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西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蒲日新受贿、滥用职权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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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年鉴2012》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826
颗粒名称: 原江西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蒲日新受贿、滥用职权案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175-1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11年吉安市中政法审判的情况,介绍了原江西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蒲日新受贿、滥用职权案,原江西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蒲日新受贿、滥用职权案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吉安市 政法 审判 蒲日新受贿

内容

1999年至2008年,被告人蒲日新利用担任江西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415万元、港币5.2万元、价值人民币6.95万元的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2004年,萍乡市政府与珠海三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桥公司)、省交通厅三方签订了萍乡境内320国道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合作投资建设经营合同。2005年5月,三方成立江西省赣西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始招标,中标的14家单位依法缴纳了履约保证金3409.2万元。后因三桥公司资金未足额到位,致使工程长期不能开工。故萍乡市政府于2006年12月正式函告三桥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履约金。赣西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注销,但因赣西公司收取的3400万元履约金被三桥公司法定代表人茹高乔挪用,致使履约金无法退还。为此,14家中标单位多次联合上访。期间,茹多次找蒲日新帮忙借款。2007年3月,蒲日新召集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财务审计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商议,并提议省交通厅下属的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借款给鑫桥公司。4月,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和鑫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先后将3094.2万元分别汇入中标单位的账户。2012年1月20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蒲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年鉴2012

《吉安年鉴2012》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记述了2011年度吉安市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了特载,大事记,专记,吉安概况,中国共产党吉安市委员会,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吉安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安市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吉安市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法,军事,农林水,自然观测,工业,园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信息化建设,旅游,交通,邮政,商贸,外资利用和外贸合作,财政税务等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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