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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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查案件
分类号: D926.4
页数: 9
页码: 411-4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检查案件就是通过检查一个时期某个或若干个法院所审结的各种案件,查明质量合格与否,总结执行政策和法律的经验与教训,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用以指导全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这项工作在50年代就受到重视,以后中院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予以坚持。
关键词: 吉安市 案件 业务指导

内容

检查案件就是通过检查一个时期某个或若干个法院所审结的各种案件,查明质量合格与否,总结执行政策和法律的经验与教训,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用以指导全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这项工作在50年代就受到重视,以后中院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予以坚持。历年来重要的案件检查活动情况辑录如下:
  1954年6月中旬,对吉安县法院一季度审结的374件刑、民案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统购案10件,山林水利案21件,破坏森林案6件,税收、贪污、市场管理案10件。发现有大小问题的案件97件,占查案数的26%。其中粗枝大叶、草率结案的59件,占有问题案件的61%;畸轻畸重14件,占有问题案件的14.4%;有罪不判、无罪判罪16件,占有问题案件的16.5%;处理不当、政策观点模糊的8件,占有问题案件的8.2%。经过讨论,初步决定应调查对证的22件,注意改进的29件,作今后教训的41件,无罪释放的3件,需要改判的2件。检查认为,吉安县法院自全国第二次司法会议后,把“三查”作为经常制度之一,不断地开展查犯人、查案卷、查执行活动。同时,由于普遍建立了巡回法庭,绝大部分案件是巡回法庭就地深入调查处理的,一般处理及时、正确,并且通过审判活动加强了法纪宣教,从而减少了“三错”,提高了审判水平。但从检查结果来看,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政策界限把握不准,案件处理失当。表现为:有罪不判;无罪判罪;量刑畸重畸轻;主观臆断,不深入调查研究;应保护者未予保护;处理贪污案件不视其情节,机械地搬用条文,有的只判徒刑,对其非法所得不加过问,即使判决“追缴”,过后亦不追缴。其次是在审判作风上存在着严重的粗枝大叶,草率结案的偏向。表现为:错写丢字;口供与材料不符合;材料上有罪恶不加追究;材料颠倒无序或丢失;有材料有口供无判决或处理后卷宗上不批结案,不了了之,推拖了事;有材料不问口供,重证据不要口供;有判决无材料;判决措词含糊不当。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1)某些干部存在较严重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不深入调查研究,轻信送案材料;(2)对业务的钻研特别是对当时的政策学习不够,政策界限模糊,因而产生过左或过右的现象;(3)片面追求办案速度,不讲究办案质量,有的敷衍塞责,马虎了事;(4)经常督促检查不够,虽然坚持了“三查”制度,但未通过查案很好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检查,提出了三点改进意见:(1)加强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迅速坚决地克服粗枝大叶、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增强对党、对人民的责任感;(2)加强干部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并且结合实际不断地总结经验,以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3)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把好证据和案件事实关。
  1957年9月,对吉安、新干、莲花、安福、峡江县和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1—9月份审理的376件刑事案件进行检查。检查认为,以上法院全面贯彻执行了刑事政策,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办案质量大为提高,所查案件属于正确的339件,占查案数的90%。但是,在执行政策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右倾偏向。一是片面地强调犯罪“未遂”、“后果不大”,致使该法办的没有给予应得的惩处,主要反映在强奸幼女、少女等类型的案件上,检查的10件此类案件中,轻判的占5件。二是过分强调犯罪人员“年轻”或“年老”。三是姑息盗窃犯、屡犯及情节恶劣者也予以轻判。四是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强调亲自告发,乡人委已检举告发,不作处理。五是强调被告坦白较好,量刑从轻。产生以上倾向的原因主要是:对中央提出的镇反与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政策认识不深;有些审判人员怕犯错误,怕出偏差,表现得谨小慎微;对人民内部是非问题与犯罪的界限不清。检查后提出了改进意见:(1)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既要防止“左”,也要避免“右”,当前要以反“右”为主;(2)要认真学习文件,掌握政策界限,重点要认真学习公安部关于“处理盗窃、诈骗、凶杀、抢劫犯罪的政策界限”,以及中央10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处理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
