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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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79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
分类号: F241.3
页数: 5
页码: 483-487
摘要: 1991一2003年,遂川县劳动部门每年举办数期培训班。组织企业的厂长经理、班组长、管理人员、下岗职工或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学习。短期培训15天以内,长期培训1一3个月。根据培训对象和企业需要,安排法律法规、管理业务、专业技能(电工、车工、电脑、财会)等内容。
关键词: 劳动管理 劳动制度

内容

第一节培训与服务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再就业”的原则,采取劳动部门培训、联合办班培训等形式,全面实施职业培训和就业培训。
   劳动部门培训
  1991一2003年,县劳动部门每年举办数期培训班。组织企业的厂长经理、班组长、管理人员、下岗职工或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学习。短期培训15天以内,长期培训1一3个月。根据培训对象和企业需要,安排法律法规、管理业务、专业技能(电工、车工、电脑、财会)等内容。1998年起,依托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多层次多方面对下岗职工进行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电车缝纫、电脑操作、美容美发、电工、焊工、厨师等。培训时间1一2个月。培训后,多数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1991一2003年,累计培训12590人,其中1991年培训495人,2003年培训1089人。
   联合办班培训
  1993年,县劳动部门与县职业中学、县委党校联合举办电工、机械专业两个班,从当年初中毕业生中选招123人,学制2年。1996一1997年,又与县教育局联合在县职业中学开办职业中专班,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200人,学制3年。毕业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和《技术等级证》,通过“双向选择”就业。
   社会职业培训
  2002一2003年,县劳动部门先后审批电脑、服装等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自主招生、按规定内容进行培训。学员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培训结束经县劳动部门考核合格,颁发《技术等级证书》,通过“双向选择”在县内外就业。
   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1992年起,全县推行技术等级考评、鉴定制度。1995年成立县劳动就业、林业、经委3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初级工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评、鉴定。
   鉴定等级与工种鉴定
  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5种。鉴定工种主要有车工、钳工、铸造工、机修工、安装工、汽车驾驶、商业营业、饮食服务、美容美发和计算机操作等工种。至2003年,全县共鉴定初、中、高技术等级5420人,其中初级3178人冲级922人,高级849人,技师471人。
   培训发证
  根据上级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培训发证工作。工人自愿申请,对照已获得的技术等级和从事技术工作年限等资历条件,填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和工种。由企业汇总报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县、地(市)劳动部门审核。符合资历条件的,由地(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等级分工种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并分等级分工种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后,由省、地(市)、县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县发初级,地(市)发中级,省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持证方可上岗,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1992—2003年全县工人技术等级发证人数一览
  介绍就业
  1991一2003年,县劳动部门根据上级要求,逐步放开企业用工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用工就业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按计划招收符合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到企业就业。1993年,成立县职业介绍所和劳务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求职、待业人员提供劳动力及用工信息,办理待业登记、合同鉴证、外出办证,提供临时就业和外出务工服务。2000年,设立县劳动力市场,管理县内社会中介机构,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提供用工信息,介绍就业。2001年起,县政府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引进外资办企业,年均增加就业岗位2000多个。同时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2003年,县政府出资购买城市管理30个工作岗位,安排年龄偏大的下岗人员就业;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投资20多万元,装修县就业服务大厅,购置电脑和触摸屏,实现全县劳动力信息与就业服务工作网络管理,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1991一2003年,累计介绍就业10733人,其中下岗再就业2445人。
  第二节工资福利
  行政事业工资
  工资改革
  1993年9月以前,继续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10月实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工勤人员实行工人等级工资,均由固定和津贴两部分组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津贴占工资30%,差额拨款的占40%ₒ同时实行正常晋级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年度丁作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的,可提高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机关公务员连续5年年度工作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当年,全县参加工资改革7747人,其中机关1851人,事业单位5896人,人平月增资107元;增加离退休费1083人,人均月增资86元。
   工资调整
  1991一2003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过4次调整。公务员基础工资:1997年每人每月由90元提高到110元,1999年提高到180元,2001年提高到230元。职务工资:2001年每人每月提高50一370元,2003年又提高30一300元;级别工资:1999年每人每月提高30一250元,2001年又提高31146元;工龄工资:继续按每工作1年以1元计发。
