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图书馆
吉安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吉安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十章 业务指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12
颗粒名称:
第十章 业务指导
分类号:
D926.4
页数:
33
页码:
400-4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吉安市法院业务指导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主要介绍了调查研究、检查案件、业务会议与文件、目标管理、对调解组织的指导等。
关键词:
吉安市
法院
业务指导
内容
晚清、民国时期,司法系统除二审、三审等审理阶段就案件实行审查监督外,在司法业务上,少有指导,基本上处于坐堂问案、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被动应付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吉安专区各县(市)两级人民法院也随之建立和充实。起初,人民法院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受政府领导。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行后至1968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县、市人民法院的关系始终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这一时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依靠政策,凭藉经验,借助“惯例”原则。因此,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强化业务指导功能,通过不断地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案件检查,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概括和抽象办案原则,形成政策规定,规范审判工作。1976年,党中央一举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得到了恢复、强化和发展。这一时期,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新宪法、新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陆续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发展和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深层次的矛盾愈来愈多,法院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法律滞后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业务指导功能,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告诉申诉等业务指导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建立、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提供了不少实践经验。
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各县(市)法院审判业务指导的模式,主要有调查研究、检查案件、召开业务会议、制发文件、实施目标管理以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等。除此之外,还有司法或法院工作会议、院长座谈会、批复、答复、法院工作简报、法院情况反映等业务指导形式。由于工作会、座谈会包括了业务指导的内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业务会议;批复、答复和工作简报、情况反映等也内容繁杂,难成体系,因此,这些内容均不在本章中列节目记述。
第一节 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活动。吉安两级法院建立以后,各级法院的领导都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教训、介绍经验,用以指导审判工作。建国以来,吉安两级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来叙述:
一、1950年至1958年的调查研究工作
吉安两级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当时的吉安分院领导就十分重视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当时主要抓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司法统计调查。1950年4月召开全区司法统计工作会议,推行新的司法统计工作制度,开展全面的司法统计调查工作。二是抓实地调查。经常组织工作组,下到基层法院乃至人民法庭进行司法调查。1951年,吉安分院院长胥振军亲自带领一个审判小组,下到5个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不少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印发到各个法院,指导审判实践。这一年,重点调查研究了以下几项工作:
1.清理案犯工作。1951年2月,对全区1950年6月至8月的清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出六条经验指导该年5月份的清理案犯工作:第一,调查与审判相结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没有实际材料与人证物证,只以审讯代替一切是行不通的;第二,必须很好地与有关部门和群众取得密切联系,从中收集更多的材料和证据;第三,在清案工作开始之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第四,凡危害人民革命事业的反革命分子应严厉镇压,对内部的纠纷应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第五,要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好办案计划,实行先难后易,以点带面的方法;第六,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坦白自新,以加快办案速度。
2.人民法庭工作。1951年2月,对全区各县人民法庭配合大规模的土改和镇反运动开展审判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指出:人民法庭在土改和镇反运动中,镇压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恶霸,打击了封建势力,巩固了人民政权;纠正了过去执行政策上“宽大无边”的偏向,提高了人民政府的威信;鼓舞了群众的斗志,支持了群众运动;正确运用了人民法庭这一合法的斗争形式,减少了乱捕乱打的现象。同时还总结出五条经验:(1)正式审判前必须进行预审,并结合群众工作收集证据和材料,听取群众意见,以求得案件的正确与迅速处理。(2)法庭干部要参加土改工作,不能站在土改工作之外孤立地进行法庭工作。(3)审理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慎重细致。(4)法庭设检查长或检查员,宜由所在地的工作组长担任。(5)要加强法庭警卫和人犯关押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件。此外,还要求各县要加强人民法庭组织建设,尽快配备和训练一批干部到人民法庭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庭的作用,及时、正确审理好各类案件;各县领导要重视法庭工作,从人员上、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次调查,不但指导和推动了全区法庭工作,而且引起了各级领导对法庭工作的重视。1951年11月3日,专署根据分院的意见,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法庭工作。
3.执行婚姻法工作。1951年3月,对全区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五个问题、三条经验。五个问题是:(1)部分区乡干部对婚姻法的精神理解还很模糊,依然存在着不少封建残余思想和不正确的观点,认为要求离婚的妇女“不正派”、“不规矩”,男女之间动不动就闹离婚,会搞坏风俗。有的地方还对与富农结婚的不予登记,对离婚妇女与鳏夫结婚的亦不予登记。(2)存在片面的贫雇农观点,同情“人财两空”的男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妇女解放。(3)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存在漠视妇女与子女正当权益的现象。(4)工作中曲解婚姻法第17条的基本精神。(5)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虐待妇女、通奸杀人等恶性事件仍不断发生。三条经验是:第一,处理婚姻案件必须和处理其它案件一样,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慎重细致;第二,实行就地审判是处理婚姻案件最好的审判方式,既有利于查清案情,又有利于教育群众;第三,正确贯彻婚姻法,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生产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剿匪、反霸、减租退租、征粮、土改等运动中的积极作用。
4.司法工作。1951年11月,对峡江、永丰、吉水、永新、莲花等5个县人民法院1月至10月的司法工作进行调查,指出了工作作风和执行政策两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粗枝大叶的游击作风。表现为卷宗装订、保管、归档等方面几乎没有一个县法院做得完整,多是残缺不全。有的判决书、笔录、送达证书等也不装入卷宗,有的文件颠倒,案件经过了调查没有调查记载,文字错误和随便涂改等毛病更是难以枚举。(2)主观主义严重,不重视调查研究。表现为有的干警坐堂办案,轻信口供,或仅听一面之词,办成错案;有的因没有调查研究,遇到困难时想不出解决的办法,最后不了了之。(3)六法观念的残余思想没有彻底根除。表现为有的干警存在“不告不理”的态度和“司法独立”的错误想法。(4)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表现为干警对工作不关心,相互之间不联系,搞“各自为政”,互相瞧不起,闹不团结,工作上忙闲不均,没有明确的分工,遇事互相推诿。(5)工作制度不够健全。表现为档案管理上的紊乱,有的法院民、刑案卷向来就没有归过档,行政公文散留在干部手里;问事、代书、调解、值日、审讯、宣教等项工作制度也未健全,登记工作更差,没有留下片言只字以备查考,无法总结;宣教工作也未经常开展,就是开展了也只限于在城区或离县城很近的地方。执行政策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贪污案件中的纯经济观点即赔偿了事的观点;对惩治贪污条例的基本精神认识模糊,量刑标准不清楚的现象;处理案件缺乏原则性、严肃性,导致姑息、放纵贪污分子的行为;狭隘的穷人观点。(2)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中的因认识模糊而姑息、放纵犯罪的问题;因六法观念的影响而产生劳役易科罚金问题。(3)处理抢劫、杀人、伤害、妨害公共秩序等案件时,因对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认识不清而出现的畸轻畸重等问题。(4)处理婚姻纠纷案件中残余的封建落后意识;对虐待、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重视不够;草率判离以及漠视妇女和子女财产权益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调查组提出了改进意见。同年5月,还对处理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进行总结,揭示其犯罪手段和方法,总结出三条经验:(1)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2)必须批判片面的保护工商业的观点;(3)必须批判教育万能的观点和姑息干部的思想。
1952年,调查研究主要围绕保卫“三反”、“五反”、土改及土改复查、爱国丰产运动以及法院内部的司法改革运动进行。调查总结了一批典型案件,并形成《典型案件综合》,下发给基层法院学习、参考。1953年,在调查司法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吉安地区司法工作各种制度建立情况的专题报告》、《吉安地区第一、二期贯彻婚姻法试点总结》,以促进全区各种司法制度的建立,为该年3月在全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提供了经验。1954年冬,在吉安市(现吉州区)进行正规法制建设试点,并将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制度的情况印发至各个法院,为1955年在全区法院全面实行上述制度提供了不少具体做法与经验,加快了全区正规法制建设的步伐。1955年至1957年,调查研究主要围绕第二次镇反和合作化工作进行,对镇反与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进行专题调查;对敌人破坏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如何保卫合作化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这两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不少《工作动态简报》和《社会动态简报》,及时推出以上调研成果,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1958年,对全区“大跃进”后司法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了安福、永新、莲花、宁冈县法院的工作情况,并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二、1959年至1966年的调查研究工作
1959年至1962年,全国大兴调研之风,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加大调查研究工作的力度,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59年5月至11月,完成《全区各个法院九年司法统计数字汇编》;1960年正式创办《法院工作简报》和《情况反映》两个刊物;1961年共产生类型案件总结20份,个别案件总结8份,专题总结75份,敌、社情况报告246份,各种调查总结74份。这一时期,调查研究的特点是加强了对类型案件、业务经验和典型案件的总结,其成果主要有:
1.关于凶杀案件的总结。1960年3月,对全区1959年和1960年初所处理的19件凶杀案件进行调查,对产生凶杀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处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①基于政治性的报复而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②为了达到某种犯罪或逃避罪责的目的而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③为了达到长期奸淫或企图与奸妇结婚的目的,而行凶杀害亲夫或妻子,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④因私人仇恨而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⑤因离婚或家庭纠纷而对家庭成员行凶,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创伤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①在行凶过程中,由于被害人自己或其它客观原因,而未达到杀害目的者;②集体杀人案中的一般参与者;③基于某种义愤而行凶杀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有比较严重的后果,但有某种突出的从轻情节的;④因一时气愤行凶杀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⑤行凶后真诚悔改,或主动设法避免严重后果的。
2.关于拿摸案件的总结。1961年8月,对吉安市(现吉州区)高峰人民公社发生的拿摸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产生拿摸案件的原因,并就拿摸和盗窃的范围、受案和处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凡属下列几种人,可列入拿摸范围:①偶尔扒窃钱包,数量少,情节轻微的;②因受其它影响,偶尔拿摸小量公有和集体财物,价值小,情节轻微的;③因灾荒或其它原因发生生活困难,偶尔偷了他人粮食和衣服等物,数量少,情节轻微的;④因一时好吃偷了群众家禽家畜和蔬菜,数量少,情节轻微的;⑤偶尔偷拿国家、集体焦煤,价值小,情节轻微的;⑥因见财起意,顺手牵羊,拿了别人东西,情节轻微的。(2)凡属下列几种人,可列入盗窃范围:①因不愿劳动生产,经常在外流窜进行偷窃的分子;②因好吃懒做,使用技术手段打洞、爬墙、撬门、破桌盗走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价值较大,或者虽然价值不大,但因其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分子;③教唆少年儿童扒窃、盗窃,情节严重的分子;④无正当职业,流窜各地经常混入公共场所扒窃或偷走顾客行李、钱包,情节严重的分子;⑤经常为盗窃犯窝藏赃物,或为其销赃图利情节严重的分子;⑥在招待所、宾馆偷走外宾财物,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分子。(3)凡属下列几种拿摸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①偷窃或扒窃小量现金,被群众扭获的;②偷窃小量粮食或副食品和顾客行李,价值小,被群众扭获的;③偷窃群众衣服等物或家禽家畜,价值小,被群众扭获的;④教唆少年儿童拿摸或为其销赃,被群众检举控告的;⑤失主自己扭送法院的。处理拿摸分子,一般采用批评教育、警告、当众检讨、悔过、道歉、退还财物或赔偿等方式。对主动向干部坦白悔过,表示不再重犯的人,应顾全他们的情面,个别给以教育,不要当众检讨。如果价值不大,情节轻微,可交给调处委员会解决,调处委员会不得乱罚劳役、罚款和搜查。对那些多次教育不改,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子,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协同法院报送劳动教养或交群众监督劳动生产:①经常拿摸,屡教不改,送回去又无家可归或家长确实管教不了,要求政府收容劳动教养的分子;②因无家无业,流窜各地,以拿摸别人东西出卖维持生活来源的分子;③因不愿从事农业生产,遣送回家后又外出流窜各地,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分子。
3.关于盗窃案件的总结。1961年10月,对泰和县1958年至1961年9月所审结的68起盗窃案件进行调查,指出三个问题:一是可判可不判而判了刑的1人;二是轻罪重判的3人;三是使用刑种不当的2人。调查组还就有关政策界限及如何从重、从轻处理等问题提出相应意见:第一,要把地、富、反、坏分子和惯盗惯窃、流氓分子的有意盗窃破坏与一般群众的盗窃行为区分开来,前者应从严处理,后者应视情区别对待。第二,要把惯盗惯窃分子与一般盗窃中的好逸恶劳、盗窃成性、屡教不改的盗窃者区分开来,前者应从严处理,后者应从轻处理。第三,要把解放前后连续或断续盗窃成性、好逸恶劳的盗窃犯与解放后群众进行盗窃、屡教不改的界限区分开来,前者适当从严,后者从轻处理。第四,要把成年犯与少年犯的盗窃界限区分开来,成年犯与少年犯在处理上应有分别。第五,以下情形应予从重处理:(1)地、富、反、坏分子等专政对象进行盗窃者;(2)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以盗窃为生活主要来源者;(3)结伙盗窃的鼓动者和主谋者;(4)屡捉屡犯,或有盗窃前科屡教不改者;(5)盗窃手段恶劣,并殴伤他人者;(6)一般教唆或组织未成年的儿童进行偷窃的犯罪分子;(7)盗窃耕牛和国家建设器材,后果严重者;(8)盗窃国家统购的粮、棉等重要物资者;(9)盗窃外宾财物,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者。第六,以下情形应予从轻处理:(1)确实因生活困难进行盗窃者;(2)偶犯、初犯偷窃者;(3)犯罪后主动坦白交待,退回赃款、赃物,有悔改表现者;(4)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者;(5)集体盗窃中的一般参与者;(6)少年盗窃者。
