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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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2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档案工作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4
页码: 435-4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档案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民国前期,诉讼档案分别由各级政府统一保管。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全区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后,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分别保管各自的档案。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时,全区大量的档案被烧毁,留下少量档案由地区及各县市档案馆保管,其中,峡江县司法处保存下来的档案较多。1950年全区两级法院成立,档案材料由各院秘书管理。1955年以后,全区各法院均配备了档案员,建立健全了档案制度,并在归档、清档、档案保护、档案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
关键词: 吉安市 司法行政 档案工作

内容

档案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民国前期,诉讼档案分别由各级政府统一保管。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全区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后,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分别保管各自的档案。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时,全区大量的档案被烧毁,留下少量档案由地区及各县市档案馆保管,其中,峡江县司法处保存下来的档案较多。1950年全区两级法院成立,档案材料由各院秘书管理。1955年以后,全区各法院均配备了档案员,建立健全了档案制度,并在归档、清档、档案保护、档案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
  一、归档
  50年代初期,全区法院在归档的时间、范围、要求上没有统一规定,各法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的每月归档一次,有的半月归档一次。吉安分院1952年实行半月归档一次的办法,由档案员和收发员协同处理。1954年,吉安分院指定专人管理档案,各庭将已办结的文件和已审结的案件集中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的范围包括上年度的文书和诉讼材料等,本年度案卷则存在庭、室内,以便随时调阅。由于分类比较细致,因而调文比较方便。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有了催办制度没有按时催办,致使已办的案件材料积压;二是没有明确的归档、调档手续。1973年,中级法院印发《关于文件立卷归档的意见》,统一全区法院文件的归档范围:直属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属本单位工作范围的文件及主要负责同志带指示性的讲话;本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上级机关会议带回来的重要文件;本单位在各项重要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单位召开的各项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本单位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财政预算、人员调配和奖惩材料;本单位编印的重要刊物的底稿;本单位直接审结各类案件的案卷;直属下级机关上报的文件材料等。同时,要求全区法院在归档中做到三个“一并”:文件材料与处理结果一并归档;正式文件与草稿一并归档;来往信件与批复等一并归档。
  1984年1月4日,最高法院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下达后,特别是1989年,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了《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归档制度》,使全区法院归档工作更为科学,更为规范。具体办法是:(1)文书档案实行一年归档一次,诉讼案卷在案件结案后一个季度内归档,所交档案由上交部门确定保管期限。(2)归档前各部门应进行检查,剔除案卷或文件中的金属物、复写纸,再按顺序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页号,最后交档案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若检查不合格,原部门应在三个月内重新整理妥当。(3)归档范围除诉讼案卷、文件外,还包括会议记录、音像制品、照片等。中级人民法院档案有文书档案、诉讼档案、财会档案、基建档案、司法技术鉴定档案、音像档案。(4)将是否按期归档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对逾期未归档的部门在年终考评时适当扣除部门得分。
  二、清档
  50年代,全区法院很少清理档案,因此,档案积存多而零乱,许多法院的档案成捆丢在档案室里,查找材料相当困难。为解决以上问题,1960年1月20日,中级法院召开全区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决定清理档案。会后,中级法院组织人员,历时25天,对十年来的文书档案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然后按时间顺序排列;对诉讼案卷按姓氏排列,并按姓氏立卡,以便查找。这次清档共理出文书档案215卷,申诉案卷5卷,诉讼档案3006卷。此后,全区各县(市)法院根据中级法院的清档方法,先后进行了清档工作。
