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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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10000250
颗粒名称: 法院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152-155
摘要: 本文收录了1991~1992年景德镇市法院工作的情况,内容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来市视察指导工作,首次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召开等介绍。
关键词: 法院 景德镇市 1991~1992年

内容

【概述】 1991~1992年,全市审判机关坚持严肃执法,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发挥了职能作用。
  在刑事审判中,严格依法办事。按照“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点抓住大案要案,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权益和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冶安的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两年来,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517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200件.
  在经济审判中,依法维护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权益。制定5项保护性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开展经济审判。两年来,共审结各类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352件,为企业解决争议金额3540余万元,其中为国营大中型企业追回欠款和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060余万元。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对审理的民事案件适时依法作出判决,及时为民排优解难。并根据自愿原则,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增强公民间的团结和企业间协调,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时,认真清理积压案件,深入厂矿农村,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加强法制宣传。两年来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4794件,其中离婚案件占半数以上,居于首位。
  积极慎重开展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自1991年设立行政审制机构以来,全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审判质量日渐提高,同时,在行政审判中严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正无私,社会效果良好。两年来共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512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居多数。
  认真做好告诉申诉工作。全市法院共处理群众来信2887件,接待群众来访5689人(次),审理各类申诉复查案件42起,减刑假释案件1166件.
  加强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两年共执行案件791件,执行标的金额855.3万元。
  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级法院与公、检、司等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反盗窃”、“除六害”、“扫黄”等专项斗争。在少年刑事审判中,认真贯彻“教育、挽救”的方针,社会和司法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司法机关优势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帮教,促使其重新做人。并注意选择重大典型案件,适时适地召开宣判大会,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做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坚持从严治院,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要求,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纪律观念和勤政廉政意识,加强业务建设。两年来,立功受奖18人次,晋升审判职称110人,拒收钱物470人(次),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方清)
  【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来市视察指导工作】 1991年6月7~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来市视察指导工作,随行的有安徽、山西、北京、上海等9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祝铭山一行受到市委领导同志和两级法院的热情接待,并参观了古窑、景德镇瓷厂等处。(方清)
  【首次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召开】 1992年5月14日,全市法院首次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在中院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县、区法院的主管副院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会议传达了上级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交流总结了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并就今后如何进一步抓好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意见。会议强调,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必须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加强廉政建设,严格组织纪律,纯结干警队伍,以保证各项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方清)
  【严厉打击“车匪路霸”】 为严厉打击市域一些路段“车匪路霸”犯罪猖镢的嚣张气焰,全市两级法院在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中,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积极主动提前介入,两年来,共及时审结“车匪路霸”案件72件173人,8名罪大恶极、横行霸道的犯罪分子被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89名罪犯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力维护了过往车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全市交通治安状况得到明显好转。(方清)
  【邹少华绑架勒索杀人被处死】 罪犯邹少华,男,21岁,1988年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1年刑满释放。1992年1月16日,邹犯因春节来临缺钱用,遂绑架个体户刘克勤之女刘慧(10周岁)至河西二亭下附近的赵家坞山上,勒索财物却又顾虑刘对自己很熟悉,担心事后被告发,竟将她扼死。又于当于下午写了一封恐吓勒索信放在刘家开的个体批发部门前,向刘克勤索人民币3000元。当晚,邹去市少年宫处取钱时被珠山公安分局当场抓获。中级法院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对邹少华进行审判,判处邹少华死刑。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邹犯被依法处决。(方清)
  【首例著作权纠纷案审结】 1987年12月,市技校教师胡由之、陶院教师郑乃章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景德镇陶瓷学院报》负责人刘桢提起侵权诉讼.这是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著作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1983年江西省教委根据省科委的要求,给陶院下达了一项传统陶瓷工艺研究的科研项目,陶院决定将“柴窑”(即镇窑)作为研究课题,由刘桢主持,郑乃章参加,并经陶院认可,邀请胡由之参与,3人合作研究。次年12月完成“镇窑”研究课题,并在陶院学报上刊登发表论文《镇窑的构造及其砌筑技术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署名刘桢、胡由之、郑乃章。论文相继获省教委、轻工部、陶院奖励。1985年9月,刘桢经学院领导同意,将《研究》改写成《景德镇窑及其构造特征》以下(简称《特征》),并请卢碧亮译成英文,署名刘桢、卢碧亮,1986年初由刘桢投寄西德《国际玻璃与陶瓷论坛》杂志,3月份发表。胡由之、郑乃章得知后,要求补正署名,遭刘桢拒绝,遂诉至法院,控告刘桢、卢碧亮侵害其著作权。此案经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调解无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桢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责令其向胡、郑二人赔礼道歉;卢碧亮作为文章翻译人员,不属于合著者,其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方清)
  【保护国营大中型企业的5项措施】 为维护国营大中型企业合法权益,市中级法院制定5项保护性措施:(1)在国营大中型企业设立法律联络点,随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2)对涉及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案件实行“四优”,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优先执行;(3)结合办案,针对企业存在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4)在企业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普法讲座、就地宣判等形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5)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国营大中型企业领导人进行座谈,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经济审判、提供法律服务。(方清)

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景德镇年鉴》(1991~1992年)的正式出版,是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项重大成果,是我市年鉴编撰的开卷篇。捧卷细读,收益不浅。深感广大编撰人员工作的艰辛,实可为敬;深获经验教训之心得,应为可喜;深受改革与开放实践之启迪,大为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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