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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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民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年到1954年景德镇市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情况。梳理制度变迁与中国农民土地权利结构的演进,总结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发展规律和历史经验深入剖析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 景德镇市 农民土地所有制

内容

1950年6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8月,浮梁县成立土改工作团,在市第一区的南安、蓝田、西安、东安4个乡83个自然村展开土改试点,历时两个月。随后,县委组织5个工作队,共720人,于11月9日在62个乡(含试点乡4个)全面铺开土改工作。参加土改人口93180人,土地319191亩。土改运动采取没收土地、退债退租、划分阶级、民主建政、群众诉苦、斗争地主、恶霸等方式进行。参加运动的群众71000余人,诉苦群众7000余人,被斗争的地主、恶霸871人。土改历时61天,至1951年1月10日结束。接着对剩下的5个距城较远的乡,进行了历时一个月的土改,参加土改人口7358人,土地15116亩。3月,67个乡的土改工作全部结束。
  1951年11月至1952年1月,对25个土改不彻底的乡进行了土改复査。
  经过土改和复查,全县土改时原划地主857人,土改复查后划了1150人;原划富农505人,后划了464人;原划中农4161人,后划了4069人;原划贫农10782人,后划了10163人;原划雇农1153人,后划了1195人;原划工商业者347人,后划了349人;原划小土地岀租232人,后划了220人;原划小商贩133人,后划了148人;原划自由职业者62人,后划了50人;原划贫农139人,后划了148人;原定孤寡213人,后改为392人。
  据浮梁县55个乡土改资料统计,没收征收土地184197亩占土地总数的57.7%;没收耕牛1320头、农具27111件、房屋6275间、家俱142742件、衣服75830件、被子2376条、黄金17.75斤、银子首饰重392.9斤、银元22917元、粮食2113493斤、其他各种实物折粮1457500万斤。全县的贫雇农每户平均分得粮食150至200斤,衣服3至5件;3户分1头耕牛,30%地区解决了收获前3个月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1951年1月4日,市郊区土地改革委员会成立。5日,中共市委组织120名干部,开始进行郊区土地改革工作。全区土改分2批进行,第一批集中全体干部在里村、银坑、新厂以及马鞍山农会4个地区进行,以里村为重点;第二批在官庄、呜山、青塘、河西等乡全面铺开。6日,市人民法院为配合郊区土地改革,成立了土改人民法庭。3月17日,土改,夏査开始进行。
  在效区土改运动中,获得大量的经济果实,据市郊区土改总结报告统计资料,没收征收土地18111亩,耕牛3095头,农具2599件,粮食698石,黄金34.441两(16两为1斤),银元3952块,人民币79788400元(旧人民币),房屋898间,家俱1199件。
  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县、区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除交纳农业税外,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收益。
  中共中央针对土改后农民经济状态及思想动态,于1951年12月发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2年春,浮梁县四区徐曰喜,一区吕洪申率先组织互助组,并吸收了周围特别困难户入组。互助组旨在自愿互利,帮助困难户,合理解决劳力、耕牛不足的困难。同时开展爱国丰产竞赛运动。建组第一年获得丰收,入组农户増产20〜30%,显示了互助合作的优越性。
  1952年底,全县有临时和常年互助组222个,其中常年组96个,参加农户1524户,占全县总农户的5.25%。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岀《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4年春,开始组建试办9个初级社,在“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只准办好,不准办坏”的原则下,9个社中,増产25〜30%的有3个,増产15〜20%的有4个,农业保产、副业略有增收的有一个,减产社一个。1954年夏季,互助合作运动进入高潮,全具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4518个。其中初级农业社9个,200户;常年互助组516个,4028户;临时季节互助组3993个,15972户。参加农户共有20200户,占全县总户数的69.56%。
  互助组实行劳力换工互助,农具、耕牛合理计酬,收入归组员所有。
  1954年9月18日,开始第一批组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历时25天,建社84个,参加农户2376户,占全县总农户8.29%。年末,初级社发展到256个、6912户,占总农户23.8%。次年,全县初级社发展到669个,入社农户24108户,占总农户的83.13%。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劳力评工记分,统一调配。耕牛、农具(大件)作价入社,税金统一缴纳,生产费用和公共积累统一提留,收入按土地、耕牛、农具和劳动工分分配,土地分红约占35%,劳力分红约占65%。生产投资由劳力负担。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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