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6月至1986年4月吉安地区汽车运输公司拖欠运费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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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38
事件名称: 1985年6月至1986年4月吉安地区汽车运输公司拖欠运费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385.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85年6月
结束时间: 1986年4月
发生地点: 吉安县

事件描述

审理这类案件,先查清托运方拖欠运费的原因,有的托运方经济效益差无款可付,或倒闭后其债权债务统归主管部门承担,暂无着落。对此类案件,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约定付款时间或商定分期分批付款。有的托运方拖欠运费,则因承运方未按约定地点和时间卸货使其造成经济损失。这类案件通过调解,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吉安地区汽车运输公司304车队,1985年6月至1986年4月,为吉水县化工厂从莲花县和吉水县螺田等地运输煤炭、活性炭等生产原材料,共计运费2667元。不久后该厂倒闭,304车队多次向其主管部门吉水县二轻局追索运费未果,诉至法院。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拖欠运费原因后,即召集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限期付清运费的协议。吉安地区航运公司为吉安地区行署驻浙江嘉兴办事处承运750吨煤炭,从吉安运至江苏靖江,计运费人民币38250元。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因原告船队未按约卸货,致使购货单位拒付被告嘉兴办事处煤款(含运费),被告即拖欠原告运费,原告诉至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拖欠运费原因后,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双方满意。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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