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发包方毁约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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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43
事件名称: 永新县发包方毁约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390.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发生地点: 永新县

事件描述

有的发包方当事人和部分未包农民见承包人经营有方,收入可观,便眼红嫉妒,借故刁难、阻挠,迫使承包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首先依法维持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又可能履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判令发包人予以赔偿,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永新县江畔乡歧田村九组农民彭金玉等三人,见本村二组桑园因长期管理不善,桑苗残存无几,便与二组组长签订800亩桑园承包合同,并经村委会和乡政府盖章认可。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立即贷款1600元,补种缺苗桑树,经过两年辛勤劳作,精心管理,桑树长势很好。二组一些人便眼红,以“签订合同没有召开群众大会,组长无权发包”为由,毁坏部分桑树,并要求法院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承包人为此惊慌失措,其它承包桑农也惶惶不安。永新县人民法院为及时稳定桑农人心,达到“审理一案,教育全县”之目的,派出审判人员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周内就作出判决:原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予以保护。同时,判令毁桑者赔偿桑树损失。此案审结后,及时制止了毁桑行为,依法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桑园承包秩序,促进了蚕桑业的发展。新干县潭丘乡政府将经济效益较差的乡属250亩桔园发包给农民朱赛杰承包经营,后见朱精心管理,投资投力,桔园连续三年丰收,即见利眼红,单方撕毁合同,强行收回果园。该案对当地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影响颇大,许多桔园承包人拭目以待。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乡政府单方终止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朱赛杰继续承包桔园,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该乡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秩序。峡江县也发生过一起发包方毁约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该县水边镇西元村小组村民程某一家,在村里为人处事欠妥,与他人矛盾较深。1996年春耕大忙季节,发包方(村民小组长)借农田5年小调整之机,在程某承包合同未到期之时,收回承包田,并拒不分责任田。程某因此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会同水边镇政府、村委会对村民小组长进行说服教育,仍然无效。最后作出判决:原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前正值春耕大忙季节,责令被告先行分田。此案原告最终胜诉。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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