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万安县窑头乡坪头村委会与邱信智违约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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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44
事件名称: 1984年1月万安县窑头乡坪头村委会与邱信智违约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391.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84年1月
发生地点: 万安县

事件描述

有的承包人由于经营不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亏损,无力上交承包费,或虽有盈利却不肯上交承包费而引起纠纷。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都注意查明造成亏损的主客观原因,分清和认定承包人责任的大小后,进行调解或判决,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的即强令其按约交纳承包费甚至罚款;因不可抗力造成亏损的即减少或免予交纳承包费。万安县窑头乡坪头村委会与本村新屋下农民邱信智,于1984年1月签订一份“池塘养鱼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5年,1984年上交承包费2400元;1985至1988年平均每年交纳承包费1550元,另交鲜鱼800斤折价抵交承包费。承包人邱信智于1985年以“抗旱抽水过多,造成鱼苗损失”为由,只交承包费200元,拒付余款1350元。发包方为此诉至法院。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清事实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承包人拖欠1985年承包款和拒交800斤鲜鱼没有道理,应予补交;发包方在干旱时未能保持鱼塘水位,使承包人受到一定损失,负有违约责任。故判决承包人邱信智补交承包余款和上交鲜鱼差价款1670元;发包人赔偿承包人鱼苗损失费500元。泰和县栖龙乡两塘村委会于1982年2月,将珍珠养殖场发包给王焕秋等三人承包,至1985年底应上交承包费30500元,拖欠19035元。经再三与承包人协商无效后诉至法院。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在履行中虽双方都有违约行为,但承包方应负主要责任。依据《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双方各自责任的大小,判决承包人限期付清19035元承包费;发包人补偿珍珠埠生病死亡的经济损失2000元。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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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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