  1958年8月5日至23日,对全区法院4月至7月份所审结的1600件刑事案件进行检查,结果为:所检案件中仅发现错判6件,漏判1件,畸轻畸重48件,共55件,占查案数的3.44%,其它案件全部正确,正确率达到96.56%。有8个县人民法院基本上消灭了错判、漏判,其中泰和法院正确率高达98.7%。万安法院正确率最低,为93.82%。另外还抽查了民事案件201件,除10件属草率结案与法律手续不完备以外,仅发现错判1件。综合检查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对敌我之间与人民内部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分辨不清,错判的6件案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并不构成犯罪。(2)对少捕多管的政策有片面的理解,即不区别犯罪情节与后果,把应该逮捕的也作了管制,把不构成犯罪的也判了管制。(3)对执行“坦白从宽”的政策有片面的理解。(4)有些案件认定性质有错误。如有个反革命分子化名畏罪潜逃,与她人结了婚,归案后漏了重要的历史罪行,而仅以重婚、侵犯人权等罪判以轻刑。(5)办案工作中还存在右倾观点、草率结案、事实不清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等现象。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1)单纯追求结案指标,忽视办案质量。(2)有的审判人员对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关系有错误的理解,过分相信公、检,没有认真细致审查案件。(3)对口供与证据的关系缺乏明确的认识,把口供笔录当过场,认为有证据有检举材料问口供可以随便。(4)在贯彻各项审判制度方面,有人感到麻烦而未予执行,表现在有的案件陪审了,又看不出陪审员的活动情况;有的审判时不搞陪审,审判后找陪审员合议;有的审判委员会讨论了,卷内又无该笔录。(5)还存在判决书丢字、错字、语句不通等问题。改进意见:第一,要认真学习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善于区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之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掌握阶级斗争形势和发展变化的规律。第二,办理案件要做到正确、合法、及时,实际工作中要贯彻各项审判制度,以图使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第三,领导干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不能单纯追求办案速度,要保证办案质量。第四,要组织全体干部对查出的错误与缺点进行研究,尽快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以堵塞缺口,同时要认真学习别地先进经验,搞好自我总结,大力贯彻走群众路线的审判工作方法,努力把司法工作推上新台阶。
  1958年8月6日至9日,检查泰和县法院1958年4月至7月所审结的刑事案件156件,民事案件6件,检查结果为: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量刑正确的153件,占查案数的98.07%;处刑畸轻的2件,占1.28%;处刑较重的1件,占0.64%;错漏案件尚未发生;由一人负责预审、判决的案件5件;认定案由不当的1件。民事案件没有发现处理不当的。检查认为,泰和法院在办案工作中主要抓住了以下几个环节:(1)事先向公安、检察部门了解存有哪些案件,何时移到法院,以便安排审判工作。(2)认真阅卷,细致审查,作好案情摘要及审讯提纲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3)大力贯彻走群众路线的审判工作方法,做到“下田、上山、上户”,就地查证,及时开庭审理。(4)贯彻了“合议庭研究、审委会讨论、审批委员会决定”的集体讨论、审批案件制度。(5)加强干部责任心,强调了案件谁办谁负责的责任制。(6)制定并且基本上执行了“法院月月抽查、三家季季检查”的检查案件制度。
  同期,又组织检查组对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5月至7月份审结的130件刑、民案件进行检查。检查组指出,该院在整风、反右派斗争获取全胜的基础上,掀起了司法工作大跃进高潮,各项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正确地适用了政策、法律,有力地打击了五方面的敌人和一切刑事犯罪活动,正确地调处了人民内部纠纷。处理案件贯彻了“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所检查的110件刑事案件和20件民事案件,属于处理正确的刑事案件87件、民事案件19件,分别占查案数的79.09%和95%。二是贯彻执行了各项审判制度,法律手续基本完备,所查的130件刑、民案件中,法律手续完备的89件,占查案数的68.46%。三是提高了办案速度,及时打击了犯罪和解决了民间纠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重罪轻判、需要改判的7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36%。如反革命陈世昌,封建霸头成分,出身伪官吏,历任伪德安县党部组训干事、代理书记长、莲花县政府指导员、警察局行政科长、分宜县训练所教导股长、南昌县水利委员会督导员等反动要职,参加过伪省党部调统室的中统特务组织,亲自发展国民党党员200余名,解放后长期隐瞒不作交待,并对现实不满,常常发泄反动言论,当时的吉安市法院仅以其在审判时尚能交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处刑稍轻的5件,占4.54%。如贪污犯肖伏生,由于生活的奢侈堕落,利用职务方便,先后采取收款不登账、不上缴等手段,贪污行业会费共411.15元,全部挥霍,法院仅判处其1年6个月徒刑。