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法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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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28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法医技术
分类号: D919.1
页数: 4
页码: 455-4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医技术的具体情况,内容主要介绍了法医的检验、鉴定工作、法医检验、鉴定的收费标准、法医的待遇、器材配备、法医的培训等。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法医技术

内容

晚清时,府衙、县衙设仵作,后改称为检验吏,专门负责验伤、尸检等工作。民国初期仍沿用晚清旧制。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后,在监狱内设检验员,负责尸检、验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设法警、检验员并得视需要设翻译员、法医……”。根据这一规定,全区各人民法院一般指定一人为检验员,负责尸体验证工作,执行职务时通知医院派医生随同检验。验伤由法院介绍到指定医院检验。
  60、70年代,吉安两级法院没有法医,一切勘验、检验工作由医院会同公安机关进行。1979年国家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根据这一规定吉安两级法院于1980年开始配备法医,并对伤害案件进行验伤工作。至2000年,吉安各法院均配备了1—3名法医,两级法院共配备法医23人。1988年至2000年法医工作进一步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及一些县(市)人民法院先后成立法医技术室,有些县市人民法院还在重要乡镇设立验伤室。万安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在涧田和沙坪乡分别设立涧田法医验伤室和沙坪法医验伤室。
  在法医工作人员、机构逐步充实和完善的同时,法医制度建设也得到发展。1982年,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法医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对法医的工作范围作出初步的规定。1987年,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全区法医工作的几点意见》,对法医的职责、受伤当事人的用药范围、治疗时间以及法医检验鉴定的收费标准作出规定。1989年,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人体轻微伤害鉴定及其医疗费用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等级鉴定及其医疗费用标准暂行规定》。以上规章制度的建立,使吉安两级法院法医工作有章可循。
  一、法医的检验、鉴定工作
  1.法医工作范围
  1980年,全区法院法医主要对打架、斗殴等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验伤工作。1982年法医的工作范围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包括:对法院受理的自诉案(包括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需作法医学鉴定的进行鉴定;对社会上的打架、斗殴纠纷,当事人要求检验的进行检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关医学鉴定和其它有关审查的,由法医负责进行鉴定或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对有的杀人案件,必要时实地开棺验尸,并在开庭审判时,出庭充当鉴定人;对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后由法医检验尸体,作出鉴定。1986年,全区法医工作范围再次扩大:(1)配合公安、检察系统法医出视重大刑事现场,共同解答法医技术上的疑难问题。(2)开展法医活体检验,同时对强奸、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性功能检查,并作出科学鉴定。(3)开展法医文证审查,对公安、检察系统的法医鉴定以及受委托的医疗单位的医学鉴定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问题即将其鉴定书退回,要求补充或纠正,必要时可重新鉴定。(4)解答审判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法医学方面的技术问题,为审判人员的工作提出科学依据。(5)开展司法精神病鉴定。90年代初,全区法医工作范围再度扩大,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刑场验尸等十几个方面(其工作项目及数量见表)。
  2.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1989年以前,全区法院法医对人体伤害鉴定没有统一标准。1989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人体轻微伤鉴定及其医疗费用标准》、《人体轻伤等级鉴定及其医疗费用标准》。规定:轻微伤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的功能障碍的损伤。头、面、颈部轻微伤指头皮擦伤、挫伤形成头皮血肿,面积5平方厘米以下,经加压包扎后能吸收自愈的;颌面部擦、挫伤,范围在5平方厘米以下,愈后没有明显色素改变,不影响面容;眼睑表浅裂伤在1.5厘米以下,愈后不影响面容;不影响视力的眼损伤;舌咬、裂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无明显听力减退的耳损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占颈部面积10%以下,无并发症等。躯干部轻微伤指:躯干部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2%以下(会阴部除外);躯干部皮肤及皮下组织锐器创、挫裂创在二处以下,累计总长度在8厘米以下;一根肋骨单纯性不完全性线形骨折;外伤性镜检血尿,在一周内消失的;脊柱韧带捩伤,出现短暂功能障碍等。四肢轻微损伤指:肢体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3%以下;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锐器创、挫裂创在二处以下,累计总长度在8厘米以下;肢体关节捩伤,出现短暂功能障碍;肩、肘、指、趾关节脱位经手法复位,愈后无功能障碍;手指一指节单纯性线形骨折;脚趾一趾节单纯性线形骨折等。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度损害或出现轻度并发症、后遗症,致使机体轻度功能障碍,尚不属重伤范畴的各种损伤。轻伤分为一、二、三几个等级。轻伤三级是指: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15%以上;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15%以上;面神经损伤出现部分面肌瘫痪;外伤后致使视力下降,矫正视力在0.3以上;视野缺损直径在30度以下;躯干部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的10%以上;躯干部软组织创5处以上,累计总长度30厘米以上;二根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肢体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10%以上;缺失拇指一个指节或食指的全部。