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事业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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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3000049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社会事业体制改革
分类号: D630.1
页数: 8
页码: 87-94
摘要: 本章主要记录遂川县教育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三条保障线”实施等社会事业体制改革。
关键词: 体制改革 遂川县

内容

第一节教育体制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聘任1992年下学期,衙前、新江、双桥等乡镇小学实行教师聘任制,分层聘任,校长聘任班主任,班主任聘课任老师。随后,聘任制在全县各中小学陆续推行。1999年6月、2003年6月,县政府办分别下发《关于印发遂川县中小学教师职工聘任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批转县教育局〈遂川县中小学教职工聘任方案〉的通知》,对教师聘任提出“合理设岗、双向选择、优胜劣汰、优化组合、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原则。县城、平原大乡镇中小学,不愿应聘的教师由本人写出申请,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修或到边远山区学校任教。落聘的教师,教育局统一安排到边远学校转岗任教,一年后再回原校参加聘任。
   选调
  为提高人事调动的透明度,1998年后,县城中小学缺编用人采取“打擂台”方式公开选调,由在编在岗的教师个人申请,经文化考试、作课、说课、考核近3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后择优选调。2003年后,“打擂台”范围扩展到雩田镇、珠田乡中心小学等学校。
  招聘
  2002年始,为解决中小学教师缺编,教育部门直接到江西师大等高等院校招聘应届本科毕业生到高中任教。当年招聘本科毕业生26人(其中外县10人)。此后每年都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初中、小学教师。招聘的教师均实行合同制,人事关系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校长竞聘
  2002年下学期,泉江小学、巾石中学、大汾中学的校长(副校长)面向全县在编在岗教师竞选,经个人申请、文化考试、面试、组织考察后择优按干部任免权限予以任命。此后,校长竞岗制在县内其他学校推行。
   职称(职务)评聘分开
  2002年始,中小学取消职称(职务)聘任终身制,实行“评聘分开”,采取“自愿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组织批准、学校自主聘任”的办法,改革以往职称(职务)评聘由人事主管部门分配指标、等额推荐评审,获得职称资格即确认相同职务上岗的惯例,评聘分开充分扩大学校的聘任自主权。
   民办高中兴起
  2002年,江西泰和人罗昌坚投资创办县内第一所民办高中“遂川三合中学”。2003年海南戚军平、四川吴秦峻、浙江施进良等3人共同投资创办第二所民办高中“遂川唐彩中学”。民办高中的兴起,加大了社会办学的力量,构建起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民办学校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第二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管理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和雩田、衙前、大汾、左安、草林等5家中心卫生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由县卫生局对年初下达的行政管理、经济指标、防保任务、医疗质量和财务管理等5大重点工作目标进行全面考核。
  股份合作制1995年,堆子前、枚江卫生院推行内部职工参股合作办医试点,职工个人股与国家股平等股权、利益同享、风险共担、年终核算。在试点的基础上,次年新江、五斗江、汤湖、巾石、碧洲、禾源、高坪等卫生院也先后实行内部股份合作制。1999年起,对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5所中心卫生院和大坑、南江卫生院也实行内部股份合作制。 租赁制1995年横岭、双桥、滁洲、七岭、戴家埔、营盘坏、扬芬、黄坑、南江、上坑、大坑、盆珠、珠田、碧洲等14家乡镇卫生院实行租赁制办医,由县卫生局将卫生院租赁给卫生院长经营,承租期上交租金。2001年起,全县28所乡镇卫生院全面实行租赁制经营,由县卫生局聘任正、副院长,结合卫生院区位条件分三类收取租金:中心卫生院为一类,租金按年末流动资金的6%收取;职工人数中等、效益一般的卫生院为二类,租金按4%收取;职工人数少、设施简陋的卫生院为三类,租金按2%收取。2003年,租金提取改为按院全年业务总收入的1%提取,另按业务总收入的3%提取费用留在医院,用于修缮、添置设备。 通过“三制”改革,全县医疗系统固定资产由1994年的678万元增加到2003年的4908.85万元,增长6.24倍;全县医疗业务总收入由1994年的1419.6万元增加到2003年的4817.92万元,增长2.4倍。
   人事制度改革
  1995年,在全县卫生系统开展“岗位竞争、优化组合”的用工制度改革;1998年推行全员聘用制;1999年,对单位未聘用的富余人员采取单位内部停薪留职、单位内部退休、系统内部停岗培训、待聘安置、单位内部转岗分流等5种方法安置。2001年县卫生局制定《遂川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正、副院长每年由县卫生局聘任,乡镇卫生院人员调入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必须参加公开选调考试。同年起,技术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分离制。2003年,首次面向社会招聘,择优录用22名大中专医药院校毕业生进入卫生系统工作。 公费医疗改革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个出一点”的公费医疗改革办法,建立医、患、管、单位四方相互约束机制,公费医疗采取定额指标与超支分摊相结合的办法。1996年起采取“指标到人、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分摊、分段计算、分级管理”的办法执行。1997年9月10日起,离休人员、副县级以上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人员的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2000年起,实行“定点医疗、现金看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指标定额到人、结余留用、超支分摊、分段计算、分级管理”的办法。当年公费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民营医疗机构兴建
  2003年,深圳光宝华实业有限公司投资1000多万元在县城兴办光华医院,成为遂川首家民营医疗机构。
  第三节住房制度改革
  公有住房提租
  提租分三步走:1993年4月1日起,公有住房月租每平方米砖混结构0.35元,砖木结构0.30元,简易结构0.25元;第二步在1995年前,上述三类房租分别提高到0.80元、0.65元.0.55元;第三步到2000年,所有公有住房按商品租金计算,实现住房商品化,住房月租每平方米砖混结构2.08元,砖木结构1.98元,简易结构1.88元。在提租的同时,由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按照职工月工资基数的3%计发房贴。出租私房,又住公房者不发补贴。集资合作建房
  1992-1997年,按照“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的原则,鼓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岀资合作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期间,实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99个,住房建筑面积160万平方米。1998年7月1日后,根据国家房产改革精神,停止集资合作建房。 公有住房出售
  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励干部、职工买断现有成套公有住房、合作建房。1993年公有住房按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旧房按重置价每平方米170元价格出售。1998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合作建房实行新房一次性优惠10%,旧房一次性优惠20%ₒ当年县直54个行政企事业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3.05万平方米,盘活存量住房回笼房款1200多万元。至1998年底,全县单位公有房和合作建房由职工个人买断1925套,建筑面积21.85万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缴存
