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木竹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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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5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木竹经营
分类号: S781
页数: 9
页码: 78-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木竹经营的情况。其中包括釆伐、运输、木竹购销、木竹价格、木竹加工、林产化工等。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木竹经营

内容

第一节 采伐
  解放前,山林私有,木材商深入林区和山主签订合同,买卖青山,进行皆伐;或指定山场择伐一定数量的树木,然后水运到城区交树行收购。
  解放初,山林分配到户,木材由山主采伐,林业部门全部收购。合作化后,山林划归生产队集体所有,林业部门与集体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树种、等级结算。1957年开发边远山区,浮梁采购自营。
  采伐队伍 1959年,收留安徽、江苏等地外流人员3000余人,组织采伐专业队,嗣后多次清理,留用380人转入森工部门。1969年,砍伐采运专业队成立3个连,第一连108人,采伐地点是蛟潭的高山,峙滩的长沅坞;第二连126人,采伐地点是黄坛的东港;第三连100人,采伐地点是黄坛的港口。专业队在集体社队山场进行采伐时,先和山主签订合同,付给山价。采伐工资由森工部门纳入木材经销成本。
  采伐方式
  择伐 民国时期,山主伐木,砍密留稀,保留一定株数。砍伐时间一般在秋冬季节,以利伐根萌芽更新。山场采用轮伐,一个山场择伐一次后,封禁数年再行择伐。
  解放初,沿袭旧的择伐方式。随着国家建设对木材需求的日益增长,择伐强度日益加深,先近山、后远山;先交通沿线、后边远深山区,无间歇地重复择伐。为卖好价钱,先砍大的、直的,俗称“抽壮丁”。不少林地经过多次重复、超强度择伐,山上所剩的是林相不整齐,树龄悬殊大,成为“远看青山在,近看无用材”的残次林。为开发边远林区,实现深采远运,逐年修建的林区公路,虽为国家提供了大量木材,但由于择伐过度,导致公路通,山场空,残次林也越来越多。
  皆伐 皆伐源于毁林垦种。解放前,世居深山的农户,为了播种粮食作物,将树木砍倒,放火焚烧,撒种玉米,垦种三、四年后,扦插萌芽杉条或种植油桐、油茶、茶叶返林,有的则依靠“风籽”(即天然播种)成林。小面积毁坏山林,数年后仍得以恢复。
  1973年后,部分山区乡村采用皆伐,全垦整地,重新造林。清山的木材大的卖给国家,小的进行加工生产。皆伐需事先进行作业设计,经林业部门批准,清山材纳入采伐计划。皆伐后造林还林,幼树长势好,森林恢复快。目前,山区乡、村林场大部采用皆伐,每年皆伐面积在3000~5000亩。
  间伐间伐旨在抚育幼林,为保留的林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通过抚育间伐,亦可获得部分木材。间伐的树龄一般10~12年,林木的枝下高达到全树高的三分之一;林分郁闭度达到0.9左右进行。抚育间伐强度一般是中度间伐,砍去林地活立木蓄积的16~25%。
  首次间伐后,林冠疏开,保留木的树冠充分扩展,待树冠重新郁闭,再进行二次疏伐。枫树山林场和白石塔林场分别于1974年和1979年开始间伐。
  1984年,全市已进行间伐的林场有29个,间伐面积7870亩,获间伐木材8160立方米,产值152.3万元。
  采伐数量 解放前,木材需求量少,木材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收购交易,年销量约3000~5000立方米。解放后,采伐量逐年增加,1950年采伐量5000立方米,1958年已达3.53万立方米。
  1959年7月,中共市委提出全面开发山区经济,加速社会主义建设。8月下旬,上山采伐形成高潮,开发山区工作人数达8615人,砍运窑柴70万担,杉木2.40万根,毛竹30余万根市农林垦殖局吸收流动人口1054人,砍伐木材5.28万余立方米,毛竹34万余根,市燃料管理局吸收流动人口1390人,砍伐窑柴237万担。