轻伤二级是指: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10%以上;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10%以上;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条索状瘢痕在3厘米以上;或者面部擦、挫伤面积达10平方厘米以上;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在40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20分贝以上;外伤后致使视力下降,矫正视力在0.7以上;视野缺损直径在50度以下;或者外伤后致使双眼球结合膜下广泛性出血者;躯干部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的5%以上;一根肋骨完全性骨折;肢体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5%以上;除拇指、食指外,其余三指缺失任何一指。轻伤一级是指:头皮撕脱伤范围不足头皮面积的10%;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其范围不足头皮面积的10%;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不足2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不足3厘米;或者面部擦、挫伤面积不足10平方厘米;外伤后致使视力下降,矫正视力在1.0以上;或者外伤后致使一眼球结合膜下广泛性出血者;躯干部软组织擦、挫伤范围不足体表面积的5%;肢体软组织擦、挫伤范围不足体表面积的5%;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任何一指的一个指节。
  3.法医工作效果
  全区法院法医人员坚持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方向,积极开展法医验伤,进行现场勘验和法医学鉴定,为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吉安县刘金义经常酗酒,打妻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妻秦金元诉至法院,要求与之离婚。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根据刘经常酗酒,醉酒,并出现健忘症,口唇、四肢颤抖等症状,鉴定刘金义为酒精中毒性精神病人,从而为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提供了依据。同时,加强尸检工作,利用科学手段,弄清人员死亡与打架斗殴的关系,为正确处理打架斗殴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发挥了重要作用。1991年,万安县五丰乡云洲村村民杜某(女,35岁),早晨起来后上厕所,突然栽倒在自家屋门口,当家中人送其到人民医院门诊时已死亡,其丈夫认为妻子的死与本村村民张某等人曾打击其头部有关,死者娘家人亦扬言要将尸体抬到张某家中停尸闹事。为搞清原因,万安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医,于次日对死者进行全面的尸体剖验,发现杜某患有结核性胸膜炎、心肌炎、心包积液,死于呼吸、心力衰竭。从而查清杜某的死亡与张某曾斗殴打架无关,防止了一场停尸闹事事件的发生。
  二、法医检验、鉴定的收费标准
  1980年,全区实施法医检验、鉴定工作后,中级人民法院对每个验伤者每次收费一般是2元;复检时每次收费0.5元;对已立案处理的案件,审判人员认为需要作出法医鉴定的,可免交检验费。但全区各县市法院做法很不一致。1987年,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全区法医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对收费作出统一规定:(1)进行一般性法医门诊检验(即验伤)并出具检验证明书,每人收费5元,复诊一次2元,附带治疗的另加费;(2)进行正规的法医技术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文书的,每人收费15—30元,治疗或审案中出现新情况,需作补充鉴定的,另加收10元,原鉴定需重新鉴定的,不再收费,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出具精神病鉴定文书的,收费40—60元;(3)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法医鉴定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法医进行复核鉴定,并出具复核鉴定文书的,收费标准与一审法院相同(15—30元)。
  1992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物价局对全省法院系统法医检验、鉴定确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全区法院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其收费标准是:法医技术咨询每次5—10元;法医活体损伤检验每人次20—30元;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每人次50—150元;性功能检查每人次50—80元;司法精神病鉴定每人次100—200元;伤残鉴定每人次50—150元;血型检验每系统20—100元;毛发、唾液、精斑检验每件20—50元;尸体检验每具40—80元;局部解剖每具80—100元;系统解剖每具150—200元;组织学检查每件20—40元;文证审查每件20—50元。1999年调整为:法医技术咨询每次5—10元,法医活体损伤检验每人次100元,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每人次150—200元,性功能检查每人次150—200元,伤残鉴定每人次150—200元,尸体检验每具200元,文证审查每件150—200元。
  三、法医的待遇
  法医是在特定场合下进行工作的,影响健康的因素很多,因此,全区法院根据上级规定给法医发放营养补助。营养补助的金额有过多次调整:1980年每人每月8元,1989年6月改为每人每月18元,1992年2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法医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下达后,改为每人每月24元。
  在法医人员的职称方面,各法院采取任命审判职称的办法解决法医人员的职称问题。1991年,全区法院在编法医18名,任命助审员以上职务的13名。90年代后期,不仅解决法医人员的审判职称,也逐步解决法医人员法医技术职称,至2000年年底,在编法医23名中,有22人任命了审判职称,并有15人解决了法医技术职称,其中主任法医师3名,主检法医师12名。
  四、器材配备
  1980年,全区已配法医的人民法院只购置一些急需的法医检验设备和一些法医专业书籍。此后,各院陆续添置不少器材。到2000年,中级人民法院配备有X光看片灯、交直流两用颞镜、V2—68检眼镜、鹅颈灯、照相机、血压计、听诊器等,并设置观察床。不少基层法院也从80年代初期只有一张办公桌、一张诊察床、一副听诊器及少量消毒药品的基础上(价值不到500元),发展到有器械柜、书柜、资料贮藏柜,以及五官科的整套检查器械、人体检验器械箱、照相机、X光观片灯等。
  五、法医的培训
  全区法院在配备法医的同时,注重法医的培训工作,在现有的23名法医中有11人先后参加正规培训。通过培训,全区法院法医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不仅保证了法医工作质量,而且撰写了不少有一定价值的文章。泰和县法院法医周佐曙撰写的《法医门诊加害性眼外伤561例分析》、《对执行死刑最佳射击位置的探索》分别被全国法院系统首届法医临床学术交流会采用。万安县法院法医郭明生撰写的《前尿道金属异物存留八月余漏诊一例》、《罕见的双眼球扣出一例》分别刊登在有关杂志中。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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