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 法医技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21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 法医技术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6
页码: 433-4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司法行政、法医技术情况的具体介绍,主要介绍了文秘工作、档案工作、财务管理、司法警察、司法统计、物质建设、法医技术等。
关键词: 吉安市 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

内容

第一节 文秘工作
  晚清及民国初期,县衙、府衙设承发吏,负责文秘、收发工作。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以及各县司法处成立后,设书记官兼办文秘、收发工作。
  1950年,吉安两级法院成立后,各院先后配备秘书,负责全院的文秘工作。1954年6月,吉安分院召开首次文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研讨健全秘书工作的范围和职权,以及如何做好调查研究,积累材料等问题。1973年全区各法院陆续恢复后,中级法院及时制订《关于做好秘书工作的意见》,对文秘工作的任务、职责作出规定;1983年,中级法院在总结文秘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关于文件传阅的几点意见》,规范全区法院文件的传阅范围;1984年,中级法院颁发《文件收发和印章管理制度》,使文件的收发、印鉴管理有章可循;1992年,为促进全区法院文秘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首次公文检查评比活动,新干、万安、吉安市三个法院被评为优胜单位;此外,中级法院于1993年印发《文秘制度》、《关于有关政务、事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6年印发《关于全区法院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2000年建立《邮件传递制度》,使吉安两级法院文秘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文秘人员的配备及职责
  1.文秘人员的配备。1950年7月,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秘书室,1963年秘书室改为办公室,文秘工作由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全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在50年代初期,开始配备秘书,1980年后陆续设置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文秘工作。
  2.文秘人员的职责。50、60年代,文秘人员职责较杂,其工作包括:司法行政、调查研究、档案管理、文秘、收发等。70年代,文秘人员职责有所变化。1973年《关于做好秘书工作的意见》,对文秘人员的职责规定为:掌握本辖区内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事件,将了解到的重要情况汇集整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有目的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经常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积累整理资料;根据会议或领导的决定、指示,起草或修改文电,并送交领导签发;对上级的文电和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送审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负责催办;做好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负责对文件、印信和机关事务的管理,做好收发工作。80年代,全区法院在基本肯定以上职责的同时,将文秘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负责印信管理、公文收发等工作。另一类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如计划、总结、领导讲话;做好各种会议的通知、记录工作;与业务庭密切配合,收集典型材料、整理上报上级调研部门所需要的材料。
  二、公文的收发、传递及印章管理
  1.公文的收发。全区各法院历来由秘书或收发人员负责收发工作,具体办法是:收到公文后进行分类,然后将文件一个个送交受文人。需发出的文件交秘书或收发人员统一到邮局发出。1993年,中级法院针对人员紧、工作忙的状况,在办公室设立公文交换柜,柜内设有全院各部门存放公文的格位,每天上午9时半以前,收发人员将各部门公文分类投放在交换柜内,由各部门派人直接到交换柜内领取;各部门需邮发的一般信件也直接放入柜内,由收发人员统一投发,每天下午下班前一小时为收发人员到邮局办理投发业务的时间。2000年6月,因邮资价格上涨,邮资费剧增,为节约经费,中级法院建立邮件传递制度,规定:中级法院各部门凡前往南昌或本地区各县市出差的审判人员或司机必须从收发室带去发往省高级法院或各县市法院的邮件和案卷;本地区各县市法院前来中级法院的人员,也应到中级法院收发室领取发往本院的邮件和案卷。
  2.公文的传递。公文收到后,由收发人员、秘书或办公室领导及时拆阅、编号、登记,并提出拟阅范围或拟办意见。凡重要文件呈送院长阅批,院长外出,则呈送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审阅,并注明送交日期。院长、副院长在审阅文件过程中需抽出文件留用或转交有关庭、科、室阅办,则在文件目录上签名或告诉收发人员登记,以便查找文件下落。凡属庭、科、室的文件,送交庭、科、室阅处。凡有关集体学习的文件,一律转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组织传达学习。对公文传递,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二个文件,一是1983年印发的《关于文件传阅的几点意见》,对送审时间和保密事宜作出规定:收发人员对文件应及时拆阅登记,并送办公室主任阅批。急件随到随送,办公室主任阅后速送院长或其它有关人员审阅,送院长审阅的文件,一般不超过三天;应按文件阅读范围传递的,要求不超过两天。不准随便传递、扩散、翻印;需扩散或翻印的文件,应经院长审批;对呈阅、传阅的文件,各人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将文件随便带出办公室;凡借阅文件者,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二是1993年印发的《文秘制度》,对文件传阅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传阅是指传给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和副县级以上审判员阅知,阅文人应在传阅单上签名,以示阅过。
  3.印章的管理。院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凡以法院名义发出的公文,需经下列手续方可盖院印。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核稿,然后送办公室审核,再经院长、副院长或分管工作的其它党组成员签发。各部门的印章由部门管理,用印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凡因工作需要确需空白法律文书、行政介绍信、各类信笺,应作统一登记后送院长签批,否则不予用印。1993年,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为严格控制空白文书的用印数量,规定各部门每次盖院印原则上不超过10份。
  三、公文的制作
  公文的制作分为拟稿、审核、签发、打印、核对和装订几个环节。拟稿按职能分工的不同,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承办,文稿前页附本院统一制作的发文稿纸,并注明事由、发送机关等。拟稿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的重点为:检查发文目的是否明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领导的意图,文稿中提出的办法、措施、结论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审稿完毕交办公室再行审核,并进行登记,编号,确定密级。凡涉及到全院综合性的计划、报告、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由院长签发,院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签发,涉及到各部门业务的各类文件,视情况由主管院领导或院长签发。草拟和签发文件必须用蓝黑色钢笔或毛笔,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色钢笔书写。文稿内容一般包括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文件由领导签发后付印。50年代初期,公文一般由钢板刻印,50年代后期改由打字机打印,80年代后期,全区法院逐步改由电脑打印,打印后由承办人员校对,并负责装订。1998年,吉安中级法院购置一体化印刷机和激光打印机用于印制公文。
  第二节 档案工作
  档案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民国前期,诉讼档案分别由各级政府统一保管。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全区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后,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分别保管各自的档案。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时,全区大量的档案被烧毁,留下少量档案由地区及各县市档案馆保管,其中,峡江县司法处保存下来的档案较多。1950年全区两级法院成立,档案材料由各院秘书管理。1955年以后,全区各法院均配备了档案员,建立健全了档案制度,并在归档、清档、档案保护、档案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
  一、归档
  50年代初期,全区法院在归档的时间、范围、要求上没有统一规定,各法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的每月归档一次,有的半月归档一次。吉安分院1952年实行半月归档一次的办法,由档案员和收发员协同处理。1954年,吉安分院指定专人管理档案,各庭将已办结的文件和已审结的案件集中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的范围包括上年度的文书和诉讼材料等,本年度案卷则存在庭、室内,以便随时调阅。由于分类比较细致,因而调文比较方便。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有了催办制度没有按时催办,致使已办的案件材料积压;二是没有明确的归档、调档手续。1973年,中级法院印发《关于文件立卷归档的意见》,统一全区法院文件的归档范围:直属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属本单位工作范围的文件及主要负责同志带指示性的讲话;本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上级机关会议带回来的重要文件;本单位在各项重要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单位召开的各项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本单位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财政预算、人员调配和奖惩材料;本单位编印的重要刊物的底稿;本单位直接审结各类案件的案卷;直属下级机关上报的文件材料等。同时,要求全区法院在归档中做到三个“一并”:文件材料与处理结果一并归档;正式文件与草稿一并归档;来往信件与批复等一并归档。
