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瓷业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76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瓷业工资
分类号: F244.1
页数: 3
页码: 523-52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景德镇市 瓷业工资人民政权建立后,对瓷业工资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工资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 景德镇市 瓷业 工资

内容

解放前,瓷业工资是一种类似包工形式的集体计件工资制度,没有统一的劳动定额和标准工资。产品定额和计件单价都是由行会通过协商签订契约规定,高低不一,苦乐不均。工资以成坯(半成品)结算,集体计件,按级分帐(等级由工头确定),工资水平很低,又不稳定。以成型五个行业(脱胎、二白釉、常白釉、青釉、灰可器)为例:民国25年(1936年)抗战前月平均工资银元7.9元,折大米1.58石;民国32年,月平均工资法币216.5元,折大米0.865石;37年月平均工资金元券269.84元,折大米0.57石。抗日战争前,一人工资能负担两个人的最低生活;抗战后,工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经常举行罢工斗争。资本家为了缓和与工人的矛盾,求得高额利润,相继建立了名目繁多的私贴私补等变相工资福利170多种,如“红饭”、“黑饭”、“知四肉”、装坯草鞋搭肩钱等等,多则(二白釉)占工资的35.15%,少的也占工资的3.5%。
  人民政权建立后,对瓷业工资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工资制度的改革。
  1949年,依照“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经过劳资协商,参照民国26年(1937年)一般正常的水平计算工人的工资。当时因市场萧条,政府号召工人克服暂时困难,度过难关,园器行业打六四扣、琢器行业打六扣支付工资,并改银元为大米计算工资(工资米价按当日浮梁新闻所公布的米价为准)。
  1950年7月,生产恢复,市场好转,园器行业、琢器行业改为打八五扣和八扣支付工资,并改折实单位为工资分计算工资。取消冬季米贴、小酒钱、留人茶(留用工人的油条、泡茶)等旧福利,规定工人病假请代替工期间的伙食由资方照付。
  1952年,调整各种变相工资福利。据调查尚有153种,调整取消一部分,仍存98种。其中灰可器13种、二白釉8种、脱胎8种、装大器10种、装小器4种、琢器4种、柴窑16种、槎窑2种、槎窑〓窑10种、槎窑挑槎8种、大器厂6种、小器厂9种。
  1953年,国家经济好转,瓷业生产逐步发展。同年7月间,结合增产节约运动,修改劳资集体合同,将老工资分改为工薪分,增加工资5%。并实行包坯下匣计算工资制度。
  1954年7月开始,在国光瓷厂进行瓷业工资调整试点,调整的内容与原则是:统一产品定额计算单价,简化计算方法,将原有变相工资福利的合理部分一律并入工资单价之内。取消原以“下窑坯”(半成品品种折算板数计算工资)的计算方法,实行按半成品以“同”计算工资的集体计件工资制度,为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国光瓷厂调整后的工资总基金70.555分,降低127分,占0.18%。该厂总共403人,增资的有148人,占36.705%;不增不减的157人,占38.4%;降低的98人,占24.37%。同时,调整休假制度,保留端午节、中秋节各休假一天,建立每月轮流休息一天的制度。随后,在瓷业分三批贯彻调资试点方案。第一批是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第二批是合作社、私人合营;第三批是联烧窑。
  1955年8月开始,以公私合营华光瓷厂为重点,进行瓷业工资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原则是: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改革过去无定额、无标准工资、无质量标准的陈旧计件工资制度。建立按产品的数量、质量计算报酬的无限额计件工资制度。实行同工同酬,凡在同一企业单位与同一劳动条件下工作,具有同等技术熟练程度,生产同样质量的产品,不分性别年龄、临时工与固定工,均按同一单价支付工资。同时制订了各项具体制度、办法,对各种工资、津贴等方面作出1 1条规定。同时取消端午节、中秋节休假制度,实行新的法定节日休假和每月休假一天(大礼拜)的制度。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调整了各行业工资水平结构,原工资过高的作了适当调整,大部分行业增加了工资(如表1),总工资水平提高了。根据华光瓷厂九个类型481名生产工人计算,改革前总工资支出是9.96万分,改革后总工资支出是10.1万分,比改革前总工资支出增加1 1 63分,占总工资的1.154%。
