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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业务会议与文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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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业务会议与文件
分类号:
D926.4
页数:
4
页码:
419-4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召开业务会议与制发文件也是吉安中院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召开业务会议,可以总结交流审判工作经验,提出指导性意见;通过研讨法律与政策问题,可以制定规则,下发文件,以解决适用法律与政策的具体问题。
关键词:
吉安市
业务会议
业务指导
内容
召开业务会议与制发文件也是吉安中院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召开业务会议,可以总结交流审判工作经验,提出指导性意见;通过研讨法律与政策问题,可以制定规则,下发文件,以解决适用法律与政策的具体问题。
一、刑事审判业务会议与文件
1975年以前,中院很少召开专门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研讨、部署刑事审判工作主要通过召开法院院长会议、司法工作会议、法庭庭长会议、审判员会议进行。因此,刑事审判业务方面的文件也较少,主要有:1955年1月11日,与公安处、检察分院联合发出《关于切实贯彻清理案犯的指示》,提出清理案犯工作的步骤和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1958年10月17日发出《关于当前审判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就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材料收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改进措施。1961年,发出《关于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处刑问题的意见》。1964年发出《关于处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案件的意见》。1973年6月20日,发出《关于改进审判作风,保证办案质量的意见》,提出办案质量的具体要求和主要措施。
1976年始有专门的刑事审判业务会议。该年1月3日至7日,召开了全区首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贯彻省高院于1975年12月在波阳召开的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区两级法院恢复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成绩和经验。会上总结出的经验有五条:(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高路线斗争觉悟;(2)必须坚持实践第一,加强调查研究;(3)必须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严格区分敌我;(4)必须依靠党委领导,搞好刑事审判工作;(5)必须坚持案件检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
1985年8月21日,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1989年4月18日至20日,召开全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全省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精神,总结交流审判工作经验,并结合全区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审理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制作一审刑事案件报告的意见》和《关于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法》等四个文件。这次会议统一了全区刑事审判工作的做法。
1990年5月26日,发出《关于开展“严打”,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战的具体意见》。
1994年11月17日,发出《关于加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加大打击力度的意见》。同年12月5日,发出《关于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答复》。
1996年9月13日,发出《关于“10·29”专案审判工作的具体落实意见》。
1998年5月6日,中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部署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遂川、泰和、吉水、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各县、市法院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增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打假”意识,同心协力做好“打假”工作,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民事审判业务会议与文件
1972年以前,研究、部署、总结、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会议形式主要是:全区法院院长会议、司法工作会议、法庭工作会议等。1973年,始有专门的民事审判业务会议。该年12月24日至27日,召开了全区首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总结法院恢复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并就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婚姻政策,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进一步加强对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意见。
1975年12月4日至7日,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专门研究如何深入开展反对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问题。
1989年5月18日至20日,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省高院“九江会议”、“宜春会议”精神,交流《民法通则》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并组织与会人员对11个新型、疑难案件进行了讨论。
1991年12月下旬,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就审判房屋相邻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印发《关于审理房屋相邻权纠纷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审理房屋租赁纠纷的几个问题》、《土地改革运动中涉及房产问题的政策依据及处理遗留问题的参考原则》,同时印发《关于法医检验及伤害案件审理中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检验、受伤者休息期限、误工、护理、营养及医疗等费用的赔偿提出意见。
1992年4月17日至19日,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来的经验、体会,探讨一年来执行民诉法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抽查了部分法庭在民诉法实施后所审结的民事案件。会议提出四点意见:第一,要加强立案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第二,要重视开庭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扩大社会效果;第三,要正确理解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四,要继续配合开展“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积极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宣传活动,教育、组织群众与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作斗争。对起诉到法院来的案件,要大胆立案、认真审理,扎扎实实地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审判工作。
1998年12月3日至4日,全区法院在吉安市(现吉州区)召开首届房地产法研讨会,会议认真学习了《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就审判实践中的有关房地产案件疑难问题展开了热烈研讨。
2000年5月11日,在井冈山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1999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座谈交流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些做法。同年8月,下发《民事审判庭审操作规范意见》,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的庭审程序。
三、经济审判业务会议与文件
1984年6月,召开全区首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学习贯彻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初创时期经济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经济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围绕“努力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主题,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审判工作任务,讨论确定收案范围和办法,提出加强思想、组织、业务建设等措施。
1991年8月14日至17日,召开全区第二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四条经验:(1)破除单纯办案观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是经济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前提;(2)严格依法办案,改革审判方式,是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关键;(3)抓好队伍建设,培养过硬作风,是做好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4)坚持群众路线,争取各方支持,是做好经济审判工作的有效方法。会议还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审判工作下达了任务、明确了要求。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第二次全国、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严格执法,全面提高经济审判工作水平,努力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保障、促进全区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作要求是:围绕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二个观念(严肃执法观念和主动服务观念),做到三个统一(质量、效率、效益的统一),实行四个优先(与深化改革、治理整顿和综合治理相关的案件要优先审理;与加快老区脱贫致富和农业总体开发相关的案件要优先审理;情况紧急,矛盾濒临激化,或在起诉前已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要优先审理)。同时,会议还制定了一些工作措施,主要有:(1)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渠道;(2)严格依法办案,改善执法活动;(3)采取得力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4)加强基层法庭工作,发挥法庭办理经济案件的职能作用;(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经济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6)加强科学管理,完善目标岗位责任制。
