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三条保障线”实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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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50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三条保障线”实施
分类号: F241.4
页数: 2
页码: 91-92
摘要: 根据遂川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县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与再就业工程同步进行。县成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县劳动就业局,由办公室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管理与发放工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采取“三三制”办法筹集,即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负担、社会筹集各三分之一。社会筹集的资金来源于三个部分,即从提高企业及职工失业保险金缴交比例所收取的费用中划出一部分,从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中提取一部分,从每年征收的城市增容费中提取一部分。县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收缴。
关键词: 保障措施 遂川县

内容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县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与再就业工程同步进行。县成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县劳动就业局,由办公室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管理与发放工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采取“三三制”办法筹集,即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负担、社会筹集各三分之一。社会筹集的资金来源于三个部分,即从提高企业及职工失业保险金缴交比例所收取的费用中划出一部分,从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中提取一部分,从每年征收的城市增容费中提取一部分。县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收缴。下岗职工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每个下岗职工每月110元,以后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程序,先由下岗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造册,张榜公布,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发放。1998-2003年,累计为431名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188万元。
  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省政府《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机制。1995年11月,县政府下发《关于贯彻〈江西省国有企业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县失业保险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保险范围进一步拓宽。参保范围、对象1991—1993年,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1994年起,扩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全民合同制职工,党政群机关及其工勤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起,再扩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基数、比例1991—1998年,企业、单位缴纳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1999年起,企业、单位缴纳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参保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1%₀ 享受范围1991—1993年,为宣告破产企业的参保职工、濒临破产依法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参保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保职工;1994年起,扩至被企业除名或开除的参保职工;1999年,再扩至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救济金标准、期限参保职工失业后,及时到县就业局登记,核发《失业证》,凭证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标准:1991-1993年,以参保职工前两年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发;1994年起县城每人每月68-85元,乡镇每人每月37~46元;1999年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给,每人每月172.5元。领取期限1991—1998年按工龄计算,1999年起按缴费年限计算,满1年以上发3~24个月。 失业保险实施后,参保单位由1991年的77个,发展到2003年的101个;参保人数由4900人扩大到9462人,征缴保险费由5.48万元增加到98.22万元,1991—2003年累计征缴410万元。享受失业救济金由1994年的13人增至2003年的305人,累计1423人;发放失业救济金由1994年的2100元,增加到23万元,累计发放53万元。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县政府制定《遂川县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启动城市低保工作。2000年9月,县政府制定《关于印发遂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切块到乡镇,列入乡镇财政支出预算。其保障对象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间仍未能重新就业、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及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居民。办理程序:需要享受低保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书面申请,由其所在地的居委会组织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对受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享受其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30日内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低保工作启动后,保障面逐年扩大,1999年,全县享受低保对象57户80人,发放低保资金4.64万元,次年增至112户219人,保金12.96万元;2003年,落实“应保尽保”的政策,保障对象达到3067户6178人,保金361.50万元。1999—2003年摞计保障5249户12768人,发放保金543.14万元。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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