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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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80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6
页码: 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景德镇市土地所有制的情况。其中包括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等。
关键词: 景德镇市 土地所有制

内容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解放前,土地为私人所有,农业经营以个体为主,全县大部分土地被地主、富农占有,耕者无其田。据江西农业统计记载,民国25年(1936),浮梁县农户有17919户,其中自耕农2299户,占12.8%;半自耕农4662户,占26.2%;佃农10958户,占61.2%,佃衣耕种的全部土地和半自耕农耕种的大部分土地均为封建地主所有。
  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剥削方式是以土地为基础,主要有如下形式:
  地租:民国23年(1934)《江西年鉴》载,浮梁地租形式有两种,一曰谷租,占地租70%。一般上等田每亩交谷租2石;中等田每亩交谷租1.5石;下等田每亩交谷租1石。二曰钱租,一般上等田每亩交纳租金5元(银元),中等田4元,下等田1元。一般年景田租与收获的比例为55:45。
  雇工:有长工(年工)、月工、日工(散工)。长工正月十六上工,到腊月二十四下工。
  高利贷:贫苦农民,每到春夏季节大部分短钱少粮,为了糊口度日,不得已向高利贷者借款借粮。一般是5分息,春借秋还,借10元要还15元,借粮1石,到期还1.5石,更有甚者,是加倍翻利。
  放青苗:农民向债主借钱,用青苗作抵押,借时一般高于市价,而归还时青苗价格低于市价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节 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0年6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8月,浮梁县成立土改工作团,在市第一区的南安、蓝田、西安、东安4个乡83个自然村展开土改试点,历时两个月。随后,县委组织5个工作队,共720人,于11月9日在62个乡(含试点乡4个)全面铺开土改工作。参加土改人口93180人,土地319191亩。土改运动采取没收土地、退债退租、划分阶级、民主建政、群众诉苦、斗争地主、恶霸等方式进行。参加运动的群众71000余人,诉苦群众7000余人,被斗争的地主、恶霸871人。土改历时61天,至1951年1月10日结束。接着对剩下的5个距城较远的乡,进行了历时一个月的土改,参加土改人口7358人,土地15116亩。3月,67个乡的土改工作全部结束。
  1951年11月至1952年1月,对25个土改不彻底的乡进行了土改复査。
  经过土改和复查,全县土改时原划地主857人,土改复查后划了1150人;原划富农505人,后划了464人;原划中农4161人,后划了4069人;原划贫农10782人,后划了10163人;原划雇农1153人,后划了1195人;原划工商业者347人,后划了349人;原划小土地岀租232人,后划了220人;原划小商贩133人,后划了148人;原划自由职业者62人,后划了50人;原划贫农139人,后划了148人;原定孤寡213人,后改为392人。
  据浮梁县55个乡土改资料统计,没收征收土地184197亩占土地总数的57.7%;没收耕牛1320头、农具27111件、房屋6275间、家俱142742件、衣服75830件、被子2376条、黄金17.75斤、银子首饰重392.9斤、银元22917元、粮食2113493斤、其他各种实物折粮1457500万斤。全县的贫雇农每户平均分得粮食150至200斤,衣服3至5件;3户分1头耕牛,30%地区解决了收获前3个月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1951年1月4日,市郊区土地改革委员会成立。5日,中共市委组织120名干部,开始进行郊区土地改革工作。全区土改分2批进行,第一批集中全体干部在里村、银坑、新厂以及马鞍山农会4个地区进行,以里村为重点;第二批在官庄、呜山、青塘、河西等乡全面铺开。6日,市人民法院为配合郊区土地改革,成立了土改人民法庭。3月17日,土改,夏査开始进行。
  在效区土改运动中,获得大量的经济果实,据市郊区土改总结报告统计资料,没收征收土地18111亩,耕牛3095头,农具2599件,粮食698石,黄金34.441两(16两为1斤),银元3952块,人民币79788400元(旧人民币),房屋898间,家俱1199件。
  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县、区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除交纳农业税外,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收益。
  中共中央针对土改后农民经济状态及思想动态,于1951年12月发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2年春,浮梁县四区徐曰喜,一区吕洪申率先组织互助组,并吸收了周围特别困难户入组。互助组旨在自愿互利,帮助困难户,合理解决劳力、耕牛不足的困难。同时开展爱国丰产竞赛运动。建组第一年获得丰收,入组农户増产20〜30%,显示了互助合作的优越性。
  1952年底,全县有临时和常年互助组222个,其中常年组96个,参加农户1524户,占全县总农户的5.25%。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岀《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4年春,开始组建试办9个初级社,在“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只准办好,不准办坏”的原则下,9个社中,増产25〜30%的有3个,増产15〜20%的有4个,农业保产、副业略有增收的有一个,减产社一个。1954年夏季,互助合作运动进入高潮,全具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4518个。其中初级农业社9个,200户;常年互助组516个,4028户;临时季节互助组3993个,15972户。参加农户共有20200户,占全县总户数的69.56%。
  互助组实行劳力换工互助,农具、耕牛合理计酬,收入归组员所有。
  1954年9月18日,开始第一批组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历时25天,建社84个,参加农户2376户,占全县总农户8.29%。年末,初级社发展到256个、6912户,占总农户23.8%。次年,全县初级社发展到669个,入社农户24108户,占总农户的83.13%。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劳力评工记分,统一调配。耕牛、农具(大件)作价入社,税金统一缴纳,生产费用和公共积累统一提留,收入按土地、耕牛、农具和劳动工分分配,土地分红约占35%,劳力分红约占65%。生产投资由劳力负担。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
  1955年,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6个,入社农户1019户,占总农户的3.51%。次年春,建成50个高级社,入社农户21846户,占总农户的72%。同年秋季,又增加56个高级社。到年底,共有高级社117个,入社农户33925户,占总农户的99.83%。1956年,全面实行了高级社。
