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人事 劳动 编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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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786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人事 劳动 编制
分类号: D035.2
页数: 22
页码: 477-498
摘要: 1991一2003年,遂川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有关人事、劳动、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党政机构改革,深化人事管理体制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完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强化机关部门的内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把传统的人事管理调整到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上来。全县人事、劳动、编制工作更趋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劳动就业 编制工作

内容

1991一2003年,遂川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有关人事、劳动、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党政机构改革,深化人事管理体制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完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强化机关部门的内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把传统的人事管理调整到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上来。全县人事、劳动、编制工作更趋制度化、规范化。
   第一章人事
  第一节管理
  管理机构
  1991一1997年5月,称县劳动人事局。为县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事、劳动工作。内设秘书股、干部计划调配股、科技干部股、计划劳力就业股、工资福利股、劳动保护安全监察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1997年6月机构改革,更名为县人事劳动局。内设秘书股、公务员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劳动关系与监察股、工资福利股、安全监察股、职业培训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4月增设人才市场。2002年9月机构改革,在县人事劳动局的基础上,组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秘书股、人事人才股、劳动和社会保障股、工资福利股、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局、人才交流中心等4个副科级事业单位。2003年12月,局机关有工作人员18人。
   公务员过渡
  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7年6月,县委、县政府印发《遂川县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同年7月,成立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于县人事劳动局。为做好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准备,1995年11月,在县委党校举办全县公务员师资培训班,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共82人参加。1996年,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分别举办公务员过渡培训班,1619人参加培训。同年,开展过渡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过渡培训合格人员。过渡考核主要依据1995、1996年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两年考核定为称职或优秀档次且符合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基本条件者,经单位申报,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由县人事部门审批,发给《国家公务员证》;过渡为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至1997年12月,共有1300人办理过渡手续,其中876人过渡为国家公务员,179人过渡为党的机关工作者,245人过渡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人事任免
  科级职务
  科级职务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规定程序任免干部。乡镇和部分县直单位的正职报地(市)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各乡镇、各单位党内正副科级职务和县委机关、群团机关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县委任免;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法院、检察院正、副职由县委、县政府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及下属副科级单位的正职和正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由县委提名,县政府任免;乡镇政府的正、副职由县委提名候选人或乡镇人大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或罢免。1999年4月起,加快人事体制改革步伐,先后实行任前公示、任职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
   股级职务
  1991一1996年,全县股级干部除宣传口归县委宣传部任免管理外,其他由县委组织部任免管理。1997年10月,县政府下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管理工作意见》,规定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的股级干部,实行公平竞争和公开选调。通过公开报名,集中考试,演讲答辩和组织考察后,由县人事部门任免管理。县委、人大、政协、政法、群团机关和乡镇的股级干部继续由县委组织部任免管理。宣传口的股级干部继续由县委宣传部任免管理。
   非领导职务
  1991年6月J993年7月,县委组织部、县劳动人事局先后两次联合下发《党政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实行行政职务的实施意见》。规定县、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科级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岗位上的非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政治、业务、学历和入伍时间等条件,可评定为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1991一1994年,经乡镇和县直单位申报,县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审批,任副主任科员348名,主任科员470名。1997年6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县委、县政府下发《遂川县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在县直行政机关设置,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科员、办事员按政治、业务、学历和任职年限等条件确定,不受职数限制。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由县委、县政府任命;科员、办事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1997一2003年,全县任命主任科员80人,副主任科员110人。
   录用与聘用
  录用
  1991一1996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简称民师转编)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来补充干部。1997一2003年,除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转安置和民师转编外,实行“凡进必考”制度。由用人单位向县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录用计划。县委、县政府同意后,采取公开报名,集中考试,组织考察,择优录用的方式补充公务员和管理人员。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1991一2003年,累计录用4674人,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含定向、委培)分配4065人,职工转干136人,军队转业34人,录用干部124人,民师转编315人。
   聘用