  为控制森林砍伐,1959年,木竹由国家统配,市计委分配产销计划。但实际上难以有效的控制,计划下达后,不能满足建设需要,追加任务进行采伐。山区乡村集体建设资金不足,则直接上山砍树解决。建国以来到1985年,由森工部门经销的木材达138万立方米,平均每年4万立方米。毛竹计666.8万根。
  据测算,全市每年立木砍伐量35.52万余立方米,其中建设用材7.08万立方米,社队企业加工用材2.24万余立方米,农村用材4.80万立方米,外流和自由交易3550立方米,林产品用材4.80万立方米,“三烧”(柴、炭、砖瓦)用材15.78万立方米,做香菇或其它用材1.25万立方米。砍伐量超过生长量,致使森林资源越来越少,材质越来越差。
  1981年,市林业部门根据《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江西省政府1980年259号文件规定,自10月1日起,在林区实行按计划凭采伐许可证进行砍伐和收购。
  1984年12月11日,市政府批转林业局《关于编制全市森林年采伐限额的报告》,同意立木年采伐量限额为13.29万立方米,折合商品材9.30万立方米。
  第二节 运输
  集材 境内林区山高坡陡,道狭路险,集材困难,集材成本占生产成本三分之二左右。为减轻劳动强度,降低生产成本,加快集材速度,1959年10月,市农垦局在寿安公社土塔山建成一条土滑道和竹木运输滑道,全长488米,宽0.8米,比人工肩运提高工效8.6倍。1960年大搞木竹砍运革新,金竹山垦殖场实验成功的竹木滑道比肩扛提高工效10倍。但因坡陡,木材滑行冲击力大,竹木结构滑道易损坏而未推广使用。1964年,峙滩林管所修建板车道7.3公里,当年发挥效益,收回投资总额的40%。1970年,在万寿山垦殖场礼芳高山伐区。兴建平板车道集材。1974年,程家山采育林场架设的一条空中索道,因受地形影响,集材面积不大,经常搬迁,颇费时日而停用。
  水运70年代以前,境内生产的木材以水运为主。水运渠道为昌江及其支流东河、南河、西河、建溪河、小北港河、小港河和大港河等。昌江常年可流送大型木排;其支流在丰水季节可流送中型木排,在平水季节一般只能放小型木排。内运,主要是从兴田等产地,经峙滩,流放到市城区。外运,则在市城区编结成大型木排后,顺昌江而下,经波阳县,入鄱阳湖,南通江西省内各水系,北通长江各码头。
  民国时期,木材放运主要是农民自运或由木材商雇排工放运。解放初,木竹放运排工有两种,一种是农民在冬闲时组织起的副业排工;一种是专门为私商和森工部门代放运的专业排工。
  1955年11月,浮梁县成立河道运输改革委员会,任务是改进技术,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成本。同年,成立峙滩收购小组,组织25人的专业排工。
  1963年,水运到城区的木材共2.04万余立方米,占全年生产任务的66%。
  水运价格甚廉,1957年,小河运输每立方米1公里运费0.06~0.15元,大河0.014~0.02元。
  陆运 1957年提出“开发边远山区,实行深采远运,”林区公路不断延伸。至70年代,市内有公路干线14条,长342公里。山区公路425公里,公路直通各社(场)大队,形成交通网络,陆运甚为方便。木材运输亦随之转为以陆运为主。
  为加快木材运输,1970年4月,成立景德镇市林业汽车运输队,以营运木竹为主.1973年,汽车运材计价标准为:杉条木每立方米1公里0.2元,松条木每立方米1公里0.225元,杂木每立方米1公里0.25元,毛竹每根公里0.006元。短途运输,10公里以内按基本运价加收100%,20公里以内加收50%,30公里以内加收20%,30公里以上不予加收。1975~1985年,累计运送木材14.03万立方米,周转量为877.72万立方米/公里,其它货物运输量达217.28万吨/公里。
  1985年,林业汽车运输队有汽车11辆,年运输木材1.71万余立方米,周转量为135.22万吨/公里,其中运输木材周转量125.18万立方米/公里。
  第三节 木竹购销
  解放前,木、竹购销自由。境内所产木、竹,除自销外,还销往鄱阳、余干、万年、乐平等县。同时,境内所经销的木、竹,除自产的以外,也有来自祁门、婺源等产地。
  民国初期,市内在半边街、三闾庙、里村3处分别设有树行,经营木材。买卖价格由双方估价面议。年经营杉木最多为5000立方米,最少也有2000~3000立方米,木材货源来自浮梁、祁门和婺源山区,祁门约占60%。
