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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司法统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2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司法统计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3
页码:
444-4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调查研究工作。担负着对审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的任务。
关键词:
吉安市
司法行政
司法统计
内容
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调查研究工作。担负着对审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的任务。
一、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司法系统就已建立司法统计制度。1913年,吉安地区审判厅书记室下设统计科,配有专职统计人员。1935年,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以后,统计科仍为书记室的下属机构。1948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改为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以后,设立统计室,配备统计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吉安分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开始建立新的司法统计工作制度。司法统计由秘书室管理,统计工作由秘书负责或指定人员兼办。1963年,法院秘书室改为办公室以后,司法统计亦由办公室管理,统计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或由其它人员兼办。1988年10月14日,中级法院设立研究室,司法统计始由研究室管理,并配备统计员专门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仍由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或由其它人员兼办。
二、统计内容
1915年7月始,吉安地区审判厅和兼理司法各县对民、刑诉讼案件已结、未结者,摘由列表上报省高等审判厅。并上报民刑统计年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表、民事第一审表与第二审诉讼物金额价额区别表、地方审判推事成绩书等。
1934年,上报表册有:刑事第一、二、三审、再审、抗告、再抗告、复判、非常上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统计表;刑事缓刑、死刑、徒刑、拘役、罚金执行情况统计表;刑事第一审涉外、第二审涉外案件统计表;保安处分、各项刑事案件终结经过之日期统计表;民事第一、二、三审、再审、抗告报告表;民事强制执行、民事调解、婚姻关系、离婚案件报告表;民事第一、二、三审涉外案件报告表;民事诉讼征收费用件数、各项民事案件终结经过之期间报告表;各县民事案件报告表等。
1936年6月,司法行政部正式颁发: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征收执行费件数表、非讼事件征收费用件数表。
1937年5月,司法行政部颁发破产案件表式共两种。
1944年,分院和地方法院报送:汉奸案件审判统计表、汉奸案件再议统计表、汉奸案件执行统计表。1946年,编制并上报:受理汉奸案件月报表。
1948年,除编制上述表册外,还增加编造:1947年度刑事案件刑之加重及减轻人数统计表、刑事案件免刑人数表、普通刑事宣告缓刑人数报告表等。
1950年,人民法院建立之后,司法部颁发:初审刑事案件月报表、初审民事案件月报表、刑事上诉(第二审)案件月报表、民事上诉(第二审)案件月报表。1951年1月起使用省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中央所规定的表格:初审刑事案件收结统计月报表、初审民事案件收结统计月报表、刑事上诉(第二审)案件收结统计季报表、民事上诉(第二审)案件收结季报表。1952年增加反革命案件收结月报表。
1959年统计内容有所增加,报表有:初审刑事案件月报表;初审民事案件月报表;上诉刑、民案件月报表;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月报表;对各种犯罪分子处理情况月报表。还有吉安中院死刑(包括死缓)复核案件月报表;十年以上徒刑(包括无期徒刑)复核案件月报表;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月报表;1959年初审刑事案犯处刑情况统计表;上、复、监案件统计表;无、缓、死刑案件统计表;检查案件情况统计报表等。
80年代初期的报表主要有:最高法院1979年11月制发的季报第2号、第4号、第6号、第7号、第9号表和1981年4月30日制发的“一审刑事案件月报表(第10号)”;省高院1981年3月18日制发的“初审经济案件统计表”季报表,吉安中院1981年8月18日制发的“刑事自诉案件月报表”、“刑事申诉案件季报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统计月报表(一)、(二)和新增加的“初审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第7号表附页表)等十三种报表。
1995年统计内容更加完善,统计报表有: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刑事二审、复核案件统计表;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民事二审案件统计表;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经济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经济纠纷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情况统计表;行政一审案件统计表;行政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一审案件执行情况统计表;告诉申诉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执行情况统计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未成年人犯罪统计表;赔偿案件统计表。
三、工作概况
1950年5月两级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开始建立新的司法统计报表制度,但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各地做法又不统一,因此迟报、漏报、错报等现象时有发生。1951年11月中旬,吉安分院召开首次全区司法统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各个法院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到及时报表,数字准确;要发挥参谋作用;要严格保守秘密;要建立批评、表扬制度;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审核工作。从此,基本上统一了全区司法统计工作的做法。