  1984年1月4日,最高法院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下达后,特别是1989年,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了《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归档制度》,使全区法院归档工作更为科学,更为规范。具体办法是:(1)文书档案实行一年归档一次,诉讼案卷在案件结案后一个季度内归档,所交档案由上交部门确定保管期限。(2)归档前各部门应进行检查,剔除案卷或文件中的金属物、复写纸,再按顺序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页号,最后交档案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若检查不合格,原部门应在三个月内重新整理妥当。(3)归档范围除诉讼案卷、文件外,还包括会议记录、音像制品、照片等。中级人民法院档案有文书档案、诉讼档案、财会档案、基建档案、司法技术鉴定档案、音像档案。(4)将是否按期归档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对逾期未归档的部门在年终考评时适当扣除部门得分。
  二、清档
  50年代,全区法院很少清理档案,因此,档案积存多而零乱,许多法院的档案成捆丢在档案室里,查找材料相当困难。为解决以上问题,1960年1月20日,中级法院召开全区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决定清理档案。会后,中级法院组织人员,历时25天,对十年来的文书档案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然后按时间顺序排列;对诉讼案卷按姓氏排列,并按姓氏立卡,以便查找。这次清档共理出文书档案215卷,申诉案卷5卷,诉讼档案3006卷。此后,全区各县(市)法院根据中级法院的清档方法,先后进行了清档工作。
  1981年,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区各法院档案多年来未进行清理,许多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这一情况,召开全区法院清档工作会议,布置清档工作,提出三个“一定”: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院长要过问,办公室主任要亲自抓;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一定要组织与清档工作相适应的清档力量。根据会议精神,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立即成立清档小组,对档案进行清理。(1)剔除多余重复的文件和材料。(2)去掉案卷和文件的金属针、钉。(3)修补被虫蛀、鼠咬造成的破损,尽量恢复原状。此外,全区还统一印制档案夹袋,将原来散放的文书档案用夹袋装好竖放,按时间顺序排列,诉讼案卷按姓氏编写索引进行科学陈列。清理后的档案装订整齐,陈列有序,查找方便。据永丰县法院现场测定,调档时只报被告姓名,调档时间为66秒;报被告姓名和审结时间,调卷时间为27秒。通过清档也发现不少问题:永丰县法院在“文革”期间因虫蛀、鼠咬的档案较多,因涨水浸湿的档案也有一百多件,这些档案大都字迹模糊不清,此外1968年、1972年无民事档案,1973年以前的文书档案下落不明;峡江县法院50、60年代的婚姻案件及其它一些民事案件,在保卫部清理敌伪档案时被销毁了;万安县法院有12件刑事档案下落不明。
  1982年后,全区法院注重经常性的清档工作,并着手抢救霉烂、鼠咬档案,寻找丢失档案。1982年,全区共找回丢失档案495件;泰和县法院清理抢救霉烂档案5836件,粘贴修补档案材料25841份,复制霉烂、字迹不清材料1723页;吉水县法院重新整理1950年以来的诉讼档案7000余卷,并对11168卷档案进行全面的鉴定工作。1988年,峡江县法院着力查找“文化大革命”时期丢失的诉讼档案,找回诉讼档案2381卷,其中民事2060卷,刑事321卷。
  三、档案保护
  80年代以前,档案保护设施较差,没有电风扇、吸尘器等保护器械,有些法院甚至把档案放在地板上,使档案受到虫蛀、鼠咬和霉烂。1981年,清档工作会议以后,全区各法院注重加强档案保护工作,建立档案室,扩大档案库房面积,购买档案柜。1986年,永丰县人民法院添置档案柜20个;莲花县人民法院率先购置铁质档案柜;中级人民法院购置电风扇一台。1989年中级人民法院出资一千五百元,添置档案柜和灭火器,并给档案库房的门窗安装铁栏杆;吉安县法院花费八千元,购置铁质档案箱。90年代全区各法院每年都拿出经费用于改善档案设备。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共建档案室14个(均属钢混结构),固定专职档案员15人,各档案室均配备灭火器、吸尘器、空调、电脑、标准档案柜等。吉安县、吉水县、永新县等法院还配备密集架式档案柜。档案工作做到“四有”,即有档案室,有档案柜,有专职管理,有管理制度。
  四、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及档案室的升级
  对档案实行检查评比是促进档案管理的有效手段。60年代初期,全区各法院注重对档案的检查,1964年,中级法院派出工作组对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永丰、新干、泰和、宁冈、井冈山、莲花、吉安市(现吉州区)等7个人民法院缺少各类文件31件。
  80年代,全区加强对档案的检查工作,并辅之以评比达标的方式来促进档案的管理。1981年,中级法院开始制订先进档案室标准:(1)档案工作做到有专职档案管理员,有档案室,有档案箱(柜),有档案管理制度,无遗漏,无丢失档案。(2)档案室设备齐全,安全保密,做到勤打扫、勤通风、勤检查、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晒。(3)档案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及时,分类清楚,鉴定准确,组卷合理,标题确切,并做到卷宗大小统一,装订顺序统一,编写目录统一,材料页码统一。(4)档案提供及时、检索科学、手续完备、运转安全保密,归卷归档按期。(5)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交接手续清楚。先进档案室标准制订以后,中级法院多次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1981年,评出吉安市(现吉州区)、永丰县、莲花县三个法院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83年,评出吉安市(现吉州区)、吉水县、泰和县三个法院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88年,评出井冈山市、万安县、吉安市(现吉州区)、吉水县四个法院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89年,评出遂川县、吉安县、吉水县三个法院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同年,中级法院也被江西省高级法院评定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90年,评出莲花县、遂川县、吉安市(吉州区)、永丰县四个法院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1991年,中级人民法院对档案的评比标准作出调整:(1)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2)卷宗封面填写准确、整齐;(3)卷内目录填写无误,书写工整;(4)卷内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5)卷内无金属物;(6)卷内无复写及铅笔、圆珠笔文字;(7)保管期限划分正确;(8)页码填写准确;(9)装订整齐、美观整洁。此外,还应有利用效果记载等。同年,采用新的评比标准对全区法院档案进行检查评比,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县、峡江县三法院被评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但在检查中,发现全区各法院档案检索不统一,为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共同设计诉讼索引编号的新方法,得到最高法院领导的好评,该方法在全区法院推广后,提高了工作效率,收到较好的效果。
  90年代,吉安两级法院在重视档案检查评比工作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档案升级工作。至1995年止,经有关部门评定,吉安中级法院、新干县、峡江县、永丰县、吉安县、永新县等法院陆续成为省二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吉水县、泰和县、井冈山市等为三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1999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把档案晋升一级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来抓,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如中级法院将档案库房装饰一新,装上了铝合金门窗、防盗网,购置了电脑、空调、排气扇、窗帘、档案柜、保险柜、除湿器等硬件,组织全院内勤人员对历年余留未归档的案件整理归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归档、清档、档案利用和保护、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等制度。截止2000年底,吉安市中级法院及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安福县、遂川县、吉水县、永新县、吉州区等法院升为省一级和法院一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泰和县、井冈山市、峡江县等法院为省二级和法院二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万安县法院为省三级和法院三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该院已于2001年11月晋升为省一级和法院一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
  五、档案的销毁
  从60年代起,全区各个法院依照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标准,将文件、诉讼案卷等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类进行归档,以便于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1980年,中级人民法院对已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共销毁1950—1960年的婚姻案卷2400件,销毁步骤是:(1)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小组;(2)由鉴定销毁小组确定被销毁对象;(3)将每个拟销毁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抽出一份,装订成十一本法律文书保存下来;(4)将案卷进行销毁。此后,遂川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和1990年两次将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1995年,吉水县人民法院对5844件(刑事案件1054件、民事案件4790件)档案进行了销毁,销毁程序较前更为完善:(1)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对1950—1963年保管期限届满的刑、民诉讼档案进行清理鉴定;(2)根据清理鉴定销毁诉讼档案的要求,成立由院长和一名副院长任正、副组长及有关庭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共七人组成的档案鉴定销毁小组;(3)抽调干部三人,对1950—1963年的刑、民事诉讼档案,逐件进行清理鉴定;(4)在清理鉴定的基础上对少数诉讼档案,在保管期限上作出调整,原定短期保管现改为永久或长期保管的122件;原定长期、永久保管,现改为短期保管并销毁的456件;(5)对拟定销毁的刑、民事诉讼档案逐年填写一份销毁清册;(6)销毁清册交由鉴定小组审查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后再行销毁。
  六、档案的借阅及利用
