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对调解组织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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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2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对调解组织的指导
分类号: D926.4
页数: 4
页码: 429-4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对调解组织的指导,人民法院把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该年,各县部分区、乡开始建立调解组织,其中有不少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与帮助下,建立了登记、汇报、会议、值日等制度,初步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巩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关键词: 吉安市 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

内容

1952年,吉安地区开始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把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该年,各县部分区、乡开始建立调解组织,其中有不少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与帮助下,建立了登记、汇报、会议、值日等制度,初步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巩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1953年,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53年3月25日发出的《加强建立与健全区、乡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在对全区建立的224个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确实起作用的只有29个,作用一般的105个,其它的都是有名无实的空架子。针对这种情况,吉安分院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停止发展调解组织,并提出“保留现有,加强领导,整顿提高,争取每个调解组织都起作用”的工作思路。在业务指导方面,主要抓住三种形式:一是列入巡回法庭工作内容。要求巡回法庭干部在巡回审判活动中,经常了解情况,检查工作,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帮助解决难题,并按时向法院汇报。二是抓住重点,推动一般。即选择一、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培养重点,帮助建立制度并督促执行,定期组织调解工作人员学习和汇报工作,帮助调解纠纷,总结工作经验。三是召开会议。利用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研究与总结工作;召开会议开展工作评比和评模工作,树立先进典型。
  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第206次政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该年,全省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又提出民间调解组织应该坚持“积极组织,稳定前进”的方针,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通则》规定和全省第七次司法会议提出的工作方针,结合普选大力整顿和发展调解组织。为系统地指导和总结调解工作,各基层法院先后分区、分片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吉安市(现吉州区)、万安、新干、宁冈、吉水等法院还召开全县(市)调解工作会议,吉水、峡江等法院还对调解人员进行评模和表彰工作,以树立旗帜、扩大影响和传播经验。
  1955年12月,中院召开全区法庭庭长和审判员会议,特别强调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一要掌握重点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二要经常召开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布置工作;三要讲明中心,交待政策;四要采取分片包干与共同调处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五要注意培养与树立典型。
  1959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摸索出一套指导方法:一是以点带面。即有重点的培养一、两个治调组织,帮助建立健全各种制度,然后总结经验,进行推广。遂川县和平公社安厦大队治调委员会,在法院干部的帮助下,总结“十条经验”,后经中院整理为六条:(1)健全组织,明确分工,实行个人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2)政治挂帅,绝对服从党的统一领导;(3)调处方式方法必须走群众路线;(4)同一切基层组织大搞协作;(5)以安全运动为纲,修订与督促执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6)扫除调处人员中的各种思想障碍,正确贯彻政策法令,掌握调处原则。新干县七琴法庭以金联、七琴两个大队的治调小组为重点,总结出“四条基本经验”:(1)加强党的领导,纯洁内部,巩固组织;(2)加强业务指导,抓住重点,推广全面;(3)深入群众,密切同调处人员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难题;(4)实行“四多”、“二防止”。“四多”即多接近联系,多检查布置工作,多鼓励表扬先进,多开现场会;“二防止”即防止治调人员违法乱纪、敌我不分,防止反、坏分子混入治调组织。二是召开各种会议。(1)召开治调人员会议讨论贯彻党委的统一部署(包括中心工作和治调工作);(2)主动参与治调组织的定期会议,听取他们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改进工作方法,解决存在的问题;(3)每年召开一、两次全县(市)或分片的专业会议(会议形式有电话会、现场会、治调主任会、治调先进工作者大会),学习业务知识,总结先进经验。三是电话交谈。这是各地了解和指导治调工作的常用形式。四是书信往来。如泰和县法院和所辖法庭每当中心工作开展之前,就向各治调组织写信,要求他们做好保卫工作,治调人员也通过写信向政法部门反映敌情、社情和工作情况。五是下发刊物。如遂川县法院不定期将通讯刊物发至治调人员,以供学习、宣传和指导工作之用。六是典型示范。人民法庭在解决某些纠纷时实行“带徒弟”的办法,吸收当地治调人员参与,以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七是评比检查。通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整顿、巩固、提高治调组织。这一年,全区有人民公社261个,建成治调委员会268个(含工厂和大型工地的临时性调解组织),有委员12558人,正副小组长5813人,组员6813人,共25189人,共调处民间纠纷14650起(轻微刑事6161起,一般民事8489起),相当于全区法院收案总数的5.12倍。
  1961年8月和10月,中院先后对吉安县永阳区曲山公社、永阳街和泰和县高陇公社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查,就调处组织的任务、职权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提出意见。一、主要任务:调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简易的民事纠纷;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社会主义新风尚;修订和督促执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开展检查评比,向党政领导和法院(法庭)反映情况和汇报工作;建立调处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召开调委会和调处小组会议,研究工作和学习有关政策、指示、业务知识。二、工作范围:在民事纠纷方面,主要是一般的山林水利、债务、继承,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口角是非和家庭、婚姻等纠纷;在刑事方面,主要是轻微的侵占、斗殴、伤害、欺诈、损害名誉和小额的拿摸等案件。三、活动方式:一是实行分工负责制;二是大走群众路线;三是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四是坚持说服教育和双方协商相结合;五是做好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
  1963年,结合普选全面改选调解委员会,改选后全区共有调解委员会3977个(公社调委244个,大队调委3733个),委员24582名(公社委员1405名,大队委员23177名)。中院为了加强对改选后的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派出一个工作组,对永新县的潞江、文竹、水口、高溪、埠前、怀忠、曲江等10个公社的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并总结经验转发全区。同时针对个别公社调解干部乱罚四类分子砍柴等违法乱纪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各县法院要向永新县那样,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经常指导调解工作,树立好的榜样,训练调解干部,交待政策和办法,使一些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做到矛盾不上交,以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处理较大的案件。该年全区共调解纠纷14518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10979件,民事案件3539件,为全区法院办案总数的3.52倍。
