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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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情况。其中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剥削方式是以土地为基础,主要有如下形式有地租、雇工、高利贷、放青苗等。
关键词: 景德镇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内容

解放前,土地为私人所有,农业经营以个体为主,全县大部分土地被地主、富农占有,耕者无其田。据江西农业统计记载,民国25年(1936),浮梁县农户有17919户,其中自耕农2299户,占12.8%;半自耕农4662户,占26.2%;佃农10958户,占61.2%,佃衣耕种的全部土地和半自耕农耕种的大部分土地均为封建地主所有。
  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剥削方式是以土地为基础,主要有如下形式:
  地租:民国23年(1934)《江西年鉴》载,浮梁地租形式有两种,一曰谷租,占地租70%。一般上等田每亩交谷租2石;中等田每亩交谷租1.5石;下等田每亩交谷租1石。二曰钱租,一般上等田每亩交纳租金5元(银元),中等田4元,下等田1元。一般年景田租与收获的比例为55:45。
  雇工:有长工(年工)、月工、日工(散工)。长工正月十六上工,到腊月二十四下工。
  高利贷:贫苦农民,每到春夏季节大部分短钱少粮,为了糊口度日,不得已向高利贷者借款借粮。一般是5分息,春借秋还,借10元要还15元,借粮1石,到期还1.5石,更有甚者,是加倍翻利。
  放青苗:农民向债主借钱,用青苗作抵押,借时一般高于市价,而归还时青苗价格低于市价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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