(3)事实不清、草率结案的11件,占9.09%。此类案件多系外来人员集训中所处理的,由于时间短促,且案件自始至终又是一人包揽到底,所以对于某些问题,未详细查清就草率下判,如反革命案犯彭秋平和坏分子邹孝儒,据检举材料揭发各有血债一条,但当时的吉安市法院并未进行查证就草率地判处管制。(4)有的案件缺乏应有的法律手续。从检查的情况看,缺审委会笔录的7件,缺宣判笔录的22件,缺合议笔录的3件。有的早已审结但拖延两个多月未发出判决,甚至连收案都未登上。还有部分案件存在庭审笔录过于简单等问题。改进意见:(1)对这次查出的事实不清、草率结案案件,应及时查清后再行研究处理;对重罪轻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交审委会或报请市委审案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情况报中级人民法院;稍轻的案件可不必改判,但应作为今后的教训。(2)对缺乏应有的材料和法律手续的案件,必须立即补上,使案件经得起检查。(3)这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应组织干部进行座谈讨论,制定纠正和克服的办法。(4)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应及时加以总结,以便提高干部政策业务水平。(5)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正确划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界限。(6)提高办案速度,保证案件质量。要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求得数量,每个案件应齐备各项必需的材料和法律手续。(7)要及时收结案件和发送判决书。(8)审判委员会和庭审笔录应清楚具体,不能草率简单。(9)对每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经查证后,可以否认的,应写出单行材料附卷,以便查考。
  1960年5月,检查各县、市法院1月至4月已审结的刑、民案件385件(其中刑事157件、民事228件)。检查结果:处理正确的381件,占查案总数的98.96%;只有4件刑事案件处刑畸轻,占查案总数的1.04%。遂川、万安、井冈山、永新、永丰、吉安市(现吉州区)、吉水、峡江、新干等县、市法院实现了“五无”,即无错、漏、畸轻、畸重和事实不清案件,基本上达到了省高院提出的办案十项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明确、量刑恰当、手续完备、案卷整齐、处理及时、效果良好、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处刑畸轻。如郭怡林伤害致人于死一案,郭曾任过乡主席、总支委员,1958年因强迫命令和贪污,受到撤销党总支委员的处分,事后仍然未改。1960年1月18日,女社员刘雨英(51岁)因没有称到饭骂了队长和郭犯,郭拖刘去公社讲理,走到不远郭又不去,而刘则拖郭去公社,郭两次用手推刘跌倒在地。刘起来后又拖,郭则猛推刘一手,使刘跌出五、六步远,当即不省人事,鼻孔出血,郭很不在乎地说:“死了抵命。”后经队长等人抬到卫生所又转至县卫生院急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对此,莲花县法院只判处郭有期徒刑3年,显然过轻。(2)案由不当。如把“强奸未遂”认定为“强奸”;把“侵犯公共财产”认定为“拆掉食堂砖”;把“过失致人于死”认定为“伤害”等。(3)处理失当。如调解离婚案件中把女方劳动所得的工分给男方或男方家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同志片面考虑被告人“年轻”、“从工作出发”、“后果不严重或虽严重但能坦白”,因而处刑偏轻;有的承办人员由于业务比较生疏或办案不够细致,对问题缺乏认真分析,对妇女权益考虑、照顾不够,以女方“同意”,便把应该由女方带走的劳动工分断给了男方;有的县法院领导经常检查不够,或对判决书、调解书未指定人员审查。改进意见:(1)审判人员在审理每一件刑、民案件时,要严格把住事实关,要保持踏踏实实和实事求是的审判工作作风,严格遵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口供证据都必须经过查对才能作为依据”的审判原则,及时向党委领导反映案情事实,坚决执行党委决议。(2)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已结的刑、民案件要组织人员坚持一月一检查;对判决书、调解书最好指定文化较高、业务较熟的同志修改后,由院领导签发或院领导指定的人员签发。(3)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注意对个别或类型案件的总结。同时,调查城乡人民公社化前后刑、民案件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刑、民各类或某类案件发展变化的趋势,以便更好地使审判工作适应城乡人民公社化的需要,更有力地保卫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1962年5月底,对遂川县人民法院1958年至1961年审理的524件刑事案件进行检查。检查认为,该县人民法院在办案工作中,紧紧抓住依靠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保卫中心工作这三个环节,努力做到事实不清不判、证据不足不判、性质不明不判,所检查的案件有95%达到了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主要问题是:(1)错案19件(包括错管4件),占查案数的3.63%。这些被告人多数出生于劳动人民,仅有一些缺点和错误,有的因对粮食供应不满,说了几句牢骚怪话;有的有一些小偷小摸行为;有的因抵制干部违法乱纪也遭逮捕判刑,如曾德远企图杀人案就是典型的一例。