  从1993年4月起,凡房改范围内的单位及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每月各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提高1~3个百分点,但最高不得超过15%)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都归个人所有,退休时,全部退还给本人。至2003年底,全县140个单位6200人缴存、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516.73万元,其中发放维修、建房贷款544户1495万元。
  廉租住房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3年县房管局开发建成廉租住房58套,总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由困难户提出申请,组织审定,岀榜公布后租给困难户居住。租金标准月均1.5元/平方米。
  第四节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7年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下岗职工急剧上升。1998年全县21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2005人,1998—2003年,全县下岗职工达3493人。
  1997年8月,县委、县政府制定《遂川县国有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1998年10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成立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当年共设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24个,工作人员70多人,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均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各“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下岗职工台账,为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
  1998年后,对下岗职工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电车缝纫工、电工、焊工、厨师、美容美发、电脑操作等劳动力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1个月,多的3个月。1998—2003年政府通过各种方法免费培训下岗职工2950人次,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在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遂川采取多种方法拓宽就业渠道。着力引进一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落户工业园区,引导下岗职工在园区企业上岗,至2003年底,工业园区共吸纳下岗职工720人;加快小城镇和专业市场的建设,扩大市场就业容纳量,至2003年底有1200多名下岗职工在商贸流通、饮食服务等行业实现再就业;成立县总工会职业介绍所、县劳动力市场和鼓励兴办民间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输送540名下岗职工到沿海发达地区务工,实现异地再就业;政府为下岗职工购买工作岗位,帮助“4050”(女40岁,男50岁以上中年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县政府规定,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以及由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4050”人员,政府对安排“4050”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助,至2003年底,共安排100名“4050”下岗职工再就业;在税费收取、土地使用、证照办理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从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各种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共6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费税及教育费附加;县劳动就业局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业务,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至2003年底,全县有2445名下岗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达70%。
  第五节“三条保障线”实施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县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与再就业工程同步进行。县成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县劳动就业局,由办公室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管理与发放工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采取“三三制”办法筹集,即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负担、社会筹集各三分之一。社会筹集的资金来源于三个部分,即从提高企业及职工失业保险金缴交比例所收取的费用中划出一部分,从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中提取一部分,从每年征收的城市增容费中提取一部分。县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收缴。下岗职工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每个下岗职工每月110元,以后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程序,先由下岗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造册,张榜公布,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发放。1998-2003年,累计为431名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188万元。
  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省政府《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在20世纪90年代初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机制。1995年11月,县政府下发《关于贯彻〈江西省国有企业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县失业保险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保险范围进一步拓宽。参保范围、对象1991—1993年,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1994年起,扩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全民合同制职工,党政群机关及其工勤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起,再扩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基数、比例1991—1998年,企业、单位缴纳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1999年起,企业、单位缴纳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参保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1%₀ 享受范围1991—1993年,为宣告破产企业的参保职工、濒临破产依法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参保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保职工;1994年起,扩至被企业除名或开除的参保职工;1999年,再扩至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救济金标准、期限参保职工失业后,及时到县就业局登记,核发《失业证》,凭证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标准:1991-1993年,以参保职工前两年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发;1994年起县城每人每月68-85元,乡镇每人每月37~46元;1999年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给,每人每月172.5元。