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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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
分类号: G527.56
页数: 3
页码: 475-4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分为两个时期,改建前吉安中级法院委托井冈山市法院管理时期和1999年1月之后中院自己管理时期。
关键词: 吉安市 管理 教育基地

内容

基地的管理分为两个时期,改建前吉安中级法院委托井冈山市法院管理时期和1999年1月之后中院自己管理时期。
  1991年,培训基地第一期工程即将完工之际,吉安中院先后召开两次党组会讨论培训基地的名称、机构、性质及编制问题。
  1991年3月30日,吉安中院以吉地法(1991)第014号文就“井冈山培训基地若干问题”向江西省高级法院请示。提出:1.培训基地名称拟定为“人民法院井冈山干警培训基地”,为正科级事业单位。2.人员暂定4人,在增编后的井冈山市法院内解决,培训基地原则上由井冈山市法院实施管理。是年4月2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赣法(政)复〔1991〕号《关于〈井冈山培训基地若干问题的请示〉批复》,同意吉安中院的请示意见。据此,井冈山市法院于4月20日以(91)井法字第9号文就培训基地若干问题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请示。请示内容:1.培训基地名称拟定为“人民法院井冈山干警培训基地”,为正科级事业单位。2.人员暂定4人,设主任1人,管理员1人,炊事员1人,服务员1人。“三员”同时分别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所需人员请市劳动局选调。3.根据省、地两级法院关于培训基地原则上由井冈山市法院管理的原则,拟对培训基地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后井冈山市法院受吉安中院委托管理培训基地。
  井冈山市法院管理期间,基地规模小,作用小,影响小。在此期间,井冈山市法院在基地范围内建该院干警宿舍一栋。
  1998年12月,中共吉安地委办公室下发吉办发〔1998〕32号《关于政法企业撤销、保留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井冈山法院干警培训基地”为吉安政法机关四家保留企业之一。
  1999年1月2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吉安中院、井冈山市法院就培训基地的有关问题召开了协调会。会议确定:培训基地由吉安中院全权接管并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培训基地更名为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
  1999年2月11日,吉安中院与井冈山市法院召开协调会,形成的主要意见为:吉安中院从1999年开始每年拨付5万元给井冈山市法院。先预付30万元(1999年至2004年)给井冈山市法院用于另选地址建干警宿舍。基地由吉安中院全面管理,井冈山市法院不再参加管理。1999年5月18日,井冈山市法院向吉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其在基地窝地再建干警宿舍。6月17日,吉安中院作出吉中法〔1999〕46号《关于井冈山市法院在基地建房的批复》,内容主要是:同意该院在基地的窝地再建一栋干警宿舍。前定从1999年开始每年拨付给井冈山市法院的5万元不再给付,预付给井冈山市法院用于另选地址建干警宿舍的30万元退还给吉安中院;井冈山市法院必须在新建宿舍楼放线后即建围墙与基地隔离,并另建大门用于该院宿舍区出入。
  1999年2月12日,中院委派曾玉清副院长、纪检组彭寿益组长上井冈山办理基地移接交手续。
  1999年4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吉安中院下达吉编发〔1999〕7号《关于同意设立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的通知》,同意吉安中院设立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对内称接待处,基地为吉安中院下属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人员编制由吉安中院内部调剂解决。
  1999年4月13日,基地通过改建后正式投入使用,并接待了第一批客人。吉安中院党组对基地的有关事宜非常重视,抽调中院一名中层正职干部担任基地总经理。通过内抓严格管理,外抓热情服务,基地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
  1999年9月,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经工商登记更名为“红都山庄”,但对内仍称原名。
  2000年2月,吉安中院抽调两名中层副职到基地挂职锻炼,担任副总经理,进一步加强基地管理层的领导力量,基地的管理工作更趋规范化、制度化。
  2000年11月,红都山庄申报二星级宾馆,并基本上通过了井冈山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的初审。
  截至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有: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经理2人,员工30人。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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