  50年代,全区法院已建立简单的档案借阅制度,例如中级人民法院,在1952年调卷时,需填写登记表或用条子记载,调卷不能超过半个月,若过期不还,由档案员催交。
  60、70年代档案的借阅制度,与50年代无多大变化。80年代,全区档案借阅制度逐步完善。1984年,中级人民法院对档案借阅作出规定:本单位人员调阅档案,需经各庭、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借阅手续;上级法院或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阅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对其它单位调阅档案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借阅。1988年又补充规定: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不得查阅;对于判决书、裁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可摘抄,但须在档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调出档案,每季度催交一次,年底全面清理。
  全区各个法院管好档案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利用档案。特别是80年代以来,全区法院利用档案解决了不少的问题,表现为:(1)利用档案纠正冤假错案。全区档案被利用来复查历史老案和冤假错案数十件,使一些冤假错案得以平反。如“李强反革命案”。李强,1945年在国民党部队任中将副军长,1952年以反革命罪被遂川县法院处决。80年代后期,李强之子李南平提出申诉,要求为其父平反。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查阅档案材料,证实:李强任中将时已主动脱离国民党军队,在解放初期向人民政府投诚,交出从国民党军队带回的枪支弹药,并捐献粮食支援解放军。解放后,在人民政府工作,为人民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根据以上事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作出对李强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的裁判。(2)利用档案为公安侦察破案提供材料。1982年,在吉安市(现吉州区)街道、河东农村发现30多条反动标语,公安机关根据反动标语的内容和作案地段分析,作案对象可能是家居农村、劳改释放并对政府不满的人。为此,公安人员在吉安市法院(现吉州区法院)档案室查寻档案,发现劳改释放分子林金根字迹与标语字迹相似,经核对,确认标语字迹与案卷中林金根的字迹相同,从而查实此案系林犯所为,缩短了破案时间。(3)利用档案制服罪犯。如吉安市河东吴列炎行凶抢劫一案,吴被判刑后表示认罪服法。但后来在家属串通下,企图翻案,申诉材料纷纷飞来,其家属日夜在法院无理取闹,并找被害人、知情人软硬兼施,要求推翻原材料。经办案人员反复查阅原案卷材料,认真审定证据,确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属冤错案,并携带案卷到劳改农场,从吴犯口供入手,对罪犯的“申诉”理由进行驳斥,使吴哑口无言,并坦白其内外串通,企图借落实政策之机,行翻案之实的目的。
  第三节 财务管理
  晚清时期,知府、知县分别兼理府、县两级司法工作,司法官吏俸银和工役工食银及其它开支均分别由府、县两级国课库银中列支。民国初期,继承晚清旧制,司法、行政实行一体化,两级审判机构的一切行政经费,统由区、县两级政府造具预算、概算,由地方政府支付。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由书记官兼管财务,书记官逐月造表上报,交审判官稽核,然后交同级政府行政长官审核,由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1950年后,吉安两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日趋制度化,在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建立,管理的方式、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财务制度的建立
  50年代初,全区各级法院配备会计员,负责管理财务工作。1955年,中级人民法院由秘书室固定专人管理财务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仍由会计员负责。以后财务管理逐步制度化,1977年,中级人民法院制订《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经制度》,1981年制订《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经和财产管理制度》,1988年建立《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1990年作出《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费管理的决定》,1993年建立《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2000年制订《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在建立制度的同时,全区各级法院配备会计、出纳,并规定会计、出纳的职责。1985年中级人民法院对会计的职责规定为:执行会计法和财经制度,对院财务收支督促检查;做好记账、算账、报账、财务分析工作,办理转账支票手续;审核旅差费,清理借支。出纳的职责是:执行会计法和财经制度,加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管理;按规定和审批手续支取现金;发放工资和借支旅差费。
  二、行政、业务经费的管理
  1.行政业务经费的来源。全区两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干警工资与其它行政经费一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供给。但在工资方面,1950年实行供给制,1952年改为包干制,1955年改为工资制,此后一直实行工资制。如建造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或购买交通工具等大型开支,则由法院申请财政部门拨款,拨款后实行专款专用。审判费、执行费、陪审费、枪支弹药购买费等业务经费在1950年底以前和行政经费一样,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但1951年改由省人民法院拨款给吉安分院,然后由吉安分院根据全区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分发给全区各县(市)法院。1952年,全区总业务费137949500元(旧币),分配情况是:吉安分院10837100元,万安县法院10750800元,吉安市法院12648000元,永新县法院10750800元,吉安县法院11594000元,遂川县法院10750800元,安福县法院10750800元,莲花县法院10118400元,泰和县法院10750800元,永丰县法院10118400元,吉水县法院10750800元,峡江县法院9486000元,宁冈县法院8642800元。1955年4月,改由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年初编制报表,交省司法厅汇总后向司法部领报,再由司法厅按月拨款给各人民法院,实行年终结算。1959年开始实行财政分级管理,司法业务费又恢复到1950年的状况,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行政和业务经费在拨款的数量上随着国家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呈上升趋势,如峡江县,1978年各项经费拨款为13472元,比1954年增加一倍多,1987年财政拨款为63115元,是1978年的4.5倍,1990年为119276元,比1987年增加85%。80年代后,同级财政一般按各单位人员数拨适当业务经费,遇有重大案件的审判或业务方面的大量开支,由法院向财政局申请拨款。但有些县市在80年代中期,由于当地财政困难,司法业务经费明显不足。如1985年,永新县人民法院全年只有8000元业务费;原吉安市人民法院每人每月除工资外,仅有行政和业务经费12元。
  2.行政业务经费的管理。对于行政业务经费,历来是通过限制支出的手段来进行管理,特别是80年代以来,各个法院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制订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是严格审批制度。发票需经办公室主任或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在确定办公室主任和院长签字报账的分工上,全区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在不同时期即使同一法院,也有不同的规定。如中级人民法院1984经费的审批权限是:凡单项开支在10元以下,总金额开支在30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过这个限额的由主管院长审批。1987年更改为:凡单项开支在1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1988年又作更改:凡单项开支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1993年又作补充: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办公室主任批准,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1997年12月后,凡到财务上报账的,报账单应由经手人、部门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审批后才能报账,否则,财会人员应予拒付。2000年3月调整为,审批报账金额200元以下的,由会计签署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接待费、汽车修理费由接待处处长审批),200元至1000元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二是实行会计审核制度。凡因公出差的,其旅差费的报销,由会计按规定标准对发票进行审核。对于旅差费的标准,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1年作出规定:出差住宿不得住单间,并尽量不住3元以上的床位。1984年更改为:院领导出差住宿费每晚5元,其它人员每晚3元以内。1987年则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县级干部省内出差不超过8元,省外出差不超过10元,科级干部省内不超过5元,省外不超过8元。此外,在乘车的等级上也严格限制:乘坐火车、飞机,按国家规定办理;乘坐汽车,五十岁以上的干警在车辆紧张的情况下可乘坐空调车,五十岁以下的干警一律不准坐空调车。90年代后,国家对旅差费的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全区法院依国家规定办理。
  三是严格履行出差手续,控制出差人数及行车路线。吉安各人民法院都有类似规定,即干警、职工出差须经庭长、主任或科长批准,庭长、主任、科长出差须经院长批准;出差应以直线近距离为准,不得绕道旅行;出差人员回单位三天内应办理报账手续。
  四是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吉安两级法院历来倡导节约。1981年,中级人民法院将节约制度纳入财务制度中,提出:“发扬节约一分钱的精神,杜绝浪费,旧信封尽量翻新使用,大力节约水、电,消灭长明灯、长流水,每个办公室用灯不超过40瓦,并做到人离灯熄”。此后,节约之风盛行,1987年“双增双节”运动中,全区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节约措施。中级人民法院节约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财务管理等制度;二是压缩文件和简报,1987年共发文32件,比1986年的52件下降39%;三是压缩会议,本应召开的庭审、信访、人事、复查、统计工作五个会议并作一个会议召开,共节约经费近万元;四是实行旅差费包干,提倡艰苦朴素的精神,许多干警下乡办案不坐班车搭便车,不住舒服的招待所而是挤在简陋的县法院客房或亲戚家。1998年,中级法院将食堂、招待所修缮一新,所有来客一律安排在食堂就餐,招待所住宿,既方便又卫生,还节省了中级法院的招待费用。
