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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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2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4
页码: 438-4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晚清时期,知府、知县分别兼理府、县两级司法工作,司法官吏俸银和工役工食银及其它开支均分别由府、县两级国课库银中列支。民国初期,继承晚清旧制,司法、行政实行一体化,两级审判机构的一切行政经费,统由区、县两级政府造具预算、概算,由地方政府支付。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由书记官兼管财务,书记官逐月造表上报,交审判官稽核,然后交同级政府行政长官审核,由地方财政统一管理。1950年后,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日趋制度化,在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建立,管理的方式、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关键词: 吉安市 司法行政 财务管理

内容

晚清时期,知府、知县分别兼理府、县两级司法工作,司法官吏俸银和工役工食银及其它开支均分别由府、县两级国课库银中列支。民国初期,继承晚清旧制,司法、行政实行一体化,两级审判机构的一切行政经费,统由区、县两级政府造具预算、概算,由地方政府支付。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由书记官兼管财务,书记官逐月造表上报,交审判官稽核,然后交同级政府行政长官审核,由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1950年后,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日趋制度化,在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建立,管理的方式、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财务制度的建立
  50年代初,全区各级法院配备会计员,负责管理财务工作。1955年,中级人民法院由秘书室固定专人管理财务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仍由会计员负责。以后财务管理逐步制度化,1977年,中级人民法院制订《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经制度》,1981年制订《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经和财产管理制度》,1988年建立《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1990年作出《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费管理的决定》,1993年建立《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2000年制订《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在建立制度的同时,全区各级法院配备会计、出纳,并规定会计、出纳的职责。1985年中级人民法院对会计的职责规定为:执行会计法和财经制度,对院财务收支督促检查;做好记账、算账、报账、财务分析工作,办理转账支票手续;审核旅差费,清理借支。出纳的职责是:执行会计法和财经制度,加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管理;按规定和审批手续支取现金;发放工资和借支旅差费。
  二、行政、业务经费的管理
  1.行政业务经费的来源。全区两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干警工资与其它行政经费一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供给。但在工资方面,1950年实行供给制,1952年改为包干制,1955年改为工资制,此后一直实行工资制。如建造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或购买交通工具等大型开支,则由法院申请财政部门拨款,拨款后实行专款专用。审判费、执行费、陪审费、枪支弹药购买费等业务经费在1950年底以前和行政经费一样,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但1951年改由省人民法院拨款给吉安分院,然后由吉安分院根据全区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分发给全区各县(市)法院。1952年,全区总业务费137949500元(旧币),分配情况是:吉安分院10837100元,万安县法院10750800元,吉安市法院12648000元,永新县法院10750800元,吉安县法院11594000元,遂川县法院10750800元,安福县法院10750800元,莲花县法院10118400元,泰和县法院10750800元,永丰县法院10118400元,吉水县法院10750800元,峡江县法院9486000元,宁冈县法院8642800元。1955年4月,改由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年初编制报表,交省司法厅汇总后向司法部领报,再由司法厅按月拨款给各人民法院,实行年终结算。1959年开始实行财政分级管理,司法业务费又恢复到1950年的状况,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行政和业务经费在拨款的数量上随着国家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呈上升趋势,如峡江县,1978年各项经费拨款为13472元,比1954年增加一倍多,1987年财政拨款为63115元,是1978年的4.5倍,1990年为119276元,比1987年增加85%。80年代后,同级财政一般按各单位人员数拨适当业务经费,遇有重大案件的审判或业务方面的大量开支,由法院向财政局申请拨款。但有些县市在80年代中期,由于当地财政困难,司法业务经费明显不足。如1985年,永新县人民法院全年只有8000元业务费;原吉安市人民法院每人每月除工资外,仅有行政和业务经费12元。
  2.行政业务经费的管理。对于行政业务经费,历来是通过限制支出的手段来进行管理,特别是80年代以来,各个法院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制订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是严格审批制度。发票需经办公室主任或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在确定办公室主任和院长签字报账的分工上,全区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在不同时期即使同一法院,也有不同的规定。如中级人民法院1984经费的审批权限是:凡单项开支在10元以下,总金额开支在30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过这个限额的由主管院长审批。1987年更改为:凡单项开支在1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1988年又作更改:凡单项开支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1993年又作补充: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办公室主任批准,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1997年12月后,凡到财务上报账的,报账单应由经手人、部门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审批后才能报账,否则,财会人员应予拒付。2000年3月调整为,审批报账金额200元以下的,由会计签署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接待费、汽车修理费由接待处处长审批),200元至1000元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二是实行会计审核制度。凡因公出差的,其旅差费的报销,由会计按规定标准对发票进行审核。对于旅差费的标准,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1年作出规定:出差住宿不得住单间,并尽量不住3元以上的床位。1984年更改为:院领导出差住宿费每晚5元,其它人员每晚3元以内。1987年则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县级干部省内出差不超过8元,省外出差不超过10元,科级干部省内不超过5元,省外不超过8元。此外,在乘车的等级上也严格限制:乘坐火车、飞机,按国家规定办理;乘坐汽车,五十岁以上的干警在车辆紧张的情况下可乘坐空调车,五十岁以下的干警一律不准坐空调车。90年代后,国家对旅差费的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全区法院依国家规定办理。
