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永新县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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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51
事件名称: 1986年10月永新县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398.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86年10月
发生地点: 永新县

事件描述

1981至2000年,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这类纠纷案件35件,诉讼标的金额314200元。经济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商标、专利、药品、食品卫生、环保和其它侵权损害纠纷。1986年10月,永新县禾川镇工业污水流入农民刘生朵鱼塘内,毒死塘内大小鱼2500余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9元。刘生朵要求永新县环保办处理,该办责成永新县禾水化肥厂赔偿。永新县禾化厂以“毒死鱼苗是永新县水泥厂将污水直接排入鱼塘所致”为由,诉至永新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永新县禾水化肥厂自1966年建厂以来,一直利用永新县水泥厂仓库门前的水渠排放污水。1985年,水泥厂铺建仓库院内水泥地面时,为便于排水,在院内大门左侧围墙上打洞,并砌一条小水沟与污水渠相通。1986年6月16日,因连日下雨,污水渠水位上涨,污水流入水泥厂仓库院内。该厂领导便令职工在与农机厂相隔的围墙上打洞排水,使污水流入刘生朵承包农机厂院内的鱼塘里,造成如上所述的损害后果。法院查清以上事实后认为:禾化厂建厂后,即利用水泥厂仓库门前水渠排污,已成历史,多年来双方对此并无争议。由于禾化厂排污渠道缺乏治理,以致渠床提高,水位上升,使污水流入水泥厂仓库院内,应负水污染危害责任。但水泥厂在排污渠道水位升高,灌入院内的情况下,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反而将污水排往刘生朵的鱼塘内,是致鱼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害,水泥厂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判决刘生朵的经济损失,由永新县禾水化肥厂赔偿309元,永新县水泥厂赔偿400元。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其余经济损害赔偿案均为其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989年9月,广州百花香料厂口头委托安徽省绩溪县恒达机械工业总公司汽车运输队,从上海运输食品用香料至广州。该批香料含包装重11.79吨,价值747624元。该汽车运输队接受运输任务后,即派代表汪聚太、司机叶大忠,随香料厂代表沈永明到各生产厂家提货装车,并于当月29日由叶大忠驾东风140半挂货车从上海起运。当时,香料厂代表沈永明将货运清单及部分购货发票交给了汪聚太,由汪转给叶大忠。同年10月13日,该车行至江西省泰和县境内因交通肇事着火,致使汽车连同香料被烧毁。后广州百花香料厂多次向汽车运输队索赔没有结果而诉至吉安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并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香料厂托运的货物超重双方均有过错。汽车运输队司机交通肇事是起火的主要原因,对香料烧毁造成损失应负主要责任;香料厂没有按规定托运作为易燃危险品管理的物资,应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香料损失747624元,由安徽省绩溪县恒达机械工业总公司汽车运输队赔偿448576元,由广州百花香料厂承担299051元。双方其它损失各自负担。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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