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物质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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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2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物质建设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8
页码: 447-4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司法机构物质建设情况,内容主要介绍了办公用房、两庭建设、生活用房、办公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枪支弹药、警械、器具、审判人员服装等。
关键词: 吉安市 司法行政 物质建设

内容

一、办公用房
  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至1911),吉安府台衙门地址在现吉安市吉州区体育场,包括府背、塔水桥以南,现中共吉安市委后院道署坪以北地段,府衙的主要建筑包括投案立案用房、审判厅、办公用房(科房)、接待宴请宾客用房。投案立案用房分头门、仪门;审判厅包括大堂(即正堂)、二堂、三堂;接待宴请宾客用房包括官厅、花厅及春风堂。县衙在建筑上与府衙大体相似。其中庐陵县衙较为典型,其头门,即大门建筑为三间,大门置匾书“庐陵县署”四个大字;东西各有一通脊檩的高墙,东墙下西南端置红漆大鼓,称为“鸣冤鼓”;头门三间连接东西两面粉墙,呈“八”字型向南展开。大堂、二堂、三堂是县衙内不同的三大主体建筑,均面宽五间,是知县审理案件的地方。大堂中置暖阁,设知县公堂。二堂建筑没有暖阁,其它与大堂相同,是知县预审案件的地方。三堂内设有接待室、起居室、更衣室,是知县审理机密案件的地方。
  民国18年(1929年5月),吉安地方法院设立,院舍为1912年1月前的府考棚及府招贤馆,坐落在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五街派出所附近。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成立,设于吉安地方法院内,两院合署办公。
  1950年5月1日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成立后,在吉安市中山场原国民党时期的保育院及县党部书记长宋其珏的四合院内办公,同年11月迁现中共吉安市吉州区委大院后的戴家塘马草巷吴赣存所办的宏济医院办公。1952年10月迁魁聚门一号(原阳明中学)前房办公,同年11月,耗资旧币248926500元,在魁聚门一号房的后院建成一幢建筑面积为508平方米的办公楼,中级法院由前房搬入新楼办公。此时,中级法院办公和生活用房有793.4平方米,院址占地4000平方米。1968年,中级法院办公用房全部安排给井冈山专区革命委员会使用。1973年1月22日,中级法院恢复以后,因魁聚门一号法院原址被占用,中级法院借马铺前11号现吉安市公安局房屋办公。此后,财政局决定拨款10万元兴建法院办公楼,但因征地等问题拖延不决,所拨款被军分区用于兴建招待所。1976年井冈山军分区新招待所建成,军分区将坐落在现中级法院六层宿舍楼下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子(即原招待所),移交给中级法院作办公用房。该房建于50年代,占地面积为1020平方米。1985年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1987年7月中级法院开工兴建一幢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686平方米的办公大楼,并于1989年竣工使用,院址为鹭洲东路9号,解决了多年来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
  全区各基层法院在80年代前,办公用房都比较拥挤、破烂,尤以吉安市(现吉州区)、永新、安福、井冈山、新干、宁冈、峡江比较突出。永新县法院办公用房是30年代的私房,简陋不堪;原吉安市法院办公用房是在原公安局看守所的基础上改建的,面积为210平方米,人均5.3平方米;宁冈法院1973年恢复时,借宁冈饭店四间房办公,后又改借原“铁筹小组”五间房办公,直至1981年,才有自己的办公用房。80年代,全区基层人民法院办公用房都得到较大改观,新干、峡江、吉水、永丰、吉安市(现吉州区)、吉安县、安福、泰和、永新、万安、遂川法院先后建起办公大楼。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同在一幢四层的办公楼办公,其中二、四楼归法院使用;宁冈县人民法院与检察院也同在一幢四层的办公楼里办公,其中正门左边由法院使用。90年代后期,峡江县址东迁水边镇,峡江法院在水边镇新建一栋综合大楼;吉水法院鉴于原办公楼陈旧,审判庭系危房的情况,拆房重建了一栋集办公、审判于一体的综合大楼;永新法院鉴于原办公场所通道狭窄,另选院址,建起一栋集办公、审判于一体的综合大楼。2000年9月,新设立的青原区法院,租用吉安市农业银行河东分理处三楼及一楼部分办公室办公。同月,井冈山市法院与宁冈法院合并为井冈山市法院,其办公场所分为茨坪片和砻市片,分别在原井冈山市法院和宁冈县法院办公旧址办公。
  二、两庭建设