  三是严格履行出差手续,控制出差人数及行车路线。吉安各人民法院都有类似规定,即干警、职工出差须经庭长、主任或科长批准,庭长、主任、科长出差须经院长批准;出差应以直线近距离为准,不得绕道旅行;出差人员回单位三天内应办理报账手续。
  四是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吉安两级法院历来倡导节约。1981年,中级人民法院将节约制度纳入财务制度中,提出:“发扬节约一分钱的精神,杜绝浪费,旧信封尽量翻新使用,大力节约水、电,消灭长明灯、长流水,每个办公室用灯不超过40瓦,并做到人离灯熄”。此后,节约之风盛行,1987年“双增双节”运动中,全区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节约措施。中级人民法院节约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财务管理等制度;二是压缩文件和简报,1987年共发文32件,比1986年的52件下降39%;三是压缩会议,本应召开的庭审、信访、人事、复查、统计工作五个会议并作一个会议召开,共节约经费近万元;四是实行旅差费包干,提倡艰苦朴素的精神,许多干警下乡办案不坐班车搭便车,不住舒服的招待所而是挤在简陋的县法院客房或亲戚家。1998年,中级法院将食堂、招待所修缮一新,所有来客一律安排在食堂就餐,招待所住宿,既方便又卫生,还节省了中级法院的招待费用。
  五是实行经费包干制度。1980年,全区法院开始实行经费包干制度,将同级财政预算拨给的办公办案等经费,按各部门人数,实行人均分配,将全院业务经费分解到各部门,并规定其使用办法。如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的包干方案,将该年地区财政局按预算拨给的办公、办案等业务经费,按各部门人数实行人均1100元业务费的大包干,将全院业务经费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调节使用。若超支的,超支部分从超支部门第二年包干经费中扣除;若节余则归部门使用,可用于部门建设,也可发放部分奖金。
  三、诉讼费的管理
  1982年以前,全区各级法院办理案件未收取诉讼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收取诉讼费的有关规定,吉安两级法院于1983年先后实施诉讼收费制度。同年,中级人民法院制订《吉安地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征收诉讼费试行办法》,规定:(1)非财产诉讼案件,公民之间的每件收费2元,法人之间的每件收费20至50元,离过婚又诉离婚的案件每件可酌情增收受理费,但最高不超过15元。(2)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财产价额计征:公民之间争议财产价额不足1000元的,每件收费10元,1000元以上按争议价额的1%计征;法人之间争议财产价额不足1000元的,每件收费30元,1000元以上的按争议价额的3%计征。(3)上诉案件减半计征,由上诉人预交,并由原审法院代收。(4)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案件及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和选民案件不征收诉讼费。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全区法院诉讼费按最高法院规定的方法收取。1988年,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精神,决定对山林、水利、土地、宅基地、房屋、损害赔偿等财产纠纷上诉案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差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它费用,在预交诉讼费的同时按诉讼费的百分比计收,500元以下的为30%,500—1000元的为25%,1000元以上的为20%。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颁布后,全区法院按新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在收取审理费的同时,全区各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实施收费制度,但全区各法院收取执行费很不一致。1990年,中级人民法院为统一全区执行费,作出规定:(1)申请执行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30—50元;(2)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50元,在1万—50万元的,按0.5%收费,50万元以上的按0.1%收费。
  实行诉讼收费制度后至1998年,全区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支出上,把诉讼费作为法院业务经费的补充,实施与业务经费相同的办法进行管理;二是更注重诉讼费的收入管理,管理措施有:(1)严格规定收取诉讼费开具的发票。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规定:各庭、科、室收取诉讼费用,应使用统一编号并加盖办公室、会计、出纳印章的三联单收据,各庭、科、室使用其它未加盖办公室、会计、出纳印章的自制或自购收据一律无效。(2)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不得超收,未经主管院长批准不得减收、免收。(3)严格限制上交诉讼费的时间,1990年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诉讼费用应在结案的当月上交办公室,并附判决书一份,过期不交,按银行最高利息从超结案的奖金或其它奖金中扣除。1993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制度》规定:办案人员下乡办案期间,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代收的各类诉讼费,必须在返院后三日内移交办公室,凡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汇票等形式交来的诉讼费,有关部门应在一星期内书面通知办公室。1998年中央第1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吉安两级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法院的审判、办公、生活等设施以及公用物品。吉安两级法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抓住以下三个环节:
  1.固定资产的添置。添置物品必须由购物部门填写购物申请单,按经费报销权限经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统一由院办公室安排专人前去购买,其它工作人员未经同意所购买的物品,出纳应拒绝付款。各庭科室需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内勤人员到保管室领取。70年代前,公用自行车的修理,也是由保管室统一安排。
  2.固定资产的使用。领用或借用物品,按经费审批权限经院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或借出,财产保管人员严格履行领用、借用手续,认真登记备查,对借用的物品,借用部门或个人言明借用期限,要求按期归还。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致使损坏、丢失的,经查属个人责任,按该物的实际价值,由责任人员赔偿。
  3.固定资产的清理。对全院性的固定财产,各法院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各部门所管理、领用或借用的财产一般每年清理一次,清理后,对各种账目、财产进行登记,由办公室设立财务总账,各部门设立分账,做到实物与账目相符。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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