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26日江西省购销合同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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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52
事件名称: 1992年9月26日江西省购销合同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401.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92年9月26日
发生地点: 江西省

事件描述

原告江西省井冈山羽绒服装厂与被告江西省萍乡市羽绒制品厂同属江西省羽绒协会会员厂家。1992年9月26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喷胶棉防寒服合同”。同月28日,原告按合同规定,给被告50000元现款购买原材料,约定同年10月该合同完毕时随货款一并付给原告。但被告却延期到同年12月24日才付给72284元货款,尚欠50000元借款请求原告转入第二份购销合同偿付。第二份购销合同:购销佳丽中长羽绒大衣2000件,每件单价120元,总货款240000元,质量按省地方标准,供方厂内验收,长沙交货时付20%,乌鲁木齐交货后付30%,余款于1993年2月底前付清。1992年12月8日,原告按合同规定将全部羽绒服装制作完毕。被告质检人员到原告方验收产品质量、规格和数量,且在物资发运单上签名认可。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运至指定地点。被告收货后出具了收条,对产品质量未提出书面异议。1992年12月24日,原告到被告方收款,被告以无款为由,出具一张共欠货款178507元的欠条。之后,原告多次派员收款,被告却以“产品质量问题”而拒付。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的,并已付诸履行,符合法律法规,属有效合同;原告交付的产品经被告代表验收,且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产品质量合格;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逾期付款,以致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造成原告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借款计人民币228507元。(二)被告偿付拖欠原告货款、借款的银行利息13796元。(三)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299元给原告。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255602元,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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