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维护消费者权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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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137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维护消费者权益
分类号: D912.294
页数: 1
页码: 492-492
摘要: 青原区每年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活动。至2010年,共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案件250起,成功调解消费纠纷28起,调解率100%,争议金额约5.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八千余元。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内容

打假维权
  每年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活动。至2010年,共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案件250起,成功调解消费纠纷28起,调解率100%,争议金额约5.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八千余元。办理市局“12315转办函”18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8万元,调处结案率100%。
  2008年,新增“12315”消费维权点53个,发布消费警示信息22条,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46件、纠纷56件,调解满意率达100%,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2010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四十余件,全部调解成功;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400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
  典型案例
  2004年4月,新号镇农民匡某六个月大的孩子因服用蛋白质含量不够的奶粉(该奶粉从新号镇廖某商店所购),有肌肉萎缩,肝脏肿大等症状,匡某遂于6月2日到区工商局消费者投诉站投诉,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调解,被投诉人廖某同意赔偿匡某小孩住院费2689.97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500元,共计赔偿4189.97元。
  2010年,值夏镇思敬村刘家村村民刘某到区工商局消费者投诉站投诉,值夏镇经销商梁某销售的“小天鹅”牌热水器涉嫌质量问题。投诉人的哥哥刘某在家里使用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接投诉后,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并多次组织各方协调,最后在法院的共同协调下达成协议:赔偿刘某损失38万元。

知识出处

青原区志

《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青原区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全面、系统地记述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是地方性、资料性的科学文献。本志记述范围以青原区行政辖区为主;历史记述中涉及相邻县(市、区)的内容,以历史境域为界,同时注明年代。本志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结合社会分工,划分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6大部类。构架为编、章、节、目四个层次,共设36编、191章、6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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