12元,并征收更改基金10元。
  1950~1970年,全市平均每年征收育林基金10万元左右。育林基金标准提高后,1984年征收额达64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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