  五是实行经费包干制度。1980年,全区法院开始实行经费包干制度,将同级财政预算拨给的办公办案等经费,按各部门人数,实行人均分配,将全院业务经费分解到各部门,并规定其使用办法。如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的包干方案,将该年地区财政局按预算拨给的办公、办案等业务经费,按各部门人数实行人均1100元业务费的大包干,将全院业务经费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调节使用。若超支的,超支部分从超支部门第二年包干经费中扣除;若节余则归部门使用,可用于部门建设,也可发放部分奖金。
  三、诉讼费的管理
  1982年以前,全区各级法院办理案件未收取诉讼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收取诉讼费的有关规定,吉安两级法院于1983年先后实施诉讼收费制度。同年,中级人民法院制订《吉安地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征收诉讼费试行办法》,规定:(1)非财产诉讼案件,公民之间的每件收费2元,法人之间的每件收费20至50元,离过婚又诉离婚的案件每件可酌情增收受理费,但最高不超过15元。(2)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财产价额计征:公民之间争议财产价额不足1000元的,每件收费10元,1000元以上按争议价额的1%计征;法人之间争议财产价额不足1000元的,每件收费30元,1000元以上的按争议价额的3%计征。(3)上诉案件减半计征,由上诉人预交,并由原审法院代收。(4)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案件及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和选民案件不征收诉讼费。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全区法院诉讼费按最高法院规定的方法收取。1988年,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精神,决定对山林、水利、土地、宅基地、房屋、损害赔偿等财产纠纷上诉案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差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它费用,在预交诉讼费的同时按诉讼费的百分比计收,500元以下的为30%,500—1000元的为25%,1000元以上的为20%。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颁布后,全区法院按新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在收取审理费的同时,全区各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实施收费制度,但全区各法院收取执行费很不一致。1990年,中级人民法院为统一全区执行费,作出规定:(1)申请执行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30—50元;(2)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50元,在1万—50万元的,按0.5%收费,50万元以上的按0.1%收费。
  实行诉讼收费制度后至1998年,全区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支出上,把诉讼费作为法院业务经费的补充,实施与业务经费相同的办法进行管理;二是更注重诉讼费的收入管理,管理措施有:(1)严格规定收取诉讼费开具的发票。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规定:各庭、科、室收取诉讼费用,应使用统一编号并加盖办公室、会计、出纳印章的三联单收据,各庭、科、室使用其它未加盖办公室、会计、出纳印章的自制或自购收据一律无效。(2)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不得超收,未经主管院长批准不得减收、免收。(3)严格限制上交诉讼费的时间,1990年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诉讼费用应在结案的当月上交办公室,并附判决书一份,过期不交,按银行最高利息从超结案的奖金或其它奖金中扣除。1993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制度》规定:办案人员下乡办案期间,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代收的各类诉讼费,必须在返院后三日内移交办公室,凡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汇票等形式交来的诉讼费,有关部门应在一星期内书面通知办公室。1998年中央第1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吉安两级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法院的审判、办公、生活等设施以及公用物品。吉安两级法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抓住以下三个环节:
  1.固定资产的添置。添置物品必须由购物部门填写购物申请单,按经费报销权限经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统一由院办公室安排专人前去购买,其它工作人员未经同意所购买的物品,出纳应拒绝付款。各庭科室需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内勤人员到保管室领取。70年代前,公用自行车的修理,也是由保管室统一安排。
  2.固定资产的使用。领用或借用物品,按经费审批权限经院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或借出,财产保管人员严格履行领用、借用手续,认真登记备查,对借用的物品,借用部门或个人言明借用期限,要求按期归还。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致使损坏、丢失的,经查属个人责任,按该物的实际价值,由责任人员赔偿。
  3.固定资产的清理。对全院性的固定财产,各法院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各部门所管理、领用或借用的财产一般每年清理一次,清理后,对各种账目、财产进行登记,由办公室设立财务总账,各部门设立分账,做到实物与账目相符。
  第四节 司法警察
  晚清时期,府衙、县衙设皂隶,在审理案件时起提押人犯,站庭维持秩序的作用;设马步快,起送达司法文书,传讯诉讼当事人的作用。民国初期,府、县两级政府设刑警,执行提押人犯,站庭维持法庭秩序,传唤诉讼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职责。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后,在审判机关内设法警、庭丁,法警的职责是:拘传诉讼当事人;提押人犯;送达法律文书等。庭丁的职责是:站庭维持法庭秩序等。
  1950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成立后,陆续配备了法警,至2000年两级人民法院在配备法警、明确职责、加强培训、提高待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造就了一支过硬的法警队伍。
  一、法警队伍的建立
  195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条例》中“人民法院设法警”的规定,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开始配备法警,1951年至1978年,全区各法院一般配有1名司法警察。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吉安地区法院系统开始扩编法警,从部队转业、退伍的干部战士以及厂、矿企业的基干武装民兵中,接收和抽调一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当法警。通过不断扩编,吉安两级法院法警人数由1983年31人增加到2000年的61人。
  为加强对法警的管理,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成立法警大队,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法警中队,至1995年,全区有8个基层法院成立法警中队,并配备专职领导5人,兼职领导10人,但仍有部分法院未设机构,针对这一情况,中级法院于1997年发出通知,要求未设立机构的法院加快机构设置,配齐配足警力,各基层法院此后均陆续成立法警中队(宁冈县除外)。1998年,吉安地区中级法院机构调整,法警大队更名为法警支队,各基层法院法警中队随之更名为法警大队。
  二、法警的职责
  50、60年代,法警的主要任务是送达传票、判决书等。1983年,法警开始执行死刑,开创法警执行死刑的先例。1985年6月,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警职责为:(1)依法进行拘传、拘留、提押人犯、站庭、负责执行等任务,维护审判秩序,保卫机关安全。(2)认真执行《司法警察工作条例》和《械具枪支管理规定》,执行任务时阵容整齐、举止端庄、遵守纪律、服从指挥。(3)送达判决书、传票等法律文书。(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995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值庭等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使用强制措施、参与强制执行工作职责》。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值庭等工作职责是:(1)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人犯和值庭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押解、看管和庭审中的人犯动态,严防人犯自杀、自残、行凶、脱逃、串供、传递信物及其它不法行为。(2)对人犯的不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视情况施以警告、训诫,必要时,应依法使用械具。(3)执行押解、看管、值庭任务时,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做其它无关工作,不得阅读书、报或接待亲友,不得向人犯或其它人员询问、谈论案情,不得翻阅案件材料和以任何方式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开庭时间。(4)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指挥,准确无误地提押人犯和传唤当事人、证人出庭,准确无误地传递、出示证物。(5)对死刑罪犯的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等诸环节,要做到严肃认真,高度负责,一丝不苟,按规定操作,按命令行事,确保不出任何事故。司法警察使用强制措施、参与强制执行工作职责是:(1)司法警察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时,首先要说服动员被拘传、拘留人员自觉服从。对无故拒绝接受拘传、拘留的人,可依法使用械具。(2)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以劝阻为主,积极宣传法制,告知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必须使用警械时,须经现场指挥人员准许;对突发意外情况,可采取应急措施,强行制止,但必须及时报告。(3)司法警察参与对财产强制执行时,不得擅自决定和处理有关事宜。检查、搜查妇女身体时,应由女法警进行。(4)保护执行现场及执行人员的安全,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看护好查封、扣押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抢夺、损坏,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法警的培训