  为解决干部缺员问题,1991年起,在乡镇和企事业单位选聘干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干部待遇,解聘后仍按原身份管理。乡镇聘用干部由上级下达聘用计划,在符合条件的优秀村干部或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学(简称五大)毕业生中选聘。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县直企事业单位在优秀工人或“五大”毕业生工人中聘用。由单位填报《聘用干部审批表》,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地 (市)人事部门审批,发给《聘用干部证书》。聘期一般为2一3年,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政治表现及工作能力予以续聘或解聘。1992一2003年,累计聘用干部806名。
   年度工作考核
  1994年起,全县开展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每年由所在单位对干部分别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由乡镇或主管部门将评出的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局审批。2001年起,称职等次改由主管部门确定,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优秀和不称职等次,仍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优秀等次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10%~15%。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当年不能增加工资,并视情况调出行政机关或调离公务员队伍。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和聘干的续聘或解聘手续。
  在做好年度工作考核的同时,县委、县政府要求各单位做好日常考核工作。1994年起,在职干部每人每年一本《考核手册》,由干部本人逐日登记日常工作情况。每季度由科、室、股负责人检查考核,签署意见,年终时交单位领导审核,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人才交流
  人才交流工作由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具体业务。2003年12月,县人才交流中心由股级升格为副科级。
  人才政策
  1995年以前,遂川的人才多为回县分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县外引进的人才较少。1995年12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地委、行署《关于鼓励和吸引科技人才为振兴吉安经济服务的暂行规定》。2000年9月,县委、县政府印发《遂川县引进县外人才和用好用活县内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制定一系列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的优惠政策。确定重点引进有突岀贡献、真才实学、高新技术、重大科研成果和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实行动编与不动编引进相结合。对动编引进的人才给予0.3万一1万元安家费,70一90平方米住房,1万一2万元津贴,不受岗位限制,配偶随调随迁等优惠待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本科毕业生回县工作,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安排工作。2000一2003年,不动编引进硕士1人、博士3人,由县政府颁发科技顾问“聘用书”;动编引进本科毕业生78人。为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各单位、各企业都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既留人也留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管理措施
  1991一1999年,采取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交流和通过县组织、人事部门调动交流的方法进行。2000年起,县人才交流中心制定人才登记、人才服务、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管理工作更加规范。2002年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原来到县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育局)报到,改为到县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登记,并将学生档案交人才中心代管。机关干部进入企业、农村人才进入城镇、县外人才落户遂川者逐年增多。
   职称评聘
  1991一2003年,县人事部门依据省、地(市)人事部门的文件精神,每年制定相应的职称考评条件,确定相应的评审程序。1993年起,深化职称评聘工作改革,推行“以考代评”制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经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初级技术职称,由县人事部门审批冲、高级技术职称分别由地(市)、省人事部门审批。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类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教育、卫生、工程系列等职称以评为主,考试和考评结合,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聘任。1995年起,评审范围扩大到民办教师和个体医生。1997年起,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策、职数、条件、程序、聘任结果五个公开,把上级下达的岗位职数一次性下达到各单位。2000年起,将过去层层下达评聘指标,改为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高、中、初级岗位职数,一定三年。2002年起,全面推行“评聘分开”管理制度,建立“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模式,淡化评审,强化聘任管理,并在非国有企业中开展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1991一2003年全县专业技术职称评、考情况一览
  第二节安置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统招毕业生
  1991一1999年,国家统一招生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毕业生报到(派遣)证》到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由县统一分配到专业对口的单位就业,其身份为干部。师范类毕业生一般分配在中小学任教,医学类毕业生一般分配在医药卫生单位就业。优秀毕业生和中共党员毕业生多数安排在党政机关就业。2000年起,师范类毕业生继续安排到中小学任教;品学兼优的各类本科毕业生安排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其他大专、中专毕业生安排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就业。对一次性派遣到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五年内不得改变其工作单位。2002年起,本科毕业生继续由县分配到专业对口的单位工作,大专、中专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学生选择单位,单位选用学生)就业,其人事档案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2003年起,本科毕业生停止分配,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就业。1991一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累计分配3331人,其中分配到县直单位1407人,乡镇机关167人,中小学1757人。2002—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410人。
   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1993年起,大中专院校开始招收定向生和委托培养生 (简称委培生)。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定向生或委培生,按定向合同或委培协议安排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就业。1996一2001年,委培生累计分配533人,定向生累计分配201人。
  1999年起,县政府鼓励各类大、中专毕业生挂编县人才交流中心,到外地工作或在县内“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自办企业就业。挂编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工资进入档案,符合评定技术职称的照常评定职称。至2003年12月,挂编毕业生计168人。
   技校毕业生
  1991一1995年,县劳动人事局采取自愿报名,文化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为技术学校输送新生。学生在技术学校毕业后,由县劳动人事局分配到国有或集体企业就业。1996年起,技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就业。1991一2003年,有610人实现就业,其中分配就业386人,自主择业224人。