  1956年6月开始,在公私合营第三瓷厂推行瓷业工资改革试点经验,并分期分批全面执行。以华光瓷厂试点为基础,结合全国工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省分配本市增资指标,重新测算工资水平,统一简化工资标准,将原多种标准统一规定为两种:一是工人工资标准,二是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工资标准(如表2、表3)。进一步调整工种之间、品种之间的差别,统一工资政策,彻底废除旧工资福利以及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实行星期天休假制。通过工资改革,瓷业总平均工资由43.97元增到46.61元,即增加6%。为了发展细瓷生产,规定细瓷多增,普通瓷少增,粗瓷基本不增的原则,细瓷脱胎增加14.2%,普通瓷二白釉增加9.29%,粗瓷也增加0.05%。总的有99%以上的人增加了工资。
  1958年“大跃进”中将计件工资改为无定额的计时工资制。同时,将瓷业工人工资标准由十级制改为八级制(取消头尾的一级和十级),并在原每个等级内插半级(一等两级),即为八等十六级制。
  1959年4月,在红星瓷厂试行计时定额奖励工资制;9月在陶瓷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奖励原则是:超额得奖,差额扣发。奖励标准是:质量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时,产量超过部分按等级发给60%至80%的奖金;质量欠额,产量超额,发给等级工资;质量欠额三点以下,每差额质量一点,扣发等级工资2%。
  1962年4月开始,恢复计件工资制,在建国、艺术、红旗、新平、东风和建筑6个瓷厂试行。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以1957年平均工资48.1 4元为基础,总的基本保持不动,高低悬殊进行合理调整;修订工作定额,以8等16级的工资标准,划分工作物等级,测定计件单价;实行8小时工作制。
  工资水平安排是:烧炼高于成型,成型高于彩绘,细瓷高于粗瓷,粉彩高于新彩。安排全市陶瓷计件工人总平均工资为48.3元,比1957年48.14元高0.33%,比现行(1962年1~1 0月计时奖励工资,下同)48.19元高0.23%。其中:成型48.38元,比1957年45.49元高6.35%,比现行48.1 1元高0.54%;烧炼55.25元,比1957年54.25元高1.84%,比现行54.79元高0.84%;彩绘45.55元,比1957年49.07元低7.1 7%,比现行49.19元低8%。全年计件工人总平均工资为54.98元,较新拟订工资48.3元高13.84%。1963年,随着全国工资调整,陶瓷厂矿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工资标准,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1966年5月起,又取消了计件工资制,改行计时工资制度。改行计时后,工人实际收入下降,据调查,东风、红旗两瓷厂平均下降21.81%,景陶、新华、电瓷、雕塑四个瓷厂平均下降23.44%,六个厂总平均下降22.6%,剔除加班加点和其他一些不合理的超额因素外,实际平均下降10.86%,每人每月平均降低6元左右,三级以下的工人降得多一些。为照顾工人实际收入,拿出1〜3%的超额工资,调整少数低等级工人的工资等级,拿出7%的超额工资,给工人建立临时附加工资,三级以下的工人每人每月发4元,四级副以上的工人每人每月发3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瓷业工资进一步改革,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同年5月,为民、宇宙两瓷厂试行了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尔后,有的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纯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制,有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承包制等等。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建置志、自然环境志、人口志、城市建设志、政制沿革志、共产党志、民主党派志、人民代表大会志、人民政府志、人民政协志、军事志、群众团体志、公安志、司法志、民政志、人事劳动志、外事侨务旅游志。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