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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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79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7
页码: 490-496
摘要: 遂川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民政局负责,医疗保险由县医疗保险局负责,失业保险由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内容

遂川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民政局负责,医疗保险由县医疗保险局负责,失业保险由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
  1990年6月,县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省统筹的通知》,离退休费开始由县统筹过渡到省统筹;1997年3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2003年6月并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施养老保险;1998年起,实施范围和对象逐步扩大,管理方式更加完善。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5年9月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干部、工人;1995年10月起,扩大到股份、外商、联营、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已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1998年1月起,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1999年1月起,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2003年1月起,再扩大到自谋职业人员。除1991年所定参保对象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外,1995年以后扩大的参保范围,多数仍未参保。至2003年,全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9576人,比1991年增加723人。
  缴费基数及比例
  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1991一1994年,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与月离退休费总额之和;1995一2003年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1991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18%~21%,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3%缴纳;1992一1994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2%~23%,个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1995一1998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3%,个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1999一2003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16%~22%,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8%缴纳。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的月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比例18%。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按规定比例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1991年起,养老金由企业代发;1998年起,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领取。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丧葬抚恤待遇
  1991年起,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300元和一次性抚恤费400元;1999年1月起,丧葬费6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2001年3月起,丧葬费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抚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7年4月起,县内和省、地驻县的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全民合同制工、大集体工、临时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干部、合同制工、大集体工、临时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全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269人,比1997年增加344人。缴费基数及比例
  1997年4月起,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1%(其中个人3%)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26%(其中个人3%)缴纳。1997年7月起,离退休费总额列入缴费基数;个人每月在原缴费基础上增加38一43元,缴费比例不变。2003年1月起,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8%(其中个人4%)缴纳。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规定的退职人员,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领取。
   丧葬抚恤待遇
  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抚待遇。
  1991一2003年全县养老保险金征缴及养老金拨付一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由县民政局负责,内设农保办公室办理具体业务。1993年8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在盆珠乡开展农保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盆珠乡2400人参保,缴交保险费2.51万元。1995年起,在全县开展农保工作,各乡镇设立农保管理所(与民政所合署办公),将农保工作列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1998年,根据上级要求,停止接受农保新业务,农保工作重点转移到已缴交保险费的管理上。
   参保对象
  农保对象不分性别、职业,贯彻自愿参保原则。凡属农业户口(包括农民、渔民、民办教师、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等)均为参保对象,在户口所在乡镇参加保险。投保年龄原则上为20-60周岁,亦可从0岁开始投保。至1997年12月,全县累计2.1万人参加农保。
   缴费档次与金额
  规定每人每月按2、4、6、8、10、12、14、16、18、20元10个档次,由投保人自选档次缴交保险费;也可以按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10个档次,由投保人一次性预交一年的保险费;投保人还可以一次性预交2一3年的保险费。个人交费有困难的,由集体给予保险费总额1%~20%的补助。至1997年12月,全县累计缴交保险费393万元。
   养老待遇
  投保人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季按规定比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保证期10年,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而死亡的,余额可继承或作为丧葬费使用。超过10年仍健在的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未到60周岁死亡的,将其生前投保的保险费本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作为丧葬费使用。至2003年12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260人。
  第二节生育保险
  1992年7月,县政府批转县劳动人事局《遂川县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全县开始实施生育保险。1998年4月,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吉安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由县级统筹过渡到地区统筹。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2年7月起,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费用工;1998年4月起,县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均纳入实施范围。至2003年12月,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82个,7152人,比1992年减少1521人。
   缴费比例
  1992年7月起,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元,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1998年4月起,按统筹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0.7%的比例,继续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至2003年12月,累计征缴生育保险费196.8万元,其中2003年14万元,比1992年的5.2万元增加8.8万元。
  生育待遇
  1992年7月起,生育医疗费:顺产报销100元;难产加50元。产假工资:年满20周岁结婚生育可享受3个月;24周岁生育的增加1个月;难产的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1998年4月起,生育医疗费:顺产报销200元,难产300元,剖腹产600元,流产200元;生育津贴:顺产发给3个月工资,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发半个月,晚育增发1个月;因分娩死亡的,按“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男职工在农村或在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费200元。至2003年12月,累计享受生育待遇1256人;累计拨付生育待遇金额137.4万元,其中1992年2.6万元,2003年18万元。