   五大毕业生
  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同意备案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学毕业生,先由单位登记,报县人事部门备案。在职人员的学历档案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归入组织、人事、教育、卫生部门管理,享受干部职工同等学历待遇。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参加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录用聘用人员考试,按岗位条件择优安排就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原则是“指令性计划和指令性派遣”。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方针,按照省、地(市)委、政府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现,参照其本人在部队的职务,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审批。专业技术干部尽量安排专业对口的单位,立功受奖和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的干部给予适当照顾。随军家属中的干部、职工同时安排适当工作。多数军转干部分配到党政机关或政法系统工作。1991—2003年,全县共接受安置军转干部34人。
   第二章劳动
  第一节培训与服务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再就业”的原则,采取劳动部门培训、联合办班培训等形式,全面实施职业培训和就业培训。
   劳动部门培训
  1991一2003年,县劳动部门每年举办数期培训班。组织企业的厂长经理、班组长、管理人员、下岗职工或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学习。短期培训15天以内,长期培训1一3个月。根据培训对象和企业需要,安排法律法规、管理业务、专业技能(电工、车工、电脑、财会)等内容。1998年起,依托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多层次多方面对下岗职工进行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电车缝纫、电脑操作、美容美发、电工、焊工、厨师等。培训时间1一2个月。培训后,多数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1991一2003年,累计培训12590人,其中1991年培训495人,2003年培训1089人。
   联合办班培训
  1993年,县劳动部门与县职业中学、县委党校联合举办电工、机械专业两个班,从当年初中毕业生中选招123人,学制2年。1996一1997年,又与县教育局联合在县职业中学开办职业中专班,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200人,学制3年。毕业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和《技术等级证》,通过“双向选择”就业。
   社会职业培训
  2002一2003年,县劳动部门先后审批电脑、服装等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自主招生、按规定内容进行培训。学员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培训结束经县劳动部门考核合格,颁发《技术等级证书》,通过“双向选择”在县内外就业。
   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1992年起,全县推行技术等级考评、鉴定制度。1995年成立县劳动就业、林业、经委3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初级工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评、鉴定。
   鉴定等级与工种鉴定
  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5种。鉴定工种主要有车工、钳工、铸造工、机修工、安装工、汽车驾驶、商业营业、饮食服务、美容美发和计算机操作等工种。至2003年,全县共鉴定初、中、高技术等级5420人,其中初级3178人冲级922人,高级849人,技师471人。
   培训发证
  根据上级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培训发证工作。工人自愿申请,对照已获得的技术等级和从事技术工作年限等资历条件,填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和工种。由企业汇总报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县、地(市)劳动部门审核。符合资历条件的,由地(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等级分工种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并分等级分工种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后,由省、地(市)、县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县发初级,地(市)发中级,省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持证方可上岗,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1992—2003年全县工人技术等级发证人数一览
  介绍就业
  1991一2003年,县劳动部门根据上级要求,逐步放开企业用工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用工就业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按计划招收符合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到企业就业。1993年,成立县职业介绍所和劳务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求职、待业人员提供劳动力及用工信息,办理待业登记、合同鉴证、外出办证,提供临时就业和外出务工服务。2000年,设立县劳动力市场,管理县内社会中介机构,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提供用工信息,介绍就业。2001年起,县政府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引进外资办企业,年均增加就业岗位2000多个。同时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2003年,县政府出资购买城市管理30个工作岗位,安排年龄偏大的下岗人员就业;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投资20多万元,装修县就业服务大厅,购置电脑和触摸屏,实现全县劳动力信息与就业服务工作网络管理,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1991一2003年,累计介绍就业10733人,其中下岗再就业2445人。
  第二节工资福利
  行政事业工资
  工资改革
  1993年9月以前,继续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93年10月实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工勤人员实行工人等级工资,均由固定和津贴两部分组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津贴占工资30%,差额拨款的占40%ₒ同时实行正常晋级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年度丁作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的,可提高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机关公务员连续5年年度工作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当年,全县参加工资改革7747人,其中机关1851人,事业单位5896人,人平月增资107元;增加离退休费1083人,人均月增资86元。
   工资调整
  1991一2003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过4次调整。公务员基础工资:1997年每人每月由90元提高到110元,1999年提高到180元,2001年提高到230元。职务工资:2001年每人每月提高50一370元,2003年又提高30一300元;级别工资:1999年每人每月提高30一250元,2001年又提高31146元;工龄工资:继续按每工作1年以1元计发。
  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工资:1997年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4元。1999年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20元。2001年每人每月增加40一90元。2003年每人每月增加50一140元。技工、普工、大中专毕业生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均在相关年度相应提高工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标准。
   工资管理
