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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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法院志》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200021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案件执行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4
页码: 383-38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吉安市的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刑事案件执行,晚清时期的刑事执行异常残酷。刑罚分正刑和非正刑两类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吉安市 法庭 刑事案件 执行

内容

晚清时期的刑事执行异常残酷。刑罚分正刑和非正刑两类。正刑有笞、杖、徒、流、死五刑。笞刑(小竹板鞭打)分五等,即四、五、十、十五、二十板;竹板重一斤八两,阔一寸五分,长五尺五寸。杖刑(用大竹板鞭打)亦分五等,即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板;大竹板重二斤,阔二寸,长五尺五寸。徒刑,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杖十板,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发配本省驿处或分拨各衙门做挑水、伙夫等各项杂役,役满回籍。流刑分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并杖一百发配。死刑也有多种执行方法,分为凌迟、斩、绞、枭首、戳尸等,其中要算凌迟处死最残酷,即一刀一刀割死为止。直至1905年以后改为斩、绞两种,以示进步。非正刑有: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赎刑等。迁徙(强迫迁移住处)、充军(发往异地)又分为五种: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三千五百里,烟瘴四千里;枷号(枷扭),即除本罪外,加以枷号。枷,长三尺,阔二尺九寸,重二十五斤,绁颈以钳,以铁为之。扭,索链长七尺,重五斤。刺字,即在犯贼盗等罪人脸部、臂部刺字(1905年以后废除),若二、三年内表现好或缉获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三名以上者,准其起除刺字,复为良民。赎刑,即用钱折抵刑罚,分为三种:(1)纳赎——有力照例纳赎,无力照律决配。笞刑起数为银三钱五分,每等如数递加;杖起数为三两,每等五钱递加;徒刑起数七两五钱,每等二两五钱递加。(2)收赎——老幼残疾犯军流以下罪或过失杀人者,笞刑起数七厘五毫,每等如数递加;徒刑起数一钱五分;流刑起数三钱七分五厘。(3)折赎——又称赎罪,官员正妻及命妇或妇人有力者,杖刑余罪均能赎免。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变法后,妇女犯笞杖,改罚金。徒流军遣者改留本地习艺所做工,以十年为限,余俱准其赎罪,徒一年折银二十两,每五两为一等,由徒入流,每一等加十两。遣军照满流科断。若无力充缴,将应罚之数照新章按银数折算时日,改习工艺。徒犯毋庸发配,按年限于本地收所习艺;军流发配一律改收所习艺,流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限工作八年,三千里限工作十年。充军照满流年限计算,限满释放,自谋生计,准在配所入藉为民。
  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执行由检察官受理。对判处罚金的,将罚金交法院,否则以监禁折抵,以2元折监禁1日。如属已判徒刑又并处罚金的,以2元折抵徒刑一日,加入本刑。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则监禁在牢狱里罚做苦工。未判决前已拘押的,以2日折算1日。执行死刑,由检察官将案件卷宗送交司法部获准后,文到三日内执行,用绞机绞死或枪毙。临刑前,由检察长会同看守长验明正身,核对人犯相表、指纹表后,送交执行拘押的监狱,会同监狱长办理。执行前先用醉剂,枪毙逾20分钟,绞机逾2小时,由监场检察官会同法医官复验。有遗嘱者由在场书记官执行后三日内送达。执行后,将受刑人拍照片报司法部备查。偏僻地方无照相设备者,得以指印代之。
  苏维埃政权时期的刑事执行,由各级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受理。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庭条例》以及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工作的指示》等法律法规的执行事项执行。一切民、刑案件,有的判处罚款,有的判处禁闭,有的判做苦工,有的进感化院进行劳动改造。凡判处死刑等重刑案件,除提起上诉按上诉程序上报外,被告人不上诉的也把判决书及全部案件材料送给上级裁判部批准后才能执行。在特别地区、特别时期也可以先执行,后报上级备案。死刑的执行,一般都组成临时革命法庭,宣判后随即执行。执行一般用刀砍,有时用枪毙。在战时紧张的情况下,经上级裁判部批准死刑的人犯,也可不经宣判,就地枪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事执行: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由一审法院执行。要填写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告人、送押单位、执行劳改单位及被告人亲属。建国初期,吉安中级人民法院曾一度直接管辖监狱(1950年5月—1950年12月),这段时间法院的刑事执行工作直至罪犯服刑终结为止。从1951年1月起,监狱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管理,法院判决后,则交付公安机关或监狱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仍由法院直接执行。
  1979年颁布的刑诉法设立执行编,共14条,1996年修改为17条。1998年,最高法院对执行程序作出解释达29条。刑事执行更趋规范。