4.关于投毒案件的总结。1962年3月,对全区1961年审结的11件投毒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投毒案件发生的原因,并就从严、从重、从轻惩处提出意见。凡是品质败坏,乱搞两性关系,企图与奸妇或奸夫结婚,以及因奸挟嫌毒害丈夫、妻子和他人的,或者用毒药唆使奸妇或奸夫谋害丈夫、妻子和他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从重处刑。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上述情节之一,也应从严惩处。对那些夫妇感情本来尚好,只是偶尔与人通奸,企图同奸夫或奸妇结婚,起意毒害丈夫或妻子,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后又有悔悟表现,可以从轻处理。对被包办的婚姻,婚后感情不合,因未达到离婚目的,乱搞两性关系,想与奸夫或奸妇结婚而投毒的罪犯,与那些喜新厌旧、离弃未逞而毒害人命的有所不同,在处理上应当有所区别,不能不问情节,一律从重判处。出于政治谋害目的而投毒案件,从这次调查看,还没有发现,今后如有出现,应狠狠打击,从严惩处。对那些吵口结怨,为个人利益而投毒的,则与政治报复案有原则区别,从轻从重,按具体情节研究处理。
1963年至1965年,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强。1964年3月4日至7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区法院秘书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布置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以及司法统计工作。这几年,调查研究主要围绕司法工作如何保卫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这个课题展开,同时深入调查全区民事案件变化情况,并写出《1958年至1962年全区民事案件变化情况及有关问题的资料》,对如何处理好婚姻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继承纠纷、房屋纠纷、债务纠纷等方面的案件具有很好的学习和参考价值。这一时期,还着重调查总结了两种类型案件:
1.强奸案件。1965年6月,调查了全区法院1964年审结的57件强奸犯罪案件,指出这些案件的处理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有的案件处理上表现为畸轻畸重。一方面少数同志对上级打击流氓犯罪的政策界限领会不深,掌握得不够稳,有的片面地强调从严,以致有的案件量刑畸重,有的甚至把破坏婚姻家庭当作强奸犯罪,扩大了打击面。另一方面,又有少数同志对奸淫幼、少女和强奸妇女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把强奸当作违法行为处理,以致处理过轻。调查认为,为了严厉打击奸淫幼、少女和强奸妇女、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犯罪分子,在国家刑法没有颁布之前,根据当前强奸流氓犯罪发生的具体情况,今后对有下列犯罪的应从严惩处:(1)解放前淫恶成性,解放后又奸淫幼、少女或强奸妇女,情节严重的流氓伪职人员。(2)蜕化变质分子,一贯生活腐化,乱搞两性关系,积有民愤而又奸淫幼、少女或强奸妇女的。(3)强奸病妇和孕妇,造成严重后果的。(4)利用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奸淫幼、少女或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5)奸淫、猥亵幼、少女或强奸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6)轮奸妇女的。(7)因强奸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精神失常或羞愤自杀的。另外,调查还指出,在案件定性上要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不能把偷奸作为罪名定罪量刑。偷奸是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奸淫妇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犯罪比较隐蔽,不易使女方发现,更无法进行反抗,这种犯罪活动应视为强奸。因此,偷奸妇女和少女,应以强奸罪论处。二是不能把强奸既遂与强奸未遂或破坏婚姻家庭混淆一起。三是不能把打一下幼、少女或妇女的手,拍一下肩,打一下头,摸一下脸,都以猥亵论罪。但对乘妇女不备之机,抚摸妇女阴部、奶房或用生殖器顶臀部等应视为猥亵。
2.买卖婚姻案件。1965年10月,对全区法院1964年至1965年9月处理的27件买卖婚姻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买卖婚姻的几个界限,以及处理买卖婚姻案件的意见。(1)关于买卖婚姻的几个界限:婚姻的构成是以经济为条件,贪财为目的,不是真正自主自愿的婚姻,都应视为买卖婚姻;婚姻完全违背女儿的自愿,不征求女儿的意见,或者女儿年幼无知,不懂婚姻大事,由父母包办而成婚的,为强迫包办婚姻;婚姻构成的条件在婚姻关系上是自愿,而第三者却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从中进行干涉阻挠,强行索取钱财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这种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自主自愿婚姻中,一方或双方出于自愿的赠与,男方自愿给女方少量的财物或女方父母向男方提出要一点钱财,男方又自愿给的,不能视为买卖婚姻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但如果收取财物很多,数量大,从形式上看,虽是双方自愿,但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2)处理这类案件的意见:一是对因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如招致人命,或致人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的犯罪分子,除经济上没收其非法所得的钱财以外,还应给予法律制裁。二是对买卖婚姻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要在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基础上,视其经济能力,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的钱财。如果对方是劳动人民,其钱财确属自己劳动所得或是负债而来,家庭生活因完婚带来一定困难的,也可适当退还男方部分或全部钱财。三是对买卖婚姻,确属违背儿女的意愿,强迫包办,以钱财构成的婚姻,婚后不能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经反复调解无法和好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婚前财产如属女方的,一般还是应该由女方带走。
三、1967年至1996年的调查研究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撤销后,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一度停止。1973年,吉安两级法院恢复后,调查研究工作又开始活跃。这一年的调研活动和成果主要有:(1)通过对如何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建立健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的调查,提出了《关于改进审判作风,保证办案质量的意见》;(2)通过总结一批典型案件,汇集事实不清、性质不当、量型畸轻三方面的案例,形成《案例选编》,印发到各个法院。1974年,全区各县(市)山林纠纷迭起,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专门调查,并通过地委向各县(市)、井冈山党委转发《关于全区山林纠纷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1975年,对全区法院1973年以来处理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进行调查,写出了《关于处理破坏知青上山下乡案件的总结》,并作为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材料之一,分发到全省各地。
1979年至1982年,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1.新时期刑事案件的调查。1981年8月,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吉水县、吉安县、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1980年至1981年7月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并与1964年至1965年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对比,发现不少值得研究和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1)当前刑事案件的特点有异。一是抢劫案件上升;二是盗窃案件上升;三是反革命案件下降;四是破坏婚姻和妨害婚姻家庭案件下降;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上升。(2)犯罪成员的变化很大。一是敌对阶级分子犯罪的比例下降;二是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上升;三是劳改、劳教后继续犯罪的人员增多;四是盲流人员作案比例上升。(3)诉讼活动中出现了新情况。一是上诉案件增多;二是当事人家属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比较突出;三是审判干部感到压力很大,“法官”难当。调查认为,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坚决贯彻中央提出的对六类犯罪案件从重从快处理的方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2)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加强司法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廉洁奉公、执法如山。(4)加强司法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尽快地解决司法干部量少、质弱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司法干警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
2.实施新法律试点。1982年5月14日至6月8日,在永丰县佐龙公社大园大队进行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试点工作。通过认真学习领会《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精神,宣传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重要意义,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试办了五个案件(损害赔偿案、离婚案、房屋纠纷案及两个房屋继承案),总结出五条经验:一是要正确处理好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要认真向证人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避免证人出尔反尔;三是要把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贯穿在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四是要正确看待和施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五是要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重点抓好开庭审理。同年6月14日至7月5日,又在遂川县进行实施《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试点工作,抽调各县、市法院的经济庭、民事庭负责同志参加。通过学习宣传“两法”、试办案件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摸索出四条经验:一是要认真做好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二是要把“着重调解”贯彻审理案件的始终;三是要开好一个庭关键在审判长;四是要正确运用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各个法院必须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继续学习好“两法”,认真清理积案,严格掌握收案范围和立案标准,为实施“两法”作好组织准备。
3.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1981年11月,为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和犯罪规律,以便稳、准、狠地打击现行犯罪,对1—10月份审理的22件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调查。通过对案件的类型、犯罪特征和原因进行分析,要求各基层法院认真做好四项工作:第一,必须从重从快惩治犯罪,以震慑犯罪,教育人民。第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三,必须加强人民法庭和调解组织工作,及时正确处理好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第四,必须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对那些重大典型案件要有计划地组织公民旁听,并通过舆论工具进行宣传,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4.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1982年8月,对全区上半年审结的33件经济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指出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利用职权,以单位名义,动用公家现金,通过“正常”渠道,在“合法”的幌子掩护下,进行犯罪活动。第二、牵涉党员、干部较多,有的不顾法纪,欺上瞒下,有的直接参与犯罪活动,有的为犯罪分子活动大开方便之门。第三、有些案件牵涉面广,盘根错节,追查起来阻力较大。第四、有的单位领导由于指导思想不端正,以搞活经济为名,纵容一些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搞到钱的人就视为神通广大,加以表扬和重用。调查中总结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几种主要作案手段:①走私贩私犯罪所采取的是打着“合法”的幌子,内外勾结,拉拢腐蚀,订假合同,秘密进行非法交易。②投机倒把犯罪一般是通过请客送礼,私人拉拢,转手倒卖,低价买进,高价出售。③贪污犯罪主要是伪造发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重报多领和伪造单据,收入不记账,收多报少,冒名支取,无票销售,毁灭证据。④盗窃公共财物犯罪主要是撬门扭锁,破坏现场,毁灭罪证以及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等。⑤诈骗公共财物犯罪有的是通过假冒身份,骗取钱物;有的是以代购物资为名,将财物骗走;有的是伪造印章,窃取单据,骗取钱物。调查同时指出,在少数案件的处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案件对犯罪与犯错误、犯罪与违法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够明确,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了刑事责任;有的案件由于对从重从快的方针理解不全面,出现量刑过轻或过重的现象。调查认为,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使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应着重把握好三点:第一,加强学习,全面理解和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第二,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第三,定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反革命案件的调查。1982年8月,根据近几年来全区反革命案件有所上升的情况(据统计:1980年20件,1981年31件,1982年1—7月19件),结合中院1980年至1982年1—7月所审结的8件反革命案件进行调查和总结,分析当时反革命案件的特点,并提出今后工作的主要措施。当时反革命案件的特点:(1)向蒋帮敌特机关写挂钩信的案件数量多,比重大。(2)蒋帮特务利用与大陆亲朋互相通信联系之机,进行勾联,以金钱引诱其亲朋参加特务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3)犯罪分子都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人,有的受到过升学或工作上的挫折,或其亲属受到过冲击或镇压,对现实不满。(4)向敌特机关要钱要物,进行反革命勾联。今后工作的措施:(1)组织干警学习处理反革命案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统一认识。(2)深入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依法进行公开审判,以揭露敌人阴谋,打击犯罪,教育群众。(3)严格区分三个界限,做到一个区别对待。一是把反革命宣传同群众不满、落后言论和政治性错误思想区别开来,把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与侮辱罪、诽谤罪区别开来;二是把反革命罪同其它刑事犯罪区别开来;三是把反革命罪中的此罪与彼罪区别开来;四是在量刑上,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刑罚,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1983年至1986年“严打”期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推出《充分发挥“刀把子”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引起重大恶性杀人案的调查分析》、《关于安福县强奸犯罪案件上升原因及其特点的调查报告》等一批调研成果,并及时总结“严打”斗争各个战役的工作,提供经验,卓有成效地指导全区的“严打”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全区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这一时期,还围绕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对全区经济纠纷,特别是乡办企业中经济合同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写出《如何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关于乡办企业中经济合同方面的情况报告》等专题文章,指导全区的经济审判工作。
1988年至1996年,调查研究工作得到加强。1988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调查研究室,并创办《审判信息汇要》。1990年增办《法院调研》季刊。1991年3月9日,中院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调研信息工作的通知》,开始在全区建立调研信息网络。1993年4月20日,制定《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奖励办法》。5月3日,制定《全区法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同年创办《审判内部简报》。这一时期,法院调研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加强对法院改革方面的研究;加强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主要调研活动和成果有:《行政审判工作的调查》、《为企业服务问题的调查》、《对近三年判处缓刑罪犯情况的调查》、《对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对承包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等,并对如何进一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如何为企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如何正确适用缓刑以及如何审理好联营、承包租赁等新类型案件进行指导。