1958年12月23日,遂川县某大队主任吴燕山到曾家催喊下地劳动,曾家不开门,吴用镰铲把门打开,曾德远即拿木棍、尖刀准备自卫,并未动手,吴立即叫民兵将曾捆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德远企图杀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检查后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予以了纠正。(2)盲目审判4件,占查案数的0.76%。如贫农叶庭孟,年仅22岁,1949年至1958年先后小偷小摸20多次,计价不到100元,在1958年安全运动中,竟以惯盗罪判刑7年,这显然对依法审判的政策精神认识不足,忽视了只能在量刑幅度内从严的原则。(3)主要事实不清4件,占查案数的0.76%。如邹昌锟造谣诬蔑案,判决认定邹在1957年正月公开说“杀朱拔毛”,邹否认,指出是鹅公仙村的郭寿生于1957年正月初六在邹隆龙家说的,并有邹隆龙等在场听到。法院未予查证,仅凭基层干部的检举定罪科刑。(4)管制面过宽过多,共有252件,占刑事结案总数的36%。已检查的162件管制案中,不应该判管的有4件。如贫农谢继安系信用社会计,1957年联名控告社干谢继章等贪污1500多元,就认定为联名诬告干部影响生产,1958年以破坏农业罪判处管制两年。据查,谢继章等人实际贪污431元,控告材料虽有扩大事实的情况,但非诬告,联名控告更非破坏农业生产。(5)在处理投机倒把案时,存在乱没收现象。工作中,政策界限不清,把一般小量贩卖行为与投机奸商利用市场物资供应不足、地区差价大量套购物资的行为混淆起来,判决没收的8件案件中,错没2件,部分错没1件。在处理贪污案件上,1961年3月以前均系按贪污数字判刑,如贪污100元判刑1年,贪污800元即判刑8年,对前因后果、动机目的、坦白程度及是否积极退赃等不加考虑。(6)审判制度不健全,审判委员会几乎是虚设,陪审合议亦走形式。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未经审判委员会研究,都是直接由县委审案委员会事先决定刑期及宣判日期,这种由上而下的作法是不妥当的,不仅于法不符,且最易造成审判人员把处理案件当作办手续,削弱办案的责任感。还有个别案件,“一员代三员,”一竿子插到底,失去了互相制约的作用。(7)审判作风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不仅表现在有些案件事实不清未经查证,而且表现在有些判决书写得很不严肃,有的把曾有过男女关系、当过短期伪兵或有过小偷小摸行为的都写成是“流氓出身”、“一向不务正业”,把一般落后言论写成“一向仇视政府”或“一向造谣破坏”,有的甚至把侮辱领袖的言词、一些政治性的谣言和一些淫言淫语也写在判决书上。此外,有的审讯笔录简单潦草,有的案件不审就判,有的案卷装订混乱,材料倒装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干部中存在着严重的“三不敢”和“三怕”思想,即不敢坚持互相制约,怕影响关系;不敢说判重了,怕说是右倾;不敢坚持意见,怕说是不服从县委领导。(2)普遍存在宁“左”勿“右”的思想,认为“左”比“右”好,“左”是立场问题,“右”是认识问题;干部在运动中学习和掌握政策界限不够,以致打击对象不明,政策界限不清,盲目找典型,混我为敌。(3)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作用没有发挥。通过检查、研究,总结出三条教训:第一,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坚决克服“可要可不要”的错误思想。第二,在执行政策上要彻底纠正宁“左”勿“右”的思想,“右”和“左”都是立场问题,既要防“左”也要防“右”,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第三,干部应该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强调依法办事,正确运用审判武器,稳、准、狠地打击敌人。
  1978年10月至1980年10月,对全区1966年至1976年所处理的政治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以及1977年至1978年处理的政治案件,先后进行复查、研究。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些申诉案件,也进行复查、研究。共复查政治案件740件,纠正667件,纠正率90%;复查普通刑事案件2281件,改判89件,改判率为3.9%。复查指出,在纠正的政治案件中,有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的;有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有因无意损坏领袖像或对领袖像处理不当的;有因说错话、写错字、喊错口号的;有因向领导机关写匿名信、署名信提批评意见的;有因对“文化大革命”、国内外重大事件、党的方针政策正常议论的;有因对党的某项政策不理解、不满意,说了落后言论或过激言词的;有从查抄的日记、诗词、文章中断章取义、无限上纲的;有因精神病胡言乱语的;有儿童乱写乱画形成反动文字的;有张冠李戴、无中生有、屈打成招的。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就是林彪、“四人帮”一伙出于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目的,推行极“左”路线,大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结果。审判人员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新的冤假错案。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从思想上、制度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要处理好四种关系,即正确对待党委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关系;明确执行政策与依法办事的关系;明确司法工作必须适应形势需要与依法办事的关系;明确依法办事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第二,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它刑事犯罪的界限,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要求审判人员一要严格掌握反革命罪的基本特征;二要区别反革命罪与其它刑事犯罪的主要标志;三要掌握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坚持依法定罪的原则。