  1950年,成立江西省木材总公司浮梁分公司,与私商同时经营木材。1957年3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57)会财字第073号文规定,木竹属于统一收购物资,运销经营由森林工业局和供销社统一经营,统一平衡,统一调拨。1960年后,木竹的生产分配均以指令性计划指导产、供、销。市林业部门在农村各公社(场)先后建立健全木竹产、供、销经营管理机构。木竹开始由林业、森工部门独家经营。产、销计划由市计委下达任务指标,实行归口申请,统一分配,统一调拨。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的用材,由江西省木材公司统一安排,凭公司调拨令直接由当地森工部门本着优先、就地就近的原则交拨供应。林区居民的用材,由林区的社(场)审批后(每次限批3立方米以内)供应,其价仅取山价和甲、乙两种育林基金。在木材调销中,必须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上调,后地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和“销陈储新”的要求。
  1980年以后,毛竹及部分林副产品逐步放开经营。198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南方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配,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但木材砍伐仍需计划,林业部门下达60%指导性计划,由国营森工部门进行购销见面,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
  1950〜1985年,全市国营森工部门收购商品木材(包括自营采伐)138.14万立方米,毛竹634.93万根,提供给国家上调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建设用材39.85万立方米,地销92.06万立方米。主要木材、毛竹产品总产值达538.71万元,主要木竹销售利润总额1397万元。
  第四节 木竹价格
  价格种类 境内木材价格,分为收购价、销售(地销)价和调拔价(岀厂价)三种。
  收购价 由材价(山价)、砍伐集材、运输、管理费用及损耗、乙种育林基金和农村所得税组成。随着各项费用的增减,收购价格也随之变化。
  销售价 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上到国家指定的调拨点所耗用的运杂费用、货场保管费、损耗、银行利息、车间经费、甲种育林基金、产品税和应得利润及上级分摊的管理费。
  调拨价 与销售价计算方法相同。但在非指定的调抜点支拨木材,则相应加上由交拨点到国家指定调拔点的合理运费和杂费。
  执行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境内木材均由树行经营,价格浮动,自由议价。一般沿袭解放前夕的方法,按大米折合标准进行买卖。
  1952年,浮梁分公司革除杉木销售不分质量好坏,平均作价,使买主吃亏的弊端,销售木材均划出钱,分、码等级和木质好坏,在同一价格与同一等级中,发现空兜破烂时,照章让露
  1956年,山价提高,木材生产成本亦随之增加。11月18日,上饶森工分区对全区木材价格作了临时调整。为贯彻大材大价,优材优价,劣材劣价,按质论价的政策,在照顾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品种、品质、规格差价。
  1972年12月31日,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省农林垦殖局根据农林部(72)农林(计)字第161号《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的通知》,调整全省木材购综合平均价格,每立方米由26.8元调整为32.1元.其中杉木每立方米由28.9元调整为32.9元,松原木每立方米由31.1元调整为32.2元。木材收购价格一律实行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的计算方式。
  1975年、1979年和1981年,上级有关部门对木材价格也均作过一些调整。
