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森林公安执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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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1496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森林公安执法
分类号: E157
页数: 1
页码: 597-597
摘要: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履行刑事、行政执法职能。
关键词: 森林部队 森林公安

内容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履行刑事、行政执法职能。
  第一节森林公安机构
  2001年,设立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专门负责全区的森林保护及动植物保护工作。青原区森林公安局为青原区林业局管理的副科级行政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领导,对外挂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的牌子。内设四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治安科、法制科、刑侦队。下辖2个木材检查站,2个森林派出所。
  2005年,青原区森林公安局派出所升格为副科级,内设机构重新调整设置。
  2007年,森林公安由事业编制转为政法专项编制,定编13人,全体民警纳入公务员管理。
  第二节森林案件查处
  青原区森林公安局加强警员自身教育,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三项禁止”。开展警车专项整治活动和创业服务年活动,队伍纪律作风发生转变,强化学习培训考核,提高民警依法办案和服务林业经济发展的能力。
  自青原区森林公安机关成立至2010年底,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758起,共侦破森林刑事案件68起,其中特大刑事案件11起,重大刑事案件17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876人,其中刑事拘留29人,逮捕36人,治安拘留3人,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期间,区森林公安局结合开展“护笋行动”、“春雷行动”、“霹雳行动”、“绿色旋风行动”、“绿剑行动”、“绿盾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侦破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一批涉林违法犯罪人员,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罗某滥伐林木案
  2004年11月,新墟镇栗溪村栗溪村小组将本村小组的集体山场“磨珠岭”山的杉树,承包给本村委的厚塘村罗某采伐生产。罗某在只申请采伐证指标130立方米的情况下,实际雇人采伐杉木239.1立方米,即超限额采伐杉木为109.1立方米,构成特大滥伐林木案。2006年7月2日,立案侦查,12月22日,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000元。
  黄某、阙某滥伐林木案
  2008年6月,东固乡灵丰村委会象形自然村村民黄某,以2万元的价格买下本村村民阙某自留山(“槽背山”),进行更新造林。黄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请胡某等6名民工,在该山场进行砍伐。2008年10月初,经技术人员鉴定砍伐面积1.33公顷,砍伐松树、杉树、杂树共计47.94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量为80.21立方米。10月27日,区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10月28日,对黄某刑事拘留。11月3日,对阙某实施人保。12月5日,将此案移送区检察院起诉。2009年5月31日,区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万元;判处阙某管制2年,罚金5000元。

知识出处

青原区志

《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青原区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全面、系统地记述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是地方性、资料性的科学文献。本志记述范围以青原区行政辖区为主;历史记述中涉及相邻县(市、区)的内容,以历史境域为界,同时注明年代。本志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结合社会分工,划分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6大部类。构架为编、章、节、目四个层次,共设36编、191章、6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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