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职离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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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8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退职离岗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
页码: 497
摘要: 干部退职继续执行国务院1978年的文件规定,即不符合退休条件,经县级医院证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批准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领取本人退职时标准工资的40%作为退职生活费。
关键词: 退职 离岗

内容

退职
  干部退职继续执行国务院1978年的文件规定,即不符合退休条件,经县级医院证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批准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领取本人退职时标准工资的40%作为退职生活费。
   离岗
  2002年9月,全县实施党政机构改革,县委、县政府提出提前离岗的人员分流措施。规定男满50周岁,女满48周岁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干部,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休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后,职务免除,不占单位编制,保留原职级待遇,可正常晋升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到正常退休,离岗待休期间发给基本工资。2002一2003年共办理提前离岗352人。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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