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费医疗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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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85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公费医疗管理
分类号: R197.1
页数: 2
页码: 559-560
摘要: 1990年12月,成立遂川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公医办)于县卫生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4人;2002年3月从县卫生局划出,成建制并入新成立的县医疗保险局,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从此,县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为县、乡镇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在职与离退休干部、职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人员。所有公费医疗人员,实行就近就医、定点医疗。
关键词: 公费医疗 医疗制度

内容

管理机构
  1990年12月,成立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公医办)于县卫生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4人;2002年3月从县卫生局划出,成建制并入新成立的县医疗保险局,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从此,县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管理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为县、乡镇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在职与离退休干部、职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人员。所有公费医疗人员,实行就近就医、定点医疗。
  经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指定,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为县城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为当地乡镇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先以现金交付医药费用,后凭医院收据按规定报销;用药必须符合公费医疗用药目录规定;确因治疗需要超范围用药或因病转诊转院或接受大型医技设备检查,必须经医师会诊报县公医办审批;出差患病可在当地就医,凭出差证明和医院证明报销医疗费用。凡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开支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公费医疗费用采取定额指标与超支分摊相结合的方法核定。
  医药费定额指标=1991一1993年每人每年80元;1994一1995年每人每年90元;1996一1997年每人每年50元,另按年龄和工龄每年各增加0.5元;1998一2001年,定额指标为100元,继续执行年龄加工龄每年增加0.5元的标准。医药费定额指标总额,每年由县财政据实下拨到相关单位和乡镇包干管理,离休人员、副县级以上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人员的医药费据实报销,不占单位包干经费。2000一2001年,乡镇人员的医药费用,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的基数下拨到各乡镇管理,超支不补。县直单位人员超支部分的医药费由县财政、所在单位和享受对象及定点医院四方按比例分摊。2002年起转入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1一2001年全县公费医疗收支情况一览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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