   第三节工伤保险
  1995年10月,县政府印发《遂川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全县开始实施工伤保险。1998年4月,县政府转发《吉安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由县级统筹过渡到地区统筹。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5年10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1998年4月起,县内所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均应参加工伤保险。1995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62个计8705人;至2003年12月,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82个计7152人,与1995年相比,参保单位增加20个、参保人员减少1553人。
   缴费比例
  1995年10月起,实行差别费率,按单位工资总额1%一2.5%的比例征缴。1998年4月起,按单位工资总额0.3%一2.5%的比例征缴。至2003年12月,累计征缴工伤保险费311万元,其中1995年8万元,2003年29万元。
   工伤待遇
  医疗费用1995年10月起,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达到评残等级或因工死亡的,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分段负担,未达到评残标准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社保局各负担50%。1998年4月起,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其中社保局支付70%,单位负担30%。
   残废待遇
  1995年10月起,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发给7一10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月工资的75%一90%;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发给1一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1998年4月起,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发给18一2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不变;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发给6一1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
  1995年4月起,职工因工死亡发给4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和3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按月发给无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1998年4月起,发给4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并按月发给无固定收入的宜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按上年度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至2003年12月,累计享受工伤待遇169人,累计拨付工伤待遇总金额111.4万元,其中1996年11人、1万元,2003年15人、16万元。
  第四节医疗保险
  2002年3月以前,干部职工的医疗费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2002年4月起,干部职工公费医疗改为医疗保险,同年成立县医疗保险局,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原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成建制划入。2002年4月,县人民政府印发《遂川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及三个配套文件,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参保范围、对象
  2002年为县城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2003年扩大到乡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至2003年12月,共有参保单位175个,8986人。
   经费筹集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缴纳比例:参保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ₒ单位缴纳部分分三种类型负担: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负担4%,单位负担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属单位由县财政负担1%.单位负担5%;自收自支等单位和企业,全部由单位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单位为其缴纳。至2003年12月共筹保费912.31万元,其中县财政拨360.78万元,单位缴367.15万元,个人缴184.38万元。
   保费管理
  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按参保人员的年龄大小,分年龄段划入1%一3%到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县城确定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9家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板块式”管理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院的门诊医药费和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转诊转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药费。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的支付必须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报销范围。具体的支付方式是:门诊医药费由单位收集职工医药费凭证,统一造册到县医疗保险局报销。统筹基金设置自付段、起付线和封顶线。自付段:一般情况每年个人先自付600元,特殊检查治疗或转诊转院按不同比例自付。超过自付段之后的住院医药费为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2.4万元。超过封顶线的,按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规定赔付。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药费,基金支付80%~90%,个人负担10%一20%。至2003年12月实际支付517.09万元。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推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机关(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县财政按标准和人数将补助经费拨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补助金用于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和退休人员,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部分和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2002一2003年县财政共拨入补助经费119.45万元,实际补助支岀3.83万元。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这项保险以团体的方式参保,由县医疗保险局向遂川人寿保险分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协助受保人办理赔偿事宜。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均应参加这项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其中单位负担30元,个人负担20元。赔付方式:参保人年度医药费在封顶线以上至4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85%;4万一8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90%;8万一12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95%,保险公司未赔部分由本人负担。2002一2003年,累计参保12677人,交保险费63.38万元,保险公司已赔付65万元。
   离休等人员医疗保险
  离休等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5000元基数筹集,其中50%划入个人账户,50%转入全县统筹。个人账户到年终有结余的,按结余额的30%奖励其本人;超过个人账户的医药费,符合报销范围的可实报实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和保健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解决;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解决一部分。2002一2003年,共筹集资金147.50万元,共计支出121.90万元,其中奖励支出2.56万元。
   第五节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工作由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参保范围逐步扩大,1993年前为国营企业及其职工,1994年起扩大到集体企业、民办企业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保。参保人员逐年增加,1991年4900人,2003年9462人。救济金标准有所提高,1991年前按参保职工工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发,1994年起每人每月37一85元,1999年起每人每月172.5元。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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