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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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7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分类号: F840.612
页数: 3
页码: 4901-493
摘要: 1990年6月,遂川县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省统筹的通知》,离退休费开始由县统筹过渡到省统筹;1997年3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 (2003年6月并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施养老保险;1998年起,实施范围和对象逐步扩大,管理方式更加完善。
关键词: 保险工作 养老保险

内容

1990年6月,县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省统筹的通知》,离退休费开始由县统筹过渡到省统筹;1997年3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 (2003年6月并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施养老保险;1998年起,实施范围和对象逐步扩大,管理方式更加完善。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5年9月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干部、工人;1995年10月起,扩大到股份、外商、联营、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已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1998年1月起,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1999年1月起,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2003年1月起,再扩大到自谋职业人员。除1991年所定参保对象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外,1995年以后扩大的参保范围,多数仍未参保。至2003年,全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9576人,比1991年增加723人。
  缴费基数及比例
  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1991一1994年,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与月离退休费总额之和;1995一2003年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1991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18%~21%,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3%缴纳;1992一1994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2%~23%,个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1995一1998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3%,个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1999一2003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16%~22%,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8%缴纳。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的月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比例18%。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按规定比例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1991年起,养老金由企业代发;1998年起,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领取。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丧葬抚恤待遇
  1991年起,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300元和一次性抚恤费400元;1999年1月起,丧葬费6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2001年3月起,丧葬费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抚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7年4月起,县内和省、地驻县的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全民合同制工、大集体工、临时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干部、合同制工、大集体工、临时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全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269人,比1997年增加344人。缴费基数及比例
  1997年4月起,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1%(其中个人3%)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26%(其中个人3%)缴纳。1997年7月起,离退休费总额列入缴费基数;个人每月在原缴费基础上增加38一43元,缴费比例不变。2003年1月起,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8%(其中个人4%)缴纳。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规定的退职人员,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领取。
   丧葬抚恤待遇
  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抚待遇。
  1991一2003年全县养老保险金征缴及养老金拨付一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由县民政局负责,内设农保办公室办理具体业务。1993年8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在盆珠乡开展农保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盆珠乡2400人参保,缴交保险费2.51万元。1995年起,在全县开展农保工作,各乡镇设立农保管理所(与民政所合署办公),将农保工作列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1998年,根据上级要求,停止接受农保新业务,农保工作重点转移到已缴交保险费的管理上。
   参保对象
  农保对象不分性别、职业,贯彻自愿参保原则。凡属农业户口(包括农民、渔民、民办教师、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等)均为参保对象,在户口所在乡镇参加保险。投保年龄原则上为20-60周岁,亦可从0岁开始投保。至1997年12月,全县累计2.1万人参加农保。
   缴费档次与金额
  规定每人每月按2、4、6、8、10、12、14、16、18、20元10个档次,由投保人自选档次缴交保险费;也可以按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10个档次,由投保人一次性预交一年的保险费;投保人还可以一次性预交2一3年的保险费。个人交费有困难的,由集体给予保险费总额1%~20%的补助。至1997年12月,全县累计缴交保险费393万元。
   养老待遇
  投保人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季按规定比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保证期10年,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而死亡的,余额可继承或作为丧葬费使用。超过10年仍健在的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未到60周岁死亡的,将其生前投保的保险费本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作为丧葬费使用。至2003年12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260人。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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