四、1997年至2000年的调查研究工作
1997年至2000年,尤其是在郭兵同志担任吉安中院院长后,吉安两级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1998年3月23日,中院召开了全区法院审判理论骨干座谈会,会上,郭兵院长提出: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各级法院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开展这项工作;对调研工作要实行“四定”,即定人员、定课题、定时间、定进度;要在调研文章的质量和数量上下功夫,以数量求质量。1999年新年伊始,中院就以第1号文件下发通知,推出调研工作重要举措,要求各基层法院:一要端正对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特别是一把手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步规划实施;二要明确和落实中院下达的调研、宣传、信息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三要采取得力措施管好抓好此项工作;四要严格有关奖惩办法,奖惩要兼顾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内容,并把调研成果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同年6月28日,以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全区法院首届学术研讨会在井冈山召开。会上共交流了17篇获奖论文,其中9名作者在会上宣读了论文并接受了参会人员的提问和评析。郭兵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迎难而上,打一场调研工作的攻坚战》的重要讲话,鼓励全区法院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形成人人写文章,个个搞调研的良好风气。与此同时,郭兵院长以身作则,亲自动笔搞调研,撰写了一大批调研文章,其中《注册资本及其法律责任》获《人民司法》1999年度“蓉城杯”有奖征文三等奖。此后,全区法院调研之风大盛。1999年10月,在全省法院系统第9届学术讨论会上,吉安地区法院系统取得了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的好成绩。1999年、2000年,吉安中院曾秋山副院长与他人合作撰写的《论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和《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两篇文章分别获得全国法院第11届、第12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填补了吉安法院系统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未曾获奖的空白。对于吉安中院领导带头搞调研的做法,省高级法院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在全省通报表扬。2000年4月,中院创办了《井冈山司法》。该杂志是吉安中院建立以来创办的第一种综合性司法理论调研刊物,其主要栏目包括“本刊特稿”、“工作研究”、“研究与争鸣”、“来稿撷英”、“疑案探析”、“大要案照登”、“井冈山的故事”等。该杂志溶学术研讨、审判实践于一体,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的办刊方针,追求“高起点、高质量”的效果,从创刊号发行之日起,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众多人士的好评。该杂志的创办,不仅具有指导吉安两级法院审判实践的作用,而且进一步推动了两级法院调研工作的开展。由于调研成果倍出,吉安地区法院系统的调研工作跨进了全省法院前列。
这一时期,中院的调研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许多法学研究领域产生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文章,主要有:
1.比较法学研究。代表文章有《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美、德司法制度比较》、《中、美破产制度比较》、《中、美合同法之比较研究》等。前两篇文章是郭兵院长随中国法官协会考察团、江西省法官协会考察团赴美、德考察后撰写的。其中《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一文,较系统地介绍了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其中的清算、个人债务之调整、重组等方面的内容,该文在《人民司法》上刊发后,产生了很大反响,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破产案件审判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美、德司法制度比较》则是郭兵院长根据其对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制度进行考察的情况,撰写的介绍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司法制度比较的文章,该文介绍了两个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先进之处,并对不足之处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对促进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美破产制度比较》是郭兵院长撰写的一篇有关破产制度方面的比较研究论文,该文曾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首届研讨会上作为优秀论文进行了交流。文章比较研究了中美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清算、破产再建、破产司法等制度,并提出了完善中国破产法的若干建议:(1)打破所有制界限,制订统一的破产法典;(2)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3)确定一元化的破产原因;(4)正确界定破产申请人;(5)明确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6)建立破产管理人和检查人制度;(7)设立企业重整制度。该文对推动中国破产制度的发展颇有裨益。《中、美合同法之比较研究》是郭兵院长对中、美合同法进行对比研究后,撰写的一篇颇有深度的比较法研究文章。该文在五个方面对中、美合同法进行了研究比较:一是渊源和立法特色;二是合同的成立;三是合同的效力;四是病态合同及其救济;五是不履行合同的后果。通过对比研究,指出了我国合同法之不足之处,以及美国合同法值得我国借鉴的可取之处,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具有较高的参鉴价值。
2.刑法学研究。代表文章主要有《论骗购外汇罪》、《投毒杀人犯罪现状及其法律思考》、《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问题的思考》等。《论骗购外汇罪》是中院刑事调研组针对当时审理的彭江海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撰写的。该文在《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上刊发,主要内容是对骗购外汇罪的主、客体和主、客观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实践中适用法律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共同犯罪中的成员责任问题;二是关于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溯及力问题。《投毒杀人犯罪现状及其法律思考》和《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问题的思考》两文则是郭兵院长亲笔所写。前文在《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上刊发,文章以中院1998年、1999年、2000年3年来的受案情况为例,对投毒杀人犯罪的现状及其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投毒杀人犯罪发案特点及原因,主要有:①发案率直线上升,发案地集中在农村;②女性投毒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具有上升趋势;③犯罪动机比较集中,中毒途径基本相同;④使用的毒药单一,均为剧毒急性鼠药;⑤儿童成为投毒杀人主要犯罪对象的趋势日益严重;⑥被告人翻供现象突出,案件证据难以把握。二是关于几个具体法律问题的思考,包括对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如何遏制投毒杀人案件的发生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问题的思考》一文,通过对四则女性犯罪案例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案件有许多共同点:(1)被告人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文化程度较低,基本属小学文化,个性较柔弱,她们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常被家庭其它成员打骂;(2)婚姻基础不牢,家庭关系不和谐,矛盾重重;(3)犯罪直接原因均是犯罪行为人遭到家庭成员的暴力袭击而采取的报复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4)犯罪的对象也大致相同,一般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加害人有较近的血缘或姻缘关系;(5)犯罪行为人一般是采取放火、投毒等隐蔽手段达到报复的目的,即使杀人也是采取偷袭的方法。通过分析,将这类案件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反抗型;二是迂回型;三是绝望型;四是自虐型。文章还分析了此类犯罪深层次方面的原因,主要是:(1)婚姻法没有真正贯彻执行,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2)封建陈腐的婚姻观、家庭观在现今社会和个人的意识中仍然残存,“男尊女卑”成了男人施暴的理由;(3)某些女性经济不能独立,依赖于丈夫或家庭其它成员,没有独立人格;(4)社会上存在的买卖、包办婚姻,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的质量,增加了家庭的不稳定因素。
3.行政法学研究。主要有《关于我区山林权属纠纷的调查报告》、《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浅谈对行政机关立法几个问题的认识》等。前文是1999年中院行政庭进行调查撰写的,该文受到省高院和地委的重视,并以经验材料转发全省各法院。文章通过对全区山林权属纠纷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产生山林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有:(1)经济利益的驱动。(2)政府对山林的确权工作不细,尤其是林业“三定”工作存在许多失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登证时是由县(市)政府将盖好印章的空白山林权证分发到各公社、各大队去各自填写;有的地方将空白山林权证发下去后,未将存根收上来;有的地方勘界工作不细,产生重登或界限混淆;有的地方在林业“三定”时期没有开展登证工作,而是后来补登的;有的地方进行了两次发证,第二次发证时未将第一次发的证收回。(3)历史上体制和政策多变等遗留问题造成影响。(4)封建家族势力的人为因素。(5)县、市间行政区域勘界造成的。调查报告同时提出了当前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应特别注意山林权属纠纷中的假证问题,并对如何妥善处理好山林纠纷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要切实把好证据关,减少和防止假证的出现。第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建立山林纠纷信息网络,实行综合治理。第三,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第四,认真审查认定山林权属证据,公正处理山林纠纷案件。第五,严肃查处不服处理决定,寻衅滋事人员和事件。《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一文,则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下存在的弊病:一是制造、提供伪证现象增多;二是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困难;三是当庭认证率低;四是诉讼效益低下;五是司法调查取证与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六是行政、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混淆。同时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几点意见:一是建立行政诉讼证据展示制度;二是建立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制度;三是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四是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浅谈对行政机关立法几个问题的认识》一文,是吉安中级法院曾秋山副院长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后所撰写的,文章对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1)关于立法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问题;(2)关于行政机关立法的立法事项问题;(3)关于行政机关立法的立法效力问题。
4.民法学研究。主要有《注册资本及其法律责任》、《下岗职工离婚的调查与思考》、《对当前老年人赡养纠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赣新”为何陷入困境—对赣新电视有限公司的调查》、《关于债转股的几个法律问题》等。《注册资本及其法律责任》指出,一些投机公司为达到既能注册设立公司,又能投机经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之目的,想方设法在注册资本上作文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注册资本不实出资、注册资本履行不到等现象。文章同时还对资本注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下岗职工离婚的调查与思考》通过对50件下岗职工离婚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了下岗职工离婚的五个特点:一是女性提出离婚的居多。二是知识结构低的离婚者偏多,中学文化水平的占调查案件的95%。三是离婚当事人年龄及婚龄相对集中,30—40岁的占了所调查案件的60%。四是争抢住房和子女现象加剧。五是封建婚姻现象死灰复燃,“包二奶”、“养情妇”现象较为严重。调查还指出:下岗职工离婚并非职工下岗的必然;感情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婚姻自由也需受社会道德约束;婚姻并非是一场风险投资。《对当前老年人赡养纠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则在对全区所审理的80余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赡养纠纷的特点:(1)65岁以上的老人提起诉讼的多,占所调查案件的83%以上。(2)赡养纠纷中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是农村人口的多,分别占83%和95%。(3)调解、撤诉的比例大,占75%。(4)对赡养问题不满意的多,提起诉讼的少。(5)儿媳参与、策划、指使赡养人不尽义务,当幕后指挥的多。(6)父母与子女预先订立“分管书”和分家协议的多,占95%以上。(7)涉讼原因复杂。(8)提物质生活请求的多,要求精神赡养的少。(9)只起诉一、两个赡养人的多,占90%以上,起诉全体赡养人的少,特别是起诉女儿的几乎是零。文章还对老人赡养问题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建议:(1)“以老养老”现象值得注意。(2)精神赡养不容忽视。(3)要完善与赡养有关的相应的法律制度。(4)老年人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外,在某些问题上也应加强检讨,尽量缓和、减轻家庭矛盾。(5)重视并关注城市老年人,特别是破产、倒闭、兼并企业老职工的养老问题,探讨这些企业老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新办法,强化城市老年人养老工作。(6)孝敬长辈、尊老敬老等道德教育刻不容缓。《“赣新”为何陷入困境——对赣新电视有限公司的调查》一文,是郭兵院长在对赣新公司破产一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所撰写的一篇剖析该企业破产原因的调查报告,该文被省委、省政府以内刊形式转发。《关于债转股的几个法律问题》则是郭兵院长撰写的一篇有关国企改革法律问题的学术论文,该文在江西省国企改革法律问题座谈会上作为重点交流论文进行了宣读。文章通过对美国、韩国等国家在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实行不良资产变现等方面的研究,提出了当前我国实行债转股当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一是债转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二是债转股的转换价格问题;三是债转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问题;四是债转股中债权回购担保问题;五是债转股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独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进一步解决好当前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可借鉴参考之处。
这一时期还有一次重要的学术研讨活动,即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于1999年10月11日至14日在井冈山召开的年会及研讨会。该次会议系由吉安中院承办,会议在人民法院井冈山传统教育基地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就我国婚姻法的修改进行集中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同志专程莅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佘孟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秀珍、全国人大法工委、吉安地区和井冈山市的有关领导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该次会议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后来新婚姻法中所增加或删改的内容,都在此次会议上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比如: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第三者插足造成婚姻家庭破裂的赔偿问题;包“二奶”问题;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问题;夫妻财产制问题等。这次会议以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为修改我国婚姻法提供借鉴,还编辑出版了《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一书。该次会议的研讨情况及领导和参会人员的重要发言,吉安中院在《井冈山司法》创刊号上作为重要内容予以了刊载介绍。
第二节 检查案件
检查案件就是通过检查一个时期某个或若干个法院所审结的各种案件,查明质量合格与否,总结执行政策和法律的经验与教训,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用以指导全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这项工作在50年代就受到重视,以后中院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予以坚持。历年来重要的案件检查活动情况辑录如下:
1954年6月中旬,对吉安县法院一季度审结的374件刑、民案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统购案10件,山林水利案21件,破坏森林案6件,税收、贪污、市场管理案10件。发现有大小问题的案件97件,占查案数的26%。其中粗枝大叶、草率结案的59件,占有问题案件的61%;畸轻畸重14件,占有问题案件的14.4%;有罪不判、无罪判罪16件,占有问题案件的16.5%;处理不当、政策观点模糊的8件,占有问题案件的8.2%。经过讨论,初步决定应调查对证的22件,注意改进的29件,作今后教训的41件,无罪释放的3件,需要改判的2件。检查认为,吉安县法院自全国第二次司法会议后,把“三查”作为经常制度之一,不断地开展查犯人、查案卷、查执行活动。同时,由于普遍建立了巡回法庭,绝大部分案件是巡回法庭就地深入调查处理的,一般处理及时、正确,并且通过审判活动加强了法纪宣教,从而减少了“三错”,提高了审判水平。但从检查结果来看,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政策界限把握不准,案件处理失当。表现为:有罪不判;无罪判罪;量刑畸重畸轻;主观臆断,不深入调查研究;应保护者未予保护;处理贪污案件不视其情节,机械地搬用条文,有的只判徒刑,对其非法所得不加过问,即使判决“追缴”,过后亦不追缴。其次是在审判作风上存在着严重的粗枝大叶,草率结案的偏向。表现为:错写丢字;口供与材料不符合;材料上有罪恶不加追究;材料颠倒无序或丢失;有材料有口供无判决或处理后卷宗上不批结案,不了了之,推拖了事;有材料不问口供,重证据不要口供;有判决无材料;判决措词含糊不当。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1)某些干部存在较严重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不深入调查研究,轻信送案材料;(2)对业务的钻研特别是对当时的政策学习不够,政策界限模糊,因而产生过左或过右的现象;(3)片面追求办案速度,不讲究办案质量,有的敷衍塞责,马虎了事;(4)经常督促检查不够,虽然坚持了“三查”制度,但未通过查案很好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检查,提出了三点改进意见:(1)加强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迅速坚决地克服粗枝大叶、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增强对党、对人民的责任感;(2)加强干部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并且结合实际不断地总结经验,以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3)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把好证据和案件事实关。
1957年9月,对吉安、新干、莲花、安福、峡江县和吉安市(现吉州区)人民法院1—9月份审理的376件刑事案件进行检查。检查认为,以上法院全面贯彻执行了刑事政策,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办案质量大为提高,所查案件属于正确的339件,占查案数的90%。但是,在执行政策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右倾偏向。一是片面地强调犯罪“未遂”、“后果不大”,致使该法办的没有给予应得的惩处,主要反映在强奸幼女、少女等类型的案件上,检查的10件此类案件中,轻判的占5件。二是过分强调犯罪人员“年轻”或“年老”。三是姑息盗窃犯、屡犯及情节恶劣者也予以轻判。四是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强调亲自告发,乡人委已检举告发,不作处理。五是强调被告坦白较好,量刑从轻。产生以上倾向的原因主要是:对中央提出的镇反与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政策认识不深;有些审判人员怕犯错误,怕出偏差,表现得谨小慎微;对人民内部是非问题与犯罪的界限不清。检查后提出了改进意见:(1)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既要防止“左”,也要避免“右”,当前要以反“右”为主;(2)要认真学习文件,掌握政策界限,重点要认真学习公安部关于“处理盗窃、诈骗、凶杀、抢劫犯罪的政策界限”,以及中央10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处理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
1958年8月5日至23日,对全区法院4月至7月份所审结的1600件刑事案件进行检查,结果为:所检案件中仅发现错判6件,漏判1件,畸轻畸重48件,共55件,占查案数的3.44%,其它案件全部正确,正确率达到96.56%。有8个县人民法院基本上消灭了错判、漏判,其中泰和法院正确率高达98.7%。万安法院正确率最低,为93.82%。另外还抽查了民事案件201件,除10件属草率结案与法律手续不完备以外,仅发现错判1件。综合检查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对敌我之间与人民内部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分辨不清,错判的6件案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并不构成犯罪。(2)对少捕多管的政策有片面的理解,即不区别犯罪情节与后果,把应该逮捕的也作了管制,把不构成犯罪的也判了管制。(3)对执行“坦白从宽”的政策有片面的理解。(4)有些案件认定性质有错误。如有个反革命分子化名畏罪潜逃,与她人结了婚,归案后漏了重要的历史罪行,而仅以重婚、侵犯人权等罪判以轻刑。(5)办案工作中还存在右倾观点、草率结案、事实不清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等现象。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1)单纯追求结案指标,忽视办案质量。(2)有的审判人员对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关系有错误的理解,过分相信公、检,没有认真细致审查案件。(3)对口供与证据的关系缺乏明确的认识,把口供笔录当过场,认为有证据有检举材料问口供可以随便。(4)在贯彻各项审判制度方面,有人感到麻烦而未予执行,表现在有的案件陪审了,又看不出陪审员的活动情况;有的审判时不搞陪审,审判后找陪审员合议;有的审判委员会讨论了,卷内又无该笔录。(5)还存在判决书丢字、错字、语句不通等问题。改进意见:第一,要认真学习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善于区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之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掌握阶级斗争形势和发展变化的规律。第二,办理案件要做到正确、合法、及时,实际工作中要贯彻各项审判制度,以图使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第三,领导干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不能单纯追求办案速度,要保证办案质量。第四,要组织全体干部对查出的错误与缺点进行研究,尽快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以堵塞缺口,同时要认真学习别地先进经验,搞好自我总结,大力贯彻走群众路线的审判工作方法,努力把司法工作推上新台阶。
1958年8月6日至9日,检查泰和县法院1958年4月至7月所审结的刑事案件156件,民事案件6件,检查结果为: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量刑正确的153件,占查案数的98.07%;处刑畸轻的2件,占1.28%;处刑较重的1件,占0.64%;错漏案件尚未发生;由一人负责预审、判决的案件5件;认定案由不当的1件。民事案件没有发现处理不当的。检查认为,泰和法院在办案工作中主要抓住了以下几个环节:(1)事先向公安、检察部门了解存有哪些案件,何时移到法院,以便安排审判工作。(2)认真阅卷,细致审查,作好案情摘要及审讯提纲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3)大力贯彻走群众路线的审判工作方法,做到“下田、上山、上户”,就地查证,及时开庭审理。(4)贯彻了“合议庭研究、审委会讨论、审批委员会决定”的集体讨论、审批案件制度。(5)加强干部责任心,强调了案件谁办谁负责的责任制。(6)制定并且基本上执行了“法院月月抽查、三家季季检查”的检查案件制度。
同期,又组织检查组对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5月至7月份审结的130件刑、民案件进行检查。检查组指出,该院在整风、反右派斗争获取全胜的基础上,掀起了司法工作大跃进高潮,各项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正确地适用了政策、法律,有力地打击了五方面的敌人和一切刑事犯罪活动,正确地调处了人民内部纠纷。处理案件贯彻了“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所检查的110件刑事案件和20件民事案件,属于处理正确的刑事案件87件、民事案件19件,分别占查案数的79.09%和95%。二是贯彻执行了各项审判制度,法律手续基本完备,所查的130件刑、民案件中,法律手续完备的89件,占查案数的68.46%。三是提高了办案速度,及时打击了犯罪和解决了民间纠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重罪轻判、需要改判的7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36%。如反革命陈世昌,封建霸头成分,出身伪官吏,历任伪德安县党部组训干事、代理书记长、莲花县政府指导员、警察局行政科长、分宜县训练所教导股长、南昌县水利委员会督导员等反动要职,参加过伪省党部调统室的中统特务组织,亲自发展国民党党员200余名,解放后长期隐瞒不作交待,并对现实不满,常常发泄反动言论,当时的吉安市法院仅以其在审判时尚能交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处刑稍轻的5件,占4.54%。如贪污犯肖伏生,由于生活的奢侈堕落,利用职务方便,先后采取收款不登账、不上缴等手段,贪污行业会费共411.15元,全部挥霍,法院仅判处其1年6个月徒刑。(3)事实不清、草率结案的11件,占9.09%。此类案件多系外来人员集训中所处理的,由于时间短促,且案件自始至终又是一人包揽到底,所以对于某些问题,未详细查清就草率下判,如反革命案犯彭秋平和坏分子邹孝儒,据检举材料揭发各有血债一条,但当时的吉安市法院并未进行查证就草率地判处管制。(4)有的案件缺乏应有的法律手续。从检查的情况看,缺审委会笔录的7件,缺宣判笔录的22件,缺合议笔录的3件。有的早已审结但拖延两个多月未发出判决,甚至连收案都未登上。还有部分案件存在庭审笔录过于简单等问题。改进意见:(1)对这次查出的事实不清、草率结案案件,应及时查清后再行研究处理;对重罪轻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交审委会或报请市委审案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情况报中级人民法院;稍轻的案件可不必改判,但应作为今后的教训。(2)对缺乏应有的材料和法律手续的案件,必须立即补上,使案件经得起检查。(3)这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应组织干部进行座谈讨论,制定纠正和克服的办法。(4)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应及时加以总结,以便提高干部政策业务水平。(5)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正确划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界限。(6)提高办案速度,保证案件质量。要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求得数量,每个案件应齐备各项必需的材料和法律手续。(7)要及时收结案件和发送判决书。(8)审判委员会和庭审笔录应清楚具体,不能草率简单。(9)对每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经查证后,可以否认的,应写出单行材料附卷,以便查考。
1960年5月,检查各县、市法院1月至4月已审结的刑、民案件385件(其中刑事157件、民事228件)。检查结果:处理正确的381件,占查案总数的98.96%;只有4件刑事案件处刑畸轻,占查案总数的1.04%。遂川、万安、井冈山、永新、永丰、吉安市(现吉州区)、吉水、峡江、新干等县、市法院实现了“五无”,即无错、漏、畸轻、畸重和事实不清案件,基本上达到了省高院提出的办案十项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明确、量刑恰当、手续完备、案卷整齐、处理及时、效果良好、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处刑畸轻。如郭怡林伤害致人于死一案,郭曾任过乡主席、总支委员,1958年因强迫命令和贪污,受到撤销党总支委员的处分,事后仍然未改。1960年1月18日,女社员刘雨英(51岁)因没有称到饭骂了队长和郭犯,郭拖刘去公社讲理,走到不远郭又不去,而刘则拖郭去公社,郭两次用手推刘跌倒在地。刘起来后又拖,郭则猛推刘一手,使刘跌出五、六步远,当即不省人事,鼻孔出血,郭很不在乎地说:“死了抵命。”后经队长等人抬到卫生所又转至县卫生院急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对此,莲花县法院只判处郭有期徒刑3年,显然过轻。(2)案由不当。如把“强奸未遂”认定为“强奸”;把“侵犯公共财产”认定为“拆掉食堂砖”;把“过失致人于死”认定为“伤害”等。(3)处理失当。如调解离婚案件中把女方劳动所得的工分给男方或男方家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同志片面考虑被告人“年轻”、“从工作出发”、“后果不严重或虽严重但能坦白”,因而处刑偏轻;有的承办人员由于业务比较生疏或办案不够细致,对问题缺乏认真分析,对妇女权益考虑、照顾不够,以女方“同意”,便把应该由女方带走的劳动工分断给了男方;有的县法院领导经常检查不够,或对判决书、调解书未指定人员审查。改进意见:(1)审判人员在审理每一件刑、民案件时,要严格把住事实关,要保持踏踏实实和实事求是的审判工作作风,严格遵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口供证据都必须经过查对才能作为依据”的审判原则,及时向党委领导反映案情事实,坚决执行党委决议。(2)院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已结的刑、民案件要组织人员坚持一月一检查;对判决书、调解书最好指定文化较高、业务较熟的同志修改后,由院领导签发或院领导指定的人员签发。(3)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注意对个别或类型案件的总结。同时,调查城乡人民公社化前后刑、民案件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刑、民各类或某类案件发展变化的趋势,以便更好地使审判工作适应城乡人民公社化的需要,更有力地保卫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1962年5月底,对遂川县人民法院1958年至1961年审理的524件刑事案件进行检查。检查认为,该县人民法院在办案工作中,紧紧抓住依靠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保卫中心工作这三个环节,努力做到事实不清不判、证据不足不判、性质不明不判,所检查的案件有95%达到了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主要问题是:(1)错案19件(包括错管4件),占查案数的3.63%。这些被告人多数出生于劳动人民,仅有一些缺点和错误,有的因对粮食供应不满,说了几句牢骚怪话;有的有一些小偷小摸行为;有的因抵制干部违法乱纪也遭逮捕判刑,如曾德远企图杀人案就是典型的一例。1958年12月23日,遂川县某大队主任吴燕山到曾家催喊下地劳动,曾家不开门,吴用镰铲把门打开,曾德远即拿木棍、尖刀准备自卫,并未动手,吴立即叫民兵将曾捆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德远企图杀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检查后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予以了纠正。(2)盲目审判4件,占查案数的0.76%。如贫农叶庭孟,年仅22岁,1949年至1958年先后小偷小摸20多次,计价不到100元,在1958年安全运动中,竟以惯盗罪判刑7年,这显然对依法审判的政策精神认识不足,忽视了只能在量刑幅度内从严的原则。(3)主要事实不清4件,占查案数的0.76%。如邹昌锟造谣诬蔑案,判决认定邹在1957年正月公开说“杀朱拔毛”,邹否认,指出是鹅公仙村的郭寿生于1957年正月初六在邹隆龙家说的,并有邹隆龙等在场听到。法院未予查证,仅凭基层干部的检举定罪科刑。(4)管制面过宽过多,共有252件,占刑事结案总数的36%。已检查的162件管制案中,不应该判管的有4件。如贫农谢继安系信用社会计,1957年联名控告社干谢继章等贪污1500多元,就认定为联名诬告干部影响生产,1958年以破坏农业罪判处管制两年。据查,谢继章等人实际贪污431元,控告材料虽有扩大事实的情况,但非诬告,联名控告更非破坏农业生产。(5)在处理投机倒把案时,存在乱没收现象。工作中,政策界限不清,把一般小量贩卖行为与投机奸商利用市场物资供应不足、地区差价大量套购物资的行为混淆起来,判决没收的8件案件中,错没2件,部分错没1件。在处理贪污案件上,1961年3月以前均系按贪污数字判刑,如贪污100元判刑1年,贪污800元即判刑8年,对前因后果、动机目的、坦白程度及是否积极退赃等不加考虑。(6)审判制度不健全,审判委员会几乎是虚设,陪审合议亦走形式。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未经审判委员会研究,都是直接由县委审案委员会事先决定刑期及宣判日期,这种由上而下的作法是不妥当的,不仅于法不符,且最易造成审判人员把处理案件当作办手续,削弱办案的责任感。还有个别案件,“一员代三员,”一竿子插到底,失去了互相制约的作用。(7)审判作风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不仅表现在有些案件事实不清未经查证,而且表现在有些判决书写得很不严肃,有的把曾有过男女关系、当过短期伪兵或有过小偷小摸行为的都写成是“流氓出身”、“一向不务正业”,把一般落后言论写成“一向仇视政府”或“一向造谣破坏”,有的甚至把侮辱领袖的言词、一些政治性的谣言和一些淫言淫语也写在判决书上。此外,有的审讯笔录简单潦草,有的案件不审就判,有的案卷装订混乱,材料倒装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干部中存在着严重的“三不敢”和“三怕”思想,即不敢坚持互相制约,怕影响关系;不敢说判重了,怕说是右倾;不敢坚持意见,怕说是不服从县委领导。(2)普遍存在宁“左”勿“右”的思想,认为“左”比“右”好,“左”是立场问题,“右”是认识问题;干部在运动中学习和掌握政策界限不够,以致打击对象不明,政策界限不清,盲目找典型,混我为敌。(3)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作用没有发挥。通过检查、研究,总结出三条教训:第一,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坚决克服“可要可不要”的错误思想。第二,在执行政策上要彻底纠正宁“左”勿“右”的思想,“右”和“左”都是立场问题,既要防“左”也要防“右”,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第三,干部应该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强调依法办事,正确运用审判武器,稳、准、狠地打击敌人。
1978年10月至1980年10月,对全区1966年至1976年所处理的政治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以及1977年至1978年处理的政治案件,先后进行复查、研究。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些申诉案件,也进行复查、研究。共复查政治案件740件,纠正667件,纠正率90%;复查普通刑事案件2281件,改判89件,改判率为3.9%。复查指出,在纠正的政治案件中,有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的;有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有因无意损坏领袖像或对领袖像处理不当的;有因说错话、写错字、喊错口号的;有因向领导机关写匿名信、署名信提批评意见的;有因对“文化大革命”、国内外重大事件、党的方针政策正常议论的;有因对党的某项政策不理解、不满意,说了落后言论或过激言词的;有从查抄的日记、诗词、文章中断章取义、无限上纲的;有因精神病胡言乱语的;有儿童乱写乱画形成反动文字的;有张冠李戴、无中生有、屈打成招的。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就是林彪、“四人帮”一伙出于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目的,推行极“左”路线,大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结果。审判人员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新的冤假错案。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从思想上、制度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要处理好四种关系,即正确对待党委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关系;明确执行政策与依法办事的关系;明确司法工作必须适应形势需要与依法办事的关系;明确依法办事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第二,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它刑事犯罪的界限,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要求审判人员一要严格掌握反革命罪的基本特征;二要区别反革命罪与其它刑事犯罪的主要标志;三要掌握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坚持依法定罪的原则。第三,坚持调查研究,忠实于事实真相。一要坚持辩证惟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反对主观惟心主义,办理案件不带任何框框,不抱任何成见,不先入为主;二要重视证据,不迷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三要查对口供和证据,对证据和口供是否依法收集、内容是否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口供之间是否有矛盾等都要进行认真的查对;四要充分发挥公、检、法三家的职能,坚持各项诉讼原则。