1991年11月8日,发出《关于强化经济审判工作,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通知》。《通知》针对有些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执行受案规定,仍然受理一些标的额较大,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片面理解调解,单纯追求调解率而久调不决;在调解中一再动员企业作出让步,以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94年3月4日,发出《1994年全区经济审判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1994年经济审判工作的总目标和工作重点,并就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内部归口管辖、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以及改革审判方式等问题提出意见。
1998年5月25日,中院召开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座谈会。与会人员旁听了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的庭审,并就两级法院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组织实施情况、具体做法进行了座谈。
1998年12月1日至3日,在永新召开全区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近两年来全区两级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提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大了公正司法的力度;二是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经济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会议还对今后的经济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经济审判要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化解金融风险等作出努力。
1999年1月12日,发出《1999年全区经济审判工作要点》的通知。同年,制订《关于规范审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0年,发出《开展依法清收贷款专项审判活动实施方案》、《二审经济案件审理规范》、《关于规范全区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秩序的初步意见》、《2000年全区法院经济审判目标管理方案》。同年7月,在吉安市(现吉州区)召开了全区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及疑难案例研讨会。
四、行政审判业务会议与文件
1990年11月14日至16日,召开全区法院首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指出,1988年初至1990年8月,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先后建立了行政审判庭,共配备29名审判人员,多数法院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行政审判活动。至1990年10月底,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81件,其中土地管理44件,治安管理25件,工商税务及其它行政案件12件。审结72件,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34件,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18件,撤诉17件,终结3件,还有9件正在审理中。通过这些案件的审判,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扩大了行政诉讼办案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受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有的法院领导和行政审判人员对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开展行政审判的指导思想不明确,畏难情绪较大,怕得罪政府,担心影响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观上不希望有更多的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来,甚至有的法院还未受理过一起行政案件。会议要求,各个法院的领导和行政审判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打开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尽快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行政审判队伍;要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政府机关的横向联系;要严格依法办案,不断总结经验,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1994年5月17日,发出《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1998年10月21日,中院召开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同志座谈会。地区水电局、土管局、技术监督局等16个行政执法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地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中院行政庭负责审查立案,其它庭、室不再受理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案件。
1999年8月10日至11日,全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在井冈山召开。会议指出,全区法院上半年行政审判工作是好的,突出表现在“四个积极”,即积极稳妥地审结了一批行政案件;积极开展了“审判质量年活动”;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10周年活动;积极开展了行政案件庭审竞赛活动。会议还指出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一是有的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二是有的法院不敢依法大胆受案;三是已审结的案件还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会议对今后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1)继续深入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2)坚决依法大胆受案,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认真搞好法律文书竞赛,继续深化庭审方式改革;(4)认真抓好重点案件的审理工作;(5)认真做好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6)加强调研宣传工作,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五、告诉申诉业务会议与文件
1992年9月8日至9日,召开全区法院第一次告申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省告申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告申工作经验,讨论了全区法院告申工作的考评标准和审查申诉收取审查费的意见。会议指出,1990年以来,全区部分县、市法院相继设立了告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力量,处理了一批告诉申诉和再审案件,并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是,由于告申工作起步较晚,尚有部分基层法院未设告申机构,申诉积压状况未能得到很好的改善。会议要求,没有设立告申机构的法院要努力克服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困难,尽快设立告申机构,配备好人员;已经设立告申机构的法院,在人员配备上也要进行充实和加强。会议还对今后的告申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认真解决信访老户问题,发挥信访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要做好告诉立案的统一管理,减少扯皮现象,保证立案的统一性,实行立、审分离,彻底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第三,要积极开展审判监督,做好告诉审查工作,把全区两级法院的告申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1992年,发出《关于告申工作的几项规定》。
1994年12月28日,发出《告诉立案暂行规定》。
1998年8月3日至6日,在井冈山召开全区告申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近两年来的告申工作,并就如何及时、正确审理抗诉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会议对今后的告申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大胆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告申工作;三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告申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1999年8月17日至19日,在吉安市(现吉州区)召开全区告申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开展了抗诉再审案件庭审观摩和司法文书制作竞赛活动。会议对今后的告申工作提了四点意见:一是切实做好告申工作,为搞好社会稳定服务;二是积极开展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办案程序;三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司法公正。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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