  1981年,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区各法院档案多年来未进行清理,许多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这一情况,召开全区法院清档工作会议,布置清档工作,提出三个“一定”: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院长要过问,办公室主任要亲自抓;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一定要组织与清档工作相适应的清档力量。根据会议精神,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立即成立清档小组,对档案进行清理。(1)剔除多余重复的文件和材料。(2)去掉案卷和文件的金属针、钉。(3)修补被虫蛀、鼠咬造成的破损,尽量恢复原状。此外,全区还统一印制档案夹袋,将原来散放的文书档案用夹袋装好竖放,按时间顺序排列,诉讼案卷按姓氏编写索引进行科学陈列。清理后的档案装订整齐,陈列有序,查找方便。据永丰县法院现场测定,调档时只报被告姓名,调档时间为66秒;报被告姓名和审结时间,调卷时间为27秒。通过清档也发现不少问题:永丰县法院在“文革”期间因虫蛀、鼠咬的档案较多,因涨水浸湿的档案也有一百多件,这些档案大都字迹模糊不清,此外1968年、1972年无民事档案,1973年以前的文书档案下落不明;峡江县法院50、60年代的婚姻案件及其它一些民事案件,在保卫部清理敌伪档案时被销毁了;万安县法院有12件刑事档案下落不明。
  1982年后,全区法院注重经常性的清档工作,并着手抢救霉烂、鼠咬档案,寻找丢失档案。1982年,全区共找回丢失档案495件;泰和县法院清理抢救霉烂档案5836件,粘贴修补档案材料25841份,复制霉烂、字迹不清材料1723页;吉水县法院重新整理1950年以来的诉讼档案7000余卷,并对11168卷档案进行全面的鉴定工作。1988年,峡江县法院着力查找“文化大革命”时期丢失的诉讼档案,找回诉讼档案2381卷,其中民事2060卷,刑事321卷。
  三、档案保护
  80年代以前,档案保护设施较差,没有电风扇、吸尘器等保护器械,有些法院甚至把档案放在地板上,使档案受到虫蛀、鼠咬和霉烂。1981年,清档工作会议以后,全区各法院注重加强档案保护工作,建立档案室,扩大档案库房面积,购买档案柜。1986年,永丰县人民法院添置档案柜20个;莲花县人民法院率先购置铁质档案柜;中级人民法院购置电风扇一台。1989年中级人民法院出资一千五百元,添置档案柜和灭火器,并给档案库房的门窗安装铁栏杆;吉安县法院花费八千元,购置铁质档案箱。90年代全区各法院每年都拿出经费用于改善档案设备。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建档案室14个(均属钢混结构),固定专职档案员15人,各档案室均配备灭火器、吸尘器、空调、电脑、标准档案柜等。吉安县、吉水县、永新县等法院还配备密集架式档案柜。档案工作做到“四有”,即有档案室,有档案柜,有专职管理,有管理制度。
  四、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及档案室的升级
  对档案实行检查评比是促进档案管理的有效手段。60年代初期,全区各法院注重对档案的检查,1964年,中级法院派出工作组对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永丰、新干、泰和、宁冈、井冈山、莲花、吉安市(现吉州区)等7个人民法院缺少各类文件31件。
  80年代,全区加强对档案的检查工作,并辅之以评比达标的方式来促进档案的管理。1981年,中级法院开始制订先进档案室标准:(1)档案工作做到有专职档案管理员,有档案室,有档案箱(柜),有档案管理制度,无遗漏,无丢失档案。(2)档案室设备齐全,安全保密,做到勤打扫、勤通风、勤检查、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晒。(3)档案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及时,分类清楚,鉴定准确,组卷合理,标题确切,并做到卷宗大小统一,装订顺序统一,编写目录统一,材料页码统一。(4)档案提供及时、检索科学、手续完备、运转安全保密,归卷归档按期。(5)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交接手续清楚。先进档案室标准制订以后,中级法院多次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1981年,评出吉安市(现吉州区)、永丰县、莲花县三个法院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83年,评出吉安市(现吉州区)、吉水县、泰和县三个法院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88年,评出井冈山市、万安县、吉安市(现吉州区)、吉水县四个法院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89年,评出遂川县、吉安县、吉水县三个法院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同年,中级法院也被江西省高级法院评定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90年,评出莲花县、遂川县、吉安市(吉州区)、永丰县四个法院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1991年,中级人民法院对档案的评比标准作出调整:(1)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2)卷宗封面填写准确、整齐;(3)卷内目录填写无误,书写工整;(4)卷内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5)卷内无金属物;(6)卷内无复写及铅笔、圆珠笔文字;(7)保管期限划分正确;(8)页码填写准确;(9)装订整齐、美观整洁。此外,还应有利用效果记载等。同年,采用新的评比标准对全区法院档案进行检查评比,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县、峡江县三法院被评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但在检查中,发现全区各法院档案检索不统一,为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共同设计诉讼索引编号的新方法,得到最高法院领导的好评,该方法在全区法院推广后,提高了工作效率,收到较好的效果。
