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木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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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149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木市场管理
分类号: F307.2
页数: 3
页码: 592-594
摘要: 新中国成立前,区内木竹产业由私人经营。山主和木竹经营老板聘请廉价劳动力采运木竹,或山主出卖青山木竹。森林恢复的主要方式是同过封山育林,进行自然更新,极少数山主会进行人工栽种。
关键词: 林业管理 林木市场管理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区内木竹产业由私人经营。山主和木竹经营老板聘请廉价劳动力采运木竹,或山主出卖青山木竹。森林恢复的主要方式是同过封山育林,进行自然更新,极少数山主会进行人工栽种。
  1950-1952年,木材仍由私人经营,销于长江中下游各省、市。1953年后,由吉安地区木材公司收购销往外地,毛竹由供销合作社经销。1973~1980年,辖区内运输木材凭林场的销售凭单,省内运输凭省内木材运输证,出省运输凭出省木材放行证(在省厅办理),还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单。1981~1992年凭辖区木材运输证、辖区柴炭介绍信(代放行证)、江西省内木材运输证、江西省林业厅出省木材运输证、国家统配木材调拨单、家具搬迁运输(出省)放行证。1990年后,林木销售处于低谷,市场疲软,木材销售价格低,且受指标的限制,销售环节手续繁杂,收费单位多,造成木材成本高居不下。1993~1997年凭辖区木材运输证、江西省内木材运输证、江西省林业厅出省木材运输证、国家统配木材调拨单、家具搬迁出辖区(出省)放行证。1998-2010年凭江西省木材运输证和岀省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区内木材运输管理主要由基层木材检查站负责。其职责是依法对过往的木竹材料、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实施检查。并暂扣无证或违章运输的木材,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木材经销
  1980年,木材完成上调、地销任务后,经地区农林垦殖局批准,拿出部分木材实行加价销售,价格幅度高至国家价的30%,并允许将生产的剩余物,实行议价销售。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下达后,开放木材市场,木材实行议价议销。1985年前,木材经营实行统购统销,由林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完成上调和地销任务。1986年后,取消木材上调任务,凡经销木材都必须进山采购,按国家规定,向林业部门和税务部门交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管理费、植物检疫费、检尺费、林政管理费、农林特产税。2004年,江西省全面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木材经营只需向林业部门交纳育林基金和植物检疫费2项规费。
  2001-2010年青原区木材产、销情况
  毛竹经销
  1985年前,毛竹实行统销,1986年后,开放毛竹经营市场。毛竹销售受市场影响大,销售量没有一定的规律。
  表23-5-112001-2010年青原区毛竹产、销情况单位:根续表23-5-11

知识出处

青原区志

《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青原区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全面、系统地记述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是地方性、资料性的科学文献。本志记述范围以青原区行政辖区为主;历史记述中涉及相邻县(市、区)的内容,以历史境域为界,同时注明年代。本志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结合社会分工,划分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6大部类。构架为编、章、节、目四个层次,共设36编、191章、6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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