领取期限1991—1998年按工龄计算,1999年起按缴费年限计算,满1年以上发3~24个月。 失业保险实施后,参保单位由1991年的77个,发展到2003年的101个;参保人数由4900人扩大到9462人,征缴保险费由5.48万元增加到98.22万元,1991—2003年累计征缴410万元。享受失业救济金由1994年的13人增至2003年的305人,累计1423人;发放失业救济金由1994年的2100元,增加到23万元,累计发放53万元。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县政府制定《遂川县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启动城市低保工作。2000年9月,县政府制定《关于印发遂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切块到乡镇,列入乡镇财政支出预算。其保障对象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间仍未能重新就业、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及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居民。办理程序:需要享受低保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书面申请,由其所在地的居委会组织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对受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享受其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30日内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低保工作启动后,保障面逐年扩大,1999年,全县享受低保对象57户80人,发放低保资金4.64万元,次年增至112户219人,保金12.96万元;2003年,落实“应保尽保”的政策,保障对象达到3067户6178人,保金361.50万元。1999—2003年摞计保障5249户12768人,发放保金543.14万元。第六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93年县政府印发《遂川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鼓励和提倡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凡是奖金发放或效益工资使用达到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起征点的单位,都应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效益好的可以多补一点,经济状况差时,可少补或不补。当年在部分单位试行挂钩办法,职工个人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的50%比例缴交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在发工资时代为扣缴。当年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单位4个418人。
  1995年9月,县政府转发省政府《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养老保险实施对象由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用工形式,覆盖全县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基本养老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年,机关事业干部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进入起步阶段。1997年3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成立县机关事业保险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实施范围包括机关、全额拨款、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全民合同制工、大集体工、临时工,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工人及退休、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全员参保单位中的离休人员以及人事档案挂存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1999年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2003年扩大到自谋职业者。
  2000年后,国有企业相继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为了做好企业改制中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企业改制财产清算时,优先清偿企业所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由企业和职工分别补足拖欠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统筹,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对基本养老保险缴满15年的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一定的退休金。同时鼓励和提倡职工不间断的缴费到退休年龄为止。至2003年底,全县参保单位200个,其中企业96个,机关事业单位104个,参保人员12845人,享受养老金待遇2820人,年拨付养老金达1784万元,为1991年184万元的9.7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县政府制定《遂川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式启动。当年,成立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局。乡镇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村设代办员o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资金以个人缴交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交纳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80%,集体补助不高于20%(纯女户夫妇可略高)。保险金按人立户,记账建档,实行村、乡、县三级负责,基金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保费逐级按期收取,集中缴入农业银行专用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一般从60周岁开始,根据交费标准和年限确定数额按季领取。是年3月,在盆珠乡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共有2400人参保,收取保费25147元。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县铺开。1995年,县政府下达农村养老保险任务,列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并制订村干部参保优惠政策。1995—1996年全县参保1.8万人,收取保费350万元,至1997年底,参保人数达2.1万人,投保金额393万元。1998年1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止收费。至2003年底,全县领取养老金人数260人。

知识出处

遂川县志 1991-2003

《遂川县志 1991-2003》

出版者:江西人氏出版社

《遂川县志》共24篇,内容包括:地理、改革开放、三项基本国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综合、 农业 林业、工业、商贸、财政 税务、金融保险、旅游名产、政法、国防建设、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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