  80年代以前,很少对法警进行专门培训。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中级人民法院重视法警培训工作,先后在莲花、永丰、吉安市、井冈山、吉安县、泰和县等地举办过十一次法警培训。训练的内容有擒拿格斗、捆绑、警棍和手铐的使用、步枪手枪的实弹射击、队列、值庭、武器保养等,此外还组织法警学习《人民警察条例》、《警衔管理条例》。对实弹射击,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成绩评定方案:半自动步枪100米卧姿依托射击,五四式、六四式手枪25米立姿无依托射击,每位射手用弹五发,射六号胸环靶,凡命中40环以上者为优秀,命中35—39环者为良好,命中30—34环者为及格,命中29环以下者为不及格。通过多次培训,全区法院法警的素质得到提高,在1995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全省法警射击、队列、拳术、业务知识四项技能竞赛活动中,吉安法警代表队获队列、拳术二项第一名,业务知识第二名,射击第三名,团体总分第一名。2000年11月,中院组织吉安两级法院法警业务技能竞赛,检阅了全市法警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吉州区、吉安县、吉水县分获团体总分前三名。这一次竞赛为全省中级法院之中开展的首次技能竞赛。
  四、法警的任职条件
  法警任职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作风正派,有独立的工作能力。三是组织纪律性强,责任心强。四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法警的着装
  法警的着装与公安人员着装大致相同:50年代初期,司法警察的夏服为米黄色,冬服为麦绿色;领章,右领冠“人民司法”四字,左领冠悬以“法”字后加阿拉伯字号数;帽徽为黄边红五角星,内嵌黄色“司法”二字。夏季配发布料单衣、单裤、衬衣、解放帽、解放鞋、袖套、手套、外腰带、雨衣、挂包,冬季配发布料棉衣、棉裤、罩衣、罩裤、大衣、绒衣、绒帽、棉鞋。1955年后,帽徽改为圆形、黄边、蓝底、嵌国徽;领章改为红色光板。1966年夏服颜色改为白色,裤子改为蓝色,冬季衣裤均为蓝色,布料由棉布改为棉涤,增发皮鞋。1989年,服装改为橄榄色,夏服由棉涤布料改为仿毛凡立丁,冬服由棉涤改为仿毛马裤呢。2000年,法警换发“九九”式警服,采用毛涤布料,春秋服、冬服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青色,夏服上衣铁灰色,裤子藏青色。
  六、法警的待遇
  1.法警的工资待遇。法警是人民警察的一种,其工资待遇历来与公安人员同等,高于同级审判人员。1985年以前以15%的比例,高于同级审判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后,采取以民警工资额加副食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各5元,直接套入法警工资,此外,现行工资额在132元(含)以下的还可高套一级。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警衔津贴,每月的警衔津贴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实行警衔津贴后,法警原工资标准高于其它人员部分,不再保留。1999年10月11日起,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调整为:二级警员84元,一级警员89元,三级警司94元,二级警司100元,一级警司106元,三级警督112元,二级警督118元,一级警督124元。
  2.法警的警衔评定。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实施后,吉安地区法院系统依照《条例》对法警进行警衔评定,199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对一级警司至二级警督,并担任一定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司法警察又进行了上调一级警衔的微调。至2000年底吉安两级法院法警61人,其中,二级警督4名,三级警督20名,一级警司15名,二级警司14名,三级警司7名,一级警员1名。
  第五节 司法统计
  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调查研究工作。担负着对审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的任务。
  一、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司法系统就已建立司法统计制度。1913年,吉安地区审判厅书记室下设统计科,配有专职统计人员。1935年,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以后,统计科仍为书记室的下属机构。1948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改为江西高等法院吉安分院以后,设立统计室,配备统计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吉安分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开始建立新的司法统计工作制度。司法统计由秘书室管理,统计工作由秘书负责或指定人员兼办。1963年,法院秘书室改为办公室以后,司法统计亦由办公室管理,统计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或由其它人员兼办。1988年10月14日,中级法院设立研究室,司法统计始由研究室管理,并配备统计员专门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仍由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或由其它人员兼办。
  二、统计内容
  1915年7月始,吉安地区审判厅和兼理司法各县对民、刑诉讼案件已结、未结者,摘由列表上报省高等审判厅。并上报民刑统计年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表、民事第一审表与第二审诉讼物金额价额区别表、地方审判推事成绩书等。
  1934年,上报表册有:刑事第一、二、三审、再审、抗告、再抗告、复判、非常上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统计表;刑事缓刑、死刑、徒刑、拘役、罚金执行情况统计表;刑事第一审涉外、第二审涉外案件统计表;保安处分、各项刑事案件终结经过之日期统计表;民事第一、二、三审、再审、抗告报告表;民事强制执行、民事调解、婚姻关系、离婚案件报告表;民事第一、二、三审涉外案件报告表;民事诉讼征收费用件数、各项民事案件终结经过之期间报告表;各县民事案件报告表等。
  1936年6月,司法行政部正式颁发: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征收执行费件数表、非讼事件征收费用件数表。
  1937年5月,司法行政部颁发破产案件表式共两种。
  1944年,分院和地方法院报送:汉奸案件审判统计表、汉奸案件再议统计表、汉奸案件执行统计表。1946年,编制并上报:受理汉奸案件月报表。
  1948年,除编制上述表册外,还增加编造:1947年度刑事案件刑之加重及减轻人数统计表、刑事案件免刑人数表、普通刑事宣告缓刑人数报告表等。
  1950年,人民法院建立之后,司法部颁发:初审刑事案件月报表、初审民事案件月报表、刑事上诉(第二审)案件月报表、民事上诉(第二审)案件月报表。1951年1月起使用省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中央所规定的表格:初审刑事案件收结统计月报表、初审民事案件收结统计月报表、刑事上诉(第二审)案件收结统计季报表、民事上诉(第二审)案件收结季报表。1952年增加反革命案件收结月报表。
  1959年统计内容有所增加,报表有:初审刑事案件月报表;初审民事案件月报表;上诉刑、民案件月报表;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月报表;对各种犯罪分子处理情况月报表。还有吉安中院死刑(包括死缓)复核案件月报表;十年以上徒刑(包括无期徒刑)复核案件月报表;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月报表;1959年初审刑事案犯处刑情况统计表;上、复、监案件统计表;无、缓、死刑案件统计表;检查案件情况统计报表等。
  80年代初期的报表主要有:最高法院1979年11月制发的季报第2号、第4号、第6号、第7号、第9号表和1981年4月30日制发的“一审刑事案件月报表(第10号)”;省高院1981年3月18日制发的“初审经济案件统计表”季报表,吉安中院1981年8月18日制发的“刑事自诉案件月报表”、“刑事申诉案件季报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统计月报表(一)、(二)和新增加的“初审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第7号表附页表)等十三种报表。
  1995年统计内容更加完善,统计报表有: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刑事二审、复核案件统计表;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民事二审案件统计表;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经济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经济纠纷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情况统计表;行政一审案件统计表;行政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统计表;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一审案件执行情况统计表;告诉申诉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执行情况统计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未成年人犯罪统计表;赔偿案件统计表。
  三、工作概况
  1950年5月两级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开始建立新的司法统计报表制度,但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各地做法又不统一,因此迟报、漏报、错报等现象时有发生。1951年11月中旬,吉安分院召开首次全区司法统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各个法院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到及时报表,数字准确;要发挥参谋作用;要严格保守秘密;要建立批评、表扬制度;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审核工作。从此,基本上统一了全区司法统计工作的做法。
  1953年,两级法院贯彻全省司法统计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登记、核对、报送、检查、保密、学习、总结、责任制等八项制度。1956年,全省第二次司法财政工作会议后,各个法院遵照中央司法部的规定,实行统计卡片制度。该年,中级法院加强了对司法统计工作的指导。8月22日,发出《关于全区各县、市法院1—7月份统计报表情况的报告》,通报检查报表的情况,并针对迟、错、重、漏、未报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10月20日,针对第三季度统计报表中仍然存在迟、错、漏报等情况,发出《关于切实加强与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此后,司法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59年5月25日至28日,省高院在吉安中级法院召开全省司法统计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推动了全区的司法统计工作。在这个会议之前,中级法院召开了全区第三次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布置了全区1950年至1958年司法统计资料汇编工作。11月下旬,《全区各个法院九年来统计数字汇编》上、下两集全部编印完毕。《汇编》的问世,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十年来全区审判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为上级党、政领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并为全区今后系统地、充分地分析、利用司法统计资料创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1964年3月9日,中级法院召开全区第三次司法秘书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全省司法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各个法院领导要重视司法统计工作,把它列入法院工作议程之一,进行检查督促,具体指导。第二,要有专人负责,并且做到及时、准确。第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有关同志的联系和协作。第四,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登记、审签、核表以及表扬、批评制度。