第三,坚持调查研究,忠实于事实真相。一要坚持辩证惟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反对主观惟心主义,办理案件不带任何框框,不抱任何成见,不先入为主;二要重视证据,不迷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三要查对口供和证据,对证据和口供是否依法收集、内容是否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口供之间是否有矛盾等都要进行认真的查对;四要充分发挥公、检、法三家的职能,坚持各项诉讼原则。
  1981年12月18日至29日,对全区各县、市法院1980年至1981年11月底所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上诉案件除外)进行检查。检查指出:实施“两法”(刑法、刑诉法)以来,各县、市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处理案件基本上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所检查的809件案件,符合上述要求的有753件,占查案数的93.07%,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800件,占98.9%;定性准确的784件,占96.9%;量刑适当的794件,占98.1%;程序合法的757件,占93.57%;法律手续完备的688件,占85%。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事实不清,草率定案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漏掉主犯;定性不当;该类推没有类推;量刑不当;程序不合法;法律手续不完备;对赃款赃物处理不清等等。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对“两法”的学习不够;二是审判力量不强;三是对审判业务还不熟练;四是个别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要求今后加强以下几项工作:(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刑事审判工作;(2)振奋精神,提高工作效率;(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4)改进审判作风,加强调查研究;(5)针对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1982年3月1日至27日,对全区各县、市法院1980年至1981年审结的3402件民事案件进行检查。检查认为,各个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和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不少法院初步开展了公开审判,办案质量大有提高,所检的案件属于正确与基本正确的3383件,占查案数的99.44%;错案19件,占查案数的0.56%。但有几个问题不可忽视:第一,调解处理的案件中,事实不够清楚的比重较大,共有144起,占查案数的4.23%。第二,调解工作中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不够。有的调解协议并非出于双方完全自愿,而是承办人拟好调解条文,令当事人签名盖章。有的调解协议违背了法律和民事政策。表现在离婚案件中执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得不够;在处理继承遗产时迁就封建思想;处理一方当事人在异地的离婚案件时,未经异地当事人委托,也未征得其意见,而任其家长代签离婚协议;在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时,任意增减条款。第三,贯彻执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做得不够。有的法院对服毒、自缢等非正当死亡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属党政部门或其它行政部门处理的落实政策问题,未经林权办公室处理的山林纠纷,对外来户不分责任田等纠纷,也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处理。第四,案由不能正确地反映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如把赔偿定为“医药费纠纷”、“误工费纠纷”,把宅基地纠纷定为“山脚路纠纷”、“水沟纠纷”等,此类定性不当的案件有184件,占查案数的5.4%。第五,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有的文书事实、理由、判决三部分层次不明,有的文理不通,措词不当,滥用方言。检查组要求各个法院加强业务学习和领导管理,切实搞好民事审判工作。
