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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2014年9月29日江西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许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宣判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吉安市年鉴 2015》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3642
事件名称:
2014年9月29日江西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许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宣判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9/001
起始页:
023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14年9月29日
发生地点:
吉安市
事件描述
2014年9月29日江西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许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宣判,吉安市中级法院对江西省交通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许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某某自2004年5月任江西省交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以来,利用分管高速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0年间先后130余次非法收受17人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1799万余元(其中80万元属于索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某某在分管吉莲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明知借用资质参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投标不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而应他人请求,滥用职权,让借用资质的人违规通过资格预审,进而中标;在商讨针对某标段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置方案时,又应他人请求,再次滥用职权,两度影响全面返工的处置方案,导致吉莲高速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某当即提出上诉。
知识出处
《吉安市年鉴 2015》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记述了2014年度吉安市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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