  1.法庭建设:1955年,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在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建立21个人民法庭,至1965年,发展到25个人民法庭。在这一时期,全区法庭用房普遍较差,均是租用、借用当地乡政府或民房办公,有些法庭甚至没有办公用房,常年在外巡回办案。1973年法院恢复后,全区各人民法庭也逐步恢复,至1988年,全区恢复和新设置的法庭有40个。在这些法庭中,大部分属“三无”法庭,即无办公房、无干警宿舍、无交通工具。只能租、借当地乡政府或民房办公,少数法庭虽购置了其它单位的房屋,但也是破旧不堪,如泰和县沙村、苑前人民法庭分别于1973年和1983年购置了几间旧木板房,至80年代后期,已成为危房。1988年,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全国第十四次法院工作会议和全省中院院长会议精神,把“两庭”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强调要花大力气加强“两庭”建设,并且制定全区三年“两庭”建设规划。各个法院采取向财政要一点,向有关单位、部门争取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以加快“两庭”建设的步伐。至1992年,枧田、高陂、拿山、水边、荷浦法庭,有了自己独立的房产权。其中水边法庭既有办公房,又有一个宽敞的院子;拿山人民法庭新建了宿舍围墙,配备了厨房、餐厅、洗澡间、打水井,建了客房,购置了电视机,安装了电话、电风扇,还配备了一辆摩托。1993年,全区陆续又有一些法庭购得了房产,其中新干七琴人民法庭是全区法庭建设中的佼佼者之一。该庭占地面积三亩多。办公楼建筑面积为687平方米,总造价35万元人民币,办公楼高四层,外墙均用瓷板镶贴,楼内一层为水磨地面,二、三层为瓷砖地面,中间墙面为铝合金茶色玻璃,设有四间办公室、一个中型审判庭、一间会议室、一间接待室和四套住房。庭院内还建有厨房、车库等附属设施。在物质装备上,该庭自筹资金购置了一辆办案警车和一辆摩托,安装了程控电话,添置了两台对讲机。1994年8月,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区法庭少,且法庭设备差的特点,发出《关于吉安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区法院在三年内应完成85个人民法庭的建设工作,并做到有办公用房、审判庭、接待室、宿舍、赃物保管室、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为此,有些法庭开始了征地工作,如新干县法院分别在塘头、麦斜、溧江征地2668平方米、7337平方米、240平方米,为筹建法庭打下了基础。在全区法庭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法庭因人力、财力的限制,只建立了机构,无任何设施,也未挂牌办公。90年代中、后期,吉安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法庭建设的投入,永新县里田、小屋岭、青原区值夏等一些法庭分别建起集办公、审判于一体的综合大楼。
  2.审判庭建设:1965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兴建审判庭,该审判庭建在法院办公楼东侧,为一层平顶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全区各县市法院在80年代前,庭审工作或是租用礼堂,或是借用戏院,或是挤在法院会议室、办公室里进行,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江西省委作出了“有房给房,无房兴建”的重要指示,全区审判庭建设工作开始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但受经费的限制,全区只有少数法院新建或改建了简易审判庭,如吉水、泰和、峡江、永新等法院。井冈山市法院虽于1984年建起了审判庭,但各种设施也不配套。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审判庭建设问题的意见》,对审判庭的规模、配套设施作出规定以后,全区法院开始按最高法院的要求,兴建审判庭。1987年,永新县法院在上级党委、政府及省高院的关怀下,率先建起了设备齐全的审判庭,改变了过去挤在简易审判庭或办公室开庭的状况。1989年,吉安中级法院亦开始兴建审判大楼。配有大审判庭一个,能容纳300多人参加旁听,另配有小审判庭2个,每个面积达50平方米。90年代,上级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法院审判庭建设的资金投入。1993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文,拨给永丰县、井冈山市、泰和县三法院审判庭建设资金各5万元。1994年省财政厅、省高院又一次补助给全区审判庭建设经费17万元,其中中级人民法院3万元、井冈山市法院6.5万元、安福县法院1.5万元、永丰县法院1.5万元、吉安县法院1.5万元、峡江县法院1万元、泰和县法院1万元、吉水县法院1万元,使全区审判庭建设得到相当大的改变。至2000年底,除新设立的青原区法院外,吉安两级法院均建有各自的审判庭,且审判庭内部设施不断更新,如吉安中级法院于2000年对原审判楼装修,改造了一个大审判庭、七个小审判庭(含调解室),并在审判庭中安装了空调等硬件设施。
  三、生活用房
  50、60年代,吉安两级法院干警住房较少,没有成套住房。70年代法院恢复时,干警住房更为紧缺,法院干警有的住在原工作单位,有的住在饭店或租住民房。如吉安县法院于1972年11月恢复至1974年,全院20名干警,有19名住在原工作单位或饭店。80年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下,全区法院干警住房建设步伐加快,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1988年、1995年先后兴建三栋干警宿舍楼,1998年又在白鹭园住宅小区购房15套,共有住房99套,其中三室住房37套,二室住房62套,干警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全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住房建设上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改观,各法院均建成了自己的干警宿舍楼,解决了干警的住房问题。
  四、办公设备
