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出处: | 《遂川县志 1991-2003》 |
唯一号: | 140334020230000202 |
专题名称: | 招商政策 |
文件路径: |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30000010/001 |
起始页: | 0148.pdf |
专题类型: | 制度 |
分布: | 1992年,县委、县政府首次制定《关于鼓励外商、港、澳、台商投资的优惠办法》。之后,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适用范围扩大到县外投资者。2003年新制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主要包括:一、税收优惠。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待遇,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以及沿海内迁遂川增加税源的生产加工企业,建成后三年内企业上缴增值税的地方享有部分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返还给企业;二、用地优惠。夕卜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价款;三、规费优惠。凡在县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四、其他方面优惠。对外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政策,县外客商人身权益受特殊保护。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用工人数50人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者,由投资者申请,经县政府批准,挂“遂川县重点企业保护牌”。对大客商、大项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的灵活政策等。 |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