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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84年吉水县承运货物损失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唯一号:
140332020220002835
事件名称:
1984年吉水县承运货物损失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3/01/object/PDF/1403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384.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84年
发生地点:
吉安市吉水县
事件描述
在审理翻船、翻车事故纠纷案件时,首先查清翻船、翻车的原因,再审查合同内容如装载货物的品名、数额和违约责任、特约条款等,然后查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认真细致地分清托运方和承运方各自责任的大小、主次,作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判决或调解。吉水县人民法院1984年审理吉水县粮食局诉简益华等三人驾船承运粮食翻船损失纠纷案,原告诉被告驾驶载重9吨的旧机帆船,承运该局枫坪粮站稻谷18600斤,到吉水县粮油加工厂码头卸货。当稻谷运至码头时,因连日下雨,赣江水位猛涨,三被告担心家里遭受水灾,竟不顾国家财产的安全,船未卸货就立即开往赣江下游15华里的固洲。当四天后开船返回卸货码头时,在吉水轮渡码头下游200米处,碰撞淹没在水中的一棵树而翻沉,稻谷全部沉没,当地群众捞上一部分,实损稻谷15978斤、麻袋125条。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通过调解,被告予以全部赔偿。吉水县阜田镇彭太生等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1990年4月,为吉水县赣中贸易公司承运糯米7.92吨,前往广州市。当汽车行至广东省翁沅县新江镇太平村时,因天气下雨,下坡刹车失灵,汽车翻在山沟里。事故发生后,彭等二人未经货主许可即将糯米出卖,造成经济损失3490元。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进行调解,彭等二人如数赔偿。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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