  50、60年代,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办公设备较简单,只配有办公桌椅、文件柜、钢板、打字机、油印机等。70年代,办公设备有所更新。80年代后,法院办公设备添置较快。各法院都配备了沙发、风扇、电视机、音响、法医器械、计算器、四通打字机等,部分法院还购置了电脑和复印机。1995年全区法院拥有电脑7台,复印机10台,四通打字机13台。90年代后期,吉安两级法院逐步向办公自动化方向发展。吉安中级法院将电脑配备到每个庭、科、室。吉州区法院投资70余万元,购置电脑33台,扫描仪4台,打印机14台,亚伟速录机9台,使办公自动化程度大大增强,成为全省基层法院中率先引进法院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单位。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拥有电脑94台,复印机15台,一体化印刷机3台,亚伟速录机22台。
  五、交通通讯设备
  50、60年代,全区法院只配有一些自行车和手摇式电话机,许多法官办案只能靠步行。70年代,法院系统开始拥有专用车辆,1973年中级人民法院购置罗马吉普车一辆,1977年添置上海吉普一辆。1979年,省高院又分给北京吉普一辆。全区基层人民法院中,有些法院也购置了吉普车或摩托车。80年代后,全区各法院交通通讯设备得到较大改善,各院配备数额不等的警车和摩托车。在通讯方面,各法院安装了数额不等的程控电话。中级人民法院与吉水、泰和、吉安县、吉安市、新干等五个基层法院还沟通了无线电通讯。1997年,中级人民法院与省高级法院及全省其它各中级法院建立了明码、密码传真网络。1999年,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县(市)人民法院建立了明码传真网络。
  六、枪支弹药、警械、器具
  1965年以前,全区各法院均配有少量枪支弹药,枪支种类是“五四”式手枪、驳壳枪、撸子枪。1977年,省高级法院发给吉安地区各法院一批“五四”式手枪和弹药,使全区各法院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枪支弹药,有效地保障了法院的战斗力。1980年吉安地区又将省高院分发的一批五四式和翻新的五一式手枪分发给各法院,并要求各法院不得将枪支外借,使全区各法院提押人犯,审判值庭,逮捕案犯工作有了保障。1983年,全区各法院又增发了一定数量的“六四”式手枪。在配备枪弹的同时,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还陆续添置了警棍、手铐、警笛、警灯等器具。1999年上半年,吉安两级法院根据省高级法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公务用枪配备的规定,将部分超编枪支上缴省高级法院封存处理。2000年11月,中级法院制订《武器保管员职责》、《武器库安全管理规定》、《武器、弹药保管要求》、《武器使用规定》等制度,并明确枪支、弹药使用的审批手续,从而使吉安两级法院枪支、弹药的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七、审判人员服装
  1.民国时期审判人员的服装:1929年1月4日,司法部公布并于同年2月4日施行《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制条例》,规定了司法人员的着装,各制服镶边之色是:推事为蓝色、检察官为紫色、书记官为黑色、律师为白色布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人员的服装: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报告》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开始穿着统一制服。制服分春秋服、夏服、冬服三种。男女服装有所不同。男服春秋季为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中山装,夏季为浅灰色的确良府绸小翻领制服,冬季为深藏青色的确良卡叽中山装式罩服;女服春秋季为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西装式制服,夏季为浅灰色的确良府绸西装式制服,冬季为深藏青色的确良卡叽小翻领罩服。大衣面料为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里料为人造毛。除制服外,另配有春秋季、夏季大沿帽,帽罩颜色与各种制服相同。帽上配有铝合金质国徽,表示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帽前沿半周有金黄色绳带,代表审判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制服上还配有红色肩章,肩章上配有圆形法院徽章。服装发放标准是:春秋服和夏服第一次每人发2套,使用期三年;冬罩服每人发1套,使用4年;大衣每人发一件,使用期为10年;帽子的大沿帽架每人发一顶,其后以坏换新;帽罩随春秋服、夏服的换发各发1顶,以后随制服换发,使用期为5年;帽徽每人2个;春秋服、夏服肩章每人1副。审判人员制服只限于审判人员使用,不许借赠他人,不许变卖,着装人员调离法院时,应将肩章,帽徽交回。
  1987年换装时,夏服由原来的长袖改为短袖,男裤由浅灰色改为藏青色,女裤改为藏青色裙子。1990年换装时,男春秋服改为小翻领制服,并系紫红色领带,夏服裤、裙仍改为浅灰色。
  2000年,全国法院系统借鉴国外法院管理经验,对审判服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制服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取消了原来的大沿帽、肩章,以胸徽作为审判员的主要司法标志。审判服颜色为:春秋及冬服为黑色西服,夏服为浅灰色小翻领制服。另外,每位法官佩有大小胸徽3枚。开庭时,基层法院法官着佩戴大胸徽西服;中级法院审判员着法官袍、书记员着佩戴大胸徽西服;平时执行任务或办案一律着佩戴小胸徽西服。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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