1953年,两级法院贯彻全省司法统计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登记、核对、报送、检查、保密、学习、总结、责任制等八项制度。1956年,全省第二次司法财政工作会议后,各个法院遵照中央司法部的规定,实行统计卡片制度。该年,中级法院加强了对司法统计工作的指导。8月22日,发出《关于全区各县、市法院1—7月份统计报表情况的报告》,通报检查报表的情况,并针对迟、错、重、漏、未报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10月20日,针对第三季度统计报表中仍然存在迟、错、漏报等情况,发出《关于切实加强与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此后,司法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59年5月25日至28日,省高院在吉安中级法院召开全省司法统计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推动了全区的司法统计工作。在这个会议之前,中级法院召开了全区第三次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布置了全区1950年至1958年司法统计资料汇编工作。11月下旬,《全区各个法院九年来统计数字汇编》上、下两集全部编印完毕。《汇编》的问世,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十年来全区审判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为上级党、政领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并为全区今后系统地、充分地分析、利用司法统计资料创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1964年3月9日,中级法院召开全区第三次司法秘书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全省司法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各个法院领导要重视司法统计工作,把它列入法院工作议程之一,进行检查督促,具体指导。第二,要有专人负责,并且做到及时、准确。第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有关同志的联系和协作。第四,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登记、审签、核表以及表扬、批评制度。
第五,要全面实行初审刑事、民事案件登记卡片制度。第六,要进一步加强统计人员的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院被撤销,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也遭到严重破坏。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垮台以后,国家进入新的时期。随着人民法院的恢复和发展,司法统计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局面。1980年12月,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发出《关于开展司法统计评比竞赛的通知》,于198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司法统计评比竞赛活动。竞赛办法和记分标准是:一、凡中院规定时间应报的十一种统计表,采取打分累计的办法评比;按得分顺序取前三名;半年一初评,年终进行总评。二、报送时间及时得30分(季报、月报应在下月5日前报中院办公室,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提前一天加3分,推迟一天扣5分,缺报表扣10分;报表全部准确得70分,并加10分,每一笔差错扣5分。
1982年,中级人民法院借鉴北京西城区的案件登记卡制度,结合全区统计工作的实际,对登记卡的栏目进行调整,印制成设计合理、项目完备、科学性较强的案件统计登记卡,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取消沿用已久的案件登记簿。要求一案一卡,收一案登一案,层层把关,有根有据。具体方法是:一、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受理案件都由内勤人员填写“收案卡”,由庭长审核后按时报送县(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汇总;二、将“结案卡”随案卷交付审判人员,每审结一案,由审判人员填写“结案卡”交给内勤人员汇总,并送庭长审签后,按时向院办公室报送,然后由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将每月报表汇审后,由主管院长审签报中级法院。该年,由于开展了评比竞赛活动和使用了新的登记卡片,司法统计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12月中旬,在吉水县召开县市法院办公室主任会议,评出三个先进单位(永丰第一、吉水第二、宁冈第三)。并且总结了四条经验:领导重视,确保质量,是提高司法统计工作的保证;固定人员,职责分明,是搞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关键;建立制度,管理严格,是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有力措施;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是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中心环节。
1986年以后,司法统计报表评比竞赛活动经过多年实践,开始纳入正常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对报表逐项进行评分,每月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工作中主要抓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抓提高认识,解决领导不够重视和统计人员不安心问题,从而杜绝“错、漏、缺报”等现象,全区各基层法院的统计报表基本上做到“报送及时、字迹清晰、手续完备”,多数县市法院做到“无差错”。尤其是吉安县法院,多年被评为“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二抓基础工作,督促基层法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建立收、结案登记制度,报表审核制度,统计人员和审判人员联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以保证统计工作有章可循。三抓评比竞赛,推动全区各基层法院争先创优。四抓人员配备,充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五抓培训工作,运用以会代训等方法,基本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区司法统计人员业务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和业务知识,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六抓统计分析,加强信息服务工作。对一项或几项突出的数字进行比较分析,认真研究,找出这类案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如吉安县法院先后写出《我们是怎样处理少年犯罪的》、《关于当前申诉案件的情况报告》、《关于处理婚姻引起抄家、哄抢财物纠纷的情况报告》、《关于打击盗窃耕牛犯罪的情况报告》等专题材料,使“死数字”变成“活资料”,为领导及时掌握各项审判工作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提供了可靠依据,为当好领导参谋,促进审判工作开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5年,吉安中级法院开始利用计算机及专用软件进行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报表更趋于规范、准确。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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