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伤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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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8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伤保险
分类号: F840.616
页数: 2
页码: 494-495
摘要: 1995年10月,遂川县政府印发《遂川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全县开始实施工伤保险。1998年4月,县政府转发《吉安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由县级统筹过渡到地区统筹。
关键词: 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

内容

1995年10月,县政府印发《遂川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全县开始实施工伤保险。1998年4月,县政府转发《吉安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由县级统筹过渡到地区统筹。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5年10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1998年4月起,县内所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均应参加工伤保险。1995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62个计8705人;至2003年12月,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82个计7152人,与1995年相比,参保单位增加20个、参保人员减少1553人。
   缴费比例
  1995年10月起,实行差别费率,按单位工资总额1%一2.5%的比例征缴。1998年4月起,按单位工资总额0.3%一2.5%的比例征缴。至2003年12月,累计征缴工伤保险费311万元,其中1995年8万元,2003年29万元。
   工伤待遇
  医疗费用1995年10月起,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达到评残等级或因工死亡的,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分段负担,未达到评残标准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社保局各负担50%。1998年4月起,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其中社保局支付70%,单位负担30%。
   残废待遇
  1995年10月起,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发给7一10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月工资的75%一90%;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发给1一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1998年4月起,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发给18一2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不变;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发给6一1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
  1995年4月起,职工因工死亡发给4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和3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按月发给无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1998年4月起,发给4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并按月发给无固定收入的宜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按上年度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至2003年12月,累计享受工伤待遇169人,累计拨付工伤待遇总金额111.4万元,其中1996年11人、1万元,2003年15人、16万元。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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