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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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市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2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教师待遇
分类号: G451.5
页数: 8
页码: 154-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教师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等情况。
关键词: 吉安市 教师待遇 教师

内容

政治待遇
  西汉武帝时代,“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使儒生在政治上取得一定的地位。及宋大倡崇儒尊孔,科举取士,学风始盛,教师也因此受到社会的尊重。明、清两代的府县学,书院及社学的主持人,多为进士、举人、监生出身,有的是府县官吏,或退仕的朝官。如上奏朝廷请建白鹭洲书院的江万里就是当时的知吉州军,清光绪年间任白鹭洲书院、阳明书院山长的刘绎曾任翰林院修撰。官学教师多为府邑名儒,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名望,赢得邑人尊重。里巷乡曲的塾师多出身于监生、秀才或饱学童生,也颇受当地群众尊敬。
  民国时期,城区内的中、小学校长,多由一些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人担任。民国后期大多数教师的社会地位却较低,教师要找个饭碗很不容易;即使求得一个教职,可随时都有被解聘而失业的危险,生活并无保障。
  建国后,人民政府贯彻了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政治待遇有了提高。1952年9月,教育部发出《关于人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通报》,《通报》根据《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指出:“人民教师应称为职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其服务教育工作期间也应算入参加革命工作年龄内……”。
  1949年10月,吉安市召开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教师代表。1954年4月,市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此后,历届人民代表会议均有教师代表参加。1955年2月,吉安市召开首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教育界的委员出席,随后市各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均有教育界委员。
  1949年7月,中国共产党吉安市委员会成立。1953年中学建立了党支部,1956年小学建立了党支部,党的组织在教育战线不断发展,到1992年全市中小学共有共产党员274人。
  1949年7月,吉安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成立,此后,包括教育系统的六大系统的工会相继成立。绝大部分教师参加了教育工会,根据当时工会章程规定:“教师属于工人阶级范畴。”成为工会会员的教师享受会员的一切权利。到1992年,我市教育工会会员已发展到3758人。
  1949年10月,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吉安市工作委员会成立,1957年5月,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改称为共产主义青年团。不少先进的青年教师被吸收加入共青团。到1992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中有团员817人。
  建国后,教育系统建立了表彰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在教育事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教师和集体。如1960年6月,吉安一中被评为全国教育等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吉安三中刘家声被评为全国教育等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工作者。刘家声和吉安一中代表李窕英都光荣出席了这年在北京隆重召开的全国文教群英会。1982年12月,市教育局给30年教龄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同意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决定九月十日为教师节。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为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自1985年后,每年教师节都举办各种形式的庆祝活动,市六套领导班子都深入到全市各级学校慰问教师,表彰先进,并为教师办一些实事好事,如拨款建立教师奖励基金会,解决教师住房、夫妻分居、家属“农转非”(即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和子女就业等问题,极大地激励了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1986年3月省教育委员会发文表彰了全省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吉安地区农牧渔业局荣获省尊师重教先进单位。
  工资待遇
  南宋嘉熙三年(1239),理宗诏吏部:山长享受州学教授的同等待遇,并允建山长厅。景定四年(1263)白鹭洲书院建山长厅于吉州城东南隅。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主持全县教育的教谕和训导年俸银各四十两,名教师的薪俸也相当于教谕和训导。清同治二年(1863),白鹭洲书院山长(院长)每年薪俸共钱四百串,镇关洋二十元,舆费、节礼费共洋二十元,又厨房器具及随丁使费共十八串。清末、民初的私塾,情况比较复杂,教俸面议,每月3~8元(银元)不等。学童读到经书时,教俸每月可加到12元。官绅富室延师教课的“教馆”,塾师除就食于东家外,每月还可领得一份俸金。“义学”的塾师俸给由捐集的资金中开支;塾师自己所设的“家塾”,则收取学童学费,一般每个学童每年缴纳学金3~5元。此外,学生轮流给塾师送菜送柴。
  民国初,小学教师除由学校供给伙食外,一般每月俸薪6~24元(银元),高小教师月薪平均18元,初小教师月薪平均14元。1917年(民国6年)教育部订定《小学教员之俸给规程》,对国民学校、高等小学教员的月俸,规定为11级,最高级40元(银元),最低级6元(银元)。中学教师待遇较优,1933年(民国22年),省立吉安中学(今白鹭洲中学前身)教职员年薪最高额1920元(银元),最低额为420元(银元)。教职员的俸薪,公立学校一般高于私立学校。
  抗日战争前夕,1936年(民国25年)省立吉安乡村师范学校教职员年薪最高额为1680元(法币),最低额为360元(法币,下同);1937年(民国26年),私立扶园中学教职员年薪最高额为1200元,最低额为360元;同年,吉州十属联立阳明中学教职员年薪最高额为408元,最低额仅72元;私立文山中学教职员年薪最高额为360元,最低额为180元。
