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法院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20002123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档案工作 |
分类号: | D926.13 |
页数: | 4 |
页码: | 435-438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档案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民国前期,诉讼档案分别由各级政府统一保管。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全区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后,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分别保管各自的档案。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时,全区大量的档案被烧毁,留下少量档案由地区及各县市档案馆保管,其中,峡江县司法处保存下来的档案较多。1950年全区两级法院成立,档案材料由各院秘书管理。1955年以后,全区各法院均配备了档案员,建立健全了档案制度,并在归档、清档、档案保护、档案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 |
关键词: | 吉安市 司法行政 档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