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12月“中国梅花党”假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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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57
事件名称: 1974年12月“中国梅花党”假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459.pdf
事件类型: 军事事件
起始时间: 1974年12月
发生地点: 泰和县

事件描述

1974年12月泰和县肖永铅、曾名宙以组织“反革命集团(即中国梅花党)”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案的起因是:该县沿溪公社源头大队青年肖永铅、李芳圃、黄华屏、黄家佑、黄昭祥等人,因恋爱、参军、升学等问题,未得到大队干部支持,而产生不满情绪,企图成立一个“战斗队”组织,想把干部打一顿。曾名宙因在狮前大队受到个别干部诬陷,被打成“现行反革命”,而迁居源头大队监督劳动,平时与黄家佑来往密切。正当该组织酝酿成立时,被大队会计黄道信等人知道情况,大队干部不是从教育青年、挽救失足者出发,反而拉拢黄家佑许以担任民办教师为条件,指使其充当“特情”,有意孵化出一个反革命组织来。在黄家佑的极力谋划下,由其将该组织定名为“中国梅花党”,要肖永铅起草“章程”和“新闻公报”。黄道信从黄家佑处取得“证据”后,即向公社和县公安局报案侦破。为此,肖永铅、曾名宙被捕判刑,李芳圃等人被免予刑事处分。该案经复查,认为是一起错案。首先,肖、曾等人不是组织什么党,后在大队干部指使下,组织“梅花党”,但也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是为了殴打他们所不满的干部,其“章程”中明确写的是“打倒当地土霸王×××、×××”(指大队干部);其次,该组织的成员,绝大多数是18岁至20岁左右的青年,政治上幼稚,他们多数出身于贫下中农家庭,其中有五人的父亲是共产党员,有的是队干部,这些青年及家庭与共产党并无阶级仇恨,因而不具有反革命动机;再次该组织被引上“政治”色彩,大队干部黄道信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设置陷阱,推人下水,并且非法采用“特情”手段,有意孵化出“反革命组织”,这纯属违法乱纪行为;第四,曾名宙的“现反”问题,经查证,确系被人诬陷,应予推倒平反。基于上述理由,经吉安中级法院审查批复,将该案宣布平反,对肖永铅、曾名宙改判无罪释放。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阅读

重要人物

肖永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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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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