  第五,要全面实行初审刑事、民事案件登记卡片制度。第六,要进一步加强统计人员的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院被撤销,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也遭到严重破坏。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垮台以后,国家进入新的时期。随着人民法院的恢复和发展,司法统计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局面。1980年12月,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发出《关于开展司法统计评比竞赛的通知》,于198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司法统计评比竞赛活动。竞赛办法和记分标准是:一、凡中院规定时间应报的十一种统计表,采取打分累计的办法评比;按得分顺序取前三名;半年一初评,年终进行总评。二、报送时间及时得30分(季报、月报应在下月5日前报中院办公室,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提前一天加3分,推迟一天扣5分,缺报表扣10分;报表全部准确得70分,并加10分,每一笔差错扣5分。
  1982年,中级人民法院借鉴北京西城区的案件登记卡制度,结合全区统计工作的实际,对登记卡的栏目进行调整,印制成设计合理、项目完备、科学性较强的案件统计登记卡,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取消沿用已久的案件登记簿。要求一案一卡,收一案登一案,层层把关,有根有据。具体方法是:一、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受理案件都由内勤人员填写“收案卡”,由庭长审核后按时报送县(市)人民法院办公室汇总;二、将“结案卡”随案卷交付审判人员,每审结一案,由审判人员填写“结案卡”交给内勤人员汇总,并送庭长审签后,按时向院办公室报送,然后由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将每月报表汇审后,由主管院长审签报中级法院。该年,由于开展了评比竞赛活动和使用了新的登记卡片,司法统计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12月中旬,在吉水县召开县市法院办公室主任会议,评出三个先进单位(永丰第一、吉水第二、宁冈第三)。并且总结了四条经验:领导重视,确保质量,是提高司法统计工作的保证;固定人员,职责分明,是搞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关键;建立制度,管理严格,是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有力措施;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是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中心环节。
  1986年以后,司法统计报表评比竞赛活动经过多年实践,开始纳入正常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对报表逐项进行评分,每月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工作中主要抓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抓提高认识,解决领导不够重视和统计人员不安心问题,从而杜绝“错、漏、缺报”等现象,全区各基层法院的统计报表基本上做到“报送及时、字迹清晰、手续完备”,多数县市法院做到“无差错”。尤其是吉安县法院,多年被评为“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二抓基础工作,督促基层法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建立收、结案登记制度,报表审核制度,统计人员和审判人员联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以保证统计工作有章可循。三抓评比竞赛,推动全区各基层法院争先创优。四抓人员配备,充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五抓培训工作,运用以会代训等方法,基本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区司法统计人员业务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和业务知识,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六抓统计分析,加强信息服务工作。对一项或几项突出的数字进行比较分析,认真研究,找出这类案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如吉安县法院先后写出《我们是怎样处理少年犯罪的》、《关于当前申诉案件的情况报告》、《关于处理婚姻引起抄家、哄抢财物纠纷的情况报告》、《关于打击盗窃耕牛犯罪的情况报告》等专题材料,使“死数字”变成“活资料”,为领导及时掌握各项审判工作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提供了可靠依据,为当好领导参谋,促进审判工作开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5年,吉安中级法院开始利用计算机及专用软件进行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报表更趋于规范、准确。
  第六节 物质建设
  一、办公用房
  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至1911),吉安府台衙门地址在现吉安市吉州区体育场,包括府背、塔水桥以南,现中共吉安市委后院道署坪以北地段,府衙的主要建筑包括投案立案用房、审判厅、办公用房(科房)、接待宴请宾客用房。投案立案用房分头门、仪门;审判厅包括大堂(即正堂)、二堂、三堂;接待宴请宾客用房包括官厅、花厅及春风堂。县衙在建筑上与府衙大体相似。其中庐陵县衙较为典型,其头门,即大门建筑为三间,大门置匾书“庐陵县署”四个大字;东西各有一通脊檩的高墙,东墙下西南端置红漆大鼓,称为“鸣冤鼓”;头门三间连接东西两面粉墙,呈“八”字型向南展开。大堂、二堂、三堂是县衙内不同的三大主体建筑,均面宽五间,是知县审理案件的地方。大堂中置暖阁,设知县公堂。二堂建筑没有暖阁,其它与大堂相同,是知县预审案件的地方。三堂内设有接待室、起居室、更衣室,是知县审理机密案件的地方。
  民国18年(1929年5月),吉安地方法院设立,院舍为1912年1月前的府考棚及府招贤馆,坐落在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五街派出所附近。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成立,设于吉安地方法院内,两院合署办公。
  1950年5月1日江西省人民法院吉安分院成立后,在吉安市中山场原国民党时期的保育院及县党部书记长宋其珏的四合院内办公,同年11月迁现中共吉安市吉州区委大院后的戴家塘马草巷吴赣存所办的宏济医院办公。1952年10月迁魁聚门一号(原阳明中学)前房办公,同年11月,耗资旧币248926500元,在魁聚门一号房的后院建成一幢建筑面积为508平方米的办公楼,中级法院由前房搬入新楼办公。此时,中级法院办公和生活用房有793.4平方米,院址占地4000平方米。1968年,中级法院办公用房全部安排给井冈山专区革命委员会使用。1973年1月22日,中级法院恢复以后,因魁聚门一号法院原址被占用,中级法院借马铺前11号现吉安市公安局房屋办公。此后,财政局决定拨款10万元兴建法院办公楼,但因征地等问题拖延不决,所拨款被军分区用于兴建招待所。1976年井冈山军分区新招待所建成,军分区将坐落在现中级法院六层宿舍楼下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子(即原招待所),移交给中级法院作办公用房。该房建于50年代,占地面积为1020平方米。1985年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1987年7月中级法院开工兴建一幢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686平方米的办公大楼,并于1989年竣工使用,院址为鹭洲东路9号,解决了多年来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
  全区各基层法院在80年代前,办公用房都比较拥挤、破烂,尤以吉安市(现吉州区)、永新、安福、井冈山、新干、宁冈、峡江比较突出。永新县法院办公用房是30年代的私房,简陋不堪;原吉安市法院办公用房是在原公安局看守所的基础上改建的,面积为210平方米,人均5.3平方米;宁冈法院1973年恢复时,借宁冈饭店四间房办公,后又改借原“铁筹小组”五间房办公,直至1981年,才有自己的办公用房。80年代,全区基层人民法院办公用房都得到较大改观,新干、峡江、吉水、永丰、吉安市(现吉州区)、吉安县、安福、泰和、永新、万安、遂川法院先后建起办公大楼。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同在一幢四层的办公楼办公,其中二、四楼归法院使用;宁冈县人民法院与检察院也同在一幢四层的办公楼里办公,其中正门左边由法院使用。90年代后期,峡江县址东迁水边镇,峡江法院在水边镇新建一栋综合大楼;吉水法院鉴于原办公楼陈旧,审判庭系危房的情况,拆房重建了一栋集办公、审判于一体的综合大楼;永新法院鉴于原办公场所通道狭窄,另选院址,建起一栋集办公、审判于一体的综合大楼。2000年9月,新设立的青原区法院,租用吉安市农业银行河东分理处三楼及一楼部分办公室办公。同月,井冈山市法院与宁冈法院合并为井冈山市法院,其办公场所分为茨坪片和砻市片,分别在原井冈山市法院和宁冈县法院办公旧址办公。
  二、两庭建设
  1.法庭建设:1955年,全区各县、市人民法院在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建立21个人民法庭,至1965年,发展到25个人民法庭。在这一时期,全区法庭用房普遍较差,均是租用、借用当地乡政府或民房办公,有些法庭甚至没有办公用房,常年在外巡回办案。1973年法院恢复后,全区各人民法庭也逐步恢复,至1988年,全区恢复和新设置的法庭有40个。在这些法庭中,大部分属“三无”法庭,即无办公房、无干警宿舍、无交通工具。只能租、借当地乡政府或民房办公,少数法庭虽购置了其它单位的房屋,但也是破旧不堪,如泰和县沙村、苑前人民法庭分别于1973年和1983年购置了几间旧木板房,至80年代后期,已成为危房。1988年,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全国第十四次法院工作会议和全省中院院长会议精神,把“两庭”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强调要花大力气加强“两庭”建设,并且制定全区三年“两庭”建设规划。各个法院采取向财政要一点,向有关单位、部门争取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以加快“两庭”建设的步伐。至1992年,枧田、高陂、拿山、水边、荷浦法庭,有了自己独立的房产权。其中水边法庭既有办公房,又有一个宽敞的院子;拿山人民法庭新建了宿舍围墙,配备了厨房、餐厅、洗澡间、打水井,建了客房,购置了电视机,安装了电话、电风扇,还配备了一辆摩托。1993年,全区陆续又有一些法庭购得了房产,其中新干七琴人民法庭是全区法庭建设中的佼佼者之一。该庭占地面积三亩多。办公楼建筑面积为687平方米,总造价35万元人民币,办公楼高四层,外墙均用瓷板镶贴,楼内一层为水磨地面,二、三层为瓷砖地面,中间墙面为铝合金茶色玻璃,设有四间办公室、一个中型审判庭、一间会议室、一间接待室和四套住房。庭院内还建有厨房、车库等附属设施。在物质装备上,该庭自筹资金购置了一辆办案警车和一辆摩托,安装了程控电话,添置了两台对讲机。1994年8月,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区法庭少,且法庭设备差的特点,发出《关于吉安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区法院在三年内应完成85个人民法庭的建设工作,并做到有办公用房、审判庭、接待室、宿舍、赃物保管室、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为此,有些法庭开始了征地工作,如新干县法院分别在塘头、麦斜、溧江征地2668平方米、7337平方米、240平方米,为筹建法庭打下了基础。在全区法庭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法庭因人力、财力的限制,只建立了机构,无任何设施,也未挂牌办公。90年代中、后期,吉安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法庭建设的投入,永新县里田、小屋岭、青原区值夏等一些法庭分别建起集办公、审判于一体的综合大楼。