  1.死刑的执行。自收到省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核准裁定及执行死刑命令后,7天以内到当地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宣判,交法警或公安武警立即执行枪决。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指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在执行前,审判人员再行提审罪犯,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宣读上级法院核准裁定或终审判决,执行死刑的命令;送达核准或终审裁定;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及要求。执行后,经法医临场验明毙命情况,拍照现场,作出刑场执行记录,将遗言、遗物转交罪犯亲属,通知罪犯亲属领取尸体。审判人员在3日以内写出执行死刑专题报告,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在执行当天张贴布告,公布案情,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和其它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况,则应随时报告上级,暂停执行,待查明原因后,属仍应执行死刑的,继续执行死刑。如果原判确有错误,则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死缓的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犯,在缓刑期间表现恶劣的,仍继续执行死刑;对表现好的且有立功表现的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它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对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前关押时间1日,折抵刑期1日,关押看守所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时将罪犯送往劳改单位服刑劳改;判处缓刑的送回原所在地,交基层政权和公安派出所管教、考察。对判处无期徒刑的,如果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可减为有期徒刑。
  4.判处罚金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某些刑事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还可以并处罚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5.判处没收财产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罪犯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执行没收财产时,只限于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6.回访。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还需赴监管地进行回访。尤其在法院直接管理监狱时,更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以便及时掌握罪犯在执行期间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情况,然后决定是否需要对其减刑或者假释。
  附一:判处死刑的执行命令、执行情况报告(式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命令(院印)
  (83)赣刑一执令字第152号
  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已依法核准盗窃枪支弹药、抢劫杀人犯王裕彬死刑,现命令你院接到此命令之日起,在7日以内,将罪犯王裕彬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后,交付执行死刑,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本院。如果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停执行的情况,即停止执行,并报告本院审定。
  此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柳滨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六日
  对罪犯王裕彬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遵照你院(83)赣刑一执令字第152号执行死刑命令,我院于1983年9月23日上午7时在吉安市看守所将罪犯王裕彬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和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后,将王犯押至吉安市人民广场宣判大会会场。参加大会的干部群众万余人,吉安市委书记姜文元同志在会上作了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讲话。本院院长曾广廷同志对王犯宣判后,由吉安市武警中队民警将王犯押赴吉安市井冈山大桥桥东一公桩处刑场,在吉安检察分院代检察员张修球的临场监督下,对王犯执行了枪决,经法医欧阳德隆检验,罪犯王裕彬中弹10发毙命。执行后,我院将执行情况通知了王犯家属。为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我院还印发了布告5000份。附照片一份于后。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印)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二:判处无期徒刑执行通知书(式样)
  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存根)
  (85)刑初字第18号
  下列罪犯万智梁业经本院于1985年9月11日依法判决,现将判决书送去,希按照本通知执行。罪犯姓名万智梁,性别男,年龄51岁,民族汉,职业农民,籍贯江西省吉安市,原工作单位及住址吉安市河东乡浒岗村委员会山前村,罪名:故意杀人,刑种:无期徒刑,刑期:无期,执行根据:本院(85)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
  如该犯已转移其它监所,则将本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及通知书回执立即转往其现押监所。
  此致
  吉安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狱)
  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印)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三:判处有期徒刑执行通知书(式样)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存根)
  查判决确定刑事犯人黄国华、李永明两名,填具执行通知书并附判决等件希验收执行。
  此致吉安市监所
  计开 附判决书件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章)

知识出处

吉安法院志

《吉安法院志》

出版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书包括: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制度、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等13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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