1981年12月18日至29日,对全区各县、市法院1980年至1981年11月底所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上诉案件除外)进行检查。检查指出:实施“两法”(刑法、刑诉法)以来,各县、市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处理案件基本上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所检查的809件案件,符合上述要求的有753件,占查案数的93.07%,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800件,占98.9%;定性准确的784件,占96.9%;量刑适当的794件,占98.1%;程序合法的757件,占93.57%;法律手续完备的688件,占85%。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事实不清,草率定案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漏掉主犯;定性不当;该类推没有类推;量刑不当;程序不合法;法律手续不完备;对赃款赃物处理不清等等。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对“两法”的学习不够;二是审判力量不强;三是对审判业务还不熟练;四是个别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要求今后加强以下几项工作:(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刑事审判工作;(2)振奋精神,提高工作效率;(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4)改进审判作风,加强调查研究;(5)针对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1982年3月1日至27日,对全区各县、市法院1980年至1981年审结的3402件民事案件进行检查。检查认为,各个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和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不少法院初步开展了公开审判,办案质量大有提高,所检的案件属于正确与基本正确的3383件,占查案数的99.44%;错案19件,占查案数的0.56%。但有几个问题不可忽视:第一,调解处理的案件中,事实不够清楚的比重较大,共有144起,占查案数的4.23%。第二,调解工作中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不够。有的调解协议并非出于双方完全自愿,而是承办人拟好调解条文,令当事人签名盖章。有的调解协议违背了法律和民事政策。表现在离婚案件中执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得不够;在处理继承遗产时迁就封建思想;处理一方当事人在异地的离婚案件时,未经异地当事人委托,也未征得其意见,而任其家长代签离婚协议;在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时,任意增减条款。第三,贯彻执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做得不够。有的法院对服毒、自缢等非正当死亡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属党政部门或其它行政部门处理的落实政策问题,未经林权办公室处理的山林纠纷,对外来户不分责任田等纠纷,也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处理。第四,案由不能正确地反映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如把赔偿定为“医药费纠纷”、“误工费纠纷”,把宅基地纠纷定为“山脚路纠纷”、“水沟纠纷”等,此类定性不当的案件有184件,占查案数的5.4%。第五,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有的文书事实、理由、判决三部分层次不明,有的文理不通,措词不当,滥用方言。检查组要求各个法院加强业务学习和领导管理,切实搞好民事审判工作。
1985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对宁冈、永新、莲花县人民法院1985年1月至10月审结的214件民事案件进行检查。检查组经检查认为,所检的案件基本上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思想工作细致,处理合情合理,文书案卷齐全”的质量标准。其经验有四:第一,坚持立案标准,把好立案关,克服“以结代收”的现象,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凡不符合起诉与受理条件的,及时通知原告人,并说明理由。第二,深入实地,认真调查,依法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把好事实关。第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把好政策与法律关。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审理山林纠纷案件,坚持以土改确权和合作化、公社化以来调整所定的山权为准。第四,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审理民事案件要坚持先行调解的原则,使民事审判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1987年10月,对1986年至1987年9月审结的二审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检查,结果是:所检查的66件案件中,改判20件,发回更审5件,改判和发回更审率达37.9%。检查认为这个结果与下列问题有关:(1)在认定事实方面,对证据审查判断不严。当检举人与被告人各执一词时,过分相信检举人的揭发材料,该做鉴定的不鉴定,该进行调查的不调查,承办人仅根据推断定案。在计算数额问题上,也有的不是实事求是,而是客观归罪。(2)在定性方面,对改革开放中经济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清,因而造成定性不准。有的把一般送礼(人情往来)认定为受贿;有的没有正确区分经济合同纠纷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界限;有些单位私分、滥发奖金、实物或者个人多吃多占、借用公家的东西,也以贪污论处。(3)在案件处理方面,主要有刑事与民事赔偿部分脱节,追赃不彻底以及体现政策不够等问题。
1988年4月,对吉安、新干、安福、泰和、峡江、吉水、宁冈(其它县无“严打”再审案件)等7个县人民法院办理的23件申诉改判案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23件案件中,改判(均为减轻刑罚)正确的21件,改判正确率为91.3%。主要问题:一是不应改判的给予了改判;二是改判时违反诉讼程序;三是改判的法律手续不齐。改进意见:(1)在善始善终抓紧完成历史老案复查遗留问题的同时,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刑事申诉案件,既要维护“严打”成果,防止搞翻案,又要对少数长期申诉,原判确实有错误的案件予以纠正。(2)坚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暂行规定办事,工作认真仔细,确保“32个字”的质量标准。(3)对于申诉无理,搞翻案,特别是长期无理缠诉的,要理直气壮地驳回。对无理缠诉屡教不改构成犯罪的,要与有关部门联系,追究其刑事责任。(4)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吸取教训。(5)今后对需要复查改判的在押犯,应尽可能先与劳改单位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并要与有关部门通气。
1988年4月至6月,组织全区法院系统开展案件大检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法院自查各类案件5709件,符合质量要求的有5538件,占查案数的97%;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的171件,占查案数的3%。中院抽查全区各基层法院的刑、民、经案件1139件,其中符合质量要求的有1090件,占查案数的95.7%;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的有59件,占查案数的4.3%。主要问题: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新干县姜汝霖贪污案,原判认定姜汝霖在1985年承包筹建赣中家具厂的过程中,贪污挪用该厂贷款7300元用于赌博、吃喝和转借他人赌博。经查,案卷中缺少该案的主要证据—承包合同书,因此,姜与发包方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不明,该案连姜挥霍的这笔贷款是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属于个人所欠的债款的事实都没有查清,就对姜定罪处刑。二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如吉安县郭冬根、郭国芝故意伤害案,郭冬根与史××引发民事纠纷,史××首先伤人不认账,郭冬根在此情况下纠集郭国芝等人把对方打伤,已构成伤害罪,应予惩罚,但不是重伤,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款各处刑10年不当,故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改判各有期徒刑3年。三是违反程序和其它法规,有的先定刑后审判,有的随意定罪名,有的任意更改刑期。如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在审理郭顺生贪污案时,审判委员会在1986年9月24日讨论定刑后,于9月28日开庭审判;万安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李功锐贪污案时,没有定投机倒把罪,而判决书上却出现此罪名;永新县贺爱群贪污案,合议庭判处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而判决书上是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未经审委会讨论)。四是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有的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有的把不能认定的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和个人隐私情节,淫秽语言写上法律文书;有的论理不充分,语言不精炼,用词不当;有的对当事人称呼不规范,首尾不统一;有的主题不明确,不肯定,如判决准予离婚的写“×××与×××离婚”(应写准予×××与×××离婚)、“讼争房屋归×××管业使用”(应写“讼争房屋归×××所有”)等。改进意见:一是坚持用生产力标准指导审判实践,树立以法律武器为全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司法观念。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要发现有错,予以及时纠正。三是坚决抵住说情风,不受社会舆论的摆布。四是要求各个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接受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监督机关的批评和建议。同时,加强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抓好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从严治警、清正廉洁。
1990年,中院共受理民事上诉案件386件,其中发回重审的13件,占上诉案件的3.36%,主要有山林、土地(含宅基地)、损害赔偿、继承等类型。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一些错误:(1)遗漏当事人。损害赔偿案件中参与损害的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应当列为当事人,而没有列为当事人;山林纠纷案件因单方送山而引起纠纷,应当把送山方列为第三人而没加列为第三人。(2)应用裁定的却用了判决。如继承案件起诉要求继承的人,不符合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应用裁定驳回起诉,不能使用判决。(3)必须经人民政府裁决而没有经过裁决就直接受理了。如土地(含宅基地)、山林等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森林法》第14条等有关规定,该类案件必须经人民政府裁决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否则不予立案。
1990年9月中旬至10月底,中院组织全区法院开展执法大检查工作。期间,中院组织人员分组对全区14个县(市)法院的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共抽查县(市)法院刑、民、经、行政案件550件。从自查和抽查情况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秉公断案的审判作风。但也存在以下问题:(1)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告状难”的问题,即问题难解决的不愿受理;财产难执行的不愿受理;乡村组织或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案件不愿受理。(2)刑事案件超期结案和民、经案件审理时间拖得太长,有些民、经案件半年、一年甚至几年都结不了案。(3)不能按法定期限立案,有的超月甚至超季,有的为追求结案率,出现以结代收的情况。(4)有的办案人员审判作风不扎实,不深入调查取证就主观臆断。(5)有的案件法律手续不完备、不规范。(6)个别案件适用法律不当。(7)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改进意见:(1)强化执法必严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2)树立“公仆”思想,解决“告状难”问题。(3)边查边改,有错必纠。(4)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
1991年3月25日至30日,对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1990年所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共检查各类民事一审案件515件。从检查的情况看,不合格的案件只有7件,占查案数的1.36%,所检案件基本上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适用法律正确。检查中总结出四条经验:(1)该院党组始终把“稳定压倒一切”放在法院工作的首位,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的问题,努力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工作中坚持“三优先”原则,即对矛盾易激化、影响生产、贻误农时、影响团结和群众急需处理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适当调整民事审判力量,做到全院一盘棋,上下齐努力,多办案,快办案,扭转民事审判工作的被动局面。(2)坚持调解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严肃执法。(4)勇于进取,大胆探索,进行审判方式、方法改革的初步尝试,如直接进行调解,立案后直接进行开庭审理,在离婚案件中实行财产登记表制度等。
1999年7月7日至8日,中院重点抽查了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情况。通过对该院70件刑事案件的抽查,认为该院前一阶段开展质量年活动总的情况是好的,庭前审查、庭审活动都比较规范,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把握较好,并严格控制了超审限办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已结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庭宣判率不高,达不到方案要求的20%。检查组还要求,对刑事实体法的适用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对抢劫等暴力型犯罪一般不宜宣告缓刑。
第三节 业务会议与文件
召开业务会议与制发文件也是吉安中院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召开业务会议,可以总结交流审判工作经验,提出指导性意见;通过研讨法律与政策问题,可以制定规则,下发文件,以解决适用法律与政策的具体问题。
一、刑事审判业务会议与文件
1975年以前,中院很少召开专门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研讨、部署刑事审判工作主要通过召开法院院长会议、司法工作会议、法庭庭长会议、审判员会议进行。因此,刑事审判业务方面的文件也较少,主要有:1955年1月11日,与公安处、检察分院联合发出《关于切实贯彻清理案犯的指示》,提出清理案犯工作的步骤和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1958年10月17日发出《关于当前审判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就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材料收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改进措施。1961年,发出《关于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处刑问题的意见》。1964年发出《关于处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案件的意见》。1973年6月20日,发出《关于改进审判作风,保证办案质量的意见》,提出办案质量的具体要求和主要措施。
1976年始有专门的刑事审判业务会议。该年1月3日至7日,召开了全区首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贯彻省高院于1975年12月在波阳召开的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区两级法院恢复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成绩和经验。会上总结出的经验有五条:(1)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高路线斗争觉悟;(2)必须坚持实践第一,加强调查研究;(3)必须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严格区分敌我;(4)必须依靠党委领导,搞好刑事审判工作;(5)必须坚持案件检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
1985年8月21日,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1989年4月18日至20日,召开全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全省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精神,总结交流审判工作经验,并结合全区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审理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制作一审刑事案件报告的意见》和《关于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法》等四个文件。这次会议统一了全区刑事审判工作的做法。