  2.审判庭建设:1965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兴建审判庭,该审判庭建在法院办公楼东侧,为一层平顶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全区各县市法院在80年代前,庭审工作或是租用礼堂,或是借用戏院,或是挤在法院会议室、办公室里进行,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江西省委作出了“有房给房,无房兴建”的重要指示,全区审判庭建设工作开始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但受经费的限制,全区只有少数法院新建或改建了简易审判庭,如吉水、泰和、峡江、永新等法院。井冈山市法院虽于1984年建起了审判庭,但各种设施也不配套。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审判庭建设问题的意见》,对审判庭的规模、配套设施作出规定以后,全区法院开始按最高法院的要求,兴建审判庭。1987年,永新县法院在上级党委、政府及省高院的关怀下,率先建起了设备齐全的审判庭,改变了过去挤在简易审判庭或办公室开庭的状况。1989年,吉安中级法院亦开始兴建审判大楼。配有大审判庭一个,能容纳300多人参加旁听,另配有小审判庭2个,每个面积达50平方米。90年代,上级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法院审判庭建设的资金投入。1993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文,拨给永丰县、井冈山市、泰和县三法院审判庭建设资金各5万元。1994年省财政厅、省高院又一次补助给全区审判庭建设经费17万元,其中中级人民法院3万元、井冈山市法院6.5万元、安福县法院1.5万元、永丰县法院1.5万元、吉安县法院1.5万元、峡江县法院1万元、泰和县法院1万元、吉水县法院1万元,使全区审判庭建设得到相当大的改变。至2000年底,除新设立的青原区法院外,吉安两级法院均建有各自的审判庭,且审判庭内部设施不断更新,如吉安中级法院于2000年对原审判楼装修,改造了一个大审判庭、七个小审判庭(含调解室),并在审判庭中安装了空调等硬件设施。
  三、生活用房
  50、60年代,吉安两级法院干警住房较少,没有成套住房。70年代法院恢复时,干警住房更为紧缺,法院干警有的住在原工作单位,有的住在饭店或租住民房。如吉安县法院于1972年11月恢复至1974年,全院20名干警,有19名住在原工作单位或饭店。80年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下,全区法院干警住房建设步伐加快,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1988年、1995年先后兴建三栋干警宿舍楼,1998年又在白鹭园住宅小区购房15套,共有住房99套,其中三室住房37套,二室住房62套,干警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全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住房建设上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改观,各法院均建成了自己的干警宿舍楼,解决了干警的住房问题。
  四、办公设备
  50、60年代,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办公设备较简单,只配有办公桌椅、文件柜、钢板、打字机、油印机等。70年代,办公设备有所更新。80年代后,法院办公设备添置较快。各法院都配备了沙发、风扇、电视机、音响、法医器械、计算器、四通打字机等,部分法院还购置了电脑和复印机。1995年全区法院拥有电脑7台,复印机10台,四通打字机13台。90年代后期,吉安两级法院逐步向办公自动化方向发展。吉安中级法院将电脑配备到每个庭、科、室。吉州区法院投资70余万元,购置电脑33台,扫描仪4台,打印机14台,亚伟速录机9台,使办公自动化程度大大增强,成为全省基层法院中率先引进法院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单位。至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拥有电脑94台,复印机15台,一体化印刷机3台,亚伟速录机22台。
  五、交通通讯设备
  50、60年代,全区法院只配有一些自行车和手摇式电话机,许多法官办案只能靠步行。70年代,法院系统开始拥有专用车辆,1973年中级人民法院购置罗马吉普车一辆,1977年添置上海吉普一辆。1979年,省高院又分给北京吉普一辆。全区基层人民法院中,有些法院也购置了吉普车或摩托车。80年代后,全区各法院交通通讯设备得到较大改善,各院配备数额不等的警车和摩托车。在通讯方面,各法院安装了数额不等的程控电话。中级人民法院与吉水、泰和、吉安县、吉安市、新干等五个基层法院还沟通了无线电通讯。1997年,中级人民法院与省高级法院及全省其它各中级法院建立了明码、密码传真网络。1999年,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县(市)人民法院建立了明码传真网络。
  六、枪支弹药、警械、器具
  1965年以前,全区各法院均配有少量枪支弹药,枪支种类是“五四”式手枪、驳壳枪、撸子枪。1977年,省高级法院发给吉安地区各法院一批“五四”式手枪和弹药,使全区各法院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枪支弹药,有效地保障了法院的战斗力。1980年吉安地区又将省高院分发的一批五四式和翻新的五一式手枪分发给各法院,并要求各法院不得将枪支外借,使全区各法院提押人犯,审判值庭,逮捕案犯工作有了保障。1983年,全区各法院又增发了一定数量的“六四”式手枪。在配备枪弹的同时,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还陆续添置了警棍、手铐、警笛、警灯等器具。1999年上半年,吉安两级法院根据省高级法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公务用枪配备的规定,将部分超编枪支上缴省高级法院封存处理。2000年11月,中级法院制订《武器保管员职责》、《武器库安全管理规定》、《武器、弹药保管要求》、《武器使用规定》等制度,并明确枪支、弹药使用的审批手续,从而使吉安两级法院枪支、弹药的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七、审判人员服装
  1.民国时期审判人员的服装:1929年1月4日,司法部公布并于同年2月4日施行《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制条例》,规定了司法人员的着装,各制服镶边之色是:推事为蓝色、检察官为紫色、书记官为黑色、律师为白色布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人员的服装: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报告》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开始穿着统一制服。制服分春秋服、夏服、冬服三种。男女服装有所不同。男服春秋季为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中山装,夏季为浅灰色的确良府绸小翻领制服,冬季为深藏青色的确良卡叽中山装式罩服;女服春秋季为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西装式制服,夏季为浅灰色的确良府绸西装式制服,冬季为深藏青色的确良卡叽小翻领罩服。大衣面料为深藏青色中长纤维华达呢,里料为人造毛。除制服外,另配有春秋季、夏季大沿帽,帽罩颜色与各种制服相同。帽上配有铝合金质国徽,表示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帽前沿半周有金黄色绳带,代表审判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制服上还配有红色肩章,肩章上配有圆形法院徽章。服装发放标准是:春秋服和夏服第一次每人发2套,使用期三年;冬罩服每人发1套,使用4年;大衣每人发一件,使用期为10年;帽子的大沿帽架每人发一顶,其后以坏换新;帽罩随春秋服、夏服的换发各发1顶,以后随制服换发,使用期为5年;帽徽每人2个;春秋服、夏服肩章每人1副。审判人员制服只限于审判人员使用,不许借赠他人,不许变卖,着装人员调离法院时,应将肩章,帽徽交回。
  1987年换装时,夏服由原来的长袖改为短袖,男裤由浅灰色改为藏青色,女裤改为藏青色裙子。1990年换装时,男春秋服改为小翻领制服,并系紫红色领带,夏服裤、裙仍改为浅灰色。
  2000年,全国法院系统借鉴国外法院管理经验,对审判服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制服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取消了原来的大沿帽、肩章,以胸徽作为审判员的主要司法标志。审判服颜色为:春秋及冬服为黑色西服,夏服为浅灰色小翻领制服。另外,每位法官佩有大小胸徽3枚。开庭时,基层法院法官着佩戴大胸徽西服;中级法院审判员着法官袍、书记员着佩戴大胸徽西服;平时执行任务或办案一律着佩戴小胸徽西服。
  第七节 法医技术
  晚清时,府衙、县衙设仵作,后改称为检验吏,专门负责验伤、尸检等工作。民国初期仍沿用晚清旧制。1935年江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各县司法处陆续成立后,在监狱内设检验员,负责尸检、验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设法警、检验员并得视需要设翻译员、法医……”。根据这一规定,全区各人民法院一般指定一人为检验员,负责尸体验证工作,执行职务时通知医院派医生随同检验。验伤由法院介绍到指定医院检验。
  60、70年代,吉安两级法院没有法医,一切勘验、检验工作由医院会同公安机关进行。1979年国家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根据这一规定吉安两级法院于1980年开始配备法医,并对伤害案件进行验伤工作。至2000年,吉安各法院均配备了1—3名法医,两级法院共配备法医23人。1988年至2000年法医工作进一步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及一些县(市)人民法院先后成立法医技术室,有些县市人民法院还在重要乡镇设立验伤室。万安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在涧田和沙坪乡分别设立涧田法医验伤室和沙坪法医验伤室。
  在法医工作人员、机构逐步充实和完善的同时,法医制度建设也得到发展。1982年,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法医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对法医的工作范围作出初步的规定。1987年,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全区法医工作的几点意见》,对法医的职责、受伤当事人的用药范围、治疗时间以及法医检验鉴定的收费标准作出规定。1989年,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人体轻微伤害鉴定及其医疗费用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等级鉴定及其医疗费用标准暂行规定》。以上规章制度的建立,使吉安两级法院法医工作有章可循。
  一、法医的检验、鉴定工作
  1.法医工作范围