  高级社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公有制开始建立。高级社一般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由高级社统一核算)。经营管理主要方法是:在搭配土地、劳力、耕牛、农具的基础上,建立生产队,每个生产队负责一个固定的作业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生产队实行四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赔(超奖减赔);实行评工记分,年终按工分分配;取消土地分红,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一级核算以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扣除农业税、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和公共积累后,剩下部分一般占总收入65%以上分配给社员。每年分二次进行,夏季一次称预分,年终一次称总分。在计算分配时,执行两级分配,按“三包合同”计算,实行收入到队,队里按劳动工分计算到户。队与队之间承认差别。在入高级社时,为了不侵犯中农利益,国家给贫农基金贷款,作为贫农入社时股分基金。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表后,浮梁县开始研究部署建社工作,历时25天,11月,将全县35个乡、157个高级合作社划分为10个乡、10个人民公社,实行乡社合一。
  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组织,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俱全。建社初期,实行公社一级核算,为“全供给制”的分配制度,公社为基本所有制,大队生产队为部分所有制。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不论各户的劳力和人口多少,全部大揽大包,社员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全部由公社包下来。
  1959年,实行公社、大队二级核算,为“半供给制”的分配制度。即基本口粮实行供给制,其他生活费用自理,大队作为基本所有制和基本核算单位,从净收入中扣除国家税金、集体积累和基本口粮后,按劳分配。仍然实行食堂制,口粮由食堂统管,口粮指标到户,凭票供应。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统一分配,生产队没有自主权。对社员生活实行包吃、包穿、包住、包医、包教育等“八包”、“十包”的供给制,大包食堂,集体吃饭、集体吃菜(公菜公饭),吃饭不要钱,每户留一口锅作浇水之用。由于夸大主观意志作用,超越了农民的思想觉悟,忽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各公社普遍出现“共产风”、“平调风”、“浮夸风”、“瞎指挥风”、“高指标风”。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对生产队某些财产无代价上调,以公共积累为名目,过多地搞义务劳动,把生产队和社员的一些财产无偿地改归公社所有。片面地强调“一大二公”,结果损害了群众利益,挫伤了社员积极性。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和《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明确规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至少30年不变。中共景德镇市委召开四级干部大会进行宣传贯彻,全面实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狠刹了“五风”,返回“一平二调”的物款,恢复了自由市场,退回了社员自留地,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使人民公社逐步走上正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按“六十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评分”、“割资本主义尾巴”等一系列“左”的做法,使社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挫折,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社员口粮基本上没有提高。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逐步调整农业生产关系,先是缩小大队、生产队规模,后是划分作业组,落实生产责任制。
  1981年春,市福港公社在部分生产队开始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大包干”的分配方法。秋后,全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6个月的时间,至1982年春,所有生产队都建立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大包干到户的分配制度,其主要特点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首先将全部耕地评定等级,确定产量,按人口分配口粮,按劳分配责任田;也有的队按人口分田到户,国家农业税摊入田亩,由承包户缴纳。公共积累部分,绝大多数地方亦是摊入田亩,由承包户负担,剩下部分为承包户的收入,群众谓之“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来是自己的”。
  大队(村民委员会)提取的管理费,用于大队干部工分(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开支,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全村范围内的公共福利,如五保户开支、军烈属补助、民办教师工资、村办事业开支、民兵和党团员集训、会议经费等等。
  家庭联产承包以公有制为基础,坚持基本生产资料(主要指土地)公有制不变,坚持集体方向不变,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实行责任到户,分户经营,包干完成国家下达的农副产品交售和集体提留任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基本消除了“大锅饭”的弊端。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获得了迅速发展。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
  解放后,为发展国营农垦企业,国家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逐步建立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垦殖场。1953年,建有2个国营垦殖场,耕地面积200亩,职工58人。1958年,有枫树山、万寿山、九龙山、浮东、罗家桥5个国营垦殖场,耕地面积4395亩,职工4408人。1967年,经过不断地建设和调整,国营垦殖场增至6个,耕地面积1.048万亩,职工4336人。次年秋,臧湾、万寿山、青年3个国营垦殖场全部退为集体性质,枫树山、罗家、九龙山垦殖场则按其主业分别改为枫树山林场、罗家农场、九龙山茶场,共有耕地6286亩,职工3118人。1978年,国营农垦企业为7个,耕地1.2093万亩,职工7104人。1985年,国营农垦企业8个,有耕地1.4141万亩,职工7530人。
  1949年以来,为了发展农业科技,逐步建立了和农、牧、渔、茶业配套的科研、服务场所,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其中部分场所占有一定面积的土地,用以进行科学实(试)验。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景德镇市志-第三卷》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农牧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茶业志、蔬菜志、乡镇企业志、电力工业志、电子工业志、机械工业志、轻化工业志、建筑材料志、建筑业志、医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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