1990年5月26日,发出《关于开展“严打”,整治社会治安总体战的具体意见》。
1994年11月17日,发出《关于加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加大打击力度的意见》。同年12月5日,发出《关于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答复》。
1996年9月13日,发出《关于“10·29”专案审判工作的具体落实意见》。
1998年5月6日,中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部署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遂川、泰和、吉水、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各县、市法院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增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打假”意识,同心协力做好“打假”工作,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民事审判业务会议与文件
1972年以前,研究、部署、总结、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会议形式主要是:全区法院院长会议、司法工作会议、法庭工作会议等。1973年,始有专门的民事审判业务会议。该年12月24日至27日,召开了全区首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总结法院恢复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并就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婚姻政策,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进一步加强对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意见。
1975年12月4日至7日,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专门研究如何深入开展反对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问题。
1989年5月18日至20日,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省高院“九江会议”、“宜春会议”精神,交流《民法通则》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并组织与会人员对11个新型、疑难案件进行了讨论。
1991年12月下旬,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就审判房屋相邻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印发《关于审理房屋相邻权纠纷问题的讨论纪要》、《关于审理房屋租赁纠纷的几个问题》、《土地改革运动中涉及房产问题的政策依据及处理遗留问题的参考原则》,同时印发《关于法医检验及伤害案件审理中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检验、受伤者休息期限、误工、护理、营养及医疗等费用的赔偿提出意见。
1992年4月17日至19日,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来的经验、体会,探讨一年来执行民诉法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抽查了部分法庭在民诉法实施后所审结的民事案件。会议提出四点意见:第一,要加强立案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第二,要重视开庭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扩大社会效果;第三,要正确理解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四,要继续配合开展“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积极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宣传活动,教育、组织群众与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作斗争。对起诉到法院来的案件,要大胆立案、认真审理,扎扎实实地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审判工作。
1998年12月3日至4日,全区法院在吉安市(现吉州区)召开首届房地产法研讨会,会议认真学习了《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就审判实践中的有关房地产案件疑难问题展开了热烈研讨。
2000年5月11日,在井冈山召开全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1999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座谈交流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些做法。同年8月,下发《民事审判庭审操作规范意见》,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的庭审程序。
三、经济审判业务会议与文件
1984年6月,召开全区首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学习贯彻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初创时期经济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经济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围绕“努力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主题,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审判工作任务,讨论确定收案范围和办法,提出加强思想、组织、业务建设等措施。
1991年8月14日至17日,召开全区第二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四条经验:(1)破除单纯办案观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是经济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前提;(2)严格依法办案,改革审判方式,是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关键;(3)抓好队伍建设,培养过硬作风,是做好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4)坚持群众路线,争取各方支持,是做好经济审判工作的有效方法。会议还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审判工作下达了任务、明确了要求。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第二次全国、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严格执法,全面提高经济审判工作水平,努力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保障、促进全区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作要求是:围绕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二个观念(严肃执法观念和主动服务观念),做到三个统一(质量、效率、效益的统一),实行四个优先(与深化改革、治理整顿和综合治理相关的案件要优先审理;与加快老区脱贫致富和农业总体开发相关的案件要优先审理;情况紧急,矛盾濒临激化,或在起诉前已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要优先审理)。同时,会议还制定了一些工作措施,主要有:(1)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渠道;(2)严格依法办案,改善执法活动;(3)采取得力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4)加强基层法庭工作,发挥法庭办理经济案件的职能作用;(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经济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6)加强科学管理,完善目标岗位责任制。
1991年11月8日,发出《关于强化经济审判工作,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通知》。《通知》针对有些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执行受案规定,仍然受理一些标的额较大,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片面理解调解,单纯追求调解率而久调不决;在调解中一再动员企业作出让步,以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94年3月4日,发出《1994年全区经济审判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1994年经济审判工作的总目标和工作重点,并就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内部归口管辖、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以及改革审判方式等问题提出意见。
1998年5月25日,中院召开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座谈会。与会人员旁听了吉安市(现吉州区)法院的庭审,并就两级法院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组织实施情况、具体做法进行了座谈。
1998年12月1日至3日,在永新召开全区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近两年来全区两级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提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大了公正司法的力度;二是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经济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会议还对今后的经济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经济审判要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化解金融风险等作出努力。
1999年1月12日,发出《1999年全区经济审判工作要点》的通知。同年,制订《关于规范审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0年,发出《开展依法清收贷款专项审判活动实施方案》、《二审经济案件审理规范》、《关于规范全区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秩序的初步意见》、《2000年全区法院经济审判目标管理方案》。同年7月,在吉安市(现吉州区)召开了全区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及疑难案例研讨会。
四、行政审判业务会议与文件
1990年11月14日至16日,召开全区法院首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指出,1988年初至1990年8月,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先后建立了行政审判庭,共配备29名审判人员,多数法院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行政审判活动。至1990年10月底,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81件,其中土地管理44件,治安管理25件,工商税务及其它行政案件12件。审结72件,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34件,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18件,撤诉17件,终结3件,还有9件正在审理中。通过这些案件的审判,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扩大了行政诉讼办案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受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有的法院领导和行政审判人员对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开展行政审判的指导思想不明确,畏难情绪较大,怕得罪政府,担心影响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观上不希望有更多的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来,甚至有的法院还未受理过一起行政案件。会议要求,各个法院的领导和行政审判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打开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尽快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行政审判队伍;要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政府机关的横向联系;要严格依法办案,不断总结经验,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1994年5月17日,发出《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1998年10月21日,中院召开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同志座谈会。地区水电局、土管局、技术监督局等16个行政执法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地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中院行政庭负责审查立案,其它庭、室不再受理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案件。
1999年8月10日至11日,全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在井冈山召开。会议指出,全区法院上半年行政审判工作是好的,突出表现在“四个积极”,即积极稳妥地审结了一批行政案件;积极开展了“审判质量年活动”;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10周年活动;积极开展了行政案件庭审竞赛活动。会议还指出了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一是有的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二是有的法院不敢依法大胆受案;三是已审结的案件还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会议对今后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1)继续深入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2)坚决依法大胆受案,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认真搞好法律文书竞赛,继续深化庭审方式改革;(4)认真抓好重点案件的审理工作;(5)认真做好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6)加强调研宣传工作,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五、告诉申诉业务会议与文件
1992年9月8日至9日,召开全区法院第一次告申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省告申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告申工作经验,讨论了全区法院告申工作的考评标准和审查申诉收取审查费的意见。会议指出,1990年以来,全区部分县、市法院相继设立了告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力量,处理了一批告诉申诉和再审案件,并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是,由于告申工作起步较晚,尚有部分基层法院未设告申机构,申诉积压状况未能得到很好的改善。会议要求,没有设立告申机构的法院要努力克服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困难,尽快设立告申机构,配备好人员;已经设立告申机构的法院,在人员配备上也要进行充实和加强。会议还对今后的告申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认真解决信访老户问题,发挥信访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要做好告诉立案的统一管理,减少扯皮现象,保证立案的统一性,实行立、审分离,彻底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第三,要积极开展审判监督,做好告诉审查工作,把全区两级法院的告申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1992年,发出《关于告申工作的几项规定》。
1994年12月28日,发出《告诉立案暂行规定》。
1998年8月3日至6日,在井冈山召开全区告申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近两年来的告申工作,并就如何及时、正确审理抗诉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会议对今后的告申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大胆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告申工作;三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告申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1999年8月17日至19日,在吉安市(现吉州区)召开全区告申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开展了抗诉再审案件庭审观摩和司法文书制作竞赛活动。会议对今后的告申工作提了四点意见:一是切实做好告申工作,为搞好社会稳定服务;二是积极开展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办案程序;三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节 目标管理