  1985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对宁冈、永新、莲花县人民法院1985年1月至10月审结的214件民事案件进行检查。检查组经检查认为,所检的案件基本上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思想工作细致,处理合情合理,文书案卷齐全”的质量标准。其经验有四:第一,坚持立案标准,把好立案关,克服“以结代收”的现象,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凡不符合起诉与受理条件的,及时通知原告人,并说明理由。第二,深入实地,认真调查,依法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把好事实关。第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把好政策与法律关。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审理山林纠纷案件,坚持以土改确权和合作化、公社化以来调整所定的山权为准。第四,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审理民事案件要坚持先行调解的原则,使民事审判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1987年10月,对1986年至1987年9月审结的二审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检查,结果是:所检查的66件案件中,改判20件,发回更审5件,改判和发回更审率达37.9%。检查认为这个结果与下列问题有关:(1)在认定事实方面,对证据审查判断不严。当检举人与被告人各执一词时,过分相信检举人的揭发材料,该做鉴定的不鉴定,该进行调查的不调查,承办人仅根据推断定案。在计算数额问题上,也有的不是实事求是,而是客观归罪。(2)在定性方面,对改革开放中经济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清,因而造成定性不准。有的把一般送礼(人情往来)认定为受贿;有的没有正确区分经济合同纠纷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界限;有些单位私分、滥发奖金、实物或者个人多吃多占、借用公家的东西,也以贪污论处。(3)在案件处理方面,主要有刑事与民事赔偿部分脱节,追赃不彻底以及体现政策不够等问题。
  1988年4月,对吉安、新干、安福、泰和、峡江、吉水、宁冈(其它县无“严打”再审案件)等7个县人民法院办理的23件申诉改判案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23件案件中,改判(均为减轻刑罚)正确的21件,改判正确率为91.3%。主要问题:一是不应改判的给予了改判;二是改判时违反诉讼程序;三是改判的法律手续不齐。改进意见:(1)在善始善终抓紧完成历史老案复查遗留问题的同时,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刑事申诉案件,既要维护“严打”成果,防止搞翻案,又要对少数长期申诉,原判确实有错误的案件予以纠正。(2)坚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暂行规定办事,工作认真仔细,确保“32个字”的质量标准。(3)对于申诉无理,搞翻案,特别是长期无理缠诉的,要理直气壮地驳回。对无理缠诉屡教不改构成犯罪的,要与有关部门联系,追究其刑事责任。(4)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吸取教训。(5)今后对需要复查改判的在押犯,应尽可能先与劳改单位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并要与有关部门通气。
  1988年4月至6月,组织全区法院系统开展案件大检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法院自查各类案件5709件,符合质量要求的有5538件,占查案数的97%;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的171件,占查案数的3%。中院抽查全区各基层法院的刑、民、经案件1139件,其中符合质量要求的有1090件,占查案数的95.7%;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的有59件,占查案数的4.3%。主要问题: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新干县姜汝霖贪污案,原判认定姜汝霖在1985年承包筹建赣中家具厂的过程中,贪污挪用该厂贷款7300元用于赌博、吃喝和转借他人赌博。经查,案卷中缺少该案的主要证据—承包合同书,因此,姜与发包方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不明,该案连姜挥霍的这笔贷款是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属于个人所欠的债款的事实都没有查清,就对姜定罪处刑。二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如吉安县郭冬根、郭国芝故意伤害案,郭冬根与史××引发民事纠纷,史××首先伤人不认账,郭冬根在此情况下纠集郭国芝等人把对方打伤,已构成伤害罪,应予惩罚,但不是重伤,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款各处刑10年不当,故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改判各有期徒刑3年。三是违反程序和其它法规,有的先定刑后审判,有的随意定罪名,有的任意更改刑期。如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在审理郭顺生贪污案时,审判委员会在1986年9月24日讨论定刑后,于9月28日开庭审判;万安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李功锐贪污案时,没有定投机倒把罪,而判决书上却出现此罪名;永新县贺爱群贪污案,合议庭判处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而判决书上是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未经审委会讨论)。四是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有的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有的把不能认定的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和个人隐私情节,淫秽语言写上法律文书;有的论理不充分,语言不精炼,用词不当;有的对当事人称呼不规范,首尾不统一;有的主题不明确,不肯定,如判决准予离婚的写“×××与×××离婚”(应写准予×××与×××离婚)、“讼争房屋归×××管业使用”(应写“讼争房屋归×××所有”)等。