  1982年,江西省物价局、省农林垦殖厅对自留材、间伐材、非规格材木材的购销价格制订了具体的计价办法。对自留规格材的代购收购价,在现行收购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杉木增加19元,一类杂木增加25元,二类杂木増加17元,松木和三类杂木增加14元,四、五类杂木增加11元;自留规格材的代销价,按收购价加上加价价格,甲种育林基金、更改资金、5%的管理费、3%的税金合并计算;自留规格材经销价,按当地现行销价或国家出厂价,加收购价加价额和相应增加的三个月资金币利息、2%的损耗、5%的管理費、10%的税金;销区销售价按产区进货价加实际运杂费,三个月的资金利息、2%的损耗、5%的管理费计算;国营林场间伐规格材,其销价按出厂价加30%。
  1985年,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杉木标准品每立方米达200〜300元。
  第五节 木竹加工
  1950年以前,市内木竹加工主要产品器具有:瓷料板、瓷蔑篮和盆、桶、桌、床、椅等,稍大宗加工经营的是寿坊行。据民国30年(1941)10月资料,是年,景德镇有寿坊行(店)25家,兼营寿坊的8家。1951年,有寿坊店8家、园木店84户、木器店109户、瓷木板店3户。
  1950年12月9日,浮梁木材公司成立三个枕木厂,第一、第二枕木厂均设在鄱阳横坝;第三枕木厂设在浮梁洞里。后因资源缺乏和水泥预制块普遍推行,枕木厂遂撤销。
  1951年4月,浮梁木材分公司、军分区、市政府三家合办浮梁木材公司裾板厂。9月,移交给军分区生产科经营,改名建华锯板厂。次年4月,由木材公司接管。
  70年代末,木材采伐、运输、购销、加工逐步统一,加工技术与设备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林业工业体系。
  木材综合加工厂 1970年一季度筹建,由市二轻局主管,厂址瑶里。7月开始试产,产品有板材、包装箱和家俱等。1971年3月,二轻与工业两局合并,归属市工业局管辖。同年7月,划归市林业局。1979年5月,并入景德镇木材厂筹建处。
  1970~1980年,木材综合加工厂共加工经销板材1.41万余立方米,包装箱87.67万只,家俱2.09万件,共计产值为338.08万元,获利23.10万元。景德镇木材厂 1974年12月18日,市革委呈文上报《景德镇木材厂设计任务书》。1975年4月25日,省计委批复同意。11月7日成立景德镇木材厂筹建领导小组,12月动工兴建。1982年9月竣工投产。年设计生产硬质纤维板2000吨、锯材2万立方米、包装箱4000立方米。基建投资689.59万元。占地面积17.86万立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674万元。
  1979年1月20日,经市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瑶里木材综合加工厂与木材厂筹建处合并,定名江西省景德镇木材厂。
  1985年,划归市林业工业公司领导。有职工342人,行政干部58人,科技干部5人,非生产人员124人,各种机械设备33台(套)。同年,木材实行开放政策,制材任务减少。为搞好企业,增强活力,着手开发新产品,以销定产。产品有拼花地板、空心夹板门、纸筋、活动房、沙发等。新产品的开发,给企业带来生机,增加活力,经济效益显著,很快实现了扭亏为盈。
  第六节 林产化工
  境内松树甚多,松脂生产历史悠久。清代《浮梁县志》载“先割脂、后砍树、锯窑柴”。松脂和窑柴生产往往配套进行。
  1980年以前,从事割脂的大都是浙江、安徽人。他们每年初秋流入山区乡村,向林权拥有单位承包山场,签订合同,付给山价,随即上山割树,收取松脂。所取松脂,运往外地销售。据有关资料记载,1959年产松脂4担,1961年产松脂10担。
  1981年,臧湾垦殖场和万寿山垦殖场兴办加工松脂的化工厂,生产松香716吨。次年生产706吨。1982年5月,为了加强松香的集中管理,市计委主持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决定从1982年起,全市的松香、松节油的产、供、销统一由木材公司经营,负责产品的收购、调拨和销售,按照计划向省公司供货,凭市木材公司开具的放行证方可启运放行。
  1985年,全市有臧湾、万寿山、蛟潭、西湖4个化工厂,外销松香455吨,松节油水24.5吨、松脂23吨。这些产品,均属粗加工产品,现正向松香改性利用和精加工方向发展。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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