  90年代,吉安两级法院在重视档案检查评比工作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档案升级工作。至1995年止,经有关部门评定,吉安中级法院、新干县、峡江县、永丰县、吉安县、永新县等法院陆续成为省二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吉水县、泰和县、井冈山市等为三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99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把档案晋升一级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来抓,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如中级法院将档案库房装饰一新,装上了铝合金门窗、防盗网,购置了电脑、空调、排气扇、窗帘、档案柜、保险柜、除湿器等硬件,组织全院内勤人员对历年余留未归档的案件整理归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归档、清档、档案利用和保护、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等制度。截止2000年底,吉安市中级法院及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安福县、遂川县、吉水县、永新县、吉州区等法院升为省一级和法院一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泰和县、井冈山市、峡江县等法院为省二级和法院二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万安县法院为省三级和法院三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该院已于2001年11月晋升为省一级和法院一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
  五、档案的销毁
  从60年代起,全区各个法院依照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标准,将文件、诉讼案卷等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类进行归档,以便于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1980年,中级人民法院对已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共销毁1950—1960年的婚姻案卷2400件,销毁步骤是:(1)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小组;(2)由鉴定销毁小组确定被销毁对象;(3)将每个拟销毁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抽出一份,装订成十一本法律文书保存下来;(4)将案卷进行销毁。此后,遂川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和1990年两次将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1995年,吉水县人民法院对5844件(刑事案件1054件、民事案件4790件)档案进行了销毁,销毁程序较前更为完善:(1)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对1950—1963年保管期限届满的刑、民诉讼档案进行清理鉴定;(2)根据清理鉴定销毁诉讼档案的要求,成立由院长和一名副院长任正、副组长及有关庭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共七人组成的档案鉴定销毁小组;(3)抽调干部三人,对1950—1963年的刑、民事诉讼档案,逐件进行清理鉴定;(4)在清理鉴定的基础上对少数诉讼档案,在保管期限上作出调整,原定短期保管现改为永久或长期保管的122件;原定长期、永久保管,现改为短期保管并销毁的456件;(5)对拟定销毁的刑、民事诉讼档案逐年填写一份销毁清册;(6)销毁清册交由鉴定小组审查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后再行销毁。
  六、档案的借阅及利用
  50年代,全区法院已建立简单的档案借阅制度,例如中级人民法院,在1952年调卷时,需填写登记表或用条子记载,调卷不能超过半个月,若过期不还,由档案员催交。
  60、70年代档案的借阅制度,与50年代无多大变化。80年代,全区档案借阅制度逐步完善。1984年,中级人民法院对档案借阅作出规定:本单位人员调阅档案,需经各庭、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借阅手续;上级法院或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阅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对其它单位调阅档案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借阅。1988年又补充规定: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不得查阅;对于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可摘抄,但须在档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调出档案,每季度催交一次,年底全面清理。
  全区各个法院管好档案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利用档案。特别是80年代以来,全区法院利用档案解决了不少的问题,表现为:(1)利用档案纠正冤假错案。全区档案被利用来复查历史老案和冤假错案数十件,使一些冤假错案得以平反。如“李强反革命案”。李强,1945年在国民党部队任中将副军长,1952年以反革命罪被遂川县法院处决。80年代后期,李强之子李南平提出申诉,要求为其父平反。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查阅档案材料,证实:李强任中将时已主动脱离国民党军队,在解放初期向人民政府投诚,交出从国民党军队带回的枪支弹药,并捐献粮食支援解放军。解放后,在人民政府工作,为人民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根据以上事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作出对李强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的裁判。(2)利用档案为公安侦察破案提供材料。1982年,在吉安市(现吉州区)街道、河东农村发现30多条反动标语,公安机关根据反动标语的内容和作案地段分析,作案对象可能是家居农村、劳改释放并对政府不满的人。为此,公安人员在吉安市法院(现吉州区法院)档案室查寻档案,发现劳改释放分子林金根字迹与标语字迹相似,经核对,确认标语字迹与案卷中林金根的字迹相同,从而查实此案系林犯所为,缩短了破案时间。(3)利用档案制服罪犯。如吉安市河东吴列炎行凶抢劫一案,吴被判刑后表示认罪服法。但后来在家属串通下,企图翻案,申诉材料纷纷飞来,其家属日夜在法院无理取闹,并找被害人、知情人软硬兼施,要求推翻原材料。经办案人员反复查阅原案卷材料,认真审定证据,确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属冤错案,并携带案卷到劳改农场,从吴犯口供入手,对罪犯的“申诉”理由进行驳斥,使吴哑口无言,并坦白其内外串通,企图借落实政策之机,行翻案之实的目的。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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