  日寇侵华后,教员生活日越窘迫,虽在月薪之外发给生活补助费,也弥补不了物价上涨差数。1941年(民国30年)小学教员月薪为70~90元(法币),保国民小学教员每月俸谷1~2石。1943年(民国32年),教育部颁发了《国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薪级表》(见附表一),专任教员的最高额每月300元(法币),最低额每月160元。
  抗战胜利后,由于货币贬值,教职员的月薪多以米(谷)代替。中学教员月薪大米500斤左右(全年以12个月计薪),城区小学教员月薪大米150斤左右,农村小学教员月薪谷150斤左右(全年以12个月计薪)。当时,中小学教师的薪俸入不敷出,加上当局财政筹拨困难,学校经费不足,因而工资的发放不及时,时常拖欠教薪,教师生活维艰。
  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了提高教职员工的生活待遇,多次进行了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1949年7月,规定教职工最低工薪每月不得低于150斤大米,最高工薪不得超过1000斤大米。1949年9月起,教师工薪以二机大米按月计算,每月一次发给。如折合现款发给,则按当地贸易公司公布的价格计算。一般每月薪米在1~3石之间。同年12月,省政府发布工薪标准试行改米为“分”的规定,即改为按照平均每月实得工薪数目,折“分”计算,每元(当时为旧币)折合二分半。1952年7月起,教职员工调整工资,实行统一的“工资分”为单位的工资标准。这个工资标准规定,中等学校有二十三个等级,初等学校有十八个等级。调整后平均工资和1951年比较,中等学校增加15.5%,初等学校增加37.4%。农村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为二十万元(旧币)。1954年6月起,中小学教师工资按中央修订的新标准执行,这次调整工资升级面为15%左右。1955年7月起,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即原有供给(包干)制人员改行工资制;现行“工资分”工资标准作废,改为货币工资标准。同时按物价津贴标准表加发物价津贴。此次晋级人数一般不超过10%。1956年4月起,进行教职工的工资改革,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重新评定级别。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物价津贴。经过工资改革,师范及普通中学平均工资增加20.5%,小学(包括扫盲、幼儿园)增长41%。
  此后将近三十年,物价一直较平稳,但政府对教职工的工资还是作了多次调整,如:1959年10月,对部分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调整面为:“普通中学4%,小学1~2%。1960年3月,调整工资,中小学教师的升级面为25%。1963年7月,公办学校教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一般是40%。1971年7月各公办学校进行低工资调整,一般调高一级,少数调高二级。1977年10月,又作了一次调整,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教职工,40%的教职工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工资。1978年,教职员工中,2%的人员工资升级。1979年11月,给40%的职工工资升级。1979年开始发给副食品物价补贴(1985年理顺工资后,物价补贴列入正额工资内)。1981年10月,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升一级工资的教职工为76.5%,还有一部分人升两级,此次调整面甚大。
  1985年8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它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按规定,基础工资均为40元。中学教师的职务工资分14级,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最高级为170元,最低级为64元;小学教师的职务工资分12级,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最高级为131元,最低级为52元。工龄津贴是按一年工龄,每月0.5元计算发给。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标准是: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10元。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规定,确定职务后,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相应的职务工资。1987年10月,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按现行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提高10%。1988年在教师职务评定后,按职务名称计发工资。吉安市是六类工资区,其标准是: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为:高级教师190~122元,一级教师150~97元,二级教师122~70元,三级教师97~64元。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为:高级教师150~97元,一级教师122~70元,二级教师97~64元,三级教师82~52元。1989年10月,教师工资普调一级。1992年3月,工龄津贴在原基础上,每一年工龄增加0.5元计算。
  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中小学教师,在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另给特级教师津贴,中学特级教师每月30元,小学特级教师每月20元。1989年3月起,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的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
  高等学校教学人员的工资标准,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为:教授355~160元,副教授230~122元,讲师150~97元,助教97~70元。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工资标准,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为:高级讲师230~122元,讲师150~97元,助理讲师97~70元,教员82~58元。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工资标准,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的和为:高级讲师190~122元,讲师140~97元,助理讲师97~70元,教员82~58元。
  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其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的和,按省规定:高等学校院(校)长255~150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190~131元,中等专业学校校长190~122元,技工学校校长190~105元,普通中学高、完中学校长160~97元,初级中学校长131~82元,小学校长131~76元。中小学教师