  1980年,全区法院法医主要对打架、斗殴等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验伤工作。1982年法医的工作范围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包括:对法院受理的自诉案(包括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需作法医学鉴定的进行鉴定;对社会上的打架、斗殴纠纷,当事人要求检验的进行检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关医学鉴定和其它有关审查的,由法医负责进行鉴定或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对有的杀人案件,必要时实地开棺验尸,并在开庭审判时,出庭充当鉴定人;对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后由法医检验尸体,作出鉴定。1986年,全区法医工作范围再次扩大:(1)配合公安、检察系统法医出视重大刑事现场,共同解答法医技术上的疑难问题。(2)开展法医活体检验,同时对强奸、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性功能检查,并作出科学鉴定。(3)开展法医文证审查,对公安、检察系统的法医鉴定以及受委托的医疗单位的医学鉴定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问题即将其鉴定书退回,要求补充或纠正,必要时可重新鉴定。(4)解答审判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法医学方面的技术问题,为审判人员的工作提出科学依据。(5)开展司法精神病鉴定。90年代初,全区法医工作范围再度扩大,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刑场验尸等十几个方面(其工作项目及数量见表)。
  2.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1989年以前,全区法院法医对人体伤害鉴定没有统一标准。1989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人体轻微伤鉴定及其医疗费用标准》、《人体轻伤等级鉴定及其医疗费用标准》。规定:轻微伤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的功能障碍的损伤。头、面、颈部轻微伤指头皮擦伤、挫伤形成头皮血肿,面积5平方厘米以下,经加压包扎后能吸收自愈的;颌面部擦、挫伤,范围在5平方厘米以下,愈后没有明显色素改变,不影响面容;眼睑表浅裂伤在1.5厘米以下,愈后不影响面容;不影响视力的眼损伤;舌咬、裂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无明显听力减退的耳损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占颈部面积10%以下,无并发症等。躯干部轻微伤指:躯干部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2%以下(会阴部除外);躯干部皮肤及皮下组织锐器创、挫裂创在二处以下,累计总长度在8厘米以下;一根肋骨单纯性不完全性线形骨折;外伤性镜检血尿,在一周内消失的;脊柱韧带捩伤,出现短暂功能障碍等。四肢轻微损伤指:肢体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3%以下;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锐器创、挫裂创在二处以下,累计总长度在8厘米以下;肢体关节捩伤,出现短暂功能障碍;肩、肘、指、趾关节脱位经手法复位,愈后无功能障碍;手指一指节单纯性线形骨折;脚趾一趾节单纯性线形骨折等。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度损害或出现轻度并发症、后遗症,致使机体轻度功能障碍,尚不属重伤范畴的各种损伤。轻伤分为一、二、三几个等级。轻伤三级是指: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15%以上;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15%以上;面神经损伤出现部分面肌瘫痪;外伤后致使视力下降,矫正视力在0.3以上;视野缺损直径在30度以下;躯干部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的10%以上;躯干部软组织创5处以上,累计总长度30厘米以上;二根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肢体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10%以上;缺失拇指一个指节或食指的全部。轻伤二级是指: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10%以上;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10%以上;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条索状瘢痕在3厘米以上;或者面部擦、挫伤面积达10平方厘米以上;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在40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20分贝以上;外伤后致使视力下降,矫正视力在0.7以上;视野缺损直径在50度以下;或者外伤后致使双眼球结合膜下广泛性出血者;躯干部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的5%以上;一根肋骨完全性骨折;肢体软组织擦、挫伤范围占体表面积5%以上;除拇指、食指外,其余三指缺失任何一指。轻伤一级是指:头皮撕脱伤范围不足头皮面积的10%;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其范围不足头皮面积的10%;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不足2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不足3厘米;或者面部擦、挫伤面积不足10平方厘米;外伤后致使视力下降,矫正视力在1.0以上;或者外伤后致使一眼球结合膜下广泛性出血者;躯干部软组织擦、挫伤范围不足体表面积的5%;肢体软组织擦、挫伤范围不足体表面积的5%;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任何一指的一个指节。
  3.法医工作效果
  全区法院法医人员坚持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方向,积极开展法医验伤,进行现场勘验和法医学鉴定,为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吉安县刘金义经常酗酒,打妻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妻秦金元诉至法院,要求与之离婚。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根据刘经常酗酒,醉酒,并出现健忘症,口唇、四肢颤抖等症状,鉴定刘金义为酒精中毒性精神病人,从而为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提供了依据。同时,加强尸检工作,利用科学手段,弄清人员死亡与打架斗殴的关系,为正确处理打架斗殴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发挥了重要作用。1991年,万安县五丰乡云洲村村民杜某(女,35岁),早晨起来后上厕所,突然栽倒在自家屋门口,当家中人送其到人民医院门诊时已死亡,其丈夫认为妻子的死与本村村民张某等人曾打击其头部有关,死者娘家人亦扬言要将尸体抬到张某家中停尸闹事。为搞清原因,万安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医,于次日对死者进行全面的尸体剖验,发现杜某患有结核性胸膜炎、心肌炎、心包积液,死于呼吸、心力衰竭。从而查清杜某的死亡与张某曾斗殴打架无关,防止了一场停尸闹事事件的发生。
  二、法医检验、鉴定的收费标准
  1980年,全区实施法医检验、鉴定工作后,中级人民法院对每个验伤者每次收费一般是2元;复检时每次收费0.5元;对已立案处理的案件,审判人员认为需要作出法医鉴定的,可免交检验费。但全区各县市法院做法很不一致。1987年,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全区法医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对收费作出统一规定:(1)进行一般性法医门诊检验(即验伤)并出具检验证明书,每人收费5元,复诊一次2元,附带治疗的另加费;(2)进行正规的法医技术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文书的,每人收费15—30元,治疗或审案中出现新情况,需作补充鉴定的,另加收10元,原鉴定需重新鉴定的,不再收费,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出具精神病鉴定文书的,收费40—60元;(3)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法医鉴定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法医进行复核鉴定,并出具复核鉴定文书的,收费标准与一审法院相同(15—30元)。
  1992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物价局对全省法院系统法医检验、鉴定确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全区法院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其收费标准是:法医技术咨询每次5—10元;法医活体损伤检验每人次20—30元;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每人次50—150元;性功能检查每人次50—80元;司法精神病鉴定每人次100—200元;伤残鉴定每人次50—150元;血型检验每系统20—100元;毛发、唾液、精斑检验每件20—50元;尸体检验每具40—80元;局部解剖每具80—100元;系统解剖每具150—200元;组织学检查每件20—40元;文证审查每件20—50元。1999年调整为:法医技术咨询每次5—10元,法医活体损伤检验每人次100元,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每人次150—200元,性功能检查每人次150—200元,伤残鉴定每人次150—200元,尸体检验每具200元,文证审查每件150—200元。
  三、法医的待遇
  法医是在特定场合下进行工作的,影响健康的因素很多,因此,全区法院根据上级规定给法医发放营养补助。营养补助的金额有过多次调整:1980年每人每月8元,1989年6月改为每人每月18元,1992年2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法医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下达后,改为每人每月24元。
  在法医人员的职称方面,各法院采取任命审判职称的办法解决法医人员的职称问题。1991年,全区法院在编法医18名,任命助审员以上职务的13名。90年代后期,不仅解决法医人员的审判职称,也逐步解决法医人员法医技术职称,至2000年年底,在编法医23名中,有22人任命了审判职称,并有15人解决了法医技术职称,其中主任法医师3名,主检法医师12名。
  四、器材配备
  1980年,全区已配法医的人民法院只购置一些急需的法医检验设备和一些法医专业书籍。此后,各院陆续添置不少器材。到2000年,中级人民法院配备有X光看片灯、交直流两用颞镜、V2—68检眼镜、鹅颈灯、照相机、血压计、听诊器等,并设置观察床。不少基层法院也从80年代初期只有一张办公桌、一张诊察床、一副听诊器及少量消毒药品的基础上(价值不到500元),发展到有器械柜、书柜、资料贮藏柜,以及五官科的整套检查器械、人体检验器械箱、照相机、X光观片灯等。
  五、法医的培训
  全区法院在配备法医的同时,注重法医的培训工作,在现有的23名法医中有11人先后参加正规培训。通过培训,全区法院法医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不仅保证了法医工作质量,而且撰写了不少有一定价值的文章。泰和县法院法医周佐曙撰写的《法医门诊加害性眼外伤561例分析》、《对执行死刑最佳射击位置的探索》分别被全国法院系统首届法医临床学术交流会采用。万安县法院法医郭明生撰写的《前尿道金属异物存留八月余漏诊一例》、《罕见的双眼球扣出一例》分别刊登在有关杂志中。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吉安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