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法院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20002124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财务管理 |
分类号: | D926.13 |
页数: | 4 |
页码: | 438-441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晚清时期,知府、知县分别兼理府、县两级司法工作,司法官吏俸银和工役工食银及其它开支均分别由府、县两级国课库银中列支。民国初期,继承晚清旧制,司法、行政实行一体化,两级审判机构的一切行政经费,统由区、县两级政府造具预算、概算,由地方政府支付。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由书记官兼管财务,书记官逐月造表上报,交审判官稽核,然后交同级政府行政长官审核,由地方财政统一管理。1950年后,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日趋制度化,在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建立,管理的方式、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
关键词: | 吉安市 司法行政 财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