  1991一2001年,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建立职工个人工资档案。2001年起,实行工资代发制度,工资由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由银行代发职工工资。
   企业工资
  1991一2001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逐步理顺,全县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1992年,全县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9户,其中23户1731人平均升半级工资,人均增资6.9元。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133个,6535人,月工资基金总数116.5万元。年内按政策审批企业增资14463人次,月增资6.4万元。
  1993年,新增“工效挂钩”企业3户。县农机公司、林业公司等企业列为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单位。
  1994年,按照“宏观管理、微观放活”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注重效益的前提下,按规定为6905人提高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52元。
  1995年,“工效挂钩”工资制扩大到县属大集体企业。县内8家企业派员参加地区举办的岗位技能工资培训班。随后,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岗位津贴与技能等级工资制(简称技能工资制)。
  1996年,开展企业经营者年薪和谈判工资制试点。县煤炭公司等企业先后开展试点工作。
  1999年,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县内全面实行技能工资制。
  2001年,继续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完成19家工效挂钩企业清算与调整比例工作。
  2002年起,企业工资实行市场价位指导。工资标准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1994—2002年,先后5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福利
  1993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月享受福利费10元,各种补贴78元,女职工卫生费1.5元;1999年7月起,每月按职务职称分别增加补贴170一190元;2002年起,对年度工作考核评为称职、优秀的,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年度奖金。
  1991一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40元,1997年起提高到1600元;其遗属可享受一次性抚恤,抚恤金标准:病故的发生前1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发20个月工资,革命烈士发40个月工资作为抚恤金;男60岁、女50岁以上和16岁以下且无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每月按规定享受遗属补助。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干部职工由单位安排带薪休假或轮休,加班人员按规定享受加班补贴。1992年起,全国实行双休日(即星期六、日连休2天)制度。1999年起,全国又实行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连休七天(即将节日前后星期六、日的假日推后或提前连到一起休息)制度。
   第三节监察与仲裁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由县劳动部门负责。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用工体制改革,用工进一步放活,部分企业出现用工混乱现象。有的不按规定招工,有的使用童工,有的不签合同,随意损害劳动者权益。县劳动部门按照“宏观管理、微观放活”的原则,围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完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与工会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进一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或执行劳动保障制度;非法招用未成年人;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克扣劳动者证件、实物;不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行为。
  群众举报案件,由县劳动监察大队做好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县劳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立案。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取证,30天内结案。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对《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1991一2003年,办理劳动监察案件231件,涉案人数1302人。
   劳动争议仲裁
  1987年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县劳动部门、县经委、县总工会等单位代表组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劳动部门,配备专职仲裁员。1991年起,国有企事业工会先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劳动争议调解员1一2人。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属争议仲裁的范围。
  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60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正副本和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案件受理后7日内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负责审查案卷,查清事实,拟定处理方案,在开庭前4日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裁决。1991一2003年共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153件,涉案225人。 案例:1995年4月,井冈山半导体厂10名内部退养职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半导体厂从1994年起按不低于原标准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并补发少得的生活费。经过调查取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要求具有正当理由,被诉方制定的内部退养办法有关条款不完全符合国家劳动政策规定。通过开庭审理,裁决被诉方从1994年4月起按申诉方退养时的工资标准,按不低于80%的标准发给申诉方生活费,并补发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期间少发给的生活费。
   第三章编制
  第一节管理
  1990年9月,成立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办),为副科级单位,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1997年4月,县编办内设事业单位登记中心。同年6月,县编委列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序列,下设办公室为正科级单位,仍与县人事劳动局合署办公。2002年9月,增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同年9月,增设机构编制股。2003年12月,有工作人员2人。
   机构管理
  1991一1997年,全县机构管理工作主要是从严控制机构增设、升级,为新一轮机构改革创造条件。1994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调整部分单位的内设机构,精简部分人员。1995年,制定《遂川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遂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细则》;建立机构档案并实施微机管理。
  1998年6月起,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进人申报表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记入各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单位凭证方可办理人员调动、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等手续。单位调入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先填报《单位进人申报表》,县编办审核后,交县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批。未按编制管理规定调入或借用的人员都要自行清退。
   编制管理