制定目标,开展竞赛,推动全区法院工作,是吉安中院开展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又一重要形式。1950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建立以来,每年都制定了工作计划(即工作目标),并且建立了检查制度,做到半年有检查,全年有总结。1956年,中院制定《1956—1967年全区司法工作规划(草案)》,就审判工作、组织制度建设、法律宣传工作、干部工作等四个方面,作出长远规划,并在全区法院系统掀起比学赶帮的热潮。1983年3月7日,中院在全区法院院长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岗位责任制,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初步意见。同年5月20日,中院率先推行《干警责任制》,明确干警的职责范围、考核制度和奖罚办法,使干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以调动干警的积极性,较好地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1987年,吉安中院开始试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且取得良好效果。在审判工作方面,审结的案件出现了“两多两少”:“两多”是收案多,结案多,全年收案998件,结案934件,分别比1986年上升28.9%和3%;“两少”是未结案件少,判决不正确的少,全年未结案64件,仅占收案总数的7.9%,全年上诉省高院的案件仅3件,其中改判2件,维持原判1件,结案正确率为99.8%。在思想和业务建设方面,增强了为经济建设、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识;增强了人民法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大有改善;严格遵守“八不准”,秉公执法,顶住了说情风、送礼风;没有发现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现象;干警积极参加业大、电大学习,并联系实际撰写了不少法学理论文章。同时,通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压缩会议、文件和实行旅差费包干等措施,节约了不少经费。在试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取得经验后,中院为实现全区法院工作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于1988年2月发出《关于在全区基层人民法院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开始在全区实施目标管理。在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主要抓住两个方面:第一、定好指标,明确责任,层层分解到人。第二、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一是坚持检查考评制度,即月评比,季小结,半年初评,年终总评;二是用信息反馈指导目标管理工作,通过《简报》、《信息》将一些法院好的做法和体会及时传递到各基层法院,使之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取长补短。1989年到2000年,吉安两级法院都把目标管理纳入每年的首要工作,不断总结目标管理工作经验,修订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加速了人民法院工作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附:
1988年全区基层人民法院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总的目标
以党的十三大精神为指针,围绕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加强审判监督,加强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在双增双节的原则下,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干警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发挥人民法院“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
二、具体目标
(一)审判工作
审判工作要严格依法办案,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既要完成一定的办案数量,又要防止只求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单纯追求结案数的现象,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对各法院全年各项审判工作的要求:准确率100%(无冤、假、错案,无基本事实不清,无适用法律不当为准确);执行率85%;符合程序法办案率100%;去年各法院各类案件结案数为4938件,今年计划结案5327件,结案率增长70%。今年各法院全年人均办案数和写论文数为:吉安市21.3件,论文1篇;吉安县13.5件,论文2篇;泰和县11.7件,论文1篇;万安县9.5件,论文1篇;遂川县10件,论文1篇;永新县13件,论文1篇;安福县10.4件,论文1篇;吉水县16.2件,论文2篇;永丰县11.1件,论文1篇;新干县12.8件,论文1篇;莲花县10.6件,论文1篇;峡江县11.2件,论文1篇;宁冈县和井冈山市因收案太少暂不定,但结案率要达到98%,论文各1篇。
告诉申诉工作。受理和审查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来信,处理来信一般不超过3天。对群众来访要做到热心、耐心、诚心。审判人员年人平调解简易纠纷案30件(不含全院人均办案数)。抓紧审理上级领导交办复查的案件,凡交办的案件,在两个月内要作出处理答复,不能按时作出处理的,要报告原因。
执行工作。在工作中要做到严格依法、措施得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执行申请、移送、委托的审结案件要达到85%。
(二)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建设
全区法院干警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制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院党组要抓好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更新思想观念,带领干警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干警八不准”,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要抓好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抓好业大教学班,考试及格率要达到100%;要把好增编进人质量关,干警的出入要报告中级人民法院;要发挥党、团支部的作用,党、团支部要组织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抓好文艺、体育活动;要严格组织纪律性,重大情况24小时内上报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文明法官和模范法庭的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好人好事。
(三)行政工作
行政工作目标要服从于、服务于本院的总目标。具体目标:
1.文秘工作。监管印章,盖章要见签发原件,不得出差错;起草全院性的总结报告,做到半年一汇报,一年一总结;编好简报;打字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打字员每工作日要打蜡纸6—8张(无打字任务除外),差错不得超过3‰。
2.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要及时,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表达100%;统计准确率要达到100%。
3.武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按规定配发枪支;严格枪支借用手续;枪弹分管分存;定期检查擦拭。做到无丢失被盗,无锈蚀损坏,无随便外借。
4.档案管理。把好归档案卷材料关,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归档;案卷存放整齐有序,查找资料做到及时准确;严防虫蛀、鼠咬、霉变,防火防盗;严格查阅手续,政法以外单位使用档案,要按规定收费。
三、考评和表彰
1.各法院结合本院半年、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自查,中级人民法院将进行抽查,年终进行评比。
2.考评审判工作以完成人均办案目标件数为主,并结合准确率、执行率、符合程序法办案率的情况全面衡量,完成目标任务的100%为优;完成目标任务的90%为良;完成目标任务的80%为中;完成目标任务的80%以下为差。
3.凡获得县以上单位的各种奖励和办理影响大、效果好的案件,考评时将酌情加分。
4.依据考评结果,并考虑目标的难易程度和客观条件,对目标管理的单位和责任人酌情进行奖励。
(1)目标管理优秀的法院由中院评出并予表彰。
(2)目标管理优秀的庭、室、法庭和优秀个人,由各法院自己评出,可给予先进工作者、记功等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上报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将予表彰。
(3)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责任人和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向所在县政府提出建议,扣发奖金或作出其它处理。
1993年吉安地区县(市)人民法院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推进法院建设,现根据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和十八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要求,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1993年全区县(市)人民法院计划结案8000件。具体分解至各县(市)人民法院的结案指标数为:吉安市810件,吉安县1040件,吉水县800件,泰和县760件,永新县790件,遂川县690件,永丰县640件,万安县480件,安福县500件,新干县490件,峡江县420件,宁冈县300件,井冈山市280件。
二、刑事案件本年度结案率应达到100%;超审限的结案率不得超过5%;二审维持原判率应达到85%以上;改判率不得超过10%(二审期间因被告人检举、立功而改判的案件除外);发回重审率不得超过5%。
三、民事案件本年度结案率(含旧存)应达到95%以上;超审限、延期审理的不得超过5%;经二审的案件维持率应达到85%以上,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不得超过10%和5%。
四、经济案件本年度结案率应达到90%以上;超审限、延期审理的不得超过10%;二审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不得超过10%和5%。
五、行政案件本年度结案率应达到90%以上;超审限、延期审理的不超过10%;经二审的案件维持率应达到85%以上;改判率不超过10%;发回重审率不超过5%。
六、告诉申诉案件本年度结案率应达到95%以上;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改判的案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维持率应达到85%以上;改判率不超过10%;对上级法院交办的各类案件,应在收到交办函3个月内回报结果,不能如期回报的应在3个月届满时函告原因,但最终不超过6个月。
七、执行案件本年度执行率应达到95%以上;旧日存案件的执行率应达到70%以上。
八、切实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风纪。本年度无任何重大政治事故(包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纪事件和贪污、受贿以及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九、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本年度无任何重大责任事故(包括枪支走火伤人、丢失、被盗等涉枪事件;人犯逃跑行凶事件;刑事案件及重大治安责任事故;重大车辆事故)。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无重大泄密事件(包括审判业务、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人事安排等机密)。
十一、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标准要求,庄严大方,内部设施配套齐全,并按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十二、法医技术室配有专职法医干部,开展法医学鉴定、法医活体检验、法医技术咨询等业务,全年无重大差错;调研信息全年被国家级、省级刊物采用调研信息材料各不少于1篇,地级刊物采用数(不含中院刊物)除井冈山、宁冈、峡江不少于3篇外,其它县市法院均不少于5篇;档案管理所有尚未上等级的法院均要晋升为省标三级以上,凡已达到省标三级以上的法院,原则上均要晋升为法院三级以上管理水平;业大学员到课率应达95%以上,到考率应达100%,期末考试各科总成绩的及格率均应达100%。
十三、当年发生重大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年终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四、本责任状执行情况,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考核。
十五、以上责任目标,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更换的,接任人继续履行上述责任。
1999年全区法院目标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全区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审判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全区法院实际,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审判工作
审判工作要以公正、高效司法为目标,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多办案、快办案,使审判工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办案效率(10分)
年度结案率达95%以上(含旧存数)。各类案件应严把审限关和延期审批手续关,严禁出现无法定理由、无延期手续的超审限办案,全年逾期结案数不超过1%。移送案件应及时,材料应齐全。
(二)办案质量(10分)
严格遵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类案件应归口管理,严禁打乱仗。年度内各类案件经二审改判(全部改判和主要条款改判,以中院通报为准)的不超过全年结案数的2%;经二审发回重审的不得超过全年结案数的1%;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不能超出全年结案数的1%。
(三)审判方式改革(10分)
按照有利于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开展的原则,制定切实有效的改革实施办法,规范庭审程序。坚持公开审判制度,按法律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各类一审案件,开庭率达到100%,当庭宣判率达到40%。理顺好主审人与合议庭、院领导及审委会的权力、职责范围和相互间的关系,做好权力下放。各法院领导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率先垂范,亲自主审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不少于2件。
(四)刑事审判(15分)
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审理刑事案件,切实提高当庭宣判率。加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力度,加强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组织开好公审公判大会,配合上级法院搞好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
(五)民事审判(15分)
提高调解结案率,年度内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40%。防止引起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杜绝出现因民事审判工作失误而引起集体上访、闹事或发生械斗,酿成刑事案件。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年度内每个县(市)法院要总结一至二个人民法庭工作经验上报中院。开展创办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基础建设规范化法庭活动。
(六)经济审判(15分)
实行经济案件归口管理,凡经济案件统一归经济庭和法庭审理,统编经字号。严格遵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各法院不得将大标的案件分解成小标的案件自行审理,人民法庭不得跨辖区争办经济案件和重复受理同一争议标的案件。
(七)行政审判(15分)
拓宽案源,依法大胆立案、大胆判决。严禁出现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拒不立案受理的现象,不得为了照顾与行政机关单位的关系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或动员当事人撤诉。审理山林、土地纠纷应慎重,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裁判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杜绝一切因山林、土地纠纷处理不公而引起的群体性闹事发生。
(八)告诉申诉工作(15分)
严格按照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对民事、经济纠纷进行审查立案。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和院长接待日制度,积极开展“三文明”(文明接待、文明服务、文明窗口)竞赛活动。对来信来访的落实处理率达100%。重点做好上访老户工作,杜绝因信访处理不当而引发矛盾激化和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现象。及时处理党政领导和人大交办的信访函件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复查、再审案件,处理率达100%。
(九)执行工作(15分)
讲究执行艺术,提高执行率,年内新收案件的执结率达75%以上(不含部分执行),旧存案件执结率达60%以上,执行标的额占总标的额70%以上。严格实行审执分立、执兑分离的执行机制。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严禁出现违法拘留当事人和重复扣押、查封或超标的扣押、查封、划拨等情况。圆满完成上级法院和人大等监督机构指令或督办应执行和协助执行任务。执行工作月报表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
二、综合工作(80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10分)
班子成员之间讲大局、讲团结,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能赢得广大干警的认可和拥护。
(二)纪检监察工作(10分)
按照最高法院规定,建立纪检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好干警的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避免出现有案不报、不查、不究的或被动查处,被上级机关查处、通报批评等情况。对群众举报事宜,查办率达到100%。
(三)政工工作(10分)
按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开展好形式多样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严把进入关,及时准确地做好人事任免事项的呈报、工资调整及法官等级评定工作;按要求做好人事信息统计填报、表彰先进等工作;加强政工调研工作,抓好法院系统队伍建设的调研宣传工作。
(四)调研、宣传、信息和司法统计工作(15分)
各法院要成立调研宣传信息小组,一把手亲自抓,领导带头写;制定奖惩办法,调动广大干警参与调研、宣传、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能够完成中院下达的调研宣传信息目标任务。建立图书资料室,按上级法院有关规定配齐有关书刊。
(五)两庭建设、枪支弹药及警械具等装备的管理工作(10分)
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完成审判庭和法庭建设任务,认真、按时做好“两庭”建设的建档工作。审判服、警服发放工作能按时报表和汇款。武器弹药应有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严格配发、使用制度,杜绝一切涉枪事故的发生。对上交封存的武器必须认真登记造册,搞好交接,不出差错。
(六)业大教学(5分)
业大学员到课率达到100%,期末考试各科成绩及格率达95%以上。能按要求完成上级法院下达的各种培训计划和任务。
(七)督查、诉讼费、档案管理和保密等工作(10分)
对上级法院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宜,要全面督促检查,并按时反馈结果,反馈率达到100%。对突发性事件,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加强对诉讼费、赃款赃物和其它规费的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并按上级法院规定上交诉讼费。严禁为了创收而乱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私设小金库、拦截诉讼费和执行费。档案管理要达到省档案局评定的一级管理标准。保密工作要落实人员、健全制度,并配置好保密设施,严禁泄密事件发生。各法院本年度至少要有一个庭实现庭审记录电脑化,并按上级法院要求培训亚伟速记员,开通传真机。