  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高等学校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此外,1985年起发给国家职工洗理费4元(按每人每月计,下同),1989年4月份起,职工肉价补贴6元,1991年,提高粮油统销价格,给职工补偿6元。
  民办教师工资由聘请单位筹措,政府适当给予补助。“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有“赤脚老师”(指不脱离生产的农村教师),由有知识的青年农民担任,计酬的办法是工分加补贴,即教一天书,按同等劳动力记一个工日的工分,另外每月给予少量现金补助。“文化大革命”以后,曾一度实行分等计酬发给工资。1980年,民办教师的工资贯彻“按劳取酬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并要求基本上达到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按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参照教龄长短分三到四个等级评定,对教学成绩优异的,工资从优。经济条件较好的乡,平均月工资一般不低于60元;经济条件较差的乡一般不低于55元;贫困乡全年工资最低不应少于500元。工资按12个月支付,国家补助部分除提取规定10~15%的福利基金外,全部发给本人。而且国家补助也是不断增加。
  1979年11月起,在普通中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按省规定根据班级人数分四个等次,中学分别为二元、三元、五元、六元;小学分别为一元五角、三元、四元、五元。1990年1月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中学分别发六元、八元、十元、十二元;小学分别发四元、六元、八元、十元。民办教师的班主任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所需经费国家补助50%,其余由乡村自筹。福利待遇
  1952年秋季开始,学校教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教职工的医疗费实报实销。1988年公费医疗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按每人每年平均90元的标准下拨各学校(或辅导区)。特殊情况,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另作处理。
  1949年规定女教职员产假期一个半月,假期内薪俸照发。1953年起女教师享受五十六天的产假待遇,工资照发。八十年代中期,奖励独生子女办法施行后,独生子女的母亲产假增至3个月。从1990年起,又规定凡属于晚婚晚育的,产假期再另加一个月。
  1956年1月,学校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退职、退休和病假期间的各项生活待遇。1992年全市中小学中离休干部(含教师)30人,退休干部(含教师)409人,退休工人30人。教职员工的死亡,按规定支付治丧费,并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对其未成年子女、无固定劳动收入的配偶及死者父母,按有关规定发给遗属补助费。1979年9月,对因工负伤致残教职工按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并按残废抚恤标准发给抚恤费。
  1981年起,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假期待遇。
  1989年规定,1980年7月19日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录用的农村民办教师,因年老病残经批准办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定额补助的,在发给国家补助部分的同时,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由办学单位按本人原工资总额的20~30%,加发生活补助费;经费比较困难的乡镇,对其中的困难户,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在生产、生活上酌情给予照顾;经济条件富裕的乡镇,可参照同等条件的公办教师退休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对教师生活的具体困难,市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给予解决。为解决教职工生活困难,每年按规定拨给职工福利费,由学校安排使用,1988年是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拨给学校。为解决教师配偶“农转非”和子女就业问题,1984年市政府决定: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参加工作满20年的教师,其配偶在农村的都允许迁入市内,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条件的子女(即十五岁以下及十五岁以上不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也随之迁入,对多子女而又无子女参加工作的,市政府给解决1人就业。为缓解住房困难,市政府陆续分配一批住房给中小学教师(1980年30套,1985年8套,1986年8套)。从1985年开始,我市加快了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步伐,通过几年的努力,新建、改建教工宿舍30703平方米,总投资439.84万元。其中,新建成套住宅21栋,计336套,建筑面积为19239平方米。现在,我市教职工住房条件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历史欠帐太多,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市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均居住面积仍低于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而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拥挤户及无房户仍占市区中小学带眷职工数的53%。
  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于1989年成立了吉安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奖励基金会。基金会的基金,由市财政局拨2万元,并在全市学生中集资,每人2元,共计8万余元,到1992年底共有资金10万余元。

知识出处

吉安市教育志

《吉安市教育志》

本书主要记述吉安市教育工作发展概况,分为儒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教师、教育行政、党群组织、人物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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