  在1997年、2002年两次党政机构改革中,县编办通过调查摸底,拟出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在乡镇或部门的“三定方案”中确定。事业编制坚持精简的原则,对照原定基数,县编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县直单位工勤编制按行政编制的15%配备,乡镇不配备。领导职数,一、二类乡镇12名,三类乡镇10名;县直单位设正职1名,副职1~3名,合署办公单位3~5名;部分县直单位设党委书记或总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人武部长。在任免领导干部时,先核对领导职数,超过职数一般不予任命。
  2003年乡镇、县直正科级单位编制、领导职数一览第二节事业单位登记
  1997年5月,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施意见》,在全县开始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范围和条件
  党政、人大、政协和政法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各类企业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都属登记对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是从事为国民经济、社会生活提供服务的;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具有完整、独立的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固定场所、银行账户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登记时,由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件和材料,报县事业单位登记中心(局)核准发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事业单位证书》。至2000年12月,共办理事业法人、事业单位登记464个。至2003年12月换发全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50本。
   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单位撤销、破产、终止活动或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收回登记证书和印章。至2003年12月,共办理变更登记201件。
   登记管理
  年检制度
  2000年起,每年3月31日前由事业单位提交上年度年检报告书,县事业单位登记中心(局)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不按登记范围和内容开展活动,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以欺诈手段骗取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拒绝年检和逃避监督等违规行为,依法给予限期改正、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证书使用
  2001年2月,县编办等14个县直单位联合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必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刊刻单位印章,办理车船牌照、社会保险、银行贷款、税务登记、资产登记、统计登记、人事调动等事宜。
   第四章社会保障
  遂川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民政局负责,医疗保险由县医疗保险局负责,失业保险由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
  1990年6月,县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省统筹的通知》,离退休费开始由县统筹过渡到省统筹;1997年3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 (2003年6月并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施养老保险;1998年起,实施范围和对象逐步扩大,管理方式更加完善。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5年9月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干部、工人;1995年10月起,扩大到股份、外商、联营、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已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1998年1月起,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1999年1月起,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2003年1月起,再扩大到自谋职业人员。除1991年所定参保对象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外,1995年以后扩大的参保范围,多数仍未参保。至2003年,全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9576人,比1991年增加723人。
  缴费基数及比例
  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1991一1994年,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与月离退休费总额之和;1995一2003年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1991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18%~21%,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3%缴纳;1992一1994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2%~23%,个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1995一1998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3%,个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1999一2003年,企业按缴费基数的16%~22%,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8%缴纳。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的月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比例18%。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按规定比例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1991年起,养老金由企业代发;1998年起,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领取。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丧葬抚恤待遇
  1991年起,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300元和一次性抚恤费400元;1999年1月起,丧葬费6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2001年3月起,丧葬费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抚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7年4月起,县内和省、地驻县的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全民合同制工、大集体工、临时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干部、合同制工、大集体工、临时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全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269人,比1997年增加344人。缴费基数及比例
  1997年4月起,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1%(其中个人3%)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26%(其中个人3%)缴纳。1997年7月起,离退休费总额列入缴费基数;个人每月在原缴费基础上增加38一43元,缴费比例不变。2003年1月起,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8%(其中个人4%)缴纳。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规定的退职人员,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领取。
   丧葬抚恤待遇
  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抚待遇。