  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工资:1997年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4元。1999年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20元。2001年每人每月增加40一90元。2003年每人每月增加50一140元。技工、普工、大中专毕业生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均在相关年度相应提高工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标准。
   工资管理
  1991一2001年,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建立职工个人工资档案。2001年起,实行工资代发制度,工资由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由银行代发职工工资。
   企业工资
  1991一2001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逐步理顺,全县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1992年,全县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9户,其中23户1731人平均升半级工资,人均增资6.9元。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133个,6535人,月工资基金总数116.5万元。年内按政策审批企业增资14463人次,月增资6.4万元。
  1993年,新增“工效挂钩”企业3户。县农机公司、林业公司等企业列为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单位。
  1994年,按照“宏观管理、微观放活”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注重效益的前提下,按规定为6905人提高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52元。
  1995年,“工效挂钩”工资制扩大到县属大集体企业。县内8家企业派员参加地区举办的岗位技能工资培训班。随后,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岗位津贴与技能等级工资制(简称技能工资制)。
  1996年,开展企业经营者年薪和谈判工资制试点。县煤炭公司等企业先后开展试点工作。
  1999年,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县内全面实行技能工资制。
  2001年,继续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完成19家工效挂钩企业清算与调整比例工作。
  2002年起,企业工资实行市场价位指导。工资标准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1994—2002年,先后5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福利
  1993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月享受福利费10元,各种补贴78元,女职工卫生费1.5元;1999年7月起,每月按职务职称分别增加补贴170一190元;2002年起,对年度工作考核评为称职、优秀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年度奖金。
  1991一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40元,1997年起提高到1600元;其遗属可享受一次性抚恤,抚恤金标准:病故的发生前1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发20个月工资,革命烈士发40个月工资作为抚恤金;男60岁、女50岁以上和16岁以下且无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每月按规定享受遗属补助。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干部职工由单位安排带薪休假或轮休,加班人员按规定享受加班补贴。1992年起,全国实行双休日(即星期六、日连休2天)制度。1999年起,全国又实行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连休七天(即将节日前后星期六、日的假日推后或提前连到一起休息)制度。
   第三节监察与仲裁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由县劳动部门负责。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用工体制改革,用工进一步放活,部分企业出现用工混乱现象。有的不按规定招工,有的使用童工,有的不签合同,随意损害劳动者权益。县劳动部门按照“宏观管理、微观放活”的原则,围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完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与工会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进一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或执行劳动保障制度;非法招用未成年人;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克扣劳动者证件、实物;不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行为。
  群众举报案件,由县劳动监察大队做好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县劳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立案。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取证,30天内结案。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对《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1991一2003年,办理劳动监察案件231件,涉案人数1302人。
   劳动争议仲裁
  1987年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县劳动部门、县经委、县总工会等单位代表组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劳动部门,配备专职仲裁员。1991年起,国有企事业工会先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劳动争议调解员1一2人。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属争议仲裁的范围。
  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60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正副本和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案件受理后7日内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负责审查案卷,查清事实,拟定处理方案,在开庭前4日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裁决。1991一2003年共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153件,涉案225人。 案例:1995年4月,井冈山半导体厂10名内部退养职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半导体厂从1994年起按不低于原标准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并补发少得的生活费。经过调查取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要求具有正当理由,被诉方制定的内部退养办法有关条款不完全符合国家劳动政策规定。通过开庭审理,裁决被诉方从1994年4月起按申诉方退养时的工资标准,按不低于80%的标准发给申诉方生活费,并补发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期间少发给的生活费。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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