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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78年吉水县承运责任事故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36
事件名称:
1978年吉水县承运责任事故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384.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78年
发生地点:
吉安市吉水县
事件描述
在运输途中,承运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雨淋水浸,造成货物变质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都注意查清承运人的失职行为,查清货物变质程度和造成损失的金额。通过调解和判决,予以赔偿。船主黄少华、何先智等三人,驾船承运原吉安地区饲料行玉米78吨,从武汉运至吉安市,时值雨季,船上未备防雨设备,致使承运的玉米被雨淋湿后霉变,损失9吨多。托运方当即函告承运方,催其来吉安商处赔偿事宜,承运方不予理睬,而诉至法院。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过错造成部分玉米严重霉变,应负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吉水县航运公司于1978年承运吉水县橡胶厂橡胶67.5吨前往九江,而安排的船只吨位仅57吨。由于超载,又值枯水期,航道水位低,当船行至峡江县境内时触礁,使第三舱底板破裂进水,只好将船开近沙滩搁浅。吉水县航运公司派船过驳和修理,但未报告当地航监部门,也未通知托运方和收货方。船修好后继续航行,途中遇雨,又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橡胶被淋湿。交货时,上述事故又未告诉收货单位。当收货单位将这批橡胶投入生产时,发现橡胶含水量过大,无法使用,即通知吉水县橡胶厂前去处理,并将橡胶运回,损失31124元。4个月后,吉水县橡胶厂得知航运公司在承运此货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况,便即起诉到吉水县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判决由航运公司赔偿橡胶厂发运这批货的全部损失。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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