  1991一2003年全县养老保险金征缴及养老金拨付一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由县民政局负责,内设农保办公室办理具体业务。1993年8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在盆珠乡开展农保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盆珠乡2400人参保,缴交保险费2.51万元。1995年起,在全县开展农保工作,各乡镇设立农保管理所(与民政所合署办公),将农保工作列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1998年,根据上级要求,停止接受农保新业务,农保工作重点转移到已缴交保险费的管理上。
   参保对象
  农保对象不分性别、职业,贯彻自愿参保原则。凡属农业户口(包括农民、渔民、民办教师、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等)均为参保对象,在户口所在乡镇参加保险。投保年龄原则上为20-60周岁,亦可从0岁开始投保。至1997年12月,全县累计2.1万人参加农保。
   缴费档次与金额
  规定每人每月按2、4、6、8、10、12、14、16、18、20元10个档次,由投保人自选档次缴交保险费;也可以按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10个档次,由投保人一次性预交一年的保险费;投保人还可以一次性预交2一3年的保险费。个人交费有困难的,由集体给予保险费总额1%~20%的补助。至1997年12月,全县累计缴交保险费393万元。
   养老待遇
  投保人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季按规定比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保证期10年,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而死亡的,余额可继承或作为丧葬费使用。超过10年仍健在的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未到60周岁死亡的,将其生前投保的保险费本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作为丧葬费使用。至2003年12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260人。
  第二节生育保险
  1992年7月,县政府批转县劳动人事局《遂川县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全县开始实施生育保险。1998年4月,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吉安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由县级统筹过渡到地区统筹。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2年7月起,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费用工;1998年4月起,县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均纳入实施范围。至2003年12月,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82个,7152人,比1992年减少1521人。
   缴费比例
  1992年7月起,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元,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1998年4月起,按统筹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0.7%的比例,继续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至2003年12月,累计征缴生育保险费196.8万元,其中2003年14万元,比1992年的5.2万元增加8.8万元。
  生育待遇
  1992年7月起,生育医疗费:顺产报销100元;难产加50元。产假工资:年满20周岁结婚生育可享受3个月;24周岁生育的增加1个月;难产的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1998年4月起,生育医疗费:顺产报销200元,难产300元,剖腹产600元,流产200元;生育津贴:顺产发给3个月工资,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发半个月,晚育增发1个月;因分娩死亡的,按“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男职工在农村或在城镇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费200元。至2003年12月,累计享受生育待遇1256人;累计拨付生育待遇金额137.4万元,其中1992年2.6万元,2003年18万元。
   第三节工伤保险
  1995年10月,县政府印发《遂川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全县开始实施工伤保险。1998年4月,县政府转发《吉安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由县级统筹过渡到地区统筹。
   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5年10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1998年4月起,县内所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均应参加工伤保险。1995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62个计8705人;至2003年12月,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82个计7152人,与1995年相比,参保单位增加20个、参保人员减少1553人。
   缴费比例
  1995年10月起,实行差别费率,按单位工资总额1%一2.5%的比例征缴。1998年4月起,按单位工资总额0.3%一2.5%的比例征缴。至2003年12月,累计征缴工伤保险费311万元,其中1995年8万元,2003年29万元。
   工伤待遇
  医疗费用1995年10月起,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达到评残等级或因工死亡的,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分段负担,未达到评残标准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社保局各负担50%。1998年4月起,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其中社保局支付70%,单位负担30%。
   残废待遇
  1995年10月起,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发给7一10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月工资的75%T0%;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发给1一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1998年4月起,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发给18一2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不变;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发给6一16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
  1995年4月起,职工因工死亡发给4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和3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按月发给无固定收入的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1998年4月起,发给4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并按月发给无固定收入的宜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按上年度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至2003年12月,累计享受工伤待遇169人,累计拨付工伤待遇总金额111.4万元,其中1996年11人、1万元,2003年15人、16万元。
  第四节医疗保险
  2002年3月以前,干部职工的医疗费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2002年4月起,干部职工公费医疗改为医疗保险,同年成立县医疗保险局,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原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成建制划入。2002年4月,县人民政府印发《遂川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及三个配套文件,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参保范围、对象
  2002年为县城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2003年扩大到乡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至2003年12月,共有参保单位175个,8986人。
