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木竹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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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5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木竹价格
分类号: S781
页数: 3
页码: 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木竹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价格种类(收购价 、销售价、调拨价、执行价格)。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木竹价格

内容

价格种类 境内木材价格,分为收购价、销售(地销)价和调拔价(岀厂价)三种。
  收购价 由材价(山价)、砍伐集材、运输、管理费用及损耗、乙种育林基金和农村所得税组成。随着各项费用的增减,收购价格也随之变化。
  销售价 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上到国家指定的调拨点所耗用的运杂费用、货场保管费、损耗、银行利息、车间经费、甲种育林基金、产品税和应得利润及上级分摊的管理费。
  调拨价 与销售价计算方法相同。但在非指定的调抜点支拨木材,则相应加上由交拨点到国家指定调拔点的合理运费和杂费。
  执行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境内木材均由树行经营,价格浮动,自由议价。一般沿袭解放前夕的方法,按大米折合标准进行买卖。
  1952年,浮梁分公司革除杉木销售不分质量好坏,平均作价,使买主吃亏的弊端,销售木材均划出钱,分、码等级和木质好坏,在同一价格与同一等级中,发现空兜破烂时,照章让露
  1956年,山价提高,木材生产成本亦随之增加。11月18日,上饶森工分区对全区木材价格作了临时调整。为贯彻大材大价,优材优价,劣材劣价,按质论价的政策,在照顾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品种、品质、规格差价。
  1972年12月31日,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省农林垦殖局根据农林部(72)农林(计)字第161号《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的通知》,调整全省木材购综合平均价格,每立方米由26.8元调整为32.1元.其中杉木每立方米由28.9元调整为32.9元,松原木每立方米由31.1元调整为32.2元。木材收购价格一律实行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的计算方式。
  1975年、1979年和1981年,上级有关部门对木材价格也均作过一些调整。
  1982年,江西省物价局、省农林垦殖厅对自留材、间伐材、非规格材木材的购销价格制订了具体的计价办法。对自留规格材的代购收购价,在现行收购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杉木增加19元,一类杂木增加25元,二类杂木増加17元,松木和三类杂木增加14元,四、五类杂木增加11元;自留规格材的代销价,按收购价加上加价价格,甲种育林基金、更改资金、5%的管理费、3%的税金合并计算;自留规格材经销价,按当地现行销价或国家出厂价,加收购价加价额和相应增加的三个月资金币利息、2%的损耗、5%的管理費、10%的税金;销区销售价按产区进货价加实际运杂费,三个月的资金利息、2%的损耗、5%的管理费计算;国营林场间伐规格材,其销价按出厂价加30%。
  1985年,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杉木标准品每立方米达200〜300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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