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吉安县敦厚镇竹木扎运队保管不善造成承运物灭失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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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37
事件名称: 1985年吉安县敦厚镇竹木扎运队保管不善造成承运物灭失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384.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85年
发生地点: 吉安县

事件描述

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案件,首先审查托运合同所约定的责任条款,然后查清托运方和承运方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再分清双方应负责任的主次和大小,判令承运方予以赔偿损失的全部或部分。吉安县敦厚镇竹木扎运队,于1985年为江苏省睢宁县朝阳大楼新华商场,扎运等外松杂木300立方米,毛竹6000支,从泰和县上田码头运至江苏省宿迁县皂河睢宁盐务站,运费计人民币17400元。合同规定了承运责任和事故损失赔偿条款。1985年1月上旬,排已扎好,因办放行证延期手续和临近春节而延期起运。扎好的木竹排分别停放在泰和军用货场和永昌寺码头河内。托运方与承运方办好接交手续后,双方人员都回家过春节。停放在两个码头河内的竹木排,各请了一个当地农民夜间看守。春节期间,连日阴雨,且雨越下越大,赣江水位猛涨。2月19日这天,由于雇请的护排人员只守晚间不守白天,故无人采取防护和抢救措施,致使停放在永昌寺码头河内的整个木竹排被洪水冲走。托运方为此诉至法院。吉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查明被洪水冲掉的松杂元木为180立方米、毛竹5000支。按泰和县松杂元木每立方米产地价130元、毛竹每支2元计算,共计损失计人民币33400元。据此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木竹排停放河内期间,虽遇河水上涨的自然因素,但主要的是由于被告对国家财产不负责任,白天既无人看守,又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整个木竹排损失殆尽,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经办人在将木竹交给被告扎运时,不按合同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吉安县敦厚镇扎运队退回预付运费款13700元;赔偿洪水冲走木竹经济损失的60%,计人民币20040元。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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