   经费筹集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缴纳比例:参保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ₒ单位缴纳部分分三种类型负担: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县财政负担4%,单位负担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属单位由县财政负担1%.单位负担5%;自收自支等单位和企业,全部由单位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单位为其缴纳。至2003年12月共筹保费912.31万元,其中县财政拨360.78万元,单位缴367.15万元,个人缴184.38万元。
   保费管理
  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按参保人员的年龄大小,分年龄段划入1%一3%到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县城确定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9家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板块式”管理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院的门诊医药费和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转诊转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药费。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的支付必须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报销范围。具体的支付方式是:门诊医药费由单位收集职工医药费凭证,统一造册到县医疗保险局报销。统筹基金设置自付段、起付线和封顶线。自付段:一般情况每年个人先自付600元,特殊检查治疗或转诊转院按不同比例自付。超过自付段之后的住院医药费为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2.4万元。超过封顶线的,按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规定赔付。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药费,基金支付80%~90%,个人负担10%一20%。至2003年12月实际支付517.09万元。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推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机关(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县财政按标准和人数将补助经费拨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补助金用于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和退休人员,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部分和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2002一2003年县财政共拨入补助经费119.45万元,实际补助支岀3.83万元。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这项保险以团体的方式参保,由县医疗保险局向遂川人寿保险分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协助受保人办理赔偿事宜。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均应参加这项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其中单位负担30元,个人负担20元。赔付方式:参保人年度医药费在封顶线以上至4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85%;4万一8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90%;8万一12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95%,保险公司未赔部分由本人负担。2002一2003年,累计参保12677人,交保险费63.38万元,保险公司已赔付65万元。
   离休等人员医疗保险
  离休等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5000元基数筹集,其中50%划入个人账户,50%转入全县统筹。个人账户到年终有结余的,按结余额的30%奖励其本人;超过个人账户的医药费,符合报销范围的可实报实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和保健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解决;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解决一部分。2002一2003年,共筹集资金147.50万元,共计支出121.90万元,其中奖励支出2.56万元。
   第五节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工作由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参保范围逐步扩大,1993年前为国营企业及其职工,1994年起扩大到集体企业、民办企业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保。参保人员逐年增加,1991年4900人,2003年9462人。救济金标准有所提高,1991年前按参保职工工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发,1994年起每人每月37一85元,1999年起每人每月172.5元。
   第五章退休退职离岗
  第一节退休
  退休条件
  1991一2003年,干部、工人退休,继续执行国务院1978年颁发的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1997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补齐至正常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可申请提前退休;1999年,实施分流人员的乡镇机关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可申请提前退休;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期间,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和干部,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退休程序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填报干部或工人《退休审批表》,经县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发给《退休证》。丧失工作能力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或提供提前退休工种证件,由县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发证。申请提前退休的,填报《提前退休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发证。
   退休待遇
  退休后按原职级享受政治待遇,阅读同级文件,参加同级有关会议和活动等。生活上体现略为从优原则,医药费优于同级在职干部。退休金和养老金随工资改革,标准相应提高,并确保按月发放。1991一1993年,退休金继续按原规定计发。1994年起,机关公务员和干部退休,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工龄分比例计发(工作满35年以上发88%,30一34年发82%,20一29年发75%);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按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加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满35年以上发90%,30一34年发85%,其中从事教育30年以上并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加发10%,20一29年发8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比例计发养老金。1991一2003年,办理干部、公务员退休1516人,其中提前退休60人;工人退休1752人,其中提前退休395人。
  第二节退职离岗
  退职
  干部退职继续执行国务院1978年的文件规定,即不符合退休条件,经县级医院证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批准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领取本人退职时标准工资的40%作为退职生活费。
   离岗
  2002年9月,全县实施党政机构改革,县委、县政府提出提前离岗的人员分流措施。规定男满50周岁,女满48周岁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干部,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休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后,职务免除,不占单位编制,保留原职级待遇,可正常晋升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到正常退休,离岗待休期间发给基本工资。2002一2003年共办理提前离岗352人。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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