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察与仲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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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7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监察与仲裁
分类号: F243.1
页数: 2
页码: 486-487
摘要: 劳动监察工作由县劳动部门负责。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用工体制改革,用工进一步放活,部分企业出现用工混乱现象。有的不按规定招工,有的使用童工,有的不签合同,随意损害劳动者权益。县劳动部门按照“宏观管理、微观放活”的原则,围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完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与工会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进一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劳动监察 争议仲裁

内容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由县劳动部门负责。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用工体制改革,用工进一步放活,部分企业出现用工混乱现象。有的不按规定招工,有的使用童工,有的不签合同,随意损害劳动者权益。县劳动部门按照“宏观管理、微观放活”的原则,围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完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与工会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进一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或执行劳动保障制度;非法招用未成年人;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克扣劳动者证件、实物;不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行为。
  群众举报案件,由县劳动监察大队做好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县劳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立案。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取证,30天内结案。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对《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1991一2003年,办理劳动监察案件231件,涉案人数1302人。
   劳动争议仲裁
  1987年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县劳动部门、县经委、县总工会等单位代表组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劳动部门,配备专职仲裁员。1991年起,国有企事业工会先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劳动争议调解员1一2人。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属争议仲裁的范围。
  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60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正副本和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案件受理后7日内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负责审查案卷,查清事实,拟定处理方案,在开庭前4日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裁决。1991一2003年共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153件,涉案225人。 案例:1995年4月,井冈山半导体厂10名内部退养职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半导体厂从1994年起按不低于原标准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并补发少得的生活费。经过调查取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要求具有正当理由,被诉方制定的内部退养办法有关条款不完全符合国家劳动政策规定。通过开庭审理,裁决被诉方从1994年4月起按申诉方退养时的工资标准,按不低于80%的标准发给申诉方生活费,并补发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期间少发给的生活费。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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