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案件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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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原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132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案件执行
分类号: D915.1
页数: 1
页码: 438-438
摘要: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审判和执行分立的基本原则,2001年法院成立时设立执行庭,负责除法庭以外全院案件的执行工作,2003年改设为执行局,2005年在执行局内分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扩大换员执行、执行裁判效果。
关键词: 诉讼制度 案件执行

内容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审判和执行分立的基本原则,2001年法院成立时设立执行庭,负责除法庭以外全院案件的执行工作,2003年改设为执行局,2005年在执行局内分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扩大换员执行、执行裁判效果。
  2002年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批示规范执行程序,探索发放债权凭证方式,对没有在时限内执结、没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再申请执行,由于效果不理想,2004年以后取消。
  2004年,对申请执行人不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费从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中支付。2007年后下调执行费标准,取消执行实际支出费用,降低执行成本。
  2008~2009年,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对所有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全部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案件卷宗、执行款物的保管及领取,倡导执行和解。全院118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及17件重点案件全部执结,其中14件执行和解,2001-2010年,区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041件,执行标的总金额7026.8077万元。
  表17-3-32001-2010年青原区执行案结案情况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青原区志

《青原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青原区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全面、系统地记述青原区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是地方性、资料性的科学文献。本志记述范围以青原区行政辖区为主;历史记述中涉及相邻县(市、区)的内容,以历史境域为界,同时注明年代。本志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结合社会分工,划分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6大部类。构架为编、章、节、目四个层次,共设36编、191章、6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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