(八)法警工作(5分)
健全机构,配齐人员,能按照上级要求制定训练计划,完成法警训练任务。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值庭、押解、看管、执行死刑等工作任务,严禁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严重事件。按上级法院要求报送法警工作月报表。
(九)法医工作(5分)
完成上级要求的法医业务培训任务,积极开展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准确率要达到97%以上。
三、有关说明
1.受最高法院、省法院和中院表彰(分指标的不算)的法院,分别加20分、15分、10分;整个法院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单项工作列入全区前三名的分别加8分、5分、3分;某项工作经验被全国推广加15分,省推广加10分,地区推广加5分;两庭建设有重大进展或有重大改善变化,加5—20分;办公自动化方面有明显改善的,加5—10分。
2.对工作失误,出现冤、假、错案;发生涉枪事件和干警违法违纪现象;造成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受到纪委、检察部门查处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等情况的,分别扣5—30分,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3.中院各部门对全区法院的单项工作分别制定评分细则,作为年度单项工作考核的依据。
4.各法院对本目标管理执行情况半年、年度进行自评,年度自评结果以及可以加分的内容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中院。
第五节 对调解组织的指导
1952年,吉安地区开始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把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该年,各县部分区、乡开始建立调解组织,其中有不少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与帮助下,建立了登记、汇报、会议、值日等制度,初步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巩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1953年,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53年3月25日发出的《加强建立与健全区、乡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在对全区建立的224个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确实起作用的只有29个,作用一般的105个,其它的都是有名无实的空架子。针对这种情况,吉安分院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停止发展调解组织,并提出“保留现有,加强领导,整顿提高,争取每个调解组织都起作用”的工作思路。在业务指导方面,主要抓住三种形式:一是列入巡回法庭工作内容。要求巡回法庭干部在巡回审判活动中,经常了解情况,检查工作,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帮助解决难题,并按时向法院汇报。二是抓住重点,推动一般。即选择一、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培养重点,帮助建立制度并督促执行,定期组织调解工作人员学习和汇报工作,帮助调解纠纷,总结工作经验。三是召开会议。利用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研究与总结工作;召开会议开展工作评比和评模工作,树立先进典型。
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第206次政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该年,全省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又提出民间调解组织应该坚持“积极组织,稳定前进”的方针,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通则》规定和全省第七次司法会议提出的工作方针,结合普选大力整顿和发展调解组织。为系统地指导和总结调解工作,各基层法院先后分区、分片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吉安市(现吉州区)、万安、新干、宁冈、吉水等法院还召开全县(市)调解工作会议,吉水、峡江等法院还对调解人员进行评模和表彰工作,以树立旗帜、扩大影响和传播经验。
1955年12月,中院召开全区法庭庭长和审判员会议,特别强调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一要掌握重点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二要经常召开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布置工作;三要讲明中心,交待政策;四要采取分片包干与共同调处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五要注意培养与树立典型。
1959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摸索出一套指导方法:一是以点带面。即有重点的培养一、两个治调组织,帮助建立健全各种制度,然后总结经验,进行推广。遂川县和平公社安厦大队治调委员会,在法院干部的帮助下,总结“十条经验”,后经中院整理为六条:(1)健全组织,明确分工,实行个人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2)政治挂帅,绝对服从党的统一领导;(3)调处方式方法必须走群众路线;(4)同一切基层组织大搞协作;(5)以安全运动为纲,修订与督促执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6)扫除调处人员中的各种思想障碍,正确贯彻政策法令,掌握调处原则。新干县七琴法庭以金联、七琴两个大队的治调小组为重点,总结出“四条基本经验”:(1)加强党的领导,纯洁内部,巩固组织;(2)加强业务指导,抓住重点,推广全面;(3)深入群众,密切同调处人员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难题;(4)实行“四多”、“二防止”。“四多”即多接近联系,多检查布置工作,多鼓励表扬先进,多开现场会;“二防止”即防止治调人员违法乱纪、敌我不分,防止反、坏分子混入治调组织。二是召开各种会议。(1)召开治调人员会议讨论贯彻党委的统一部署(包括中心工作和治调工作);(2)主动参与治调组织的定期会议,听取他们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改进工作方法,解决存在的问题;(3)每年召开一、两次全县(市)或分片的专业会议(会议形式有电话会、现场会、治调主任会、治调先进工作者大会),学习业务知识,总结先进经验。三是电话交谈。这是各地了解和指导治调工作的常用形式。四是书信往来。如泰和县法院和所辖法庭每当中心工作开展之前,就向各治调组织写信,要求他们做好保卫工作,治调人员也通过写信向政法部门反映敌情、社情和工作情况。五是下发刊物。如遂川县法院不定期将通讯刊物发至治调人员,以供学习、宣传和指导工作之用。六是典型示范。人民法庭在解决某些纠纷时实行“带徒弟”的办法,吸收当地治调人员参与,以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七是评比检查。通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整顿、巩固、提高治调组织。这一年,全区有人民公社261个,建成治调委员会268个(含工厂和大型工地的临时性调解组织),有委员12558人,正副小组长5813人,组员6813人,共25189人,共调处民间纠纷14650起(轻微刑事6161起,一般民事8489起),相当于全区法院收案总数的5.12倍。
1961年8月和10月,中院先后对吉安县永阳区曲山公社、永阳街和泰和县高陇公社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查,就调处组织的任务、职权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提出意见。一、主要任务:调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简易的民事纠纷;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社会主义新风尚;修订和督促执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开展检查评比,向党政领导和法院(法庭)反映情况和汇报工作;建立调处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召开调委会和调处小组会议,研究工作和学习有关政策、指示、业务知识。二、工作范围:在民事纠纷方面,主要是一般的山林水利、债务、继承,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口角是非和家庭、婚姻等纠纷;在刑事方面,主要是轻微的侵占、斗殴、伤害、欺诈、损害名誉和小额的拿摸等案件。三、活动方式:一是实行分工负责制;二是大走群众路线;三是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四是坚持说服教育和双方协商相结合;五是做好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
1963年,结合普选全面改选调解委员会,改选后全区共有调解委员会3977个(公社调委244个,大队调委3733个),委员24582名(公社委员1405名,大队委员23177名)。中院为了加强对改选后的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派出一个工作组,对永新县的潞江、文竹、水口、高溪、埠前、怀忠、曲江等10个公社的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并总结经验转发全区。同时针对个别公社调解干部乱罚四类分子砍柴等违法乱纪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各县法院要向永新县那样,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经常指导调解工作,树立好的榜样,训练调解干部,交待政策和办法,使一些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做到矛盾不上交,以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处理较大的案件。该年全区共调解纠纷14518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10979件,民事案件3539件,为全区法院办案总数的3.52倍。
1964年,为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中院确定5个重点公社和24个重点大队,实行“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调解工作新举措,以推动全区的调解工作全面开展。永新、宁冈、井冈山、吉安分别召开全县调解主任会议,总结工作,布置任务。永新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处理纠纷落实。当年,由于调解工作抓得好,并在全区推广永新县调解工作经验,普遍做到“四个落实”,全区有11个公社全年没有一件纠纷闹到法院。据统计,1964年全区共调解各种纠纷12160件,为全区刑、民案件数的4倍。同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在安福县进行。为加强社教运动中的调解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向地委提出《关于结合社教运动整顿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职权范围、工作原则、纪律、方法及制度。地委于1964年11月16日将《意见》批转到各县(市)委、井冈山党委、社会主义教育安福工作团,用以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意见》规定,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1)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执,个人与生产队之间的一般权益纠纷,以及属于一般违法性质的乱拿乱摸、打架、斗殴、伤害、虐待、损害名誉、小量侵占等等。(2)协助生产大队、生产队执行爱国公约。(3)通过调解活动,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和爱国守法教育。(4)如实反映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意见》明确了调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劝解当事人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进行自我检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办法解决;在采用退赔、赔偿损失的方法时,必须事先经调解委员会研究,当事人同意,并报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或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调解委员会无权对当事人施行扣押,也无权施行扣发口粮、工分、没收、罚款及其它任何形式处罚。《意见》确立了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原则:(1)要有利于人民内部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进步。(2)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显然有违背政策、法令的情况,人民公社或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可以予以纠正或撤销。(3)调解成立,必须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完全同意,不能强迫,不能给当事人扣“帽子”,要坚持说服教育。(4)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立,阻止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意见》制定了调解组织的工作纪律:(1)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2)不准对当事人进行搜查。(3)禁止对当事人进行威胁或报复。《意见》总结了调解组织所应采取的工作方法:(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调解工作可以由一个或多个调解委员进行,调解较大、复杂的纠纷时,调解委员会应当集体研究或集体调解。调解委员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汇报。(2)调解委员在单独进行调解时,如有必要,可以吸收当地有威望的贫下中农参与共同调解。(3)调解纠纷,要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查清事实,以和蔼的态度、说理的方式,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合理地解决问题。(4)调解工作要尽量利用生产空隙进行,一般不要占用生产时间。《意见》还完善了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1)登记制度。凡经过调解的纠纷,无论是否成立,都要登记,写明当事人姓名、案情、调解结果、收案日期等,以便查考。(2)建立会议制度。至少每一个月要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和总结工作,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学习政策、法令等。遇有较重大、较复杂的纠纷,得随时召开会议讨论。(3)请示报告制度。调解委员每一个月要定期向生产大队党支部、大队管理委员会和公社调解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公社调解委员会应向党委、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4)材料管理制度。调解案件的材料,要有装订整理,有人保管。
《意见》批转以后,全区各级党委,特别是地委社教工作团、队党委和各县(市)委对调解工作十分重视,许多地方不仅进行了整顿,而且由人民法院组织全体调解干部进行培训和政策、业务指导,调解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65年全区共调解简易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31653件,相当于全区法院同年收案数的12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工作被诬为“搞阶级调和”、“抹煞阶级斗争”,调解委员会受到冲击和破坏,陷于瘫痪,民间纠纷无人过问,不少矛盾激化。
1973年,全区两级法院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开始结合调整社、队规模,逐步恢复和建立调解委员会。至年底,全区公社、大队一级的调解委员会基本恢复,并调处纠纷16800件。
1978年9月,全省第十六次人民司法工作会议指出:“为了把人民内部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发展成为犯罪,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要把指导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对于需要建立而尚未建立和已经建立但不健全的调解委员会,要请示党委批准,协同有关部门尽快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人民公社(场)革委会、城市街道委员会和较大的厂矿企业,应在现有干部中配备一名专职司法员,管理调解工作、法制宣传和调处轻微的刑、民案件。人民法院对司法员和调解干部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定期进行培训。”全区两级法院按照这一要求,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和支持调解组织调处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培养了一批模范调解干部,如永新高桥公社调解主任(后任司法员)颜回英,在调解工作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光荣地出席了全国调解工作座谈会。
1980年,全区各县(市)成立司法局后,人民调解组织划归司法局管理,但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然担负对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的任务。人民法院在指导中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辅导式,即印发法律知识教材、资料,集中组织学习讨论,提高调解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如泰和县法院在1980年举办了四期学习班,轮训了公社、厂矿、大队一级的调解主任390名。二是实践式,即在办案中,密切联系调解组织,要求调解人员参加调查研究,共同讨论处理意见,以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对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中的违纪现象,及时指出和予以纠正。三是推动式,即建立联系、汇报和检查工作的制度,不断总结解决纠纷的经验,并加以推广。此外,全区人民法庭为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做法是:首先,每个法庭重点联系并指导好一个调委会的工作,从而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如固江法庭与里田乡上湖村建立联系点后,经常派干部到该村上法制课,具体指导调解干部开展工作,使往年“民转刑”发案率占全乡一半以上的村委,在1991年杜绝了“民转刑”案件。其次,法庭干警对调委会干部进行传、帮、带。无论是下乡了解治安状况,还是巡回办案,每到一地都先和调委会干部取得联系,尽量请他们参加,教以政策、法律和工作方法。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吉安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