改进意见:一是坚持用生产力标准指导审判实践,树立以法律武器为全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司法观念。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要发现有错,予以及时纠正。三是坚决抵住说情风,不受社会舆论的摆布。四是要求各个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接受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监督机关的批评和建议。同时,加强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抓好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从严治警、清正廉洁。
  1990年,中院共受理民事上诉案件386件,其中发回重审的13件,占上诉案件的3.36%,主要有山林、土地(含宅基地)、损害赔偿、继承等类型。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一些错误:(1)遗漏当事人。损害赔偿案件中参与损害的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应当列为当事人,而没有列为当事人;山林纠纷案件因单方送山而引起纠纷,应当把送山方列为第三人而没加列为第三人。(2)应用裁定的却用了判决。如继承案件起诉要求继承的人,不符合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应用裁定驳回起诉,不能使用判决。(3)必须经人民政府裁决而没有经过裁决就直接受理了。如土地(含宅基地)、山林等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森林法》第14条等有关规定,该类案件必须经人民政府裁决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否则不予立案。
  1990年9月中旬至10月底,中院组织全区法院开展执法大检查工作。期间,中院组织人员分组对全区14个县(市)法院的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共抽查县(市)法院刑、民、经、行政案件550件。从自查和抽查情况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秉公断案的审判作风。但也存在以下问题:(1)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告状难”的问题,即问题难解决的不愿受理;财产难执行的不愿受理;乡村组织或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案件不愿受理。(2)刑事案件超期结案和民、经案件审理时间拖得太长,有些民、经案件半年、一年甚至几年都结不了案。(3)不能按法定期限立案,有的超月甚至超季,有的为追求结案率,出现以结代收的情况。(4)有的办案人员审判作风不扎实,不深入调查取证就主观臆断。(5)有的案件法律手续不完备、不规范。(6)个别案件适用法律不当。(7)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改进意见:(1)强化执法必严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2)树立“公仆”思想,解决“告状难”问题。(3)边查边改,有错必纠。(4)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
  1991年3月25日至30日,对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1990年所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共检查各类民事一审案件515件。从检查的情况看,不合格的案件只有7件,占查案数的1.36%,所检案件基本上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适用法律正确。检查中总结出四条经验:(1)该院党组始终把“稳定压倒一切”放在法院工作的首位,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的问题,努力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工作中坚持“三优先”原则,即对矛盾易激化、影响生产、贻误农时、影响团结和群众急需处理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适当调整民事审判力量,做到全院一盘棋,上下齐努力,多办案,快办案,扭转民事审判工作的被动局面。(2)坚持调解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严肃执法。(4)勇于进取,大胆探索,进行审判方式、方法改革的初步尝试,如直接进行调解,立案后直接进行开庭审理,在离婚案件中实行财产登记表制度等。
  1999年7月7日至8日,中院重点抽查了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情况。通过对该院70件刑事案件的抽查,认为该院前一阶段开展质量年活动总的情况是好的,庭前审查、庭审活动都比较规范,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把握较好,并严格控制了超审限办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已结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庭宣判率不高,达不到方案要求的20%。检查组还要求,对刑事实体法的适用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对抢劫等暴力型犯罪一般不宜宣告缓刑。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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