  1964年,为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中院确定5个重点公社和24个重点大队,实行“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调解工作新举措,以推动全区的调解工作全面开展。永新、宁冈、井冈山、吉安分别召开全县调解主任会议,总结工作,布置任务。永新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处理纠纷落实。当年,由于调解工作抓得好,并在全区推广永新县调解工作经验,普遍做到“四个落实”,全区有11个公社全年没有一件纠纷闹到法院。据统计,1964年全区共调解各种纠纷12160件,为全区刑、民案件数的4倍。同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在安福县进行。为加强社教运动中的调解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向地委提出《关于结合社教运动整顿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职权范围、工作原则、纪律、方法及制度。地委于1964年11月16日将《意见》批转到各县(市)委、井冈山党委、社会主义教育安福工作团,用以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意见》规定,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1)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执,个人与生产队之间的一般权益纠纷,以及属于一般违法性质的乱拿乱摸、打架、斗殴、伤害、虐待、损害名誉、小量侵占等等。(2)协助生产大队、生产队执行爱国公约。(3)通过调解活动,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和爱国守法教育。(4)如实反映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意见》明确了调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劝解当事人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进行自我检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办法解决;在采用退赔、赔偿损失的方法时,必须事先经调解委员会研究,当事人同意,并报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或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调解委员会无权对当事人施行扣押,也无权施行扣发口粮、工分、没收、罚款及其它任何形式处罚。《意见》确立了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原则:(1)要有利于人民内部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进步。(2)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显然有违背政策、法令的情况,人民公社或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可以予以纠正或撤销。(3)调解成立,必须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完全同意,不能强迫,不能给当事人扣“帽子”,要坚持说服教育。(4)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立,阻止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意见》制定了调解组织的工作纪律:(1)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2)不准对当事人进行搜查。(3)禁止对当事人进行威胁或报复。《意见》总结了调解组织所应采取的工作方法:(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调解工作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调解委员进行,调解较大、复杂的纠纷时,调解委员会应当集体研究或集体调解。调解委员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汇报。(2)调解委员在单独进行调解时,如有必要,可以吸收当地有威望的贫下中农参与共同调解。(3)调解纠纷,要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查清事实,以和蔼的态度、说理的方式,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合理地解决问题。(4)调解工作要尽量利用生产空隙进行,一般不要占用生产时间。《意见》还完善了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1)登记制度。凡经过调解的纠纷,无论是否成立,都要登记,写明当事人姓名、案情、调解结果、收案日期等,以便查考。(2)建立会议制度。至少每一个月要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和总结工作,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学习政策、法令等。遇有较重大、较复杂的纠纷,得随时召开会议讨论。(3)请示报告制度。调解委员每一个月要定期向生产大队党支部、大队管理委员会和公社调解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公社调解委员会应向党委、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4)材料管理制度。调解案件的材料,要有装订整理,有人保管。
  《意见》批转以后,全区各级党委,特别是地委社教工作团、队党委和各县(市)委对调解工作十分重视,许多地方不仅进行了整顿,而且由人民法院组织全体调解干部进行培训和政策、业务指导,调解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65年全区共调解简易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31653件,相当于全区法院同年收案数的12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工作被诬为“搞阶级调和”、“抹煞阶级斗争”,调解委员会受到冲击和破坏,陷于瘫痪,民间纠纷无人过问,不少矛盾激化。
  1973年,全区两级法院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开始结合调整社、队规模,逐步恢复和建立调解委员会。至年底,全区公社、大队一级的调解委员会基本恢复,并调处纠纷16800件。
  1978年9月,全省第十六次人民司法工作会议指出:“为了把人民内部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发展成为犯罪,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要把指导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对于需要建立而尚未建立和已经建立但不健全的调解委员会,要请示党委批准,协同有关部门尽快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人民公社(场)革委会、城市街道委员会和较大的厂矿企业,应在现有干部中配备一名专职司法员,管理调解工作、法制宣传和调处轻微的刑、民案件。人民法院对司法员和调解干部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定期进行培训。”全区两级法院按照这一要求,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和支持调解组织调处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培养了一批模范调解干部,如永新高桥公社调解主任(后任司法员)颜回英,在调解工作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光荣地出席了全国调解工作座谈会。
  1980年,全区各县(市)成立司法局后,人民调解组织划归司法局管理,但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然担负对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的任务。人民法院在指导中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辅导式,即印发法律知识教材、资料,集中组织学习讨论,提高调解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如泰和县法院在1980年举办了四期学习班,轮训了公社、厂矿、大队一级的调解主任390名。二是实践式,即在办案中,密切联系调解组织,要求调解人员参加调查研究,共同讨论处理意见,以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对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中的违纪现象,及时指出和予以纠正。三是推动式,即建立联系、汇报和检查工作的制度,不断总结解决纠纷的经验,并加以推广。此外,全区人民法庭为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做法是:首先,每个法庭重点联系并指导好一个调委会的工作,从而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如固江法庭与里田乡上湖村建立联系点后,经常派干部到该村上法制课,具体指导调解干部开展工作,使往年“民转刑”发案率占全乡一半以上的村委,在1991年杜绝了“民转刑”案件。其次,法庭干警对调委会干部进行传、帮、带。无论是下乡了解治安状况,还是巡回办案,每到一地都先和调委会干部取得联系,尽量请他们参加,教以政策、法律和工作方法。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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